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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香 港 国 际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687)
有 关 收 购 香 港 土 地 使 用 权
之 非 常 重 大 收 购 事 项
本 公 司 财 务 顾 问
香 港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协议备忘录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万玮签订协议备忘录,并将协议备忘录送交香港政
府,据此,万玮将以代价 7,440,500,000港元向香港政府收购 6563号地块之土地
使用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获得 6563号地块之土地使用权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为 100%或以
上,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因收购事项涉及透过公开投标向香港政府收购香港土地,所以根据上市规则第
14.04(10C)条,收购事项为一项合资格地产收购事项。本公司在其一般及日常业
务过程中单独进行该收购事项。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33A(1)条,收购事项
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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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 ( 其中包括)(i)收购事项进一步详情及 (ii)本集团财务资料之通函,预期
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香港政府接纳万玮就
6563号地块提交之投标。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万玮已就收购 6563号地块之土地使用权签订协议备忘
录,并将协议备忘录送交香港政府。
协议备忘录及收购事项之详情
订约方
(1) 香港政府,作为 6563号地块之卖方以及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及
(2) 万玮,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 6563号地块之投标人
6563号地块之资料
位置: 香港九龙启德第 1L区 2号地盘之新九龙内地段第 6563号
租赁年期: 自协议备忘录日期起计 50年
地盘面积: 约 9,482平方米
最低及最高允许可发展
建筑面积:
分别约 30,722平方米及 51,202平方米
最高建筑密度: 不超过 6563号地块 40%之面积
允许用途: 私人住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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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6563号地块应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完成发展
为一座或多座适合居住之楼宇
转让限制: 6563号地块及其上所建楼宇仅於达成 6563号地块之销售
条件令地政总署署长满意後方可转让,除非获得地政总署
署长之事先书面同意且已达成就准予同意所施加之任何条
件。
代价及付款条款
收购 656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之代价 7,440,500,000港元将以下列方式结算:
(a) 万玮於提交投标时一并缴付的不可退回按金 25,000,000港元已当作按金及用作
支付部分代价;及
(b) 接纳函日期 ( 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或之前)起二十八天内,须一笔过向香港
政府缴付余额 7,415,500,000港元。
於本公告日期,万玮尚未向香港政府缴付余额 7,415,500,000港元。
董事参考 6563号地块所处区域内之未来业务前景及发展潜力以及香港房地产市场之
整体前景厘定代价,即投标项下提交之竞投价。根据协议备忘录,每年将向万玮收
取相当於 6563号地块不时应课差饷租值 3% ( 按香港政府厘定)之地租,租期由协议
备忘录日期起计五十年。须待根据协议备忘录条款支付代价余额後,万玮方可从香
港政府获得 6563号地块之管有权,而该管有权乃视为自协议备忘录日期起已授予万
玮。万玮於取得 6563号地块管有权之前并无其他须达成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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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玮之应付代价有意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来自控股股东 HNA Finance I Co., Ltd.
之免息无抵押贷款及�u或银行融资之组合方式拨付。由於股东贷款并无以本集团任
何资产作抵押且免息,符合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故 HNA Finance I Co., Ltd.授出
的贷款虽属关连交易,但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90条的规定,是获全面豁免遵守股东
批准、年度审核及所有披露之规定。
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包括在香港从事物业发展、地基打桩及地盘勘查,并在中国从事
物业投资及管理。
收购 6563号地块乃持续在香港收纳更多实质物业发展项目,且因其与本集团於二零
一七年二月七日签署协议备忘录的 6564号地块邻近,将提升两幅地块的整体发展潜
力。6563号地块及 6564号地块的合计地盘面积约为 16,800平方米,而最高允许可
发展建筑面积合共为 90,719平方米。同步设计两幅地块日後将为本集团的启德发展
项目提供更大灵活性。收购事项代表本集团采取的另一项重要举措,以增强其於香
港物业发展行业的市场地位及提升其行业竞争力。本集团拟将 6563号地块及 6564
号地块发展为私人住宅物业。
董事认为,协议备忘录之条款乃一般商业条款,而收购事项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获得 6563号地块之土地使用权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为 100%或以
上,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因收购事项涉及透过公开投标向香港政府收购香港土地,所以根据上市规则第
14.04(10C)条,收购事项为一项合资格地产收购事项。本公司乃於其一般及日常业
务过程中单独进行该收购事项。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33A(1)条,收购事项须
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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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 ( 其中包括)(i)收购事项进一步详情及 (ii)本集团财务资料之通函,预期将
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或之前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寄发予股东。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所赋予之涵义:
「 6563号地块」 指 位於香港九龙启德第 1L区 2号地盘称为新九龙
内地段第 6563号之一幅地块,地盘总面积约为
9,482平方米
「 6564号地块」 指 位於香港九龙启德第 1L区 1号地盘称为新九龙
内地段第 6564号之一幅地块,地盘总面积约为
7,318平方米
「 接纳函」 指 香港政府地政总署向万玮发出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三月十五日之接纳函,确认投标获接纳
「 收购事项」 指 根据协议备忘录拟收购 6563号地块之土地使用权
「 董事局」 指 董事局
「 本公司」 指 香港国际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百
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
所主板上市
「 代价」 指 就 6563号地块应付之地价 7,440,500,000港元
「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 地政总署署长」 指 香港政府地政总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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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香港政府」 指 香港政府
「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协议备忘录」 指 万玮与香港政府就收购 6563号地块之土地使用权
而订立之协议备忘录
「 万玮」 指 万玮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港元之普通股
「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投标」 指 万玮就收购 6563号地块所提交之投标
「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局命
香港国际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赵权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赵权先生、冯潮泽先生、刘军春先生、赵展鸿先生、刘健辉先生、范宁
先生、蒙永涛先生及黄泰伦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范佐浩先生、谢文彬先生、龙子明先生及李
杰之先生。
公司网站:www.hkicimgroup.com
有關收購香港土地使用權之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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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升集团
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