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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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WBROTHERSHOLDINGSLIMITED
邵氏兄弟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953)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举行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所有普通决议案均以投票表决方式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正式通 过。
兹提述邵氏兄弟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之通函(「通函」)及通函所载同日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除另有所指者 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股 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所有普通决议案(「普 通决 议 案」)均以投
票表决方式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正式通过。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上负
责点票之监票 人。
普通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票 数(%)
普通决议 案(附注)
赞成 反对
1.批准、确认及追认有关涉及本集团及CMC 284,220,280 3,000,000
Holdings及�u或华人文化(及�u或彼等各自 (98.956%) (1.044%)
之关联公司)之投资项目之合作框架协议及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之建
议年度上限
2.批准、确认及追认有关由本集团对CMC 284,220,280 3,000,000
Holdings及�u或华人文化(及�u或彼等各自 (98.956%) (1.044%)
之关联公司)管理之艺人进行委聘艺人之合
作框架协议及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
零一九年之建议年度上限
3.批准、确认及追认有关由CMC Holdings及 284,220,280 3,000,000
�u或华人文化(及�u或彼等各自之关联公 (98.956%) (1.044%)
司)对本集团管理之艺人进行委聘艺人之合
作框架协议及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
零一九年之建议年度上限
4. 重选黎瑞刚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并授 284,220,280 3,000,000
权董事会厘定黎先生之董事酬金 (98.956%) (1.044%)
5. 重选姜伟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授权董 284,220,280 3,000,000
事会厘定姜先生之董事酬金 (98.956%) (1.044%)
6. 重选许涛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并授权 284,220,280 3,000,000
董事会厘定许先生之董事酬金 (98.956%) (1.044%)
附注:普通决议案全文载於股东特别大会通 告。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419,610,000股股 份。诚如通函所 示,CMC
Holdings之附属公司Shine Investment(持有425,000,000股股 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约29.94%)须就有关合作框架协议之普通决议案(即第1、2及3项普通决议案)放
弃投票并已放弃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就於股东特
别大会上提呈之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
会上就 第1、2及3项 普通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之股份总数为994,610,000股股 份,相
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70.06%,而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第
4、5及6项普通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之股份总数为1,419,610,000股股份,相 当於本
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概 无股份如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
特别大会惟须於会上放弃投票赞成会上提呈之普通决议 案。
由於各项普通决议案所获赞成票超过50%,故所有普通决议案均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
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承董事会命
邵氏兄弟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黎瑞刚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 事会成员包括:
主席及非执行董事
黎瑞刚先生
执行董事
丁思强先生
丁雪冷女士
姜伟先生
乐易玲小姐
非执行董事
许涛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庞鸿先生
潘国兴先生
司徒惠玲小姐
替任董事
顾炯先生(许涛先生之替任董事)
邵氏兄弟控股
0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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