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在香港以外司法权区派发本公告或会受到法律限制。持有本公告的人士须自行了解并遵守任何该等限制。不遵守任何该等限制或会违反任何有关司法权区的证券法例。
本公告或其任何副本概不得在美国,或在刊发或派发本公告属违法的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内刊
发或派发。境外优先股及境外优先股转换时可发行的H股并未且将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份或其他司法权区之证券法律登记,并且除非获豁免遵守美国证券法及任何适用州份或地方证券法之登记规定或有关交易不受限於美国证券法及任何适用州份或地方证券法之登记规定,境外优先股亦不会於美国境内要约发售或出售。本行无意将本公告所述之任何证券之任何部份於美国登记或於美国进行证券公开发售。
CHINAZHESHANG BANK CO., LTD.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16)
关於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告
兹提述日期为2016年9月1日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之股东通函(「通
函」)和日期分别为2016年8月19日、2016年10月17日及2017年2月7日的本行公
告。除文中另有定义外,本公告所用大写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本 行於2017年3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於 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优先股的批覆》(证监许可[2017]360号),批准本行在境外发行不超过15,000万股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完成发行後的境外优先股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此外,中国证监会亦批准本行境外发行的优先股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可强制转换为普通股,转换後的普通股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董事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有关批覆的要求及本行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仁康
董事长
中国,杭州
2017年3月16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行的执行董事为沈仁康先生、刘晓春先生、张鲁芸女士以及徐仁艳先生;非执行董事为王明德先生、汪一兵女士、沈小军女士、高勤红女士、胡天高先生、楼婷女士及朱玮明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金雪军先生、童本立先生、袁放先生、戴德明先生、廖柏伟先生以及郑金都先生。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并非一家认可机构,并非受限
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及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關於境外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獲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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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
201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