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 , 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 , 并 明 确 表 示 , 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生 或 因 依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於 百 慕 达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代 号 : 993 )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18 条 作 出 之 公 告
本 公 告 由 华 融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 ) 遵 照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 「 上 市 规 则 」 ) 第 13.18 条 项 下之 公 告 规 定 作 出 。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 「 董 事 会 」 ) 宣 布 ,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 本 公 司 ( 作 为 借 款
人 ) 与 一 家 银 行 ( 作 为 贷 款 人 ) ( 「 贷 款 人 」 ) 订 立 融 资 函 件 ( 「 融 资 函 件 」 ), 内 容 有 关
一 笔 本 金 总 额 上 限 为 80,000,000 美 元 之 无 承 诺 循 环 贷 款 融 资 ( 「 融 资 」 ) 。 融 资 旨 在 拨
付 本 公 司 一 般 公 司 资 金 需 要 。 每 笔 循 环 垫 款 之 最 低 金 额须 为 1,000,000 美 元 ( 或 按 可
供 选 择 货 币 计 值 之 等 值 金 额 ) 且 须 为 其 完 整 倍 数 , 利 息 期有 一 、 二 、 三 或 ( 如 有 )
六 个 月 可 供 本 公 司 选 择 。 每 笔 循 环 垫 款 之 本 金 额 及 利 息 须 於 每 个 利 息 期最 後 一 日
偿 还 , 而 已 偿 还 之 循 环 垫 款 可 按 循 环 基 准 供 再 次 借 取 。 融 资 项 下 所 有未 偿 还 本 金
额 、 应 计 利 息 及 任 何 其 他 欠款 须 在 贷 款 人 於 其 不 时 知 会本 公 司 之 最 後 到 期 日 审 阅
融 资 时 悉 数 偿 还 。
融 资 须 待 ( 其 中 包 括 ) 本 公 司 之 控 股股 东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中 国 华
融 」 ) 发 出 安 慰 函 ( 「 安 慰 函 」 ) 後 方 会 授 出 。 根 据 安 慰 函 , 只 要 融 资 尚 未 偿 还 , 中 国
华 融 承 诺 ( 其 中 包 括 ) 维 持 其 作 为 本 公 司 控 股股 东 之 地 位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中 国 华 融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中 国 华 融 国 际 控 股 」 ) 全 资 拥 有 之
Camellia Pacific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 「 Camellia 」 ) 实 益 拥 有 1,830,117,664 股 本
公 司 股 份 。 中 国 华 融 国 际 控 股 则 由 华 融 致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及 华 融 置 业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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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责 任 公 司 分别 拥 有 11.90 % 及 88.10 % 权 益 , 两 间 公 司 均 由 中 国 华 融 全 资 拥 有 。 因
此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中 国 华 融 及 中 国 华 融 国 际 控 股 被 视
为 或 当 作 於 Camellia 实 益 拥 有 之 所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中 拥 有 权 益 , 相 当 於 本 公 司 全 部
已 发 行 股 本 约 51 % 。
只 要 产生 相 关 责 任之 情 况 继续 存 在 , 本 公 司 将 继续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第 13.21 条 项 下之
披 露 规 定 。
承 董 事 会 命
华 融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刘 晓 东
香 港 , 二 零 一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为 刘 晓 东 先 生 、 王 强 先 生 及 王 巍 女 士 ,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于 小 静 女 士 , 而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黄 天 佑 博 士 、 马 立 山 先 生 及 杨 少 强 先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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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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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金控
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