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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終止經修訂及重列配售協議;(II) 就根據特別授權配售新股份訂立新配售協議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本公司的证券的邀约或要约。 CHINA SHANSHUI CEMENT GROUPLIMITED 中国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91) (I)终止经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 (II) 就根据特别授权配售新股份订立新配售协议 本公司财务顾问 经办人 配售代理 终止经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 监於(i)先前配售的最後截止日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期满;及(ii)有关要求者所建议及於获要求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得股东审议通过有关先前配售的最後截止日期的建议交易达成规定(包括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有关建议交易的意见)的时间所限,本公司预料未能於先前配售的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完成先前配售,并未能与经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的各方达成有关延迟先前配售的最後截止日期的的协议。 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根据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向先前经办人及先前配售代理发出函件终止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并即时生效。 订约方於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下之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於终止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後将结束及终止,且任何一方概不得向其他各方提出索偿,惟与先前违反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条款有关者则作别论。 就根据特别授权配售新股份订立新配售协议 为恢复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本公司、经办人及配售代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为配售订立与先前配售主要条款相同的新配售协议。 本公司须提呈不少於910,000,000股新股份及不超过950,000,000股新股份的配售股份以供认购,而配售代理同意作为本公司代理,尽力自行或透过其分配售代理促成承配人根据新配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按不低於每股配售股份0.50港元的配售价认购配售股份。 基於最低配售价为0.50港元,建议配售所得款项总额将分别介乎约455百万港元至475百万港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本公司将根据将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授予的特别授权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配售及特别授权的事项。 概无股东须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配售事项及特别授权放弃投票。 一般资料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配售事项及特别授权的进一步详情;(ii)一封独立财务 顾问就配售事项及更新的计划授权提供意见的信函;及(i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预计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警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配售须待(其中包括)新配售协议成为无条件且配售代理或本公司并未根据新配售协议的条款终止配售协议,方告作实。因此,建议配售未必会进行且股份的公众持股量未必能恢复。 倘本公司股份的公众持股量未恢复,股份买卖将继续暂停。本公司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倘若彼等对本身的状况有任何疑问,其应 谘询彼等的专业顾问。 持续停牌 应本公司要求,於联交所的股份买卖已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在另行刊发通告之前,股份买卖仍将暂停。如果股份的公众持股量在配售完成後恢复,本公司将申请恢复股份买卖。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有关(其中包括)先前配售的通函;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有关要求的通函。 终止经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 监於(i)先前配售的最後截止日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期满;及(ii)有关要求者所建议及於获要求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得股东审议通过有关先前配售的最後截止日期的建议交易达成规定(包括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有关建议交易的意见)的时间所限,本公司预料未能於先前配售的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完成先前配售,并未能与经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的各方达成有关延迟先前配售的最後截止日期的的协议。 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根据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向先前经办人及先前配售代理发出函件终止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并即时生效。 订约方於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下之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於终止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後将结束及终止,且任何一方概不得向其他各方提出索偿,惟与先前违反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条款有关者则作别论。 就根据特别授权配售新股份订立新配售协议 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的股东特别大会上,多位公众少数股东对本公司股份长期股份停牌的情况表示沮丧,并敦促本公司尽快恢复公众持股量及恢复本公司股票於联交所买卖。