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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tarPropertiesGroup(CaymanIslands)Limited 星星地产集团 (开曼群 岛)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6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星星地产集团(开曼群岛)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夏�U道18号海富中心一期6楼603室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p 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22港仙。 3. 重新选举张慧璇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4. 重新选举庞锦强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5. 重新选举萧少滔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6. 重新选举李仲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7. 重新选举陈华敏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8. 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9.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将予提呈之决议案(不论是否经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10.「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批准红股(定义如下)上市及买卖後: (A)将本公司股份溢价账中按面值缴足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新股份所需的进 账额拨充资本并按相关方式动用;该等股份将以入账列作缴足方式按合资格股东(定义见通函)当时所持之每一股现有股份获发一股新股份(「红股」)之基准向於二零一 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发行、配发及分派;及授权董事配发、发行及分派该等红股; (B)倘若在记录日期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有任何股份持有人之地址乃位於香港以外 地区(「海外股东」),而董事在作出有关查询後,认为不向此等海外股东分派红股乃属必须或适宜,则不向此等海外股东(「不合资格股东」)发行红股,惟须汇集此等红股并於红股开始买卖後尽快在可行情况下在市场上出售。任何因出售此等红股所得之款项净额(於扣除有关开支後)若为100.00港元或以上,应向有关不合资格股东(如有)按彼等各自所持股权比例以港元分派,并向彼等寄发有关汇款,邮误风险概由收件人承担,除非向任何此等人士分派之有关金额乃少於100.00港元,在此情况下,有关金额将由本公司保留,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C)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将予发行、配发及分派之红股,在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 则及开曼群岛相关法例之规限下,应於各方面与记录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份及未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惟彼等不符合资格享有本决议案所述之红股发行;及 (D)授权董事全权酌情就配发及发行红股作出及办理一切所需及权宜之行动及事务,包括 (但不限於)厘定须自本公司股份溢价账内拨出并予以资本化的金额,以及厘定将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所述之方式予以发行、配发及分派之红股的数目。」 11.「动议: (A)在下文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 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订立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此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第(A)段之授权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订立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或其结束後行使 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董事根据上文本决议案(A)段及(B)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 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之股份数目(不包括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因本公司采纳任何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因行使根据本公司附有认购权之任何认股权证而发行之股份或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发行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时。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当日之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根据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规定,而作出其认为必须或适当之例外或其他安排。」 12.「动议: (A)受下文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 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以及董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购回有关股份时必须依据并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 (B)上文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须加上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於 有关期间按其厘定之价格,促使本公司购回其股份; (C)本公司根据上文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在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购回 之本公司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时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时。」 13.「动议待上文第11项及第12项决议案通过後(无论有否经修订),扩大上文第11项决议 案所述之一般授权,方法为於本公司董事根据上述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同意配发之本公司 股本面值总额内,加入本公司根据上文第12项决议案所述之一般授权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 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之日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为及代表董事会 星星地产集团(开曼群岛)有限公司 主席 陈文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四位执行董事陈文辉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林建国先生、张慧璇女士及廖汉威先生;两位非执行董事庞锦强先生及严国文先生;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萧少滔先生、李仲明先生及陈华敏女士。 附注�U 1. 为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星 期一)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事宜。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表决,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2. 为确定符合资格享有红股之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七年五 月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事宜。为符合资格享有红股,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上述地址之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以办理登记手续。 3. 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 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代表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代表以代表其出席相同大会。代表毋须为股东。 4. 如属联名股份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有关人士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於会上投票,犹 如彼为该等股份之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若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惟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的出席会议联名持有人,方可就该等股份投票。 5. 指定格式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倘有),或 经认证的 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6. 倘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於会议当天上午九时正後及上述会议时间前任 何时间生效,则会议将押後举行。本公司将尽快在本公司网站 www.starproperties.com.hk 登载 公布,以知会股东有关重新安排会议之举行日期、时间及地点。 7. 有关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退任董事的详情,请参阅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的本公 司通函。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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