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ickelResourcesInternationalHoldingsCompanyLimited
镍资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2889)
内幕消息
本公告乃镍资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
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571章)
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刊发。
谨请参阅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二日�p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p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p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十九日�p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p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p二零一五
年九月十四日�p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p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p二
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p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p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
日�p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p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p二零一六年九
月十二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发出的公告(「该等公告」),有
关(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i)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到期息率 12.00厘有
抵押优先债券(「优先债券」);(ii)二零一八年三月到期息率 8.00厘
有抵押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及(iii)二零一五年三月到期息
率 10.00厘债券(「10%债券」,与优先债券及可换股债券合称「债
券」)。除另有列明者外,本公告使用词语具有该等公告所界定的相
同涵义。
根据债券个别条款及条件及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作为债券持有人付款
代理及转让代理而发出的付款通知,优先债券本金金额约
48,874,000港元及尚有(i)优先债券利息金额约 11,569,000港元;
及(ii)可换股债券利息金额约 923,000港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二
日到期及应付(「到期日」)。如本公司於到期日後超过五天(即二零
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仍未全数支付该等金额,此未能支付将构成优先
债券及可换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支
付该等金额。
根据债券信托契约,本公司有责任支付基於上述过期金额之附加违约
利息(「违约利息」)。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二日,债券违约利息合
共约27,336,000港元已计提为应计利息的其中一部份。
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二日,(i)优先债券之未偿还本金为
390,990,000港元及应计利息约为 135,688,000港元;(ii)可换股
债券未偿还本金为 46,775,000港元及应计利息约为 22,892,000
港元;及(iii)10%债券未偿还本金约为 28,400,000港元及应计利息
为 8,279,000港元仍未偿还。
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之公
告所披露,(包括但不限於)批准债务重组建议�p不得於批准计划前执
行任何抵押�p并於计划生效後根据计划解除抵押�p以及指示相关债券
受托人於计划大会上以全部未赎回本金额投票赞成计划之有关优先债
券及可换股债券特别决议案,已获通过及生效。
於本公司特别决议案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七月六
日通过及生效後,自特别决议案日期起至(包括)计划执行日,无优先
债券及可换股债券之持有人可要求偿付优先债券及可换股债券项下任
何金额�p或根据或非根据优先债券及可换股债券条款及条件下对本公
司采取任何行动�p或要求优先债券信托人及可换股债券信托人对本公
司采取任何行动。
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发出的公告所披露,有关
10%债券之上述生效特别决议案未获通过。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
日 10%债券之违约事件构成後,截至本公告日期,德意志信托(香港)
有限公司作为债券持有人之信托人,尚未作出任何要求立即清还 10%
债券。
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发进一步公告,以知会本公司股东有关债券�p本
公司业务运作�p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之发展。
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股份(「股份」)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
上午九时起暂停於联交所买卖。股份将继续暂停於联交所买卖,
直至另行公告为止。
承董事会命
镍资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董书通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董书通先生(主席)、董铖�聪壬�、王平先生、宋
文州先生及杨飞先生;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为杨天钧先生;以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
董事为白葆华先生、黄昌淮先生、黄之强先生及法米先生。
內幕消息
0评论
镍资源国际
201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