加上恢复交易为各大金融机构与本公司讨论向本公司提供融资信贷时的重要考虑因素,董事会认为恢复公众持股量及恢复本公司股票於联交所买卖为本公司改善其财务状况的必要条件。 为恢复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本公司、经办人及配售代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为配售订立与先前配售主要条款相同的新配售协议。新配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新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订约人: (i)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 (ii) 经办人(作为新配售的经办人) (iii) 经办人、FCSL及SHKIS(作为配售代理)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配售代理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配售义务及配售股份 本公司须提呈不少於910,000,000股及不超过950,000,000股的配售股份以供认购,而配售代理同意作为本公司代理,尽力自行或透过其分配售代理促成承配人根据新配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按不低於每股配售股份0.50港元的配售价认购配售股份。 各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将获配售的新股份数目将由经办人及其他配售代理厘定(须 受与本公司的事先协商及本公司的书面批准规限),惟根据新配售协议将予配售之股份数目合共须不少於910,000,000股配售股份及不超过950,000,000股配售股份。 经办人应有酌情权(於与本公司协商及取得本公司的书面批准後)向各配售代理配发可由该配售代理配售的有关配售股份数目(或概不配发配售股份),惟须受新配售协议的条款规限及根据新配售协议进行配售。 经办人及配售代理将决定配售股份承配人之人选,惟须(i)获得本公司事先书面批准;及(ii)遵守上市规则之规定,而配售代理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概无向本公司之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配售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於新配售协议项下之义务(特别是彼等各自就尽力配售配售股份之义务)将仅为个别而非共同责任,亦非共同连带责任。各配售代理并无责任以主事人身份购买任何配售股份。 本公司可就配售随时委任一名或多名额外配售代理(各称「新配售代理」)及於本 公司与新配售代理之间的遵守契约签署後,新配售代理将受新配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约束,犹如其(作为配售代理之一)为新配售协议的订约方。 最低配售股份数目将约占(i)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6.9%;及(ii)经配发及发行有关数量的配售股份而扩大的股份总数的21.2%(假设本公司股本并无其他变动)。 最高配售股份数目将约占(i)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8.1%;及(ii)经配发及发行有关数量的配售股份而扩大的股份总数的21.9%(假设本公司股本并无其他变动)。 配售股份的最低及最高数目的总面值分别为9,100,000美元及9,500,000美元。 承配人 承配人将为配售代理或其代表选择及促成的专业、机构及其他投资者。 各配售代理个别向本公司承诺,其将尽力确保: (i) 其将与其他配售代理配售配售股份予不少於六名承配人,而配售将为私人配 售证券,而非公开发售; (ii) 承配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将为独立於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定义见 上市规则)且并非与彼等一致行动(定义见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之人士;及 (iii) 各承配人不会持有占本公司於完成日期经扩大已发行股本10%或以上之有关 数目配售股份。 配售价 配售价将不低於每股配售股份0.50港元。最终配售价将由本公司及配售代理参照 市况及潜在投资者对配售的反应等因素厘定。 配售价下限0.50港元较: (i) 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股份6.29港元折让约92.1%;及 (ii)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的每股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1.11港元折让约55.0% (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公司的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人民币3,214,709,000元(相当於约3,761,210,000港元)及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的3,379,140,240股股份)。 配售价下限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参考(其中包括)(i)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的流动负债净值约人民币17,630百万元;(ii)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的每股资产净值1.11港元;(iii)在联交所上市的水泥公司的市账率;(iv)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长股份停牌;及(v)本集团的未偿还财务负债及本集团卷入的诉讼後公平协商达成。 承诺 本公司已向配售代理承诺(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i) 倘联交所向本公司表明股份不会於配售完成後恢复於联交所买卖,本公司将 即时通知配售代理;及 (ii) 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外,於紧随完成日期後90日内,本公司不会增发本公 司股份或可转换为股本证券之证券,且不会将该事项列为有关发行之任何协议之主体事项。 发行配售股份之授权 本公司将根据待於股东特别大会取得之特别授权,配发及发行拟根据新配售协议发行之配售股份。 配售股份的地位 配售股份於发行及缴足後,将与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当日已发行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应付予配售代理的配售佣金 本公司将按各配售代理实际配售股份总配售价的3%向配售代理支付佣金。 配售佣金费率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参考现行市况及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并经公平协商後达成。董事认为,配售佣金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配售价下限每股配售股份0.50港元,净配售价(经扣除所有费用後)为每股配售股份约0.48港元(假设成功按下限数目配售910,000,000股配售股份)或每股配售股份约0.48港元(假设成功按上限数目配售950,000,000股配售股份)。 