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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增加法定股本;(2)建議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一股股份獲發兩股供股股份之基準以每股供股股份4.08港元進行供股;及(3)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香港国际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7) (1)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2)建议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股股份 获发两股供股股份之基准 以每股供股股份4.08港元进行供股;及 (3)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财务顾问 香港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供股之包销商 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HNAFINANCECO.,LTD. �C1�C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董事局建议藉设立额外4,000,000,000股未发行股份之方式,将本公司之法定 股本由200百万港元(分为2,000,000,000股股份)增加至600百万港元(分为 6,000,000,000股股份 )。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普通 决议案批准後,方可作实。 建议供股 本公司建议待增加法定股本生效及其他条件获达成後,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 (1)股股份获发两(2)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4.08港元进行供 股。透过发行2,268,331,806股供股股份之方式,本公司将筹集扣除开支前所得款 项总额约9,255百万港元(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将无变动)。 本公司将向合资格股东就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股份暂定配发两(2)股未缴股 款供股股份。供股将不会提呈予除外股东。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根据供股将予配发及发行之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 股股份上市及买卖。 HNA不可撤销承诺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控股股东HNA Finance I持有 755,862,228股股份,占现 有已发行股份约66.64%。根据HNA不可撤销承诺,待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後, HNA Finance I以本 公司及建银国际为受益人不可撤销地承诺,於记录日期营业 时间结束时755,862,228股股份仍将登记於HNA Finance I名下及其将认购或促使 认购合共1,511,724,456股供股股份,即其於供股项下之全部配额。 �C2�C 包销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建银国际 及HNA Finance I订立包销协议。供股由建银国际及 HNA Finance I悉数包销。 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建银国际已有条件同意认购或促使认购建银国际 部分(即其可能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之未获承购股份数目),惟受供股股份之最高 382,352,940股规限,总认购价200百万美元(约等於1,560百万港元),及HNA Finance I已(在 HNA不可撤销承诺下之责任外)有条件同意认购或促使认购HNA Finance I部分(即超出建银国际部分之任何余下未获承购股份)。根据包销协议, HNA Finance I已承 诺,其将尽全力促使认购人认购未获承购股份以致将使本公 司一直遵守上市规则第8.08条项下公众持股量之规定。包销责任在各情况下须待 包销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尤其是其中所载先决条件)获达成後,方告作实。包销 协议之主要条款及条件详情载於本公布「包销安排」一节。 根据包销协议,建银国际将(i)就建银国际部分收取总认购价之最高2.5%作为包 销佣金(如有)及(ii)100,000港元(即建银国际最低收费)(以较高者为准)。HNA Finance I将不会根据包销协议收取任何佣金。HNA FinanceI就其根据HNA不可 撤销承诺及包销协议将认购之供股股份(如有)应付之认购价将可予抵销。 包销协议可由包销商於最後终止时限前根据包销协议所载终止条文予以终止。 �C3�C 供股所得款项之拟订用途 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将无变动,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经扣 除估计开支,但不计抵销)将约为9,212百万港元。本公司拟将所得款项净额用於(其中包括)(i)以抵销方式动用;(ii)改善其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於部分偿还其银 行及其他贷款(包括用於部分拨付雅晋收购事项之计息银行贷款);(iii)为与本集 团主要业务活动有关之未来投资机会拨付资金;及(iv)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 买卖股份及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风险警告 供股须待(其中包括)包 销协议成为无条件且并无被终止(请参阅本公布「包销安 排-终止包销协议」一节)後,方告作实。包销协议之条件载於本公布「包销安 排-包销协议之条件」一节。尤其是,供股亦 须 待( 其 中包括)以 下各项达成後, 方告作实: (i) 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供股;及 (i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於供股股份买卖首日(预期分别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星 期四)上午九时正及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前批准未 缴股款及缴足之供股股份上市及买卖,且并无撤回或撤销有关批准。 倘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行使其权利终止包销协议,则供股将不会进行。 �C4�C 於本公布日期直至供股所有条件获达成之日(包括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之权利终止 之日)拟购买或出售股份及�u或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至二 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包括首尾两日)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 之任何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均须承担供股可能无法成为无条件或未必会进行之风险。 任何拟买卖股份及�u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於买卖股份 及�u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时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其状况或应采取之任何行 动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其本身之专业顾问。 根据预期时间表,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星 期五),而股份将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一)起开始按除权基准买卖。 供股股份将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起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 (星期四)下 午四时正止(包 括首尾两日)以 未缴股款形式买卖。为於记录日期登 记为本公司之股东,股东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 前将相关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或其弥偿保证)送交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 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预期最後接纳时限为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星期二)下午四时正。 上市规则之涵义 增加法定股本 增加法定股本待(其中包括)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之方式批准後, 方可作实。