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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周年大會通告及有關重選董事及一般性授權回購股份及發行股份之建議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恒隆地产有限公司 HANGLUNGPROPERTIES LIMITED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0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订於2017年4月27日(星期四)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金 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大堂低座港丽大礼堂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大会」),目的为讨论 下列事项: 1. 省览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已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局与核数师报告。 2. 宣布派发末期股息。 3. 重选董事及授权董事局厘定董事袍金。 4. 重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厘定核数师酬金。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 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回购本公司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於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联交所根据公司股份回购守则所承认之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可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将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此项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 发行股份总数10%(惟须根据下文(d)段作出相应调整),而上文之批准亦须受此限 制; �C1�C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时起至下列三者中之较早日期止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按规定须召开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或 (iii)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案所赋予之权力;及 (d) 如在此决议案通过後,本公司更改其股本,将其股份转换为更大或更小数目的股 份,则根据上文(b)段所指本公司的股份数目限额将乘以下列分数而予以调整: A�uB,当中A为紧随有关更改後,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及B为紧接有关更改 前,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上述调整将於有关股份更改生效时同时生效。」6.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公司条例第141条,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 有关期间(定义见大会通告(「本通告」)中第5(c)项决议案)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 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及配发、发行或授予可转换本公司 股份之可换股证券,或股份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认购任何该等股份或该 等可换股证券,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引致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股 份期权;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董事可於有关期间内配发、发行或授予可转换本公 司股份之可换股证券,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届满後始行使该项权力 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股份期权; (c) 本公司董事可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在有条件或无条件情况下同意配发(不 论是否根据一项股份期权而配发 者 )之 本公司股份总数(惟按照(i)供 股( 定 义见下 文);(ii)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之条款,或可转换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 券而行使之认购权或换股权;(iii)当时已采纳之任何股份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 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认购权;或(iv)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任何以本公司股份 代替股息形式或类似安排而配发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之股份除外)将不得超过以下 各项之总和:(aa)於此项决议案通过日期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惟须根据 �C2�C 下文(e)段作出相应调整);及(bb)如董事根据本公司股东之另一项普通决议案(即 本通告中第7项决议案)所授权,於此项决议案通过後所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惟 该股份总数最多为於此项决议案通过日期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惟须根据 下文(e)段作出相应调整)),而上文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供股」指由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之本 公司股份持有人(或如适用,有权获配售本公司其他证券的持有人)或其中任何类 别之股份持有人,根据彼等当时所持有该等股份(或如适用,该等其他证券)或其 中任何类别之股份,按比例发出配售股份或其他证券之权利以认购本公司股份之 建议(惟须受本公司董事就零碎股份,或因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 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责任所限,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及 (e) 如在此决议案通过後,本公司更改其股本,将其股份转换为更大或更小数目的股 份,则根据上文(c)段中第(aa)及(bb)段所指本公司的股份数目限额将乘以下列分 数而予以调整: A�uB,当中A为紧随有关更改後,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及B为紧接有关更改 前,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上述调整将於有关股份更改生效时同时生效。」7. 「动议授权本公司董事行使依照本通告中第6项决议案之(a)段所赋予之权力,用於该决 议案之(c)段中第(bb)段内有关本公司股份之事项。」 