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香港国际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7)
公 告
可能收购香港土地使用权
本公告由董事局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
文及上市规则第13.09条作出。
董事局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万玮(即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接获香
港政府地政总署辖下之地政处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发出之接纳函,通知万玮该地
价约7,440,500,000港元之投标成功获香港政府接纳。就投标而言,万玮已支付不可
退回保证金25,000,000港元。保证金将用於支付部分地价。协议备忘录预期由香港
政府与万玮於香港政府发出接纳函日期起计十四天内订立,而地价结余应於香港政
府发出接纳函日期起计二十八天内支付。
万玮应付之地价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银行融资及�u或来自控股股东HNA Finance
ICo.,Ltd.之免息无抵押贷款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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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块涵盖总地盘面积约9,482平方米,位於香港九龙启德启德第1L区2号地盘之
新九龙内地段第6563号。该地块之土地用途指定为兴建私人住宅。该地块之最低及
最高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为30,722平方米及51,202平方米。投标自万玮与香港政府
订立协议备忘录日期起计为期五十年。
由於获得该地块之土地使用权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根据上
市规则第十四章,预期此将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诚如上文所
述,获得有关土地使用权须待与香港政府订立协议备忘录後方可作实。本公司将遵
守上市规则,并於订立协议备忘录後根据上市规则第14.33B条刊发进一步公告。
收购该地块之土地使用权仍须待(其中包括)签订协议备忘录後,方可作实。股东及
其他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必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所赋予之涵义:「董事局」 指 董事局
「本公司」 指 香港国际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百
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
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政府」 指 香港政府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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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块」 指 位於香港九龙启德启德第1L区2号地盘新九龙
内地段第6563号之一幅地块,总地盘面积约为
9,482平方米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万玮」 指 万玮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投标」 指 万玮就收购该地块递交之投标
承董事局命
香港国际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赵权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赵权先生、冯潮泽先生、刘军春先生、赵展鸿先生、刘健辉先生、范宁
先生、蒙永涛先生及黄泰伦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范佐浩先生、谢文彬先生、龙子明先生及李
杰之先生。
公司网站:www.hkicim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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