由於概无股东或其联系人将於增加法定股本中拥有任何权益,故概无 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就增加法定股本相关决议案投赞成票。 �C5�C 供股 由於供股将导致已发行股份数目增加超过50%,故供股须(其中包括)由独立股东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7.19(6)条,HNAFinance(I 为本公司之 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应放弃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供股之决议案投赞成票。 此外,本公司控股股东HNAFinanceI是本公司关连人士,而由HNAFinanceI根 据包销协议条款包销未获承购股份构成本公司上市规则项下之一项关连交易。然 而,本公司已就出售并无遵照上市规则第7.21条认购之供股股份作出安排,根据 上市规则第14A.92(2)(b)条,HNAFinanceI包销未获承购股份豁免遵守申报、公 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以就供股向独立股 东提供意见及就投票提供推荐建议。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须经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以就供股之条款及有关投票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独立董事委员会将於考虑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後发表其意见。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让股东及�u或独立股东(视乎情况而定) 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增加法定股本及供股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通函将 载有(其中包括)(i)增加法定股本;(ii)供股及包销协议;(i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供 股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发出之推荐意见函件;(iv)独立财务顾问就 供股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发出之意见函件;及(v)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之进一步详情,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C6�C 待股东及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分别批准增加法定股本及供股以及增加法定 股本生效後,本公司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一)或之前向合资格 股东寄发章程文件,而供股章程(惟并非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将向除 外股东寄发,仅作参考。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星期四) (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 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至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 六 日( 星 期 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参与供股之权利。 上述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董事局建议藉设立额外4,000,000,000股未发行股份之方式,将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 200百万港元(分为2,000,000,000股股份)增加至600百万港元(分为6,000,000,000 股股份)。建议增加法定股本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後, 方可作实。由於概无股东於增加法定股本中拥有重大权益,故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 别大会上就该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局认为,增加法定股本将为本公司未来集资及扩大本公司股本提供灵活性,且 因此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建议供股 待增加法定股本生效及下文「供股之条件」一节所详述之其他条件达成後,董事局建 议实施供股,条款如下: �C7�C 发行统计数据 供股基准 : 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股份获发两(2)股供股 股份 认购价 : 每股供股股份4.08港元 每股供股股份净价( : 约4.06港元 不计抵销) 於本公布日期已发行 : 1,134,165,903股股份 股份数目 根据供股将予发行之 : 2,268,331,806股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 供股股份数目 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 供股股份面值总额 : 约226,833,180港元(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 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 於完成後已发行 : 3,402,497,709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 股份总数 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并无任何未行使认股权证、购股权、衍生工具或可转换为或 可交换为股份之证券。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发行新股份或购回股份,根据供 股条款将予发行之2,268,331,806股供股股份相当於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0.00% 及紧随完成後经扩大已发行股份数目之约66.67%。 认购价 认购价为每股供股股份4.08港元,须於接纳供股项下供股股份之相关暂定配额、申 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或於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受让人认购供股股份时全数支付。 �C8�C 认购价较: (i) 於最後交易日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4.04港元溢价约0.99%; (ii)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五个连续交易日平均收市价每股4.11港元折让约 0.68%; (iii)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十个连续交易日平均收市价每股4.21港元折让约 3.09%; (iv)按於最後交易日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4.04港元计算之供股後理论除权价约 每股4.067港元溢价约0.33%;及 (v)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经审核每股资产净值约2.61港元溢价约 56.32%。 认购价乃由(其中包括)本公司与包销商经公平磋商并参考於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前之股份市价、本集团之资本需求(诚如下文「进行供股之理由及裨益」及「所得款项之建议用途」两节所详述)、本集团财务状况及现行市场状况而厘定。 鉴於(i)每名合资格股东将有权按其於记录日期所持有之股权比例以同一认购价认购 供股股份;(ii)认购价已按某一价格设定,旨在鼓励现有股东参与本公司之潜在发 展;及(iii)所得款项满足本集团资金需要(诚如下文「进行供股之理由及裨益」及「所 得款项之建议用途」两节所述),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於考虑独立 财务顾问之意见後达致其意见)认为,供股包括认购价在内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於批准供股及包销协议之董事局会议上,赵权先生、刘军春先生、范宁先生、蒙永 �C9�C 涛先生及黄泰伦先生(即获HNA Finance I提名加入董事局之董事)均支持供股,但 为避免利益冲突,已就供股及包销协议放弃投票。 供股之条件 供股须待(i)增加法定股本於记录日期或之前生效及(ii)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且并无 根据其条款被终止後,方告作实。包销协议之条件载於下文「包销安排-包销协议 之条件」一节。 暂定配发基准 暂定配发基准将为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合资格股东每持有一(1)股股份可获 发两(2)股供股股份(未缴股款形式)。 合资格股东如欲申请认购全部或任何部分之暂定配额,应填妥暂定配额通知书,并 於最後接纳日期或之前连同申请认购供股股份之股款一并递交过户登记处。 合资格股东 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股东必须於记录日期登记为本公司股东且於记录日期不得为 除外股东。