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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重選退任董事; (2)建議授出購回股份及發行股份的一般授權; (3)建議宣派及派發末期股息; (4)建議採納2017年購股權計劃; 及 (5)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谘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中国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通函的资料依据《上市规则》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通函的资料承担全部责任。 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且无误导或欺诈成分,并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具有误导性。 CHINALEON INSPECTIONHOLDINGLIMITED 中国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1586) (1)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2)建议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3)建议宣派及派发末期股息; (4)建议采纳2017年购股权计划; 及 (5)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中国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将於2017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正在中国北京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三元大厦11楼会议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3页至第28页,并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分别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huaxialihong.com)刊载。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签署,并尽早交回本公司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2017年3月29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3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3 3. 建议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4 4. 建议宣派及派发末期股息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4 5. 建议采纳2017年购股权计划................................. 5 6. 股东周年大会及受委代表安排............................... 7 7. 推荐建议................................................ 7 附录一-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8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11 附录三- 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1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3 �Ci�C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采纳日期」 指 本公司於股东大会上有条件采纳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 日期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2017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正在中国 北京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三元大厦11楼会议室举行 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藉以考虑及酌情批准 本通函第23页至第28页大会通告所载各项决议案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於2016年6月18日采纳的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 指 本公司的董事会 「行政总裁」 指 本公司的行政总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报告而言及仅供地域参考之 用,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本公司」、「本集团」、指 中国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2015年7月29日根 「中国力鸿」或 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及(除 「我们」 文义另有所指外)其附属公司 「控股股东」 指 李向利先生、张爱英女士、刘翊先生、Leon Cornerston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Swan Ston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及Hawk Flying Investment HoldingLimited 「董事」 指 本公司的董事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C1�C 释 义 「最後可行日期」 指 2017年3月22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 资料的最後可行日期 「上市日期」 指 2016年7月12日,即股份上市及获准开始在联交所买卖 的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2017年购股权计划」指 本公司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及采纳的2017年购股 权计划 「购股权」 指 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授出以认购股份的权利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或补 充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C2�C 董事会函件 CHINALEON INSPECTIONHOLDINGLIMITED 中国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1586) 主席及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李向利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CliftonHouse 张爱英女士(副总裁) 75FortStreet 刘翊先生(副总裁) POBox1350 GrandCaymanKY1-1108 非执行董事: CaymanIslands 王纲先生 中国总部及主要营业地点: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国北京 杨荣兵先生 朝阳区 王梓臣先生 西坝河东里18号 赵虹先生 三元大厦11楼 敬启者: (1)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2)建议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3)建议宣派及派发末期股息; (4)建议采纳2017年购股权计划; 及 (5)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有关将於2017年5月5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若干决议案的资料。