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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sanDevelopmentCompanyLimited
希慎兴业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014)
关连交易
收购物业
董事会宣布,於2017年3月17日,买方(Jayton及Oretta,同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订立协议,据此:
(i) 按照第一份协议之条款及条件,Jayton同意向DowlingDevelopment 购买及Dowling
Development 同意向Jayton出售销售股份,代价为港币75,000,000元,利希慎置业
保证DowlingDevelopment如期妥善履行其於协议项下之责任;及
(ii) 按照第二份协议之条款及条件,Oretta 同意向利希慎置业购买及利希慎置业同意向
Oretta出售该土地,代价为港币100元。
DowlingDevelopment为利希慎置业之全资附属公司,後者於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中持有
约41.43% 权益,并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DowlingDevelopment
及利希慎置业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协议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收购项目之一项或多项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而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
5%,故收购项目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公告及申报之规定,而获豁免独立股
东批准之规定。
简介
董事会宣布,於2017年3月17日,买方(Jayton及 Oretta,同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订
立协议,据此:
(i) 按照第一份协议之条款及条件,Jayton同意向Dowling Development购买及Dowling
Development同意向Jayton出售销售股份,代价为港币75,000,000元,利希慎置业保
证DowlingDevelopment如期妥善履行其於协议项下之责任;及
(ii) 按照第二份协议之条款及条件,Oretta 同意向利希慎置业购买及利希慎置业同意向
Oretta出售该土地,代价为港币100元。
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第一份协议之主要条款
1. 日期 : 2017年3月17日
2. 订约方 : (a) DowlingDevelopment 作为卖方
(b) 利希慎置业作为 DowlingDevelopment 之担保人
(c) Jayton 作为买方
3. 将予收购之资产 : 销售股份为 SparklingTouch 之全部已发行股本,而该公
司为物业之唯一登记拥有人
4. 物业 : 位於土地注册处登记为内地段第29号地段R分段第5小分
段的土地并称为香港兰芳道9号的所有不分割份数中的6
份之1,连同唯一而独有地持有、使用、占用及享用该香
港兰芳道9号地下的权利。
5. 代价及 : 收购销售股份之代价为港币75,000,000元,须由 Jayton以
付款条件 下列方式以现金支付:
(a) 港币3,000,000元已由Jayton於签署第一份协议时支付
予DowlongDevelopment(「按金」);及
(b) 代价余额须於第一份协议完成时支付。
收购销售股份之代价乃 Dowling Development与 Jayton
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及参照 Sparkling Touch 於2016年12月
31日之未经审核资产净值,及按戴德梁行就物业於2017年
3月10日之估值所编制之估值报告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收购销售股份之代价将由希慎集团以内部资源拨付。
6. 完成 : 2017年3月31日或订约方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
7. 条件 :根据第一份协议完成销售股份之买卖,须待Dowling
Development 於完成交易时概无重大违反其所作出之保证
及 Jayton 完成对 Sparkling Touch 之尽职调查并满意尽
职调查结果後方可作实。
倘上述任何条件未能於第一份协议完成时获达成,则
Jayton可向 Dowling Development 发出书面通知,以 (a)
豁免上述任何条件;(b) 将完成日期延迟至原定完成日期
之後不超过10个营业日之日期;(c) 於切实可行情况下继
续进行完成收购;或 (d) 终止第一份协议,其後任何一方
均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进一步责任(先前违约所产生者除
外),而按金须退还予 Jayton。
第二份协议之主要条款
1. 日期 : 2017年3月17日
2. 订约方 : (a) 利希慎置业作为卖方
(b) Oretta 作为买方
3. 将予收购之资产 : 该土地,即内地段第29号之余段。
4. 代价及 : 收购该土地之代价为港币100元,须於第二份协议完成时由
付款条件 Oretta以现金支付。
收购该土地之代价乃利希慎置业与 Oretta 按戴德梁行就
该土地於2017年3月10日之估值所编制之估值报告经公平
磋商後厘定。
收购该土地之代价将由希慎集团以内部资源拨付。
5. 完成 : 2017年3月31日。
6. 利希慎置业 : 利希慎置业须按照《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物
证明业权 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13A条自费给予该土地的业权,并
按照《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13条证明该土地的业权。
有关SparklingTouch、物业及该土地之资料
SparklingTouch 主要从事物业投资控股,并为物业之唯一登记拥有人。物业为位於土地注
册处登记为内地段第29号地段R分段第5小分段的土地并称为香港兰芳道9号的所有不分割份数中的6份之1,连同唯一而独有地持有、使用、占用及享用该香港兰芳道9号地下的权利。
物业现正出租予独立第三者租客。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的除税前净亏损分别为
港币19,584,084元及港币20,462,291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的除税後净亏损分别为港币19,759,902元及港币20,568,444元。该等净亏损主要反映於两个年度内,每年均录得投资物业估值的公平值亏损21,000,000港元。若不计入该等投资物业估值的公平值亏损,SparklingTouch於两个年度内,除税前後均录得净溢利。
