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股份之邀请或要约。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59)
有关涉及认购可换股债券之主要交易
之最新消息
兹提述德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
通函(「通函」)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一日之公布(「二零一六年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认购事项。除文义另有所
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可换股债券已悉数兑换为570
股新目标股份,相当於目标公司经配发及发行570股新目标股份而扩大之股权
95%。兑换可换股债券完成後,目标集团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其业绩、资
产及负债将并入本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综合计算。
诚如二零一六年公布所披露,管理协议及股东协议将於悉数兑换可换股债券後终
止。管理协议订约各方及股东协议订约各方已於悉数兑换可换股债券後分别订立
相关终止契据,以终止管理协议及股东协议。
诚如通函所披露,根据Key Vision贷款协议之条款,倘悉数兑换可换股债券未行
使本金额,目标公司将於兑换後在切实合理情况下尽快采取一切可能必要步骤全
数豁免贷款之未偿还本金额。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目标公司与Key
Vision订立豁免契据,据此,目标公司豁免贷款之未偿还本金额为数
125,191,098.34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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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二零一六年公布所载理由,董事会认为,兑换可换股债券以及终止管理协议
及股东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承董事会命
德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王显硕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王显硕先生及季志雄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崔光球先
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招伟安先生、万国梁先生及黄润权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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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泰新能源集团
0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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