配售的条件 配售须达成以下条件後,方告完成: (i) 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以及上市规则,股东在股东特别 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特别授权及配售;及 (i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原则上同意配售中将予配发及发行的所有股份上市及买 卖,而联交所准许该等股份买卖(惟紧随配发及发行有关股份後股份的公众 持股量须恢复至上市规则第8.08(1)(a)条规定的水准),且有关的上市及批准 其後并无被撤销。 新配售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豁免上述先决条件。 倘若任何上述先决条件未能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五时正(香港时间)前达成,订约方於新配售协议项下之所有义务及责任将结束及终止,且任何一方概不得就此向其他各方提出索偿,惟与先前违反配售协议条款有关者则作别论。 配售完成 完成将於上列所有先决条件获达成当日後第三个营业日或新配售协议的订约方协议的其他日期作实。 待上文所载配售先决条件达成,由於不少於910,000,000股配售股份及不超过 950,000,000股配售股份将予配发及发行,公众股东将持有不少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25%,本公司之公众持股量将於完成後恢复。 本公司将於完成後向联交所申请恢复股份买卖。 终止 不论新配售协议所载任何内容,倘於完成日期上午八时正(香港时间)前任何时 间, (a) 下列情况出现、发生或生效: (i) 颁布任何新法律或法规或现有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对 其诠释或应用的任何变化(不论是否永久)或涉及预期变化之发展(不论是否永久),而配售代理或本公司认为会对成功进行配售造成不利影响;或 (ii) 配售代理或本公司无法控制的任何事件或一连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任 何灾难、政府行动、罢工、劳资纠纷、停工、火灾、爆炸,而配售代理或本公司认为会对成功进行配售造成不利影响;或 (iii) 涉及香港、中国、英国或美国的水灾、地震、民众骚乱、经济制裁、疫 症、瘟疫、爆发传染病、敌对事件爆发或升级、恐怖活动及天灾,或香港、中国、英国、欧盟或美国宣战或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灾难或危机,而配售代理或本公司认为会对成功进行配售造成不利影响;或 (iv) 地区、国家或国际金融、政治、经济、法律或军事状况的任何变化(不 论是否永久)或涉及预期变化之发展(不论是否永久),而配售代理或本公司认为会对成功进行配售造成不利影响;或 (v) 地区、国家或国际证券市场状况或货币汇率或外汇管制的任何变化(不 论是否永久)或涉及预期变化之发展(不论是否永久),而配售代理或本公司认为会对成功进行配售造成不利影响;或 (vi)香港、中国、伦敦或纽约相关机关宣布商业银行活动全面停止,或香 港、中国、英国或美国的商业银行活动或证券交收或结算服务受到重大干扰,而配售代理或本公司认为会对成功进行配售造成不利影响;或 (vii)因特殊金融状况或其他原因而对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或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份或证券买卖进行全面禁售、暂停或施加重大限制,而配售代理或本公司认为会对成功进行配售造成不利影响;或 (b) 出现或影响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业务、一般事项、管理、前景、资产及 负债、股东权益、经营业绩或财务或其他状况的任何变化或涉及预期变化之发展(已於配售协议日期或之前向公众披露者除外),而配售代理或本公司合理认为对或可能对配售造成不利影响,或导致或可能导致继续进行配售属不切实际、不智或不宜;或 (c) 配售代理接获通知或得悉,新配售协议所载本公司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於 作出时於任何重大方面失实或不确,而配售代理合理认为有关违反将对成功进行配售造成不利影响,或导致继续进行配售属不宜或不智; 则於任何有关任何情况下,就配售而言,倘於完成日期上午八时正(香港时间)或之前任何时间发生上列任何事件,则(A)各配售代理(不包括经办人)可向本公司及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其於新配售协议项下的义务,而毋须对本公司或任何其他订约方承担责任;及(B)经办人或本公司可向其他订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新配售协议,而毋须对任何其他订约方承担责任。 配售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的主营业务为水泥、熟料及混凝土的生产及销售。由於公众持股量不足,股份买卖已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暂停。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所披露,本集团的流 动资产为约人民币4,283.1百万元及流动负债为约人民币21,913.1百万元,因此流动负债状况净值为人民币17,630.0百万元。 在股东在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委任现任董事後,现任董事一直在努力解决本集团的流动资金问题及在其顾问的协助下恢复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 然而,从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本公司处於要约期且因可能要约人意欲作出的可能自愿全面收购要约被限制发行新股份。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本公司向证监会提交「确认或否认」裁定申请,要求可能要约人「确认」要约或「否认」。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证监会裁定可能要约人应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或之前「确认」要约或「否认」。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可能要约人宣布,其决定不再继续可能要约,而本公司的要约期其後终止。 为恢复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本公司建议将公开发售及配售相结合(「建议」),以缓解本集团的流动资金问题,同时恢复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然而,若干主要股东并未作出回应,且根据潜在包销商的报告,市场情绪及对有关公开发售的反馈并不积极。建议因此被搁置。 在与顾问及配售代理讨论後,本公司其後建议进行先前配售。 然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司获得要求者的要求信函,要求董事会为其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包括延迟通过先前配售之决议案直至独立财务顾问就建议交易发出意见信函为止。 务请注意,与建议交易有关的第一份公告及通函已分别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刊发,即分别距要求信函日期後137日及28日。