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PACIFICINSURANCE(GROUP)CO.,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601)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
四月二十七日(周四)下午二时整假座中国广东省东莞松山湖凯悦酒店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藉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采用之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
月十三日的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根据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的通函载列之
「2.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节所载的方式对公司
章程进行的修订建议,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本公司报请核准公
司章程过程中,根据监管机构提出的修改要求,对公司章程修订案
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改。
2.审议及批准根据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的通函载列之
「2.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节所载的方式对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的修订建议,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本公司报
请核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过程中,根据监管机构提出的修改要求,
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改。
本特别决议案所提及的对於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将於
获取中国保监会的相关批准後,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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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决议案
3.审议及批准选举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1.审议及批准高国富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3.2.审议及批准霍联宏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3.3.审议及批准王坚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3.4.审议及批准王他竽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3.5.审议及批准孔祥清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3.6.审议及批准朱可炳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3.7.审议及批准孙小宁女士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3.8.审议及批准吴俊豪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3.9.审议及批准陈宣民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3.10.审议及批准白维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3.11.审议及批准李嘉士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3.12.审议及批准林志权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3.13.审议及批准周忠惠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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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审议及批准高善文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4.审议及批准选举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1.审议及批准张新玫女士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2.审议及批准林丽春女士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及
4.3.审议及批准周竹平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注:本通告的中英文版如有歧义,概以中文本为准。
承董事会命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国富
董事长
中国上海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注:
1.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资格及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名单,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
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凡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
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H股股东如欲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
会上投票而尚未登记过户文件,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午四时
三十分或之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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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人
(1)凡有权出席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
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
司股东。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
的代理人签署。如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
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如代理人委任表格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此
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H股股东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代理人委任表格
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方
为有效(随附为临时股东大会适用的代理人委任表格)。
(3)委派超过一位代理人的股东,其代理人应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3.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登记程序
(1)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法人,
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
或其他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始可出席会议。
(2)欲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亲身或其委任代理人),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
六日(星期四)或之前将填妥的出席会议回条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4.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所做的任何表决必须以
投票方式进行,除非董事长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是与程序或行
政事宜有关的决议案可以举手方式表决通过,故临时股东大会主席将根据公司
章程第91条要求以投票表决方式就临时股东大会提呈的所有决议案动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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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事项
(1)临时股东大会预计不会超过半个工作日。与会股东(亲身或其委派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2)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3)公司注册地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
邮政编号:200120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86(21)33968598
传真:86(21)68870791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高国富先生和霍联宏先生;非执行董
事为王坚先生、王成然先生、孙小宁女士、吴菊民先生、吴俊豪先生、
郑安国先生和哈尔曼女士;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白维先生、李嘉士先生、
林志权先生、周忠惠先生和高善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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