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 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 声 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TIANJINJINRANPUBLICUTILITIESCOMPANY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01265)
持续关连交易
补充协议
修订条款
兹提述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 司(「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该
公布」)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之通
函,内容有 关(其中包括 )(1)本公司与津燃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之二零
一六年燃气供应合 同,内容有关津燃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12个月向本公司
供应天然气及(2)本公司与津燃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之二零一七年燃气供
应合 同,内容有关津燃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12个月向本公司供应天然 气。
除本公布另有界定者外,本 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补充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 日,本公司与津燃订立二零一六年燃气供应合同及二
零一七年燃气供应合同之补充协议,以 修 订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三
月十五日期间之天然气单位价格(「价 格」)及支付燃气费用日 期。
根据补充协议,价 格已由每立方米约人民 币2.655元(不含税 )修改为每立方米人民币2.204
元(不含税 ),而 二 零 一 六年燃气供应合同及二零一七年燃气供应合同之燃气费用年度上限
则维持不变。因 此,二零一六年燃气供应合同及二零一七年燃气供应合同项下各自之最高
燃气供应量将予调 整。
根据补充协 议,本公司根据本集团於每月之天然气实际消耗量支付燃气费用日期已由该月
第二十五日修改为第十 日。
除上文所披露者 外,二零一六年燃气供应合同及二零一七年燃气供应合同之所有条款均维
持不 变。
承董事会命
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张天华
中国,天 津,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五位执行董事为张天华先生(主席)、唐 洁 女 士、王文霞 女 士、
张国健先生及侯双江先生,一位非执行董事为李大川先生,另 三 位 独 立 非 执行董事为张英
华 先 生、玉建军先生及郭家利先生。
天津津燃公用
0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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