为於记录日期登记为本公司股东,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或 其弥偿保证)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送达过户登记处,地址如下: 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预期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五),而股份将 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一)起开始按除权基准买卖。 本公司将於寄发日期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并将仅向除外股东寄发章程(而 非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仅供彼等参考。 �C10�C 海外股东(如有)之权利 章程文件将不会根据任何香港以外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登记或存档。如下文所 阐述,海外股东可能不合资格参与供股。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a)条,董事局将查询相关海外司法权区法例下有关将供股 扩大至海外股东(如有)之可行性及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倘董事局基 於法律意见认为考虑到相关海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法律限制不向任何海外股东提呈供股股份应属必要或合宜,则不会向有关海外股东暂定配发供股股份。不接纳除外股东(如有)参与供股之基准将载於将予刊发之章程内。 本公司将作出安排,以於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开始买卖後,如可取得溢价(扣除开支 後),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以未缴股款形式出售原应暂定配发予除外股东之供股 股份。有关出售之所得款项在扣除开支後,将按比例(但凑整至最接近之港仙)以港 元支付予相关除外股东,惟本公司将保留金额不足100港元之个别款项以拨归其所 有。除外股东之任何未售出配额将可供合资格股东提出额外认购申请。 海外股东务请注意,彼等未必一定会符合资格参与供股,惟须取决於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a)条作出查询之结果。因此,海外股东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供股股份之零碎配额 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股份获暂定配发两(2)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供股项下概 无产生零碎供股股份配额。 �C11�C 申请额外供股股份 合资格股东将有权以额外申请方式申请认购(i)除外股东享有且无法以净溢价出售之 供股股份;及(ii)暂定配发但未获合资格股东有效接纳之任何供股股份。申请人可 透过填写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额外申请表格,并将申请表格与所申请之额外供股股 份之独立股款一并递交以作出申请。董事局将於实际可行情况下,按以下原则酌情以公平平等基准分配额外供股股份: (i)将不会优先处理为凑足所持碎股至完整买卖单位之申请,因若干投资者可能会 滥用有关优先处理机制,藉着分拆其股份而收取数目较在不设优先处理机制下 所获者为多之供股股份,此乃非预期及非期望之後果;及 (ii)视乎是否有额外供股股份,向已作出额外认购申请之合资格股东分配额外供股 股份之比例,将以彼等所申请认购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为准,且将不会参考合 资格股东以暂定配额通知书认购之供股股份或现时持有之股份数目。 由代名人公司(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股份之股份实益拥有人务请注意,就供股而言,董事局将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把代名人公司视为单一股东。因此,股份登记於代名人公司名下之股份实益拥有人务请注意,上述与分配额外供股股份有关之安排将不提呈予个别实益拥有人,务请考虑会否於记录日期前安排将有关股份以实益拥有人之名义登记。 由代名人(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股份之股份实益拥有人如欲将其名称登记於本公司之股东名册内,则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将全部所需文件送达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便完成办理有关登记。 �C12�C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星期四)(包 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 投票之股东身份。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参与供股之权利。 上述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供股股份之地位 供股股份一经配发、缴足股款或入账列为缴足及已发行後,将在各方面在彼此之间 及与供股股份配发及发行日期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持有 人将有权收取供股股份配发及发行日期後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未来股息及分 派。买卖供股股份将须缴付香港印花税、联交所交易费、交易徵费、投资者赔偿徵费或任何其他适用之费用及收费。 供股股份之股票及供股之退款支票 在供股之条件达成之前提下,所有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预期於二零一七年六月 二十日(星期二)或之前以普通邮寄方式寄发予权利人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 等自行承担。 有关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之额外供股股份认购申请之退款支票(如有),预期於二零 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二)或之前以普通邮寄方式寄发予未获接纳申请人之登记地 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上市及买 卖。本公司并无任何部分证券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或正在寻求或拟寻 求上市或买卖。 �C13�C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後,未缴股款及缴足股 款之供股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自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 於联交所各自之开始买卖日期或香港结算所厘定之其他日期起,可於中央结算系统 内存放、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在任何交易日所进行交易,须於其後第二 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交收。於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之所有活动均须遵照 不时生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股东应寻求彼等 之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之意见,以了解该等交收安排之详情及该等安排将如何 影响彼等之权利及权益。 买卖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将须缴付香港印花税、联交所交易费、交易 徵费或任何其他适用之费用及收费。 HNA不可撤销承诺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控股股东HNA FinanceI持有 755,862,228股股份,占现有已 发行股份约66.64%。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HNA Finance I以 本公司及建银国际为受益人订立 HNA不可撤销承诺。根据HNA不可撤销承诺,待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後,HNA FinanceI不可撤销地承诺(其中包括): (i)按章程文件之条款承购及缴付或促使彼等承购及缴付1,511,724,456股供股股 份,该等股份将根据供股之条款就HNA Finance I实益拥 有之股份构成暂定配 发供股股份; (ii)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755,862,228股股份仍将登记於HNA Finance I名 下;及 (iii)不迟於最後接纳时限或本公司可能同意之较後日期向过户登记处或本公司提呈 或促使提呈接纳上述供股股份,并缴足根据抵销须清偿之有关股款,或倘HNA Finance I并 非根据HNA不可撤销承诺承购之供股股份之认购人,则支付现金 (不论以支票、银行本票或本公司可能批准之其他形式)。 �C14�C 包销安排 包销协议 日期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本公司 (ii) 包销商,即:- (a)建银国际。