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李向利先生、张爱英女士及刘翊先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告退。上述所有退任董事均符合资格并愿意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有关退任董事的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C3�C 董事会函件 3. 建议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为使本公司於适当时能自由购回股份,将於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下列普通决议案以批准: (a) 向董事授出股份购回授权,以使其能够於联交所购回不超过本通函第23页 至第28页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6项动议提呈的普通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的股份(即合共40,000,000股股份,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维持不变为基准); (b) 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以使其能够发行、配发或买卖不超过本通函第23页 至第28页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7项动议提呈的普通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的额外股份(即合共80,000,000股股份,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维持不变为基准);及 (c) 本公司根据股份购回授权增加购回股份数目以扩大发行授权。 就股份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而言,董事仅此表明其并无任何即时计划购回任何股份或发行任何新股。 根据《上市规则》须向股东发出的说明函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二,当中载有合理所需资料,以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股票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 4. 建议宣派及派发末期股息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董事会建议,向 於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名 列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截至2016 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股份人民币0.025元。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後,该建议末期股息将於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派发。 �C4�C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将於以下期间暂停办理股东过户登记: (i) 从2017年4月27日(星期四)至2017年5月5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期 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以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身份。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 同有关股票必须於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递交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以办理登记手续;及 (ii) 从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至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期 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以确定有权享有建议末期股息的股东身份。为 符合资格享有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递交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以办理登记手续。 5. 建议采纳2017年购股权计划 a. 2017年购股权计划 基於下文「b.采纳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原因」一节所载的原因,本公司建议寻求 股东批准以采纳2017年购股权计划,该计划的条文将遵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 定。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载於本通函附录三。 2017年购股权计划将可供本公司向选定雇员、董事及其他参与者授出购股权,以挽留本集团雇员及向其提供奖励,达成业务目标。 采纳2017年购股权计划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a)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本公司因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条款行使购股权 而将予发行的任何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b) 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采纳2017年购股权计划。 �C5�C 董事会函件 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因根据本公司2017年购股权计划及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将予授出的全部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股份总数合共不得超过於采纳日期已发行股份的10%。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包括400,000,000股股份。按概无其他股份於最後可行日期至采纳日期期间获发行或购回的基准,该10%於采纳日期指40,000,000股股份。 b. 采纳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原因 2017年购股权计划旨在使本公司向雇员、董事及其他参与者授予购股权,作为彼等对本集团所作贡献的激励或奖励及�u或使本集团能招募及留住有才干的雇员以及吸引对本集团有价值的人才。2017年购股权计划订明,董事会可就每项购股权的授出厘定相关购股权的行使价(遵照《上市规则》第17.03(9)条)、归属规模及时间表(如有)、表现目标(如有)及其他适用於购股权的条件。董事相信,2017购股权计划将符合董事会就授出特定购股权而应满足其按具体情况灵活厘定的特定目标、参数及条件,因此将使本集团能更成功吸引对本集团发展有价值的人才。 c. 购股权价值 董事认为,由於多项用以计算购股权价值的关键变数尚未厘定,故不宜述明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可予授出全部购股权的价值(犹如已於最後可行日期授出)。有关变数包括但不限於行使价、行使期及购股权所需遵守的条件。董事相信,按多项推测性假设计算购股权於最後可行日期的价值并无意义,且会误导股东。 d. 其他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概无股东须就采纳2017年购股权计划放弃投票。