SparklingTouch 於2016年12月31日之未经审核资产净值为港币94,819,183元。
根据 DowlingDevelopment 提供之资料,物业之原收购成本约为港币18,712,200元。根据戴
德梁行所编制之估值报告,物业於2017年3月10日之估值为港币80,000,000元。
该土地包括内地段第29号之余段的土地。该土地现时为空置土地。
根据利希慎置业提供的资料,该土地为利希慎置业於1924年购得的一幅土地的剩余部分。
因此,无法确定该土地原来的应占购置成本。根据戴德梁行编制的估值报告,经考虑该土地的用途及现况後,任何估值预期都会造成各种不明朗因素和具投机性,这种情况不太合理。因此,戴德梁行认为该土地於2017年3月10日不具商业价值。
收购项目之理由
物业投资乃希慎集团其中一项主要业务,收购项目符合希慎集团之核心业务及策略政策。
董事会认为,收购项目对本集团有利,因为物业及该土地位於铜锣湾的优越地段,而收购项目之代价具有竞争力。
协议之条款乃经买卖双方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及参照独立物业估值师就物业及该土地於2017年3月10日之估值所编制之估值报告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收购项目乃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及於希慎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而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希慎集团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利宪彬先生、利乾先生及利子厚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亦为利希慎置业之董事。刘少全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亦为 LeeHysan CompanyLimited (利希慎置业之控股公司)之替任董事。所有彼等人士连同本公司主席利蕴莲女士均为创办人利氏家族之成员,因此已於批准收购项目之本公司董事会会议上就有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上市规则涵义
DowlingDevelopment为利希慎置业之全资附属公司,後者於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中持有约
41.43%权益,并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DowlingDevelopment及利希
慎置业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协议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收购项目之一项或多项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
5%,故收购项目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公告及申报之规定,而获豁免独立股东
批准之规定。
一般资料
希慎集团的主要业务为物业投资、管理及发展,希慎集团於香港拥有具规模的物业组合,其核心业务之一为物业租赁。
DowlingDevelopment及利希慎置业各自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项目」 由买方根据协议收购销售股份及该土地;
「协议」 第一份协议及第二份协议之统称;
「第一份协议」 Dowling Development 作为卖方、利希慎置业作为卖方担保人及
Jayton作为买方,并就 Jayton收购销售股份及其他事项於
2017年3月17日订立之有条件协议;
「第二份协议」 利希慎置业作为卖方及Oretta作为买方就Oretta收购该土地及其
他事项於2017年3月17日订立之协议;
「联系人」 具有上市规则所述之涵义;
「董事会」 董事会;
「关连人士」 具有上市规则所述之涵义;
「戴德梁行」 戴德梁行有限公司,独立物业估值师;
「按金」 具有本公告「第一份协议之主要条款」一节所述之涵义;
「董事」 本公司之董事;
「Dowling Dowling Development Lt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Development」 司,为利希慎置业之全资附属公司;
「港币」 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希慎」或「公司」 希慎兴业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
所主板上市;
「希慎集团」 希慎及其附属公司;
「Jayton」 Jayton Investments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为希慎之全资附属公司;
「利希慎置业」 利希慎置业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土地」 内地段第29号之余段;
「物业」 位於土地注册处登记为内地段第29号地段R分段第5小分段的土
地并称为香港兰芳道9号的所有不分割份数中的6份之1,连同唯
一而独有地持有、使用、占用及享用该香港兰芳道9号地下的权
利;
「买方」 Jayton及 Oretta;
「销售股份」 1(壹)股1美元之普通股,代表 SparklingTouch 之全部已发行及缴
足股本;
「Oretta」 Oretta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希慎之
全资附属公司;
「股东」 本公司股东;
「SparklingTouch」 SparklingTouchInvestmentsLt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亦为物业之唯一登记拥有人;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具有上市规则所述之涵义;及
「%」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主席
利蕴莲
香港,2017年3月17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利蕴莲(主席)、卓百德**、范仁鹤**、刘遵义**、潘仲贤**、HansMichaelJEBSEN*
(杨子信为其替任董事)、刘少全*、利宪彬*(利蕴莲为其替任董事)、利乾*及利子厚*。
* 非执行董事
**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告登载於本公司网站(www.hysan.com.hk)及联交所发放发行人资讯的专用网站(www.hkexnews.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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