承董事局命 公司秘书 蔡碧林 香港,2017年3月23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 德辅道中4号 28楼 �C3�C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於以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时代为投票;代表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所有代表委任书须於召开大会前或其任何续会指定时间前不少於48小时送抵本公司注册办事 处,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4号28楼,方为有效。 3. 本公司将於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至2017年4月27日(星期四)(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欲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2017年4 月25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前送交本公司之股票过户及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办理过户手续。 4. 本公司将於2017年5月5日(星期五)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欲享有建议之末期股息(须 待股东於大会上批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2017年5月4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 前送交本公司之股票过户及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楼)办理过户手续。 5.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股东於股东大会上的任何表决必须 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於大会上,大会主席将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第74条行使其权 力,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本通告所载之各项决议案。於投票表决时,每位亲身出席(或如股东为公司则其公司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之股东每持有一股股份将拥有一票。 6. 有关本通告所载之第1、2、3及4项事项,将於大会上考虑并酌情通过各事项为普通决议案。 7. 有关本通告所载之第3项事项,其中包括重选本公司董事,将於大会上个别考虑并酌情通过为 普通决议案: (a) 重选袁伟良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b) 重选陈嘉正博士为本公司董事。 (c) 重选张信刚教授为本公司董事。 (d) 重选陈文博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8. 投票结果将於大会当日在本公司网页www.hanglung.com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之网页 www.hkexnews.hk公布。 9. 大会拟处理之各事项详情,已载於本通告之「大会议事」内。 10.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董事局包括以下董事: 执行董事:陈启宗先生、陈南禄先生、何孝昌先生及陈文博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夏佳理先生、何潮辉先生、袁伟良先生、陈嘉正博士、张信刚教授及 冯婉眉女士 �C4�C 大会议事 第1项决议案-接纳已审核财务报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已审核财务报表连同董事局报告及核数师报告,载於2016 年报内。 财务报表已由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由审核委员会审阅。 第2项决议案-宣布派发末期股息 董事局建议派发末期股息每股本公司股份港币5角8仙。待股东於大会上批准後,有关股息 将约於2017年5月18日派发予於2017年5月5日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东。 本公司将於2017年5月5日(星期五)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欲享有建议之末期股 息,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2017年5月4日(星期 四 )下 午4时30分前送交本公司 股票过户及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M楼)办理过户手续。 第3项决议案-重选董事及厘定董事袍金 重选董事 陈文博先生於2016年11月19日获委任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故遵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第94条规定将於大会上告退,惟愿参与候选连任。 遵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103及104条规定,袁伟良先生、陈嘉正博士及张信刚教授将於 大会上轮值告退,惟彼等愿参与候选连任。 董事局相信以上董事之资历及相关之专才将继续为董事局提供丰富之商务经验,故提议股 东投票赞成彼等重选之决议案。该等董事之详情载於本通告附录一内。 厘定董事袍金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向董事局建议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董事袍金。 �C5�C 第4项决议案-重聘核数师及厘定核数师酬金 审核委员会已向董事局建议重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结束。 股东需於大会上批准授权董事厘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核数师酬金。 第5项决议案-回购股份之授权 於2016年4月28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已通过普通决议案,给予董事一般性授 权以回购本公司股份。除非在大会上重新授权董事,否则该一般性授权将在大会结束时失 效。按此,股东需於大会上批准给予董事一般性授权以回购本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有关说明函件载於本通告之附录二内。此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 最佳利益,故建议各股东投票赞成此决议案。 第6项及第7项决议案-发行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於2016年4月28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已通过普通决议案,给予董事一般性授 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在该等授权下并无发行任何本公司股份,除非 在大会上重新授权董事,否则该等授权将在大会结束时失效。按此,股东需於大会上批准 给予董事一般性授权: (i) 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於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额外本公司股份 (如於大会後本公司股份有任何分拆或合并,则需予以调整);及 (ii) 扩大可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份之授权,将回购股份(於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10%为上 限(如 於大会後本公司股份有任何分拆或合并,则需予以调整 ))加於 20%之授权。 除根据本公司之股份期权计划在行使期权时发行本公司新股份外,董事目前并无计划发行 本公司任何新股份。