於本公布日期,除有关建银 国际之最终控股公司拥有抵押权益之 135,000,000股股份外,建银国际及其联 系人并无持有股份;及 (b) HNA Finance I,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且 於本公布日期持有755,862,228股股份, 占全部已发行股份约66.64%。HNA Finance I於 其日常业务过程中并无包销 证券。 包销股份数目 : 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 无变动,包销商已有条件同意包销最多 756,607,350股包销股份,即供股项下供股股 份总数减去上文「HNA不可撤销承诺」一节 下HNA Finance (I 或其代名人)承诺认购之 1,511,724,456股供股股份。供股因此获悉数包销。 包销商将认购或促使认购人认购未获承购股份, 基准如下: �C15�C (i)建银国际已有条件同意按章程文件之条款(以 适用者为限)认购或促使认购其可能以书面通 知本公司之未获承购股份数目(可 能为零), 惟受供股股份之最高数目即382,352,940股供 股股份(即建银国际部分)及总认购价200百万 美元(约等於1,560百万港元)规限;及 (ii) HNA Finance I已(在HNA不可撤销承诺下之 责任外)有条件同意按章程文件之条 款(以适 用者为限)认购或促使认购超出建银国际部分 之任何余下未获承购股份,即HNA Finance I部 分。根据包销协议,HNA Finance I已承 诺,其将尽全力促使认购人认购未获承购股 份以致将使本公司一直遵守上市规则第8.08 条项下公众持股量之规定。 包销佣金 : 建银国际获支付(i)有关建银国际部分总认购价 2.5%之包销佣金(如有)及(ii)100,000港元(即建 银国际最低收费)(以较高者为准)。待建银国际确 认最大承担200百万美元(约等於1,560百万港元) 後,根据包销协议应付建银国际之佣金将约为39 百万港元及(ii)100,000港元(即建银国际最低收 费)。HNA Finance I将不会根据包销协议收取任 何佣金。 �C16�C 包销协议之条 款( 包 括最高佣金率2.5%及应付建银国际之最低收费)乃由本公司与 包销商参考(其中包括)供股规模、目前市况以及相若交易包销佣金之现时市场水平 後经公平磋商而厘定。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於考虑独立财务顾问之 意见後达致彼等之意见)及赵权先生、刘军春先生、范宁先生、蒙永涛先生及黄泰 伦先生(即获HNA FinanceI提名加入董事局之董事,彼等已放弃投票以避免利益冲 突))认为包销协议之条款(包括佣金费率)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抵销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之通函所披露,HNA Finance I已向本公 司授出为数2,750百万港元之股东贷款,以部分拨付雅晋收购事项,其详情载於下 文「进行供股之理由及裨益」一节。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应付HNA Finance I之总 额为2,750百万港元,但预期本公司将从HNA FinanceI增加借款以满足万玮收购事 项之进一步融资需要,其详情载於下文「进行供股之理由及裨益」一节。 包销协议之一项条款为,就HNA Finance I应付之任何认购价款项而言,不论根据 HNA不可撤销承诺或是包销协议所载HNA Finance I之包销责任,该金额将以於最 後接纳时限本公司欠付HNA Finance I之款项按实际金额抵销。HNA 不可撤销承诺 下HNA FinanceI应付之总认购价约为6,168百万港元。倘於抵销後HNA FinanceI 仍有任何额外应付认购价,则该款项将由HNAFinanceI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支付。 包销商承诺 根据包销协议,建银国际及HNA Finance I已各自向本公司承诺,其将尽最大努力 促使其所促成之未获承购股份之认购人或买方(在任何情况下连同彼等各自之最终 实益拥有人):(i)为独立於本公司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 系人、与彼等并无一致行动(该词汇定义见收购守则)且与彼等并无关连之第三方; (ii)於完成後连同与彼等各方一致行动之人士(该词汇定义见收购守则)合共持有 �C17�C 30%(或根据收购守则可能触发就股份作出全面要约之其他百分比)或以上本公司投票权;及(iii)将不会拥有紧随供股後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0%或以上且并非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该词汇定义见上市规则)。包销商亦已同意,彼等将促使且确保分包销商(如有)促使独立承配人根据上市规则承购供股股份。 包销协议之条件 包销商於包销协议项下之责任须待(其中包括)达成以下条件後,方告作实: (i) 股东(或倘适用法律及法规(包括上市规则)规定,独立股东)(在任何情况下不包 括须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或投赞成票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所有必要决议案,正式批准及确认: (a) 增加法定股本;及 (b) 供股及其项下拟进行并授权董事配发及发行供股股份(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 形式)之交易,惟均须遵守细则及上市规则。 (ii) 增加法定股本已生效; (iii)不迟於寄发日期前一个营业日联交所已授权登记且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已登记 遵照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经核证之各份章程文件(及须随附或 另行备案或交付之所有其他文件)及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 �C18�C (iv)於寄发日期或之前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及向除外股东(如有)寄发章程仅 供参考; (v)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已於不迟於寄发日期无条件或以本公司接受及须达成之条件 (如有及倘相关)批准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买卖及上��,且有关批准 於结算日期下午四时正或之前并无撤回或撤销; (vi)於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开始买卖前营业日或之前达成各项条件以使 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接纳为合资格证券以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存放、 结算及交收且届时本公司并无获香港结算通知,表示持有及作结算用途之有关 接纳事宜或措施已经或将会遭拒绝; (vii)於最後终止时限前任何时间股份仍於联交所上市,而股份之现时上市地位并无 被撤回且并无接获联交所及�u或证监会通知,表示其可能撤回或反对有关上市 (或将会或可能就此附带条件),包括但不限於由於供股或有关包销协议之条款 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导致者; (viii)承诺协议所指本公司之声明、保证或承诺於承诺协议日期及截至该日及於最後 终止时限前任何时间均属真实准确且无误导,犹如该等陈述及保证已经参考当 时存续之事实及现况发出及作出; (ix)於包销协议日期签订及交付HNA不可撤销承诺; (x) HNAFinanceI遵守其於HNA不可撤销承诺下之责任; (xi)按包销协议所载时间向包销商交付包销协议明确规定之文件; (xii)包销商并无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终止其於该协议下之责任; �C19�C (xiii)遵守及履行本公司於包销协议条款下之所有承诺及责任; (xiv() 如必要)就发行供股股份从百慕达金融管理局获得同意或批准。 倘任何上述条件於有关条件中订明的相关时间及日期或之前或(倘并无指定或提述 该日期)於最後终止时限(或包销商及本公司可能书面协定之较後日期)或之前并无 达成,包销协议订约方之所有责任将终止及结束。在此情况下,订约方概不得向其 他各方申索(先前违约及申索除外),惟(其中包括)本公司仍将有责任根据包销协议支付包销商之合理成本、费用及其他现金开支。 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供股将不会进行。 