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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LEON INSPECTION HOLDING LIMITED
中国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1586)
建议采纳新购股权计划
中国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根据《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7章采纳新购股权计划(「该计划」)。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有根据《上市规则》采纳任何购股权计划。
该计划的目的为透过授出购股权,吸引、挽留及激励本公司的雇员、董事(「董
事」)及其他相关参与者并进一步完善企业管治架构,促进本公司建立并完成激励机制,全面激励雇员,并有效达致股东(「股东」)、本公司及雇员的利益一致。
该计划的主要建议条款如下:
该计划的先决条件
该计划的采纳条件为(i)於将於2017年5月5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及(i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批准本公司股份(「股份」)上市及买卖,而本公司可能会因根据该计划可能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而发行有关股份。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因根据该计划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而将予发行及配发的股份上市及买卖。
根据该计划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
因根据该计划及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将予授出的全部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合共不得超过该计划获股东批准当日已发行股份的10%,而此上限将不时由股东更新。因根据该计划及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已授出而尚未行使的全部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股份的最高数目,不得超过不时已发行股份的30%。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为400,000,000股。假设本公司的股本由本公告日期起至该计划采纳日期止维持不变,本公司於该计划采纳日期可据该计划发行的新股份最高数目将为40,000,000股股份。
每名合资格雇员可享有的最高股份数目
於任何12个月期间内因根据该计划及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已向每名合乎该计划资格的雇员(「合资格雇员」)授出的购股权(包括已行使及尚未行使的购股权)获行使而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倘向合资格雇员进一步授出任何购股权,将导致截至该进一步授出之日(包括该日)止任何12个月期间内行使向有关合资格雇员授出之购股权(包括已行使、注销及尚未行使之购股权)时,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总数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则进一步授出购股权须经由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个别批准,而有关合资格雇员及其紧密联系人须放弃投票。
行使期
根据该计划授出之购股权之行使期将由董事会厘定,但该行使期不得超过董事会就於授出日期授出购股权发出要约之日(「要约日期」)起计十年,并於该期间最後一日届满。
认购价
认购价(「认购价」)须由董事会於授出相关购股权时全权酌情厘定(并须於载有授出购股权要约的函件中列明),惟认购价无论如何不得低於以下各项之最高者:(a)股份在要约日期(须为营业日(「营业日」))於联交所每日报价表中所列的收市价;(b)股份在紧接要约日期前的五个营业日於联交所每日报价表中所列的平均收市价;及(c)股份的名义价值。
年期及终止
该计划将於由采纳日期起计十年内有效及生效,而在该期间後将不再根据该计划授出购股权,但该计划条文在所有其他方面将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而於该计划生效期内授出的购股权,可继续根据其发行条款而行使。
通函
一份载有该计划详情定案(供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审议)之通函将按照《上市规则》之规定寄发予股东。
股东应注意,所建议的该计划须(其中包括)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得到股东批准,因此最终会否进行仍属未知之数。
承董事会命
中国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向利
中国北京,2017年3月14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即执行董事李向利先生、张爱英女士及刘翊先生;非执行董事王纲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杨荣兵先生、王梓臣先生及赵虹先生。
建議採納新購股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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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力鸿
201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