此等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故建议各股东投票赞成此 等决议案。 �C6�C 附录一 董事详情 以下为建议於大会上遴选之四名董事详情: (1) 袁伟良先生现年66岁,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袁先生於1978年加盟恒隆,1986 年出任本公司之执行董事,1992年获委任为本公司及其上市控股公司恒隆集团有限公 司(「恒隆集团」)之董事总经理,直至2010年7月退休。彼於2011年3月出任本公司之 非执行董事,并於2014年11月调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袁先生毕业於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为英格兰及威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除上文所披露外,袁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职务。彼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於2017年3月15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接获袁先生知会,有关袁先生於本公 司及其相联法团之证券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权益 而言,彼持有根据本公司股份期权计划之股份期权权益,可认购本公司24,320,000股 股份。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支付予袁先生之酬金款额载列於截至2016年12 月31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附注7(a() 本公司2016年报第161页)内,该酬金乃按照其职 责及责任而厘定(即作为服务於本公司之董事局)。袁先生并无与本公司订立任何服务 合约,惟彼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 及参与候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外,并无本公司股东需要知悉有关袁先生之任何其他事项,及并无任何 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而需披露之资料。 (2) 陈嘉正博士现年67岁,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陈博士於2014 年10月加入董事局为非执行董事,并於2015年12月调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博士现为奥雅纳集团总公司之信托董事局主席,该公司为全球顶尖的跨界别工程顾 问公司之一。彼曾任奥雅纳集团总公司副主席,并於2014年10月退休。陈博士为土木 及岩土工程专家,在工程专业方面拥有逾40年的丰富经验,凭藉他的卓越领导才能, 成功带领团队在亚洲多个城市设计并打造许多获嘉许的地标性建设项目及重大基建计 划。彼为香港工程师学会前会长及金奖章获得者,亦为香港绿色建筑议会创会主席、 香港科技大学荣誉院士、香港工程科学院院士及院长,以及英国皇家工程院院士。陈 博士在剑桥大学取得土壤力学博士学位。彼於2006年获委任为太平绅士,并於2012年 获授�焱�紫荆星章。 �C7�C 除上文所披露外,陈博士於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职务。彼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於2017年3月15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接获陈博士知会,彼於本公司及 其相联法团之证券中拥有任何根据证券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权益。截至2016年12月 31日止年度,支付予陈博士之酬金款额载列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财务报 表附注7(a() 本公司2016年报第161页)内,该酬金乃按照其职责及责任而厘定(即作为 服务於本公司之董事局及审核委员会)。陈博士并无与本公司订立任何服务合约,惟彼 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参与候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外,并无本公司股东需要知悉有关陈博士之任何其他事项,及并无任何 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而需披露之资料。 (3) 张信刚教授现年76岁,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和提名及薪酬委员会 之成员。张教授於2015年4月加入董事局。 张教授於2006年及2008年至2015年间分别获任北京大学名誉教授及叶氏鲁迅讲座教 授,於2007年获任清华大学名誉教授。彼於1996年至2007年间担任香港城市大学校 长及大学讲座教授。此前,张教授於1994年至1996年间任美国匹兹堡大学工程学院院 长;於1990年至1994年间任香港科技大学工程学院创院院长;及於1985年至1990年 间任美国南加州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系主任。彼曾在北美洲数间主要大学任教,亦曾 在美国学术团体及政府谘询机构担任职务,於1988至1989年年度担任美国生物医学工 程学会会长。在香港,张教授於2000年至2003年间担任文化委员会主席;於2000年 至2004年间任创新科技顾问委员会委员,并於1999年至2005年间任司法人员推荐委 员会委员。彼为英国皇家工程学院外籍院士及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并获颁授法国国 家荣誉军团骑士�煺录把�术棕榈司令�煺隆U沤淌陟�1962年获国立台湾大学土木工程 理学士学位、於1964年获美国史丹福大学结构工程理学硕士学位,以及於1969年获美 国西北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哲学博士学位。彼现为光�笫�油(控股)有限公司及香港电讯 信托与香港电讯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张教授曾出任汉国置业有限公司之独立 非执行董事。彼於1999年获委任为太平绅士,并於2002年获授�旖鹱暇P钦隆� 除上文所披露外,张教授於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职务。彼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C8�C 於2017年3月15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接获张教授知会,彼於本公司及 其相联法团之证券中拥有任何根据证券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权益。截至2016年12月 31日止年度,支付予张教授之酬金款额载列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财务报 表附注7(a() 本公司2016年报第161页)内,该酬金乃按照其职责及责任而厘定(即作为 服务於本公司之董事局、审核委员会和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张教授并无与本公司订立 任何服务合约,惟彼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参与候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外,并无本公司股东需要知悉有关张教授之任何其他事项,及并无任何 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而需披露之资料。 (4) 陈文博先生现年34岁,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陈先生於2016年11月19日获委任为本 公司及其上市控股公司恒隆集团之董事局成员。彼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 陈先生於2010年加盟本集团,负责上海的租务及管理。彼现时主要负责项目部门,包 括项目发展、项目建设、成本及监控和资产保证及优化部,以及本集团其他的不同计 划。