本公司无法再次猜测要求者选择於建议交易的股东特别大会即将举行时作出要求的动机,故本公司未就此作任何猜想。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通过延迟建议交易之批准决议。此外,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通过若干要求(详情分别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的公告)。 监於先前配售的最後截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公司预期先前配售无法於截至日期或之前完成,且经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订约方之间可能无法就先前配售最後截至日期达成延期协议。本公司不得不终止经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以便为恢复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及致力於尽快恢复在联交所买卖本公司股份而签订新配售协议。 基於最低数目910,000,000股配售股份及最高数目950,000,000股配售股份,所得款项总额(扣除费用前)将分别介乎约455百万港元至475百万港元,而配售的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将介乎约436.85百万港元至约456.25百万港元。本公司拟将该所得款项净额用於清偿本集团的未偿还债务(不包括欠付其关连人士的债务)。 董事认为,配售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股权架构变动 仅供说明,以下载列本公司(i)於本公告日期;及(ii)於完成後的股权架构(假设本公司股本并无其他变动)。 於完成後 假设配售配售股份 假设配售配售股份 於本公告日期 的最低数目 的最高数目 股份数目 % 股份数目 % 股份数目 % 天瑞 951,462,000 28.16% 951,462,000 22.18% 951,462,000 21.98% CSI 847,908,316 25.09% 847,908,316 19.77% 847,908,316 19.59% 亚泥 708,263,500 20.96% 708,263,500 16.51% 708,263,500 16.36% 中国建材 563,190,040 16.67% 563,190,040 13.13% 563,190,040 13.01% YuYuan(附注) 142,643,000 4.22% 142,643,000 3.33% 142,643,000 3.29% 公众股东 承配人 �C �C 910,000,000 21.22% 950,000,000 21.94% 其他公众股东 165,673,384 4.90% 165,673,384 3.86% 165,673,384 3.83% 小计 165,673,384 4.90% 1,075,673,384 25.08% 1,115,673,384 25.77% 总计 3,379,140,240 100.00% 4,289,140,240 100.00% 4,329,140,240 100.00% 附注:亚泥控制行使YuYuan拥有的142,643,000股股份的投票权。 本公司於过去十二个月进行的集资活动 除签订本份经修改和重列的配售协议外,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并未进行任何集资活动。 上市规则的涵义 本公司将根据将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授予的特别授权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配售及特别授权的事项。 概无股东须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特别授权放弃投票。 一般资料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配售事项的进一步详情及特别授权;(ii)一封独立财务顾 问就配售事项及更新的计划授权提供意见的信函;及(i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 函,预计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警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配售须待(其中包括)新配售协议成为无条件且配售代理或本公司并未根据新配售协议的条款终止配售协议,方告作实。因此,建议配售未必会进行且股份的公众持股量未必能恢复。 倘本公司股份的公众持股量未恢复,股份买卖将继续暂停。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倘若彼等对本身的状况有任何疑问,其应谘询彼等的专业顾问。 持续停牌 应本公司要求,於联交所的股份买卖已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在另行刊发通告之前,股份买卖仍将暂停。如果股份的公众持股量在配售完成後恢复,本公司将申请恢复股份买卖。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农银国际」 指 农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 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及第4类受规管活动 (就证券提供意见)的持牌法团 「亚泥」 指 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持有 708,263,500股股份的主要股东 「经修订及 指 就先前配售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重列配售协议」 的经修订及重列配售协议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之银行一般开门营业之日 子(不包括星期六、星 期日或公众假期或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 何时间於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 色暴雨警告信号之日子) 「中国建材」 指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可行日期持有 563,190,040股股份的主要股东 「本公司」 指 中国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的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 市(股 份代号:691) 「完成」 指 配售完成 「完成日期」 指 新配售协议的最後条件获达成当日後的第三个营业日 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议的有关其他日期 「CSI」 指 China Shanshui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於本公 告日期持有847,908,316股股份的主要股东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 批准(其中包括)新配售协议、授出特别授权及更新计 划授权限额 「FCSL」 指 首控证券有限公司,一间按证券及期货条例从事第一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规管活动)业务的持牌法团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现任董事」 