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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SE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卡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受豁免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9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卡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
三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中国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36号1号楼举行股东特别大
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
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 议:
(a) 批 准、确认及追认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由(其中包括 )(i)浙 江
卡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 买 方 )(「买 方」);(ii)
江苏金翰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 苏金翰麒」,作为卖方之一 ); (iii)郭宏波
(「郭先生」,作为卖方之 一 );及 (iv)湖 南 省中南邮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目
标公司」)就以总代价人民币324,000,000元可根据中南邮票协议予以调整)
买卖目标公司合 共27%股 权(「中南邮票收购事项」)订 立之有条件买卖协议
(「中南邮票协议」,详情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之通函(「通
函」)披 露,注有「A」字 样之中南邮票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
署以资识别 ),并 动议批准中南邮票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 批 准、确认及追认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由(其中包括 )(i)本 公
司(作为买方);(ii)孔爱民(「孔 先生」);(iii)周军(「周先生」);(iv)豪钜投
资有限公司(「豪 钜投资」,由周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作为卖方之一 );( v )
豪顺投资有限公司(「豪 顺投 资」,连同豪钜 投 资,统称 为「翠益卖方」,由 孔
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作 为卖方之一);(vi)翠益国际有限公 司(「翠益」);
(vii)中国邮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翠益之全资附属公司);及(viii)目标公司
就以总代价人民币288,000,000元(可根据翠益协议予以调整)买 卖翠益合共
100%已发行股本(「翠益收购事项」)订立之有条件买卖协议(「翠益协议」,
详情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之通函(「通函」)披露,注有「B」
字样之翠益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 别 ),并 动 议批准
翠益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一切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根据翠益协议按每股发行
价1.00港元(「代 价股份发行价」)向翠益卖方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本中最多
342,857,143股每股面值0.00015美元入账列为缴足,且与现有已发行股份享
有同等地位之普通股(「股份」),以支付翠益收购事项代价(「代价股份」);
(c) 待翠益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後及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
员会批准代价股份上市及买卖後,特 别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根 据翠益
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翠益卖方配发及发行入账列为缴足的代价股份;及
(d) 授权任何一位董事就有关中南邮票协议及翠益协议及实施协议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或使之生效而作出其认为可能属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之一切有关
行动及事宜以及亲笔(或如需 要,加盖本公司之印 监,连同获董事会授权之
其他董事或人士 )签 立一切有关文件或文据,以 及同意与此有关之修 改、修
订或豁免,而有关修改、修订或豁免属行政性质及为实施中南邮票协议及翠
益协议以及协议项下拟进行或附带之任何其他交易之补充。」
承董事会命
卡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朱张金
谨启
中国,二 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及
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本通知内。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
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 ),或 经 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有关副本,须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M楼 ),方 为有 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 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
或进行有关投票,惟 在此情况 下,其委任代表的文据将视作撤销论。
於本通告日期,本 公 司执行董事为朱张金先 生、孙宏阳先生及沈建红女 士;独 立
非执行董事为杜海波先生、张 玉 川先生及周玲强先 生。
网 址:http://www.irasia.com/listco/hk/kasen/index.htm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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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森国际
201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