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 993)
有关认购高级担保永续资本证券
之须予披露交易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交易时段後 ),认购人发出指令认购证券,及认
购人确认其已获配发总认购金额为 80,000,000美元的证券。
由於上市规则第 14章项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 %但少於 25 %,交易构
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
指令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订约方: 1. 摩根士丹利,即联席全球协调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及
2. 认购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交易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交易时段後 ),认购人发出指令认购证券,及认购
人确认其已获配发总认购金额为 80,000,000美元的证券。本集团已自其内部资源拨
付认购总额。
– 1 –
证券之主要条款
发行人: 中铝香港
担保人: 中铝
担保: 中国铝业将无条件地及不可撤销地就证券及信托契据项
下所订明由发行人支付之一切款项到期全额支付作出担
保。中国铝业在此方面之责任将载於担保契据内。
维好协议提供人: 中国铝业
本金总额: 350,000,000美元。
票息率: 5.70 %。
发行价: 占总面值之 100 %。
到期日: 无到期日。
面值: 证 券 以 每份 面 值 200,000美 元 及 ( 超出 部 分 ) 1,000 美元 之
完整倍数以记名形式发行。
证券状态: 证 券 构 成 发 行 人 之 直 接 、 无 抵 押 、 无 条 件 及 非 後 偿 责
任,并将於任何时候均享有同等地位,且彼此之间并无
任 何 优 先 权 。 受 限 於 证 券 之 条 款 与 条 件 ( 「 证 券 之 条 款
及条件」 ),发行人於证券项下之付款责任於任何时候应
与发行人所有其他现有及日後无抵押、无条件及非後偿
责 任 至 少 享有 同 等 地位 ( 惟相 关 法 律规 定 须 优 先履 行 的
责任除外) 。
发行人选择性赎回 根据证券的条款及条件,发行人可於首个到期日或於首
个 到 期 日 後的 任 何 分派 付 款 日 期 ( 定义 见 证 券 的条 款 及
条 件 ) 按 证 券 的 本 金 额 赎 回 全 部 而 非 部 分 证 券 ( 连 同 累
计 至 固 定 赎回 日 期 之任 何 分 派 ( 定 义见 证 券 的 条款 及 条
件 ), 包 括 任 何 拖 欠 的 分 派 款 项 ( 定 义 见 证 券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及 任 何 额 外 分 派 金 额( 定 义 见 证 券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 。
上市: 待联交所授予上市批准後,证券将於联交所上市。
– 2 –
有关发行人、担保人及维好协议提供人之资料
发行人於香港注册成立,为担保人之全资附属公司。於本公告日期,除发行若干
债券外,发行人并无从事任何重大活动。中铝於中国注册成立,由维好协议提供
人持有 85 %股权。中铝主要从事工程设计及谘询、工程及施工总承包、装备制造
及贸易业务。维好协议提供人主要从事矿物资源开发、有色技术冶炼及加工、相
关贸易以及工程与技术服务,其现为全球第二大铝生产商、第三大主要铝提供商
及第五大铝制品生产商。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发行人、中铝及维好协议提
供人以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证券、期货及期权合约经纪及买卖、孖展融资、贷款融资、财务
顾问、投资控股以及提供管理及顾问服务。
进行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进行交易的主要理由及裨益为: (1)本次交易有助完善本集团的发展战略; (2)本次
交易将让本集团优化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及 (3)本次交易将为本集团带来稳
定收入。
董事认为指令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之一般商业条款,且订立指令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整体最佳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上市规则第 14章项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 %但少於 25 %,交易构成
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
– 3 –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中国铝业」 指 中国铝业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国有企
业。
「中国银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铝」 指 中 铝 国 际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於 中 国 成 立 之 公
司。
「中铝香港」 指 中 铝 国 际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於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之 公
司。
「中信证券国际」 指 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
「本公司」 指 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
限 公 司 , 其 已 发 行 股 份 在 联 交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号 :
993) 。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担保契据」 指 担保人於发行日期订明之担保契据。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首个到期日」 指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人」 指 中铝。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人」 指 中铝香港。
「发行日期」 指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联席账簿管理人」 指 摩根士丹利、中信证券国际、中国银行及 Natixis。
「联席全球协调人」 指 摩根士丹利及中信证券国际。
「维好协议提供人」 指 中国铝业。
– 4 –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摩根士丹利」 指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指令」 指 认购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就交易向摩根士
丹利发出之指令。
「百分比率」 指 定义见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证券持有人」 指 证券持有人。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人」 指 坚越有限公司,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交易」 指 认购人根据指令认购高级担保永续资本证券。
「受托人」 指 花旗国际有限公司。
「信托契据」 指 发行人、中国铝业及受托人於发行日期订立之信托契
据。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晓东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刘晓东先生、黄睿先生及赖劲宇先生,非执行
董 事 为 曾 建 勇 先 生 , 而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黄 天 佑 博 士 、 马 立 山 先 生 及 杨 少 强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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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認購高級擔保永續資本證券之須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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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金控
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