指 其委任已获股东在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举 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的董事及其後获委任的其他 董事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最高行 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联系人,且与彼 等概无关连(定义见上市规则)或并非与彼等一致行动 之人士或公司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即股份暂停交易(自 二零一 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 效)前股份於联交所的最後交易 日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最後截止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五时正(香港时间),或本 公司及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议的有关较後日期) 「经办人」或 指 信达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一间按证券及期货条例从事 「前经办人」 第一类规管活动(证券规管活动)业务的持牌法团 「新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经办人、FCSL及SHKIS就配售订立的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的配售协议 「购股权」 指 根据购股权计划认购股份的权利 「承配人」 指 由配售代理或其代表根据新配售协议,其及其最终实 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将促使的任何个人、公司、机 构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 「配售」 指 由或代表配售代理根据新配售协议通过私人配售配售 股份的方式进行发售 「配售代理」 指 本公司不时委聘的配售代理,包括经办人、FCSL及 SHKIS,各自为「配售代理」 「配售价」 指 不少於每股配售股份0.50港元 「配售股份」 指 根据配售建议配发及发行的不少於910,000,000股新股 及不超过950,000,000股新股,均为配售股份 「可能要约人」 指 亚泥及中国建材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 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先前配售」 指 建议根据特别授权配售新股份,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 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的通函所载有关其详情。 「先前配售代理」 指 经办人、FCSL、SHKIS及农银国际 「先前配售的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时正(香港时间) 最後截止日期」 「建议交易」 指 先前配售及更新计划授权 「更新计划 指 待购股权计划项下的所有将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後, 授权限额」 建议更新可能获发行股份的总数目,其合共不得超过 股东批准更新限额日期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目的10% 「获要求股东 指 要求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举行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 特别大会」 「要求者」 指 Asia Cement Pioneer Investment Ltd.、Asia Cement Pioneer II Investment Ltd.、Asia Cement Pioneer III Investment Ltd.、Asia Cement Pioneer IV Investment Ltd.、Asia Cement Explorer Investment Ltd.、AC Mega Investment Ltd.、AC Mega II Investment Ltd.、 ACMegaIIIInvestment Ltd.、ACMegaIV Investment Ltd.、AC Leap Investment Ltd.及Asia Inv estment Corporation的统称 「要求信函」 指 要求者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的要求信函 「要求」 指 要求信函载述的要求决议案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证券及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购股权计划」 指 本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四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 「SHKIS」 指 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可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及第4类受规管活 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的持牌法团 「特别授权」 指 股东将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向董事会授出的特别授权, 以根据新配售协议配发及发行最多950,000,000股配售 股份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即天瑞、CSI、亚泥及中国建材 「天瑞」 指 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持有 951,462,000股股份的主要股东 「美元」 指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YuYuan」 指 Yu Yuan Investment CorporationLimited,於本公告日 期持有142,643,000股股份的股东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廖耀强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即廖耀强(其替任董事为阎正 为)、李和平及华国威;一名非执行董事,即张家华;以及五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何文琪、罗沛昌、黄之强、程少明及卢重兴。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2349 中国城市基础设施 0.06 72.73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02195 盈汇企业控股 0.21 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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