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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紅股發行;建議末期股息;退任董事之重選;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之持牌证券商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 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星星地产集团(开曼群岛)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 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持牌证券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 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tar Properties Group (Cayman Islands) Limited 星星地产集 团(开曼群岛 )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60) 建议红股发行; 建议末期股息; 退任董事之重选;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星星地产集团(开曼群岛)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金钟 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6楼603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0至24页内,会上 将考虑包括上述建议之多项事宜。无论阁下能否亲身出席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 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表格,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但无论如何须不迟於相关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 间前48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 於会上投票表决。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C2 ........ ... ............................................................ 预期时间表... 3�C4 ... ... ........................................................... 董事会函件... 5�C12 ... ... ........................................................... 附录一―予以重选董事之详情........................................... 13�C16 附录二―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17�C1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C24 ...................................................... �Ci�C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时 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6楼603室召 开及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0至第24页 「细则」 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之本公司的组 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 指董事会 「红股发行」 指按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现有股份获 发一(1)股红股之基准发行红股之建议 「红股」 指本公司将按红股发行之方式发行的新股份 「公司法」 指开曼群岛法例(第二零一三年修订版)第22章公司法 (一九六一年第三号法律,经综合及修订) 「本公司」 指星星地产集团(开曼群岛)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 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 指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11项决议案,建议授予董 事之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配 发及发行股份 �C1�C 释 义 「最後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中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海外股东」 指於记录日期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地址位於香港境 外之股东 「合资格股东」 指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且有权参与红股发 行之股东 「记录日期」 指二零一七五月九日(星期二),即厘定享有红股发行 权利之日期 「购回授权」 指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12项决议案,建议授予董 事之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购 回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之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本公司股东 「购股权计划」 指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采纳之购股权计 划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之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 守则 「%」 指百分率 �C2�C 预期时间表 以下为建议红股发行有关事件以及现时预期该等事件可能发生日期之概要: 二零一七年 (香港时间)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登记以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之最後时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 为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至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包括首尾两日) 递交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之最後时间 (不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举行时间前四十八小时). ....................................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时正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记录日期.................................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期及时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上午十一时正 公布股东周年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以下事项须待本公布所载红股发行的条件达成後,方会进行 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日期...................................五月二日(星期二) 按除权基准买卖股份之首日........................................五月四日(星期四)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登记以符合资格参与红股发行 之最後时间........................................................五月五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参与 红股发行之权利...................................................五月八日(星期一) 至五月九日(星期二) (包括首尾两日) 厘定参与红股发行之权利之记录日期..............................五月九日(星期二) 恢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五月十日(星期三) 寄发红股股票..............................................五月十九日(星期五)或之前 红股在联交所买卖之首日......................................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上午九时正 �C3�C 预期时间表 附注: (a)本公布所订明的日期或最後时限仅供指示用途,并可由本公司作出修改。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 其後任何有关预期时间表的更改刊发公布或知会股东。 (b)本通函所提述的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当地的时间及日期。 �C4�C 董事会函件 Star Properties Group (Cayman Islands) Limited 星星地产集 团(开曼群岛 )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60)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陈文辉先生(主席) POBox1350,CliftonHouse, 林建国先生 75Fort Street, 张慧璇女士 Grand CaymanKY1-1108, 廖汉威先生 CaymanIslands 非执行董事: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庞锦强先生 香港 严国文先生 夏�U道18号 海富中心1座 独立非执行董事: 12楼1203A室 萧少滔先生 李仲明先生 陈华敏女士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敬启者: 建议红股发行; 建议末期股息; 退任董事之重选;及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1.绪言 本通函旨向股东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下列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建议 详情:(i)退任董事之重选;(ii)有关给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iii)建议末期股 息,及(iv)建议红股发行。 �C5�C 董事会函件 2.宣派末期股息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发出之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年度全年业绩公布,董事会建议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 发末期现金股息每股0.22港元,惟此建议须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通过以及遵照公 司法有关规定,方可作实。有关宣派末期股息建议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普通决议 案第2项提呈。 3.建议红股发行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发出之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年度全年业绩公布及建议发行红利股份公布,本公司已议决建议红股发行, 即按每一(1)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红股之基准向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 合资格股东发行红利股份,惟须经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红股 将藉着将本公司股份溢价账之进账中相等於红股总面值之款额资本化,按面值入账 列作缴足股款。红股发行之条款载列如下。 红股发行的基准 待下文「红股发行的条件」一节所载之条件达成後,红股将予发行并按面值 入账列作缴足股款,发行基准为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现有股份 获发一(1)股红股。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按於本公 布日期现有已发行股份为224,000,000股计算,本公司将发行224,000,000股红 股,即於本公布日期现有已发行股本的100%。红股发行完成後,经红股发行扩 大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将为448,000,000股。根据红股发行,红股将藉着将本公 司股份溢价账中为数2,240,000港元之款额资本化,按面值入账列作缴足股款。 红股一经发行,将於各方面与当时之现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根据红股发行将予发行之红股实际总数,须待记录日期方能确定。 红股发行的条件 完成红股发行须待达成以下条件後,方告作实: (i)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批准红股发行之普通决议案; �C6�C 董事会函件 (ii)上市委员会批准红股上市及买卖;及 (iii)符合开曼群岛适用法例之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如有)以及本公司之公 司组织章程细则,以实行红股发行。 申请上市 本公司已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红股上市及买卖。概无本公司任何部分证 券上市或买卖,亦无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正在或建议寻求批准上市或买卖本公 司任何证券。 海外股东 根据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的最新资料,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 司概无任何海外股东登记於股东名册内。然而,如在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 在本公司的香港股东名册中显示有海外股东,董事会将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6(2)(a)条作出查询,且(倘有必要)就将红股发行扩展至海外股东之适用程 序规定徵求海外法律顾问之法律意见。於作出有关查询後,倘董事会认为,有 关地区法律项下并无法律限制或该地之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并无任何规定, 则该等海外股东将获准参与红股发行。然而,倘作出有关查询後,经计及相关 地区法律项下之法律限制或该地区之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认为排 除海外股东实属必要或合宜,则该等除外海外股东将不获授红股。 於此情况,原将向海外股东发行之红股(如有)将会安排於红股买卖开始後 尽快於市场上出售。任何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於扣除有关费用之後,将根据海 外股东持股情况以港元按比例分派予彼等(如有),有关支票将以邮寄方式送 达,惟邮误风险由彼等承担。惟除非分派予该等人士之金额低於100.00港元, 倘属如此,该等款项将拨归本公司所有。 红股之地位及零碎配额 红股一经发行,将於各方面与当时之现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包括有权收 取其记录日期为配发及发行该等红股当日或之後之股息及其他分派。红股不会 产生任何零碎配额。 �C7�C 董事会函件 对於以整手买卖单位持有股份之股东,预期红股发行将不会造成任何不足 一手的股份。 红股股票 预期红股股票将於红股发行之所有条件达成後,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星期五)或之前以平邮方式邮寄至合资格股东各自於记录日期在本公司股东名 册所示之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如为联名持有,红股股票将邮寄 至於记录日期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的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之地 址。 於红股发行之条件达成後,预期红股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 一)起开始买卖。 建议红股发行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会相信,红股发行一方面将使本集团维持其现金状况以用於未来发 展,另一方面将使股东能在不产生任何重大成本的前提下按比例增加彼等所持 本公司股份数目。 董事会亦相信,即使按除权(或红股发行後)基准之每股股份价格可能按比 例减少,惟红股发行将不会改变股东於本公司的权利或股权比例。仅供说明之 用,按於最後可行日期每股股份收市价2.65港元计算,於红股发行落实後,每 股股份之理论价格预期将减少至1.325港元。 然而,红股发行将增加股东所持之股份数目,并会将本公司股份溢价账之 一部分资本化。尽管可争论红股发行理论上可能会减少各股东於本公司中所持 有之价值,乃由於红股发行涉及交易费用,然而预期交易费用为最低。随着因 红股发行而发行额外数目股份,预期将提升市场上股份之交易量及流通性。 董事会亦曾考虑其他方式以达致上述目的,如股份拆细。鉴於红股发行涉 及的行政程序较简易及将产生的费用相对较低,且能为本集团未来发展保留现 金,董事认为,经考虑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红股发行更适用於达致上述 目的。 �C8�C 董事会函件 此外,红股发行将使股东所持股份数目翻倍,从而使彼等管理其自身投资 组合时享有更大灵活性,如彼等可更便捷地出售部分股份及变现现金回报,以 满足个人股东在良好市况下的财务需求。因此,董事会认为红股发行可潜在改 善股份之交易流动性,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调整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 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根据其购股权计划授出之12,432,000份购股权,该 等赋予其持有人认购股份权利之购股权仍尚未行使。 实施红股发行将导致调整因行使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将予发行之 股份之认购价及�u或数目。鉴於红股的实际数目须待记录日期方能确定,本公 司将就调整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作出进一步公布,并就根据该等购股 权各自适用之条款及条件拟作出之调整通知该等购股权各自之持有人。 4.