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任何时间发生:- (i)令任何包销商酌情认为将或可能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供股成功进行造成重大不利损害或另行使进行供股变得 不适宜或不明智之任何下列事项: (a) 颁布任何新法例或法规或现行法例或法规(或其司法诠释)有任何变动;或 (b) 发生、出现、实行或公开(x)任何地区、国家或国际之政治、军事、金融、 经济或货币(包括港元价值与美利坚合众国货币挂�h之制度之变动)或其他 性质(无论是否与上述任何方面属相同性质)或性质属任何地方、国家或国 际爆发敌对行为或敌对行为升级或武装冲突或影响地方证券市场之事件或 变动(无论是否构成於包销协议日期及�u或之後发生或持续一系列事件或变 动之一部分);(y)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联交所及�u或本公 司证券买卖所在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整体暂停买卖证券或其买卖受到重 大限制;(z)本公司证券超过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及�u或本公司证券买卖所在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整体暂停买卖或其买卖受到重大限制(惟因刊发有 �C20�C 关供恩赐之公布而暂停买卖除外);(aa)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利坚合 众国及�u或英国有关当局宣布全面禁止商业银行活动,或香港、中华人民 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及�u或英国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交收或结算服务严 重中断;或(bb)出现影响本公司、股份或有关转让之税务变动或涉及潜在 税务变动之事态发展;或 (ii)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情况出现任何变动,而包销商全权认为将对本 公司之前景构成不利影响,包括(在不限制前述事项一般性之原则下)提出清盘 呈请或通过决议案清盘或结业,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发生类似事件,或本集 团任何重大资产遭破坏;或 (iii)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在不限制其一般性之原则下)任何天灾、战争、暴 乱、扰乱公共秩序、内乱、火灾、水灾、爆炸、传染病爆发、疫症、恐怖主义 活动、武装冲突、罢工或停工;或 (iv) 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出现任何其他重大不利变动(不论 是否与前述任何一项同类);或 ,则包销商有权透过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向本公司送达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或之前: (i)本公司违反或因疏忽而未能遵守其根据包销协议明确承担之责任、承诺、声明 或保证,在此情况下,令包销商全权认为该违反或疏忽将或可能对本集团之整 体业务、财务或贸易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另行可能对供股造成严重损害; 或 �C21�C (ii)任何包销商接获本公司通知,或应透过其他方式知悉,参考当时存续之事实及 情况,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於作出时在任何重大方面为失实或不准确,或倘 於寄发日期或最後接纳时限转述时在任何重大方面将成为失实或不准确,而包 销商应绝对酌情厘定任何有关失实声明、保证或承诺,即为或可能为本集团整 体业务、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出现重大不利变动,或可能对供股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或 (iii)本公司撤回及�u或联交所拒绝或撤销本公司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未缴 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於联交所上市;或 (iv)未达成各项条件以使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接纳为合资格证券以於中 央结算系统内存放、结算及交收或本公司获香港结算通知,表示持有及作结算 用途之有关接纳事宜或措施已经或将会遭拒绝;或 (v)本公布或任何章程文件所载任何陈述已被证明在任何重大方面属失实、不准确 或不完整或参考该声明作出之日有所误导;或 (vi)於章程文件寄发前或於最後接纳时限或之前发生任何事项或事件导致章程文件 (倘章程文件於紧随有关事项或事件发生後刊发)内所载之本公司於包销协议中 作出之任何声明或保证於紧随有关事项或事件出现後转载时於各重大方面可能 失实或不准确,会或可能会引致任何陈述(无论是否为事实或意见)於各重大方 面失实或不准确或有误导之虞後,本公司未能(在寄发章程文件後)立即按任何 包销商可能合理要求之方式(及(如适当)内容)刊发任何公布或通函,以防止本 公司证券出现造市; 包销商将有权(惟不受约束)透过其共同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方式选择处理有 关事项或事件,将其视为解除及撤销该包销商於包销协议项下之责任并撤销包销协 议。 �C22�C 於遵照包销协议条款发出终止之联合通知时,包销商之所有责任即告停止及终止, 而包销协议各订约方不得就包销协议引致或有关之任何事项或事项向其他订约方提出任何申索,但不损及任何包销商就其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及损害向本公司提出申索的一切权利,惟本公司仍须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向包销商支付费用及开支(但并非包销佣金)。本公司於包销协议内作出之弥偿保证在包销协议终止情况下仍然有效。 供股之预期时间表 增加法定股本及供股之预期时间表载列於下文。本公布列明之日期或最後时限仅属 指示性,并将受到多项因素之影响,如寄发通函、代表委任表格及股东特别大会通 告之时间,其须计及(其中包括)本集团财务资料。时间及日期亦可由本公司与包销 商透过协议修订。预期时间表之任何後续变动将於适当时候向股东公布或通知。 事项 期限�u二零一七年 供股公布......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预期寄发通函、代表委任表格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日期......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并於会上投票之最後时限......五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 本公司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以厘定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五月十六日(星期二)至 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五月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 递交代表委任表格以合资格出席 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最後时限......五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 �C23�C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记录日期......五月十八日(星期四) 股东特别大会之预期日期及时间......五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 股东特别大会结果之公布......五月十八日(星期四) 增加法定股本生效日期......五月十八日(星期四) 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日期......五月十九日(星期五) 按除权基准买卖股份之首日......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股东递交股份过户文件 以合资格供股之最後时限......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 本公司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至 以厘定参与供股之资格......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 厘定参与供股之资格之记录日期......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重新开始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一) 寄发章程文件(就除外股东而言, 仅寄发供股章程供彼等参考)......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一)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六月一日(星期四) 分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六月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六月八日(星期四) 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 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六月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 �C24�C 终止包销协议及供股成为无条件之最後时限......六月十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 供股结果之公布......六月十九日(星期一) 就全部或部分未获接纳额外 供股股份申请,而寄发退款支票......六月二十日(星期二)或之前 寄发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六月二十日(星期二)或之前 开始买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 附注:本公布内提述之所有时间均指香港时间。 恶劣天气对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限之影响 倘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 (i)於最後接纳日期中午十二时正前香港任何本地时间生效及於中午十二时正後不 再後有效,而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 之最後时限将延长至同一营业日下午五时正; (ii)於最後接纳日期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香港任何本地时间生效,而接纳供 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限将重新安 排至该等警告均无在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任何时间生效之下一个营业日下 午四时正。 