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
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OZNER WAT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浩泽净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14)
委任独立财务顾问
兹提述浩泽净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之公告,内
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及认购人就认购本公司新股份订立认购协议以及申请清洗豁免
(「该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鼎佩证券有限公司(「鼎佩」)已获董事会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而有关任命已获守则独立董
事委员会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1予以批准及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以(a)就认购事
项、特别授权及清洗豁免向守则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守则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及(b)就认购事
项及特别授权向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委员会及上市规则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鼎佩为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条例」)可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
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条例规管活动的
持牌法团。鼎佩就有关上述事宜的意见函件将载入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的通函
内。
承董事会命
浩泽净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谭济滨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肖述、朱明伟、何军、谭济滨及肖利林;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吴俊平、何
欣及王海桐;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周贯煊、顾久传、陈玉成及刘子祥。
董事愿就本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
知,於本公告所表达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作出,而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陈
述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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