董事之重选及辞任 根据细则第108条,张慧璇女士、庞锦强先生�p萧少滔先生�p李仲明先生及陈 华敏女士将於股东周年大会退任,并符合资格重选连任,而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 选连任。 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的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5.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一般授权之目的旨在於需要时让董事额外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为授予董事新 一般授权,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批准(其中包括)发行授权 及购回授权: (i)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新股份,惟不得超过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 呈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及 (ii)以购回股份,惟不得超过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C9�C 董事会函件 此外,亦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独立普通决议案,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 (倘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购回之股份加入发行授权。 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224,000,000股股份。因此,悉数行使发行授权 将会导致本公司发行最多44,800,000股新股份(假设於最後可行日期後至相关决议案 於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 董事现无意行使一般授权,发行及购回本公司之股份。载有购回授权资料之说 明函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二。此说明函件载有合理所需之资料,以便股东於股东周年 大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本公司购回其股份之决议案时,作出明智决定。 6.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於以下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a)为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 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包括首尾 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事宜。为 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表决,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必须不迟於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 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b)为确定符合资格享有末期股息之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 (星期一)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事宜。为符合资格享有红股,所 有股份过户文件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 送达上述地址之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办理 登记手续;及 (c)为确定符合资格享有红股之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 一)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事宜。为符合资格享有红股,所有股 份过户文件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 上述地址之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办理登记 手续。 �C10�C 董事会函件 7.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夏�U道 18号海富中心一期6楼603室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0至24页, 会上将考虑及酌情通过本通函所载之决议案。 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22楼,惟无论如何须不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填妥 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届时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於所有股东大会上必须以投票方式表决,惟纯为程序或行政事 宜除外。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所有提呈之决议案。截至最後可 行日期,本公司经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悉,概无任何股东须对任何提呈决议案放弃表 决权。投票表决之结果将於上述大会日期刊载於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 8.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内容,旨在提供有关本集团的资料。董事愿就本 通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 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且 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令本通函中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任何内容产生误导。 9.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本通函所述红股发行�p重选董事�p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建议符 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在股东周 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 敬请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一(予以重选董事之详情)及附录二(购回授权的说 明函件)所载之其他资料。 �C11�C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应以英文文本为准,中文文本仅供解释之用。 承董事会命 星星地产集团(开曼群岛)有限公司 主席 陈文辉 �C12�C 附录一 予以重选董事之详情 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事详情载列如下,根据上市规则,该等详情 须作出披露: (1)张慧璇女士―执行董事 张慧璇女士,41岁,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起担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及公司 秘书。张女士亦为执行委员会兼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专注於负责业务风险。张女 士主要负责本集团的财务管理、公司秘书事宜、内部监控相关事宜及行政。张女士 分别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起及自二零一四年十月起一直出任本集团成员公司之公司 秘书及星星地产(香港)有限公司的财务及企业规划董事总经理。张女士拥有逾17年 财务及受规管活动经验。张女士现时为持有证监会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法定代表。张女士於 二零一四年一月获选为英国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会员,并获接纳为香港特许秘 书公会会员。张女士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毕业於香港浸会大学,取得工商管理荣誉 学士(金融)学位,并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取得香港理工大学企业管治硕士学位。 张女士已就其获委任为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合约自二零一六年七 月十三日起生效,初步任期为三年。张女士有权收取每年900,000港元的董事酬金, 及可获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参考其工作职责及现行市况作出建议,并根据其表 现而厘定之酌情花红。 於最後可行日期,张女士拥有可让其认购2,240,000股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定义 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2)庞锦强先生―非执行董事 庞锦强先生,55岁,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起担任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庞 先生亦为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专注於负责合规之相关事宜。