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限将不会进行。 倘接纳及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限并无於最後接纳日期进行, 则上文「供股之预期时间表」一节所述之日期可能受到影响。如预期时间表有任何变 动,本公司将以公布形式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股东。 �C25�C 供股对本公司股权之影响 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进一步变动,供股导致之本公司 股权结构之预期变动如下: (ii)紧随完成後(假设所 有供股股份获合资格 (iii)紧随完成後,假设并无股东 (i)於本公布日期 股东认购) (惟HNAFinanceI 除外)认购供股股份 (a)倘建银国际承购其 根据包销协议可承购 (b)倘建银国际并无承购 之最高数目未获承购股份 任何未获承购股份 概约 概约 概约 概约 股份数目 百分比 股份数目 百分比 股份数目 百分比 股份数目 百分比 HNAFinanceI及其一致行动 人士(附注1) 755,862,228 66.64 2,267,586,684 66.64 2,551,873,281 75.00 2,551,873,281 75.00 小计 755,862,228 66.64 2,267,586,684 66.64 2,551,873,281 75.00 2,551,873,281 75.00 建银国际(包括其促使 之认购人�u分包销商) (附注2) - - - - 382,352,940 11.24 - - HNAFinanceI将予促使 之认购人及�u或分包销商 (附注3) - - - - 89,967,813 2.64 472,320,753 13.88 其他公众股东 378,303,675 33.36 1,134,911,025 33.36 378,303,675 11.12 378,303,675 11.12 小计 378,303,675 33.36 1,134,911,025 33.36 850,624,428 25.00 850,624,428 25.00 总计 1,134,165,903 100.00 3,402,497,709 100.00 3,402,497,709 100.00 3,402,497,709 100.00 附注: 1. 於本公布日期,所有755,862,228股股份由HNA FinanceI直接持有,而 HNAFinance I由海南 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最终拥有。 �C26�C 2. 建银国际可全权酌情包销供股股份,总认购价不超过200百万美元(约等於1,560百万港元)。建 银国际根据包销协议将予包销之供股股份之最大数目为382,352,940股供股股份。倘建银国际 须包销任何供股股份,建银国际已向本公司承诺其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其将促使之未获承购股份 之各认购人或买家(在各情况下连同其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i)应为独立於董事、本公司最高 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其各自之联系人及与之并非一致行动(该词汇定义见收购守则)以及并无 关连之第三方;(ii)不得於完成时连同一致行动(该词汇定义见收购守则)方彼等各方持有30.0% (或根据收购守则将触发作出股份全面要约之有关其他比例)或以上本公司投票权;及(iii)紧随 供股後将不会拥有本公司10%或以上之已发行股本及不会以其他方式为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 (该词汇定义见上市规则)。 3. 作为一名包销商HNAFinance I已承诺其将尽全力促使认购人认购未获承购股份至以致将使本 公司一直遵守上市规则第8.08条项下公众持股量之规定。HNAFinanceI已向本公司进一步承 诺其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其将促使之未获承购股份之各认购人或买家(在各情况下连同其各自最终 实益拥有人):(i)应为独立於董事、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其各自之联系人及与之 并非一致行动(该词汇定义见收购守则)以及并无关连之第三方;(ii)不得於完成时连同一致行动 (该词汇定义见收购守则)方彼等各方持有30.0%(或根据收购守则将触发作出股份全面要约之有 关其他比例)或以上本公司投票权;及(iii)紧随供股後将不会拥有本公司10%或以上之已发行股本及不会以其他方式为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该词汇定义见上市规则)。 进行供股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业务包括物业发展、在香港之地基打椿及地盘勘查以及物业投资及管 理。 本公司已多元化其业务营运,并透过根据万玮收购事项及雅晋收购事项分别收购 6563号地块及6564号地块两块土地(总面积约16,800平方米 )将 其业务扩大至包括 在香港进行更重大物业投资及发展,本集团拟将该等地块发展为私人住宅物业。授 予雅晋之6564号地块之代价为5,529.7百万港元,乃透过(a)本集团内部资源;(b) 银行贷款;及(c)来自HNAFinanceI之股东贷款之综合方式拨付。授予万玮之6563 号地块之代价为7,440.5百万港元,拟透过本集团内部资源、银行融资及�u或来自 HNAFinanceI之另一项免息无抵押贷款拨付。 �C27�C 於本公司就上述两块土地之近期投标中,本公司回应发出之香港政府通告,其中有 条款要求倘中标须在非常短之期间内作出重大付款。鉴於所涉及金额重大,本公 司寻求其控股股东HNA Finance I之支持,以承担倘本公司中标而出现之任何可能 资金缺口。鉴於本公司自有项目之可持续性及财务独立性之目标,故该等安排拟 一直为临时资金安排。其後,供股所得款项之大部分将用於抵销本公司应付HNA Finance I之 於最後接纳时限未偿还之款项。有关抵销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上文 「抵销」一节。 鉴於本集团资金需求,董事会考虑了本公司可动用之融资选项。鉴於全球利率上升 及资本市场之整体气氛,本公司正考虑透过股权融资筹集资金及发行债券满足董事 会资金需求。在此情形下,供股给予有意参与本公司增长之合资格股东一个如此行 事之机会,而董事认为认购价将鼓励现有股东行使其权利。想增加其股权之合资格 股东可透过在公开市场(视乎供应情况而定)收购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来如此行事,及 �u或申请额外供股股份。这允许决定不行使其於供股项下权利之合资格股东为其经济利益在市场上出售未缴股款供股股份。 因此,董事认为透过供股之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C28�C 所得款项之建议用途 供股乃就为本集团业务发展及扩展以及帮助本公司偿还金融债务提供资金而提呈。 供股之所得款项总额预期约为9,255百万港元(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 数目将无变动)。於扣除相关开支约43百万港元(假设应付建银国际最高包销佣金) 後,未计抵销前之所得款项净额估计约为9,212百万港元(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已 发行股份数目将无变动)。 根据抵销协议,HNA Finance I根据 HNA不可撤销承诺应付之金额(即约6,168百万 港元)将按实际金额抵销截至最後接纳时限本公司欠付HNA Finance I之款项。倘 HNA Finance I须根据包销协议承购更多供股股份,假设其於本公司之最高股权为 已发行股份之75%(即其将进一步认购284,286,597股供股股份),HNA FinanceI根 据供股应付之最高总认购价(故为可予抵销之最高总额)将约为7,328百万港元。 本公司拟将所得款项净额用於下列目的: (i) 最多约7,328百万港元将如上文所述以抵销方式用於抵销HNAFinanceI就HNA 不可撤销承诺下之供股股份及其最大包销责任应付之认购价; (ii)约350百万港元用於改善其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於偿还其部分银行及其他贷 款,包括为雅晋收购事项提供部分资金之计息银行贷款; (iii)约612.8百万港元用於为不时物色的与本集团主营业务有关之未来投资机会拨付 资金;及 (iv)余额约921.2百万港元用作本公司之一般营运资金。 �C29�C 倘上文(i)中动用之款项低於7,328百万港元,款项余额将可用於项目(iii)。 鉴於上文所述,董事认为进行供股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利益。 本公司於过往12个月之融资活动 於紧接本公布日期前12个月,本公司曾进行以下股权融资活动: 估计筹集 所得款项 公布日期 事项 所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拟订用途 实际用途 二零一六年 根据二零一五年一约697.6百万港元 於任何投资机会出现时 尚未动用 八月二十二日 般授权发行新股份 为其拨付资金以及作本 集团一般营运资金 二零一六年 根据二零一六年一约42.5百万港元 於任何投资机会出现时 尚未动用 九月五日 般授权发行新股份 为其拨付资金以及作本 集团一般营运资金 二零一六年 根据二零一六年一约317.5百万港元 於任何投资机会出现时 尚未动用 九月九日 般授权发行新股份 为其拨付资金以及作本 集团一般营运资金 �C30�C 上市规则之涵义 增加法定股本 增加法定股本待(其中包括)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之方式批准後,方 可作实。