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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MINGHAM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伯明翰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0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伯明翰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 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 日(星
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238号香港诺富特世纪酒店大堂低座3
号宴会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作为一般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重选本公司之退任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3.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
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 过(不 论有否修 订)下 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
议案:
(A)「动议:
(a)在下文(c)段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
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
处理本公司股本之额外股份(「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
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 权(包括附有权利以认购或可
转换为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 券);
(b)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
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终结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
或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以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
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 券);
(c)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所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
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而配发者)及发行之股份总数,
除因:
(i) 供 股(定 义见下文);
(ii) 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现有附有权利以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
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证券之条款行使认
购权或换股权;
(iii)行使任何当时为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职员及╱
或雇员及╱或谘询人及╱或顾问或其他合资格参与任何该等
股份计划或安排或收购股份之人士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购入股
份之权利而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项下之认购权;
或
(iv) 任何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配 发
股份以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
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20%,而
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
早发生之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授予董事之授权。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
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之建
议,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有权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
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本公司适用之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
下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项下任何限
制或责任後,作出彼等视作必需或权宜之权利免除或其他安 排。」
(B) 「动议:
(a)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
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根据适用法例购
回股份;
(b)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获授权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购回
之本公司股份(「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股份总数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相应限制;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
早发生之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授予董事之授权。」
(C) 「动议:
待召开本大会通告(「通告」)所载之第4(A)及4(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
大根据通告所载第4(A)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董 事」)配发、发行及
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股份」)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加入本公司根据本
公司董事按通告所载第4(B)项决议案所获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惟所购
回之有关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有关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总 数10%。」
5. 「动议:
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本公司之建议购股权计划(「购 股权计划」,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本大会主席简签以资 识别)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上市及买卖後, 谨此(i)终止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日采纳之现有购股权计划;及(ii)批 准购股权计划规则并授权本公司董事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及配发及发
行本公司股份,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彼等认为就实行购股权计划所必须及
权宜之一切行动,以及订立一切有关交易及安排。」
承董事会命
伯明翰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赵文清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上环
干诺道中111号
永安中心
12楼1200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其他人士为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投票。
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
类别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
股份於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於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会,
则只接纳排名首位人士之投票(无论亲自或委派代表),而 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就
此而言,排名先後须根据就联名持有股份而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之排名次序厘定。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
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无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
大 会(或 其任何续 会),并於会上表决。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赵文清先生(主席兼行政
总裁)、苏家乐先生、陈玉仪女士、姚震港先生及朱楷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杜恩鸣先生、潘治平先生及梁碧霞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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