庞先生现时为一间於 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以及香港及澳门的综合室内装潢工程承包商承达集团有限公 司(股份代号:1568)的执行董事。庞先生於一九八九年六月於英国泰晤士理工学院 取得建筑测量理学士学位、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毕业於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物 业投资理学硕士学位、於一九九五年九月毕业於英国沃尔沃汉普敦大学,取得法学 学士学位、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毕业於香港大学,取得城市规划理学硕士学位及於 二零零八年十月毕业於香港理工大学,取得企业管治硕士学位。庞先生分别自二零 零零年七月起、自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起、自二零零一年一月起、自二零零六年一月 起、自二零一二年十月起及自二零零七年一月起一直为香港设施管理学会会员、香 �C13�C 附录一 予以重选董事之详情 港测量师学会会员、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会员、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会员及香 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员以及英国皇家城市规划学会成员。庞先生於二零一四年二月注 册为英国特许屋宇工程师学会特许建筑工程师。 庞先生已就其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合约自二零一六年 七月十三日起生效,初步任期为三年。庞先生有权收取每年100,000港元的董事袍 金,及可获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参考其工作职责及现行市况作出建议,并根据 其表现而厘定之酌情花红。 於最後可行日期,庞先生拥有可让其认购224,000股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定义 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3)萧少滔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萧少滔先生,53岁,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担任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萧先生为薪酬委员会主席兼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萧先生有逾13年企 业财务的经验及彼自二零一六年二月起担任首控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董事。萧先生 於一九九零年十二月毕业於香港中文大学,并取得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彼於一九九 二年七月取得法国巴黎HEC Paris School of Managemen(tEcole des Hautes Etudes Commerciales)的文凭证书。自二零一六年十月起,萧先生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 牌进行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萧先生已就其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合约自二零一 六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初步任期为三年。萧先生有权收取每年100,000港元的董事 袍金,及可获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参考其工作职责及现行市况作出建议,并根 据其表现而厘定之酌情花红。 於最後可行日期,萧先生拥有可让其认购224,000股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定义 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4)李仲明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仲明先生,52岁,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担任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李先生为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专注於负责行业风 险。李先生拥有专业的建筑业经验。李先生自二零一零年九月起一为一间建筑公司 梁黄顾建筑师(香港)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董事。李先生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毕业於香 港大学,并取得文学士(建筑学)学位,其後於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取得建筑学士学 �C14�C 附录一 予以重选董事之详情 位。李先生亦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取得香港大学的理硕士(保育)学位。彼自一九九 二年十二月起一直为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并自一九九三年七月起为香港建筑师注 册管理局的注册建筑师。彼亦为屋宇署之认可人士(建筑师名单)。 李先生已就其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合约自二零一 六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初步任期为三年。李先生有权收取每年100,000港元的董事 袍金,及可获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参考其工作职责及现行市况作出建议,并根 据其表现而厘定之酌情花红。 於最後可行日期,李先生拥有可让其认购224,000股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定义 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5)陈华敏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华敏女士,48岁,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担任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陈女士为审核委员会主席兼薪酬委员会成员。陈女士拥有逾21年私募股权、企 业财务及财务顾问经验。陈女士於一九九三年八月取得美国伯米吉明尼苏达州大学 的理学士学位,并於二零零零年二月透过遥距学习取得澳洲Curt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的会计硕士学位。陈女士分别自二零零五年七月起及自二零零五年四月 起一直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及澳洲会计师公会的注册执业会计师。自二零一一年 十一月起,彼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进行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 活动的负责人员及持牌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代表。自二零一四 年六月起,陈女士一直为一间於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代号:1819)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女士已就其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合约自二零一 六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初步任期为三年。陈女士有权收取每年100,000港元的董事 袍金,及可获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参考其工作职责及现行市况作出建议,并根 据其表现而厘定之酌情花红。 於最後可行日期,陈女士拥有可让其认购224,000股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定义 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可行日期,以上董事概无於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C15�C 附录一 予以重选董事之详情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可行日期,以上董事概无於过去三年於香港或海外 其他上市公众公司中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可行日期,以上董事概无於本集团担任任何其他职 务。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可行日期,以上董事与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层、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事宜需提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有关以上董事的 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C16�C 附录二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以下乃根据上市规则须寄发予股东有关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股本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包括224,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 元的股份。