由於概无股东或其联系人将於增加法定股本中拥有任何权益,故概无股东 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就增加法定股本相关决议案投赞成票。 供股 由於供股将导致已发行股份数目增加超过50%,故供股须(其中包括)由独立股东於 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7.19(6)条,本公司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 人,或倘并无有关控股股东,董事(不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最高行政人 员及其各自之联系人须就供股有关之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於本公布日期,HNA Finance I是 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持有755,862,228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 约66.64%。HNA Finance I及其联系人应放弃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供股之决议 案投赞成票。 此外,本公司控股股东HNAFinanceI是本公司关连人士,而由HNAFinanceI根据 包销协议条款包销未获承购股份构成本公司上市规则项下之一项关连交易。然而, 本公司已就出售并无遵照上市规则第7.21条认购之供股股份作出安排,根据上市规 则第14A.92(2)(b)条,HNAFinanceI包销未获承购股份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 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即范佐浩先生、谢文 彬先生、龙子明先生及李杰之先生,以就供股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及就投票提供推 荐建议。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须经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以就供股之条款及 �C31�C 有关投票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独立董事委员会将於考虑独立财 务顾问之意见後发表其意见。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让股东及�u或独立股东(视乎情况而定)考 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增加法定股本及供股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通函将载有 (其中包括)(i)增加法定股本;(ii)供股及包销协议;(i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供股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发出之推荐意见函件;(iv)独立财务顾问就供股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发出之意见函件;及(v)召开股东 特别大会之通告之进一步详情,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二)或之前寄发 予股东。 待股东及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增加法定股本及供股以及增加法定股本生 效後,本公司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 日(星 期一)或之前向合资格股东寄 发章程文件,而供股章程(惟并非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将向除外股东寄发,仅作参考。 买卖股份及�u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风险警告 供股须待(其中包括)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且并无被终止(请参阅本公布「包销安排- 终止包销协议」一节)後,方告作实。包销协议之条件载於本公布「包销安排-包销 协议之条件」一节。尤其是,供股亦须待(其中包括)以下各项达成後,方告作实: (i) 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供股;及 (ii)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於供股股份买卖首日(预期分别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星期 四)上午九时正及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前批准未缴股 款及缴足之供股股份上市及买卖,且并无撤回或撤销有关批准。 �C32�C 倘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行使其权利终止包销协议,则供股将不会进行。 於本公布日期直至供股所有条件获达成之日(包括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之权利终止 之日)拟购买或出售股份及�u或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至二零 一七年六月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包括首尾两日)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之任何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均须承担供股可能无法成为无条件或未必会进行之风险。 任何拟买卖股份及�u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於买卖股份及 �u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时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其状况或应采取之任何行动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其本身之专业顾问。 释义 除文义另有指明者外,於本公布内,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五年一般授权」指 股东根据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举行之股东周年 大会上通过之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 以发行及配发最多174,933,180股新股份,占本公 司於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之 20% 「二零一六年一般授权」指 股东根据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举行之股东 周年大会上通过之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 权,以发行及配发最多174,933,180股新股份,占 本公司於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数 目之20% 「6563号地块」 指 位於香港九龙启德第1L区2号地盘称为新九龙 内地段第6563号之一幅地块,总地盘面积约为 9,482平方米 �C33�C 「6564号地块」 指 位於香港九龙启德第1L区1号地盘称为新九龙 内地段第6564号之一幅地块,总地盘面积约为 7,318平方米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增加法定股本」 指 建议藉设立额外4,000,000,000股未发行股份之方 式,将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200百万港元(分为 2,000,000,000股股份)增加至600百万港元(分为 6,000,000,000股股份) 「银行贷款」 指 来自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之本金额为2,602百万 港元之计息银行贷款,由本集团提供抵押,到期 日为一年,为雅晋收购事项提供部分资金 「银行贷款协议」 指 其中包括雅 晋( 作 为借方)、本公司(作为担保人) 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 司( 作 为 贷方 )就 银行贷款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之融资协议 「董事局」 指 董事局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任何平日(不包括星期 六,或香港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止任何时 间悬挂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黑色暴雨 警告讯号之日子) 「细则」 指 本公司细则 「中央结算系统」 指 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建银国际」 指 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 �C34�C 「建银国际部分」 指 建银国际可能书面通知本公司建银国际有条件同 意认购或促使认购有关未获承购股份之数目,惟 