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因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而将予发行的股份上市及买卖。 �C6�C 董事会函件 2017年购股权计划可自本通函刊发日期起直至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 期(包括该 日)止期间於一般办公时间内,於本公司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18楼)查阅。 6. 股东周年大会及受委代表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3页至第28页。 根据《上市规则》及组织章程细则,除主席以诚信原则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所作任何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所订明的方式於股东周年大会後就投票结果刊发公告。 本通函随附适用於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且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於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huaxialihong. com)。 阁下须按所载指示填妥受委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经公证人签署核证的该等文件副本,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室,方为有效。因此,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於2017年5月3日(星期三)下午二时正前送交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7. 推荐建议 董事会认为,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建议授出股份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建议宣派及派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以及建议采纳2017购股权计划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有关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中国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向利先生 敬启 2017年3月29日 �C7�C 附录一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下文为将於股东周年大会退任,且符合资格并愿意於会上膺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1) 李向利先生 李向利先生,54岁,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亦为执行董事。李先生为张爱英女士的配偶,主要负责本集团战略规划及整体管理。其亦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席。李先生於2009年4月加入本集团,并於2016年1月13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其亦担任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 李先生在煤炭检测及检验行业拥有约27年经验。加入本集团之前,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李先生担任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为多个行业提供检测服务的国有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建立矿物检验平台;自1989年1月至2008年9月,於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煤炭检测技术中心工作,并於2004年4月晋升为副主任,负责煤炭检测及检验。 1985年7月,李先生获中国河北师范学院化学系学士学位;1999年12月,获中国 燕山大学材料科学的硕士学位;2001年11月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予高级工程师资格。 於最後可行日期,李向利先生、张爱英女士及刘翊先生作为一组一致行动人士将透过彼等各自投资控股公司於本公司合计约52.73%的已发行股本中拥有权益。 除所披露者外,李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其现时且於过去三年并无於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李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同,据此,其获委聘,且初始任期为自2016年1月13日起计三年,且可在一方提前至少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的前提下予以终止。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李先生须至少每三年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一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并无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任何 规定予以披露的任何资料,亦无涉及须据此披露的任何事宜,且并无任何与其相关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C8�C 附录一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2) 张爱英女士 张爱英女士,54岁,本公司副总裁兼执行董事。张女士为李向利先生的配偶,主要负责本集团整体业务管理以及采购及人力资源部的整体管理。其亦为薪酬委员会成员。张女士於2016年1月13日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其亦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董事。 张女士於煤炭行业拥有逾15年经验。加入本集团之前,自1995年5月至2005年2 月,张女士担任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秦皇岛分公司(一家主要从事煤炭交易的公司)化验室主任,负责煤炭检测;自1988年8月至1995年5月,任教於秦皇岛市第十一中学,负责教授化学。 1988年7月,张女士获中国河北师范学院化学系学士学位。 於最後可行日期,李向利先生、张爱英女士及刘翊先生作为一组一致行动人士将透过彼等各自投资控股公司於本公司合计约52.73%的已发行股本中拥有权益。 除所披露者外,张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其现时且於过去三年并无於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张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同,据此,其获委聘,且初始任期为自2016年1月13日起计三年,且可在一方提前至少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的前提下予以终止。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张女士须至少每三年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一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女士并无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任何 规定予以披露的任何资料,亦无涉及须据此披露的任何事宜,且并无任何与其相关的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注意。 �C9�C 附录一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3) 刘翊 刘翊先生,52岁,为本公司副总裁兼执行董事,主要负责本集团销售、质量控制及研发的整体管理;2010年2月,刘先生加入本集团,担任华夏力鸿的副总经理,并於2016年1月13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其亦担任本公司附属公司的董事。 刘先生於煤炭检测及检验行业拥有约28年经验。加入本集团之前,自1988年9月 至2010年1月,刘先生任职於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於2003年9月晋升为煤炭检测技术中心主任,负责煤炭检验;自1987年7月至1988年9月,任教於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教授解析化学。 2006年11月,刘先生获中国燕山大学的材料工程学硕士学位;1998年6月获国家商品检验局(现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高级工程师资格。 於最後可行日期,李向利先生、张爱英女士及刘翊先生作为一组一致行动人士将透过彼等各自投资控股公司於本公司合计约52.73%的已发行股本中拥有权益。 除所披露者外,刘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其现时且於过去三年并无於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刘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同,据此,其获委聘,且初始任期为自2016年1月13日起计三年,且可在一方提前至少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的前提下予以终止。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刘先生须至少每三年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一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刘先生并无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任何 规定予以披露的任何资料,亦无涉及须据此披露的任何事宜,且并无任何与其相关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C10�C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以下为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须寄予股东的说明函件,以使股东可对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有关授出股份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作出知情决定。 1. 股本 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400,000,000股股份。 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6项所载有关授出股份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及倘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於股东周年大会当日维持不变(即400,000,000股股份),董事将於股份购回授权依然生效期间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获授权购回合共40,000,000股股份,占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总股份总数的10%。 2. 股份购回的理由 董事认为,授出股份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 股份购回可能增加每股资产净值及�u或每股盈利(视乎当时的市况及资金安排而 定),并将仅於董事认为该项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时进行。 3. 股份购回的资金 本公司仅可运用根据组织章程细则、香港法例及�u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视情况 而定)可合法拨作股份购回的资金。 4. 股份购回的影响 倘於建议购回期间的任何时间全面行使股份购回授权,相较於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报告所载的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的状况,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股份购回授权会对董事认为不时适合本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打算行使股份购回授权。 �C11�C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5. 股份的市价 於自上市日期起直至并包括最後可行日期期间各月股份在联交所交易的每股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月份 最高价 最低价 港元 港元 2016年 7月(自上市日期起) 1.21 0.94 8月 1.37 1.02 9月 1.44 1.11 10月 1.46 1.27 11月 1.93 1.43 12月 2.04 1.50 2017年 1月 1.74 1.46 2月 1.68 1.40 3月(直至最後可行日期) 1.70 1.50 6. 一般事项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概无董事或任何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目前有意於授出股份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後,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本公司,若授出股份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其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任何彼等所持股份。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将根据《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行使本公司按照股份购回授权购回股份的权力。 �C12�C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7. 《收购守则》 倘股东於本公司投票权的权益比例因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行使权购回股份而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有关增幅将被视作投票权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视乎股东权益的增加幅度)可能取得或巩固本公司的控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的规定作出强制要约。 就本公司所知,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控股股东於210,93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52.73%。倘董事全面行使建议股份购回授权,上述控股股东的股权将增加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58.59%。董事认为,上述股权增加不会使控股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的规定承担作出强制要约的责任。 此外,如公司在联交所购回其股份将会导致公众人士所持该公司已发行股本少於25%(或联交所厘定的其他规定最低百分比),则《上市规则》禁止有关购回。倘购回股份将会导致公众人士所持股份少於规定最低百分比,则董事不建议购回股份。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於最後可行日期前6个月期间,本公司并无於联交所或其他地方购回任何股份。 �C13�C 附录三 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以下为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为各位股东所采纳。 1. 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目的 2017年购股权计划旨在透过授出购股权,吸引、挽留及激励雇员、董事及其他有关参与者,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管治架构、推动本公司建立及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雇员的积极性及有效帮助协调股东、公司及雇员的利益。 2. 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条件 2017年购股权计划须待(i)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2017年购股权计划,及批准根据购股权获行使而将予发行的股份上市及买卖;及(ii)通过普通决议案由股东采纳2017年购股权计划後方可作实。 3. 合资格参与者 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条款并在其约束下,董事会有权於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委任或建议委任的任何非执行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分公司的任何董事、监事或总经理或任何合资格雇员(「合资格雇员」)(即已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订立雇佣合约、劳动合约或服务合约且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的人士(无论全职或兼职,於香港境内或香港境外)),包括董事会可全权酌情甄选的任何执行董事(「参与者」),按照董事会可能认为合适的有关条件要约授出购股权,以认购董事会可能按认购价厘定的有关数量的股份。判定任何类别参与者是否合资格获授任何购股权的基准由董事会不时根据彼等对本集团的发展及增长所作贡献厘定。 4. 要约授出购股权 本公司在获悉内幕消息後,不得授出购股权要约,直至有关内幕消息根据《上市规则》公布为止。特别是,於紧接下列日期中较早发生者前的一(1)个月内至业绩公告刊发之日期间,不得授出购股权:(i)批准本公司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其他中期期间业绩(无论《上市规则》规定与否)的董事会会议日期(根据《上市规则》须事先知 �C14�C 附录三 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会联交所的日期);及(ii)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刊发任何年度或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期间业绩公告(无论《上市规则》规定与否)的截止日期。 当本公司於或不迟於要约日期後15日收到由参与者(「承授人」)正式签署的包含接纳要约的函件副本(当中清楚列明接纳要约的股份数目),连同向本公司汇入的人民币1.00元的对价款项时,即视授出购股权要约已获接纳,且与要约相关的购股权应视为已授出且生效。有关汇款无论如何不予退还。购股权一经接纳,即被视为自要约日期(定义见下文)起授出。 5. 认购价 认购价应为董事会於授出有关购股权时全权酌情厘定的价格(且应在载有授出购股权要约的函件内列明),惟在任何情况下,认购价不得低於下列三者中的最高者:(a)股份於授出当日(「要约日期」)(该日须为营业日(「营业日」))联交所每日报价表上所列的收市价;(b)股份於紧接授出日期前五(5)个营业日在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列的平均收市价;及(c)股份面值。 6. 最高股份数目及合资格参与者的权利 (a) 因行使根据本公司2017年购股权计划及其他购股权计划(及《上市规则》第 十七章所载条文所适用者)授出但尚未行使的全部未行使购股权而可能发 行的股份数目整体限额,不得超过不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 (b) 因行使根据本公司2017年购股权计划及其他购股权计划(及《上市规则》第 十七章所载条文所适用者)将予授出的全部购股权而可能发行的股份,不 得超过40,000,000股(即於采纳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10%(「计划授权上 限」))。就计算该计划授权上限而言,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条款失效的购股权不应计算在内。 (c) 本公司可於股东大会上就更新计划授权上限寻求股东批准。然而,经更新 的计划授权上限不得超过股东批准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计算「经更新」上限时,先前根据本公司2017年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及 《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载条文所适用者)授出的购股权(包括根据本公司 �C15�C 附录三 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2017年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条款尚未行使、已注销、已失效 或已行使的购股权)不会计算在内。本公司须就寻求股东批准的会议,向股东寄发载有《上市规则》所规定资料的通函。 (d) 本公司可於股东大会上寻求股东独立批准授出超逾(经更新)计划授权上限 的购股权,惟於寻求上述批准前,该等购股权的承授人须由本公司特别指定。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载有对可能获授有关购股权的指定承授人、将要授出的购股权的数目及条款、向承授人授出有关购股权的目的及购股权条款如何服务该目的的说明以及《上市规则》所规定其他资料的一般描述的通函。 (e)在任何12个月期间因行使向每名合资格参与者授出的购股权(包括已行 使、已注销及尚未行使的购股权)而获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个人限制」)。倘进一步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 股权将导致在直至及包括是次进一步授出当日为止12个月期间因行使已授 予及将授予该合资格参与者的所有购股权(包括已行使、已注销及尚未行 使的购股权)而获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超过个人限制,则须於股东大会 上取得股东批准,而该名合资格参与者及其紧密联系 人(定义 见《上市规则》,或倘若该名参与者为关连人士,则其联系人)须於会上放弃投票。将向有关参与者授出的购股权所涉及的数目及条款(包括认购价)须於取得股东批准前厘定,而在计算认购价时,将以提出进一步授出购股权议案的董事会会议日期作为授出之日。 7. 向关连人士授出购股权 (a) 向身为本公司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彼 等各自联系人的参与者授出购股权,须待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为承 授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批准後,方可作实。 (b) 倘董事会拟向身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或本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的参与者授出任何购股权, 将会导致於直至及包括该拟授出要约日期(「相关 日 期」)为 止12个 月期间 �C16�C 附录三 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内,因行使根据本公司2017年购股权计划及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已向其授出及将予授出的所有购股权(包括已行使、已注销及尚未行使的购股权)而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 (i) 合共占於相关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以上(或联交所可能不时规 定的其他较高百分比);及 (ii) 根据股份於各相关日期联交所每日报价表上载列的收市价计算的总值 超过5,000,000港元(或联交所可能不时规定的其他较高金额), 则有关建议授出购股权须经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於此情况下,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载有《上市规则》规定的所有该等条款的通函。