待有关授出建议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後,以及基於最後可行日期後 及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再无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将可於截至(i)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ii)任何适用法律或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或(iii)於股东大会上以股东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之日(以 最早发生者为准)止期间内,购回最多22,4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的10%)。 购回授权之理由 虽然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但彼等相信倘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9项 普通决议案获通过,授予彼等之是项授权所提供之灵活性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联 交所之买卖状况近年时有波动,倘日後股份以低於本身价值之价格买卖,而本公司 可购回股份,则可提高全面摊薄每股资产净值及�u或每股盈利(视情况而定),对仍 保留投资於本公司之股东有利,而董事仅在相信进行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之情 况下,方会进行购回。 购回股份之资金来源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开曼群岛适 用法律可合法用作购回之可动用流动现金或营运资金。该等资金包括但不限於本公 司可供分派之溢利。 本公司不得在联交所以现金以外的代价购回股份,亦必须按联交所交易规则不 时订定的结算方式购回股份。 由於全面行使购回授权或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负债资本状况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故董事预期仅会在相信行使该授权不会带来有关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下,方 会行使该授权。 �C17�C 附录二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会根据上市规则、开曼群岛法律以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 纲及细则所载之规例,按照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购回。 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董事或任何彼等之紧密联系人目前概无意 在股东授出购回授权後,行使该授权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并无接获任何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通知,表示目前有意在股东授出购回 授权後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彼等所持任何股份。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购回股份导致一位股东在本公司之投票权所占权益比例增加,就收购守则而 言,该项增加将作为一项收购处理。因此,任何一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股东将视 乎股东权益之增加程度而获得或巩固其於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遵照收购守则第26 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於最後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及所信,本公司主席�p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陈文 辉先生通过本公司主要股东Star Properties Holdings (BVI) Limited,持有154,336,000股 股份之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8.90%。 倘董事全面行使根据购回授权将予授出之可购回股份之权力,并假设於最後可 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期间不再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则Star Properties Holdings (BVI) Limited持有之股份权益将增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6.56%。预期有关股份权 益增加不会引致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惟董事目前无意全面 行使根据购回授权将予授出之可购回股份之权力。董事目前并不知悉因根据购回授 权进行任何购回将导致收购守则所述之任何後果。 �C18�C 附录二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倘购回将导致公众人士持有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少於25%(或联交所厘定的有关 或指定最低百分比),则上市规则禁止本公司於联交所购回其股份。董事不会行使 购回授权,致令公众人士将持有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少於指定的最低百分比。 本公司购回之股份 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在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购回任何股份。 市价 於本公司上市日期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计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止过往月份 中,股份按月计於联交所录得的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月份 最高成交价 最低成交价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 七月(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 3.45 1.72 八月 3.15 1.86 九月 2.32 1.80 十月 2.09 1.84 十一月 1.94 1.80 十二月 1.98 1.83 二零一七年 一月 2.26 1.87 二月 2.25 2.04 三月(截自最後可行日期) 2.78 2.40 �C19�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Star Properties Group (Cayman Islands) Limited 星星地产集 团(开曼群岛 )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60) 兹通告星星地产集团(开曼群岛)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 十七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夏�U道18号海富中心一期6楼603室召开股东 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p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22港元。 3.重新选举张慧璇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4.重新选举庞锦强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5.重新选举萧少滔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6.重新选举李仲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7.重新选举陈华敏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8.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9.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将予提呈之决议案(不论是否经修订)为本 公司普通决议案: 10.「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批准红股(定义如下)上市 及买卖後: (A)将本公司股份溢价账中按面值缴足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 新股份所需的进账额拨充资本并按相关方式动用;该等股份将以入账 �C20�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列作缴足方式按合资格股东(定义见通函)当时所持之每一股现有股份 获发一股新股份(「红股」)之基准向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 (「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发行、配发及分派; 及授权董事配发、发行及分派该等红股; (B)倘若在记录日期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有任何股份持有人之地址 乃位於香港以外地区(「海外股东」),而董事在作出有关查询後,认为 不向此等海外股东分派红股乃属必须或适宜,则不向此等海外股东 (「不合资格股东」)发行红股,惟须汇集此等红股并於红股开始买卖後 尽快在可行情况下在市场上出售。