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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LINAHOLDINGCO.,LTD.
航标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90)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提议情况更新
本公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发布。
兹提述航标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内 容关於包括一份由Business Century Investments Limited发出的、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二月二十一日的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的提议通知(「提议」)。
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章程」)第64条,任何一名或多名於递呈要求之日期持有不少於附带於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之本公司缴足股本十分之一之股东,有权於任何时候向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或公司秘书提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该要求所载的任何事务;而该大会应在递呈该要求後两(2)个月 内举行。倘於有关递呈後二十一(21)日内,董事会未有推进召开该大会,则递呈要求人士可自行以相同方式召开大会,而本公司须向递呈要求人士偿付所有由递呈要求人士因董事会未能召开大会而产生之合理开支。
章程细则中股东的定义为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不时之正式登记持有人,包括联名登记持有人。
本公司已向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及开曼的主证券登记处(统称「证券登记处」)查询,并确认根据证券登记处的记录,於提议当日(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提议人士,即Business Century Investments Limited,并未登记为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持有人。因此,根据开曼法律建议,该提议无效,从而董事会不会根据该提议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代表董事会
航标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郑志鸿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包括郑志鸿、叶晓红、杨清云、陆剑庆及张明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同继锋、江国祥及黄玉麟。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提議情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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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标控股
201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