相关参与 者、其联系人及本公司所有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不得於该股东大会上就有关决议案投赞成票,惟倘任何关连人士已於寄发予有关股东的通函中声明拟投票反对有关决议案,则可於股东大会上投票反对。 8. 行使购股权 购股权可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条款及载有授出购股权要约的函件所载条款,在董事会全权酌情厘定并知会每名承授人可行使购股权的期间内随时行使,惟无论如何,该期间不得超过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授出任何特定购股权的日期起计10年(「购股权期间」)。 9. 归属 购股权可於董事会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可能须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则(包括《上市规则》或股份可能上市及报价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规)规定全权酌情厘定的期间归属。此外,因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行使任何购股权而将予发行及配发予承授人的股份可能或可能不受保留期的规限(依董事会酌情决定)。 10. 表现目标 除董事会另行厘定,并於作出购股权要约时向参与者发出的要约函件中列明者 外,并无承授人须於行使购股权前达成任何表现目标的一般规定。 �C17�C 附录三 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11. 购股权属承授人个人所有 承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押记或按揭任何购股权,亦不得使购股权附有任何产权负担或为第三方设定任何权益,惟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条款因承授人身故或丧失能力而向其遗产代理人转移购股权则除外。 12. 身故或终止受雇、辞任董事、离任或终止委任时的权利 (a) 倘承授人因其雇佣合约届满而未续约或退休或内部重组,或(倘承授人为 董事)因轮席告退而卸任董事职位而不再为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雇员(包括任何董事「合资格雇员」),则自终止受雇日期(须为在本公司或相关附属公 司的最後一个实际工作日)起三(3)个月期间内,该承授人有权全部或部分行使任何购股权(惟以该终止日期前已成为可行使但尚未行使者为限)。倘承授人因上文所述者外的任何原因或因其身故或丧失能力或2017年购股权计划规定的一个或多个理由而终止受雇,不再为合资格雇员,则承授人可 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规定,於终止日期(为其於本公司或相关附属公 司的最後一个实际工作日,不论是否获发代通知金)或董事会可能厘定的 终止日期後的有关较长期间,全部或部分行使最多为其配额的购股权(惟以已成为可行使但尚未行使者为限);及 (b) 倘承授人因身故或丧失能力(前提是其身故或丧失能力之前,未发生任何 事件可构成终止其受雇的理由)而不再为参与者(视情况而定),则该承授 人的法定遗产代理人有权於其身故或丧失能力日期起计十二(12)个月期间 内(或董事会可能厘定的较长期间),全部或部分行使购股权(惟以身故或丧失能力日期前已成为可行使但尚未行使者为限)。 13. 本公司自愿清盘 倘本公司向其股东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以审议及酌情批准本公司自愿清盘的决议案,本公司须於向各股东寄发有关通知的同日或随後立即就有关事项向承授人发出有关通知,其後,各承授人(或其法定遗产代理人)可在不迟於拟议本公司股东大会举行当日前三(3)个营业日内,随时藉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连同有关通知所涉股份 �C18�C 附录三 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的总认购价全数金额的股款)行使其所有或任何购股权(惟以已成为可行使但尚未行使者为限),本公司於收到通知後将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於紧接上述拟议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一个营业日向承授人配发相关股份,入账列作缴足(该等股份须与本公司清盘决议案通过当日前一日已发行的所有其他股份享有同等权益),以供承授人参与分派本公司在清盘时可供分派的资产。 14. 收购权利 倘向全体股份持有人(或除要约人及�u或由要约人控制的任何人士及�u或与要 约人联合或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士以外的全体有关持有人)以收购要约、股份购回要约 或安排计划或其他类似方式提出全面或部分要约,则本公司须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该要约按相同条款(经作出必要修订)向所有承授人授出,并假设彼等将通过悉数行使所获授购股权而成为本公司股东。倘该要约成为或被宣布为无条件,则承授人有权於该要约(或任何经修订要约)截止前,随时悉数或按承授人就行使购股权向本公司发出的通知所注明者行使其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 15. 有关债务妥协或债务偿还安排的权利 倘本公司与其债权人(或其中任何类别)或本公司与其股东(或其中任何类别)就本公司重组或合并计划达成债务妥协或债务偿还安排,则本公司须於就考虑有关计划或安排而向其股东或债权人发出举行大会的通告同日,向所有承授人发出有关会议通告,而其後,任何承授人(或其法定遗产代理人)可随即及於自该日起至其後满两(2)个月之日或该债务妥协或债务偿还安排经法庭批准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止期间届满前,行使其购股权(惟以已成为可行使但尚未行使者为限),惟行使有关购股权须待该债务妥协或债务偿还安排经法庭批准及生效後方可作实。其後,本公司或会要求承授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因行使其购股权而获发行的股份,以令承授人所受影响尽可能接近假设有关股份亦须按上述债务妥协或债务偿还安排处理时的情况。 �C19�C 附录三 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16. 股本架构变动的影响 倘本公司的股本架构发生任何变动,而任何购股权无论通过向股份持有人提出 将溢利或储备资本化、供股或其他相若的证券要约、合并、拆细或削减或类似重组本公司股本的方式(发行股份作为本公司参与的交易的对价除外)仍可行使,则须对以下各项作出相应修订(如有):(a)尚未行使购股权的股份数目或面值;及�u或(b)认购价;及�u或(c)购股权的行使方法,而有关修订须由本公司核数师或财务顾问向董事会书面证实彼等认为公平及合理,惟任何变动须让承授人於变动後有权享有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比例与调整前所享有者维持不变,且承授人於全数行使任何购股权时应支付的认购价总额与作出调整前尽量相 同(但不得高於调整前应付金 额), 亦不会导致任何股份以低於其面值发行,而发行股份或本集团其他证券作为交易对价则毋须作出上述调整。 17. 购股权失效 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将於下列最早者自动失效且不可行使: (a) 购股权期间届满时; (b) 行使购股权期间届满之日; (c) 要约(或视情况而定,经修订要约)截止之日; (d) 本公司开始清盘当日; (e) 建议债务妥协或债务偿还安排生效之日; (f) 就承授人自愿辞职,或犯失当行为,或发现其因於受雇期间(或现有劳动 合约期间)(不论有关雇佣合约(或劳动合约)是否已终止)内违反雇佣合约 (或劳动合约)条款而对本集团造成重大损失或损害,或其雇佣合约(或劳 动合约)因其未能通过该职务的年度评估而被终止,或破产或无力偿债或与其债权人全面地达成任何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或就任何涉及其操守或诚信的刑事罪行而被任何国家定罪,或雇主依法或根据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地点或雇佣合约或劳动合约的执行地点的任何适用法律终止雇 �C20�C 附录三 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佣,或根据承授人与本公司或有关附属公司订立的服务合约终止雇佣的任何其他原因,倘承授人因上述任何一项或以上的理由被终止雇佣而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当日。