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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在香港以外司法权区派发本公告或会受到法律限制。持有本公告的人士须自行了解并遵守任何
该等限制。不遵守任何该等限制或会违反任何有关司法权区的证券法例。
本公告或其任何副本概不得在美国,或在刊发或派发本公告属违法的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内刊
发或派发。境外优先股及境外优先股转换时可发行的H股并未且将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
(「 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份或其他司法权区之证券法律登记,并且除非获豁免遵守美国证
券法及任何适用州份或地方证券法之登记规定或有关交易不受限於美国证券法及任何适用州份
或地方证券法之登记规定,境外优先股亦不会於美国境内要约发售或出售。本行无意将本公告
所述之任何证券之任何部份於美国登记或於美国进行证券公开发售。
CHINA ZHESHANG BANK CO., LTD.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16)
新发行
2,175,000,000美元5.45%股息率的非累积永续境外优先股
(股份代号:4610)
联席全球协调人
中信证券国际资本市场 海通国际 中国平安证券
(香港)有限公司
招银国际 �蠓� 中金香港证券
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中信证券
国际资本市场 海通国际 (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证券 招银国际
�蠓� 中金香港证券 中国丝路国际
资本有限公司 越秀证券有限公司
农银国际 民银国际 浦银国际 交通银行香港分行
中银国际 建银国际 法国巴黎银行 高盛(亚洲)
有限责任公司
2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证监会」)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拟发行境外优先股的核准,本行
於2017年3月22日就发行2,175,000,000美元5.45%股息率的非累积永续境外优先股
(「 境外优先股」)与联席全球协调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签订了认购协议(「 认购协
议」)。境外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将为人民币100元,将在募集资金全额以美元缴
足後发行,每股境外优先股的总发行价格将为20美元。境外优先股将按记名形式
发行,最小发行和转让金额为200,000美元(或10,000股境外优先股),超过部份为
1,000美元(或50股境外优先股)的整数倍。有关认购协议及境外优先股的进一步
详情,请参阅本行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的公告。除文中另有定义外,本公告所
用大写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行已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提交申请以获得境外优先股的
上市以及交易许可,且该等许可预计将於2017年3月30日或该日前後生效。境外
优先股仅发售给专业投资者,并不适合散户投资者。投资者除非为专业投资者,
否则不应通过一级或二级市场购买境外优先股。境外优先股的发售及销售於部份
司法管辖区受限制,包括但不限於美国、中国、香港、日本、新加坡、台湾和英
国。境外优先股与境外优先股转股时可发行的H股未曾且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登
记。因此,境外优先股与境外优先股转股时可发行的H股不得在美国境内发售或
出售,但已经取得相关豁免或不适用美国证券法登记要求的交易除外。境外优先
股将根据美国证券法下的S规例在美国境外发售。此外,根据《 2015年(或有可转
换工具及互助协会证券)工具产品规管》(经不时修订或取代),本行无意亦不得向
欧洲经济区内的散户出售境外优先股,但并未且不会导致任何人士违反上述规定
的情况除外。
境外优先股的发行已於2017年3月29日完成。境外优先股预期将於2017年3月30日
於香港联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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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发行的境外优先股的总股数为108,750,000股。根据2017年3月29日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约
为人民币149.89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後,境外优先股发行所募集资金将依据适
用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用於补充本行其他一级
资本,提高本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优化资本结构。
承董事会命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仁康
董事长
中国,杭州
2017年3月29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行的执行董事为沈仁康先生、刘晓春先生、张鲁芸女士以及
徐仁艳先生;非执行董事为王明德先生、汪一兵女士、沈小军女士、高勤红女
士、胡天高先生、楼婷女士及朱玮明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金雪军先生、童本
立先生、袁放先生、戴德明先生、廖柏伟先生以及郑金都先生。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并非一家认可机构,并非受限
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及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有關發行境外優先股的正式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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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
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