任何因出售此等红股所得之款项净 额(於扣除有关开支後)若为100.00港元或以上,应向有关不合资格股 东(如有)按彼等各自所持股权比例以港元分派,并向彼等寄发有关汇 款,邮误风险概由收件人承担,除非向任何此等人士分派之有关金额 乃少於100.00港元,在此情况下,有关金额将由本公司保留,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 (C)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将予发行、配发及分派之红股,在本公司组织章 程大纲及公司细则及开曼群岛相关法例之规限下,应於各方面与记录 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份及未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惟彼等不符合资 格享有本决议案所述之红股发行;及 (D)授权董事全权酌情就配发及发行红股作出及办理一切所需及权宜之行 动及事务,包括(但不限於)厘定须自本公司股份溢价账内拨出并予以 资本化的金额,以及厘定将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所述之方式予以发 行、配发及分派之红股的数目。」 11.「动议: (A)在下文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 中之额外股份,并订立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此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 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21�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第(A)段之授权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订立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或 其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 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董事根据上文本决议案(A)段及(B)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 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之股份数目(不包括根 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因本公司采纳任何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 权获行使或因行使根据本公司附有认购权之任何认股权证而发行之股 份或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发行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 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授 出之授权时。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 股份持有人当日之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根据任 何有关司法权区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律限制或 责任或规定,而作出其认为必须或适当之例外或其他安排。」 12.「动议: (A)受下文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 �C22�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 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以及董事行使 本公司所有权力购回有关股份时必须依据并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 (B)上文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须加上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 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按其厘定之价格,促使本公司购回其股份; (C)本公司根据上文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在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意有条件 或无条件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时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授 出之授权时。」 13.「动议待上文第11项及第12项决议案通过後(无论有否经修订),扩大上文 第12项决议案所述之一般授权,方法为於本公司董事根据上述一般授权可 能配发或同意配发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内,加入本公司根据上文第11项 决议案所述之一般授权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於 通过本决议案之日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C23�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为及代表董事会 星星地产集团(开曼群岛)有限公司 主席 陈文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四位执行董事陈文辉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林建国先生、张慧璇女士及 廖汉威先生;两位非执行董事庞锦强先生及严国文先生;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萧少滔先生、李仲明先 生及陈华敏女士。 附注�U 1.为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 一)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 办理任何股份过户事宜。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表决,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必须不 迟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2.为确定符合资格享有红股之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七年五月 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事宜。 为符合资格享有红股,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 十分送达上述地址之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以办理登记手续。 3.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 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代表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代 表以代表其出席相同大会。代表毋须为股东。 4.如属联名股份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有关人士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於会上投票,犹如 彼为该等股份之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若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惟有 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的出席会议联名持有人,方可就该等股份投票。 5.指定格式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倘有),或经认证的该等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 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 楼,方为有效。 6.倘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於会议当天上午九时正後及上述会议时间前任何 时间生效,则会议将押後举行。本公司将尽快在本公司网站www.starproperties.com.hk登载公布, 以知会股东有关重新安排会议之举行日期、时间及地点。 7.有关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退任董事的详情,请参阅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的本公司 通函。 �C24�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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