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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提供定期貸款融資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3)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定期贷款融资 融资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新景有 限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加拿大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订立融资协议,据 此,贷款人同意提供本金总额上限为360,000,000港元之融资,须於还款日期偿 还。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提供融资所涉及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 低於25%,故订立融资协议及提供融资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 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新景有限 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加拿大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订立融资协议,据此,贷 款人同意提供本金总额上限为360,000,000港元之融资,须於还款日期偿还。 融资协议 融资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C 1�C 订约方 (i)新景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贷款人;及 (ii)加拿大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借款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主要事项 根据融资协议,贷款人同意提供本金总额上限为360,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融 资,按年利率六(6)厘计息。融资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融资目的 借款人须将融资项下所借取全部金额用作投资於一间在中国成立及主要从事人寿 保险业务之公司。 融资年期 融资将由动用日期起计至还款日期止为期十二(12)个历月。 提款期 融资将自融资协议日期(包括该日)起至融资协议日期後满十四(14)个历日当日(包 括该日)止期间可供借款人提取。 先决条件 在达成(其中包括)下列条件後,贷款人将於动用日期向借款人一笔过提供融资: (i)贷款人已收讫形式及内容均获贷款人接纳且载於融资协议之一切文件及其他 凭证; (ii)概无融资协议项下之违约事件持续出现或将因建议根据融资提供贷款而出 现; (iii)融资协议所载声明在各方面均属真实(不论是在融资生效前还是後);及 (iv)贷款人认为一般财务、经济或政治状况或外汇管制概无任何不利转变。 �C 2�C 担保及抵押 融资须以下列各项作担保或抵押: (a)公司担保; (b)股份抵押;及 (c)个人担保。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公司担保及个人担保之担 保人以及其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倘适用)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 方。 还款及利息 借款人须於还款日期向贷款人悉数偿还融资。借款人须由动用日期起每六(6)个月 (「利息期」)就融资支付利息,须於利息期首日支付。第一段利息期之利息将於动 用日期自融资所得款项中扣除,而第二段利息期之利息须於第二段利息期首日支 付。 安排费 借款人须於每段利息期向贷款人支付一笔安排费,金额相等於融资金额百分之 二(2%)。第一段利息期之安排费将於动用日期自融资所得款项中扣除,而第二段 利息期之安排费须於第二段利息期首日支付。 保护机制 於融资年期内,倘贷款与价值的比率(按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除以抵押股份的价 值计算)超过若干比率或出现若干触发事件,则借款人须於指定限期内加大股份 抵押项下的抵押品。 提早还款 借款人不得於动用日期後首十(10)个历月期间偿还全部或部分融资。借款人可於 向贷款人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後,於动用日期後满十(10)个历月当日或之後随时提 早偿还全部或任何部分融资连同提早偿还金额之任何应计利息。 �C 3�C 有关贷款人及本集团之资料 贷款人为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证券、期货及期权合约经纪及买卖、�I展融资、贷款 融资、财务顾问、投资、提供管理及顾问服务。 有关借款人及担保人之资料 借款人为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借款人由薛光 林博士全资拥有。 公司担保之公司担保人为於中国成立之公司,由薛光林博士最终及实益控制。 个人担保之个人担保人为薛光林博士。 进行交易之原因及好处 融资协议之条款(包括适用利率)乃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经考虑现行市场利率及惯例 後公平磋商达致。 透过合理及令人满意之利率及收费,融资将为贷款人提供利息回报,从而为本集 团产生合理回报。基於上文所述,董事认为,融资协议之条款均为一般商业条 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提供融资所涉及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 於25%,故订立融资协议及提供融资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 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借款人」 指加拿大基金有限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 �C 4�C 「营业日」 指香港银行开放进行一般业务之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 除外) 「抵押股份」 指根据股份抵押向贷款人抵押之光�笫�油(控股)有限公 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证券於联交所 上市,股份代号:933)若干股权(初步涉及 302,775,442股股份) 「本公司」 指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993) 「关连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相同涵义 「公司担保」 指由深圳光�笫�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 限公司)向贷款人作出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 日受中国法律管制之担保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融资」 指根据融资协议之条款提供本金额上限为360,000,000港 元之定期贷款融资 「融资协议」 指贷款人与借款人就提供融资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三月二十三日之融资协议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贷款人」 指新景有限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个人担保」 指薛光林博士向贷款人作出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 三日受香港法律管制之担保 �C 5�C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 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还款日期」 指动用日期後满十二(12)个历月当日 「股份抵押」 指借款人以抵押股份向贷款人作出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 月二十三日之股份抵押 「股东」 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相同涵义 「动用日期」 指动用融资之日期,即贷款人提供融资当日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晓东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刘晓东先生、王强先生及王巍女士,非执行董 事为于小静女士,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天佑博士、马立山先生及杨少强先生。 �C 6�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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