董事会或有关附属公司或有关投资公司董事会就已终止或未终止与承授人的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决议案为最终决议且对承授人具约束力; (g) 承授人违反规定或购股权按2017年购股权计划注销当日; (h) 倘董事会全权酌情厘定承授人(合资格雇员除外)违反承授人(作为一方) 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作为另一方)订立的任何合约,或承授人已破产或无力偿债或已进行任何清盘、清算或类似程序或与其债权人全面地达成任何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则董事会须将授予承授人而尚未行使的购股权(无论行使与否)厘定为失效,在此情况下,承授人的购股权将自动失效且无论如何於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或之後均不可行使;或 (i) 未能满足於作出购股权要约时向参与者发出的要约函件中列明条件者(如 适用)。 18. 行使购股权时配发股份的地位 於行使购股权时将予配发的股份将受当时生效的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有条文规限,并将在各个方面与配发及发行当日的已发行缴足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因而赋予股份持有人权利享有於配发及发行当日或之後派付或作出的所有股息或其他分派,惟倘有关记录日期为配发及发行日期之前,则不包括先前宣派或建议或议决派付或作出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 19. 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期限 2017年购股权计划将自其获股东决议有条件采纳之日起10年期间合法及有效。 �C21�C 附录三 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20. 注销已授出的购股权 在取得有关承授人的同意後,董事会可酌情注销先前已授予承授人但尚未行使的购股权,而相关承授人放弃投票。 21. 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终止 本公司可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於股东大会上的决议随时终止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运作,就此,不能根据计划进一步授出购股权,但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条文仍须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惟以使於有关终止或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条文可能规定的其他日期前授出的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的行使生效属必须者为限。於有关终止前授出的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将继续有效,并可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行使。 22. 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条文修订 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条文,董事会可随时修订2017年购股权计划的有关条文(包括但不限於为符合法律或监管规定变更而作出的修订及为豁免2017年购股权计划条文施加但《上市规则》并未规定的任何限制而作出的修订)。 �C22�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HINALEON INSPECTIONHOLDINGLIMITED 中国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1586) 兹通告中国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定於2017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正假座中国北京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三元大厦11楼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议程如下: 作为普通事项的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 (「董事」)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股份人民币0.025元。 3. 重选以下董事: (a) 重选李向利先生为董事。 (b) 重选张爱英女士为董事。 (c) 重选刘翊先生为董事。 4.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5.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6. 审议及酌情通过(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地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 权,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遵照一切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行使 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C23�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根据上文(a)段授权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且若其後股份进行任何合并或分拆, 根据上文(a)段所述授权,於紧接及紧随有关合并或分拆前後当日可发 行股份的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应相同;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 之日。」 7. 审议及酌情通过(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地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 权,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 外股份,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此项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以 及其他权利或发行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包括债券、债权证及可转换 为本公司股份的票据); (b) 上文(a)段所述授权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 期间结束後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以及其他权利或发行 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 �C24�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述授权已发行及配发或将予发行及配发或同意有 条件或无条件予以发行及配发的股份总数,惟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i)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进行以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 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iii) 於行使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所附的 认购或换股权而发行的任何股份;或 (iv)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授出或将予授出的任何特定授权, 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且若其 後股份进行任何合并或分拆,根据上文(a)段所述授权,於紧接及紧随 有关合并或分拆前後当日可发行股份的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比应相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 之日。 �C25�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 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有关股份或类别股份的 比例提呈发售股份的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顾及任何相关司法 管辖区的法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合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8. 审议及酌情通过(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载於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本通告」)的第6及7项决议案获通过後, 扩大本通告第7项决议案所指一般授权,於本公司董事根据有关一般授权可能发行及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发行及配发的股份总数上,加上一笔相当於本公司根据本通告第6项决议案所指授权购回的股份数目,惟有关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作为特别事项 9. 审议及酌情通过(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本公司的2017年购股 权计划(「2017年购股权计划」,其规则载於注有「A」字样的文件内, 该文件已提呈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将予发行本公司股 本中每股面值0.00005港元的股份(「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本公司批 准及采纳2017年购股权计划;及 �C26�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 (i) 按彼等的绝对酌情权管理2017年购股权计划及根据2017年购股 权计划的规则授出可认购股份的购股权; (ii)不时修改及�u或修订2017年购股权计划,惟有关修改及�u或 修订乃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有关修改及�u或修订的条文以及 《上市规则》的规定而生效; (iii) 於根据2017年购股权计划条款可能不时授出的任何购股权项下 的认购权获行使时配发、发行及处理任何股份;及 (iv)采取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必需、适当或合宜的所有行动,以令 2017年购股权计划具有十足效力。」 代表董事会 中国力鸿检验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向利先生 中国北京,2017年3月29日 �C27�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除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会上 的其他所有决议案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透过投票表决,而表决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刊发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站及本公司的网站。 2.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任何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 席、发言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委派一名以上的代表,则须於相关代表委任表格中指明每一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於投票表决时,每位亲身或由其受委代表出席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就所持有的每股缴足股份投一票。 在以举手方式表决时,每位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只有一票投票权。如股东委任多於一名以上代表,该等代表无权以举手方式就有关决议表决。 3. 经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及任何授权文件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因此,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於2017年5月3日(星期三)下午二时正前送交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 4.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且在该情况下,代表 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 5. 为厘定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於2017年4月27日(星期四)至2017年5月5日 (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手续,期间将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本公司股份的未登记持有人务请确保在不迟於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 6. 为确定获拟派末期股息的资格(须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本公司将於2017年5月11日(星 期四)至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手续,期间将不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获拟派末期股息,本公司股份的未登记持有人务请确保在不迟於2017 年5月10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 7. 载有有关上述通知所载第2、3、6、7、8及9项进一步详情的通函将连同2016年年度报告寄发予本 公司所有股东。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即执行董事李向利先生、张爱英女士及刘翊先生;非执行董事王纲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杨荣兵先生、王梓臣先生及赵虹先生。 �C28�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2708 艾伯科技 0.05 164.71
01708 三宝科技 0.92 48.39
00020 会德丰 1.19 43.37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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