受供股股份之最高数目即382,352,940股供股股份 及总认购价200百万美元(约等於1,560百万港元) 规限 「通函」 指 将寄发予股东以提 供( 其 中包 括 )增 加法定股本及 供股之详情及载有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 「公司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公司杂项条文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本公司」 指 香港国际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百 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 上市 「完成」 指 供股完成 「一致行动人士」 指 收购守则所界定之一致行动人士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额外申请表格」 指 有意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所用之申请 表格 �C35�C 「除外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之登记地址位於董 事经作出查询後认为,基於有关地方法律之法例 限制或当地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不 向该等股东提呈供股股份实属必要或权宜之地方 之海外股东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政府」 指 香港政府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HNAFinanceI」 指 HNAFinanceICo.,Ltd.,一家於安圭拉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为HNAGroupCo., Ltd.之全资附属 公司 「HNAFinanceI部分」 指 HNAFinanceI同意认购或促使认购之超出建银国 际部分之未获承购股份 「HNA不可撤销承诺」 HNA Finance I於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向本 公司及建银国际作出之不可撤销承诺,详情载於 「HNA不可撤销承诺」一节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四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范佐浩先生、谢文彬先 生、龙子明先生及李杰之先生)组成之独立董事委 员会,拟成立以就供股及包销协议向独立股东提 供推荐建议 「独立财务顾问」 指 本公司经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而将予委任之独立 财务顾问,以就供股及包销协议之条款向独立董 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C36�C 「独立股东」 指 根据上市规则毋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之 任何股东 「最後接纳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 日( 星期二), 即接纳供股股 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後日期,或本公司可能厘定并 书面通知包销商之有关其他日期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 八 日( 星 期二 ),即紧接本公 布刊发前股份於联交所之最後交易日 「最後接纳时限」 指 最後接纳日期下午四时正 「最後终止时限」 指 结算日期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 较後时间或日期下午四时正,即终止包销协议之 最後时间 「上市委员会」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万玮」 指 万玮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万玮收购事项」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之公布所 述,万玮收购6563号地块之土地使用权 「海外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之地址位於香 港境外之股东 「暂定配额通知书」 指 供股之暂定配额通知书 「寄发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 日( 星 期 一)或本公司与包 销商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即寄发章程文件予合 资格股东或寄发供股章程予除外股东(视情况而 定)之日期 �C37�C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供股章程」 指 於寄发日期将就供股以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同意 之形式寄发予合资格股 东( 及 除 外股东仅供参考) 之供股章程 「章程文件」 指 供股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 「合资格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不包括除 外股东) 「记录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 六 日( 星 期五 ),即参考厘定 供股配额之日期 「过户登记处」 指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 楼 「供股」 指 建议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股份获发两(2) 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认购价按章程文件所载及 本公布概述之条款进行供股 「供股股份」 指 根据供股将予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即 2,268,331,806股新股份 「抵销」 指 以本公司结欠HNAFinanceI之尚未偿还金额进行 抵销,其详情载於上文「抵销」一节 「结算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为最後接纳时限後第一 个营业日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 时间或日期,乃作为供股之结算日期 「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C38�C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会上将提 呈决议案以考虑及酌情批准( 其 中包括)增加法定 股本、供股及包销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来自HNA Finance I的本金额为 「股东贷款」 指 2,750百万港元之 免息、无抵押贷款,为雅晋收购事项提供部分资 金,初始到期日为一年,本公司可选择延期另一 年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 指 有关每股供股股份之认购价,即4.08港元 「收购守则」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公司收购、合 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雅晋」 指 雅晋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雅晋收购事项」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及二零一七年 三月十五日之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 月十三日之通函所述,雅晋收购6564号地块之土 地使用权 「包销商」 指 建银国际及HNAFinanceI 「包销协议」 指 本公司与包销商就供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三月二十八日之包销协议 �C39�C 「包销股份」 指 将由包销商於包销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规限下包销 之合共756,607,350股供股股份 「未获承购股份」 指 供股项下未获合资格股东承购之任何供股股份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局命 香港国际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赵权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赵权先生、冯潮泽先生、刘军春先生、赵展鸿先生、刘健辉先生、范宁 先生、蒙永涛先生及黄泰伦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范佐浩先生、谢文彬先生、龙子明先生及李 杰之先生。 公司网站:www.hkicimgroup.com �C40�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1008 贵联控股 0.18 39.69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08218 毅高国际控股 0.17 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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