加盟本集团前,陈先生从事金融、审计及风险管理范筹之工作。彼持有美国西北 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与香港科技大学联合颁授的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美国南 加州大学国际关系文学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外,陈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职务。陈 先生为陈启宗先生(本公司及恒隆集团之董事长)之儿子、陈谭庆芬女士(信托基金(本 公司及恒隆集团之主要股东)(「该信托」)之创办人)之孙儿及为该信托一个酌情受益人 类别之成员。恒隆集团之非执行董事陈乐宗先生(陈启宗先生之胞弟)及陈仰宗先生(陈启宗先生之堂弟),分别为陈先生之叔父及堂叔父。除上文所披露外,陈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於2017年3月15日(最 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接获陈先生知会,有关陈先生於本 公司及其相联法团之证券中拥有根据证券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权益而言,由於彼为 该信托一个酌情受益人类别之成员而被视为持有本公司2,507,987,340股及恒隆集团 498,428,580股(由该信托持有)之权益,彼亦持有根据本公司股份期权计划之股份期权 权益,可认购本公司350,000股股份。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支付予陈先生之 董事酬金款额载列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附注7(a() 本公司2016年 报第161页)内,该酬金乃按照其责任及问责之范围(即作为服务於本公司之董事局), �C9�C 及其个人表现,经考虑本集团之表现及盈利、市场惯例及现行之业务条件而厘定。陈 先生之委任并无固定任期,惟彼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於本公司股东 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参与候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外,并无本公司股东需要知悉有关陈先生之任何其他事项,及并无任何 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而需披露之资料。 �C10�C 附录二 有关股份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之说明函件为根据上市规则必须就拟於2017年4月27日举行之大会上建议有关回购本 公司股份之一般性授权而寄予股东,并根据公司条例第239条规定而构成之备忘录: 股本-已发行股份数目 现建议本公司可回购最多达於通过决议案批准授予股份回购授权(「该决议案」)当日已发行 之本公司股份(「股份」)总数10%(如於大会後股份有任何分拆或合并,则需予以调整)。於 2017年3月15日(为确定有关数字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497,575,670 股。待该决议案通过後及按上述数 字( 及假定於2017年3月15日之後直至该决议案通过之 日期间并无发行或回购股份)计算,董事将获授权回购股份最多达449,757,567股股份。 回购之原因 董事相信寻求股东授予一般性授权使董事可於市场上回购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 利益。该等回购事宜(在视乎当时之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可提高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 其每股资产值及�u或每股盈利;而仅於董事相信该等回购事宜将令本公司及股东受惠时方 会进行。 用於回购之资金 根据授权而回购股份之所需资金,将来自本公司可运用之流动现金及�u或营运资金。本公 司用於回购股份之资金,将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以及香港之适用法例,由可合法作 此用途之款项拨付。 倘若於建议回购期间内任何时间全面进行回购股份,将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 债比率(指对比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年报内之已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之状况而言)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董事倘认为会对本公司需不时具备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水平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将不会建议行使回购授权。 �C11�C 权益披露 并无任何董事或(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尽其所知)任何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表示目前有意於股东给予回购授权後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知会本公司表示目前有意於股东给予回购授 权後将股份售予本公司,该等人士亦无向本公司承诺不会将任何该等股份售予本公司。 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将按上市规则及香港法例之规定,根据回购授权行使本公司之权力回 购股份。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据董事所知,根据一般性授权进行之任何回购,概不会引起有关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 购守则」)的任何後果。 於2017年3月15日,即本文件付印前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陈谭庆芬女 士( 该 信 托之创办 人)、Cole Enterprises Holdings (PTC) Limited(该信托之受托人)、Merssion Limited(该 信托下之公司)及陈文博 先 生( 该 信托之酌情受益人)被视为於同一批为数2,507,987,340股 股份中拥有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55.76%,该批股份当中包括彼等被视为於恒隆集团及 其附属公司所持有2,479,654,24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根据该等权益,倘若董事全面行使根 据於大会提呈建议之权力回购股份,彼等於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权益,将由55.76%增加至 61.96%。 恒隆集团连同其附属公司於为数合共2,479,654,240股股份中拥有实益权益,占当日已发行 股份总数55.13%。根据该等权益,倘若董事全面行使根据於大会提呈建议之权力回购股 份,恒隆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於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权益,将由55.13%增至61.26%。 董事认为,本公司现时之主要股东并无责任就该增幅,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之规定作出 强制性收购建议。 本公司作出股份回购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没有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任何其股份。 �C12�C 股份价格 以下为本公司股份於过去12个月在联交所每月录得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 最高 最低 2016年 (港元) (港元) 3月 15.14 13.46 4月 16.44 14.10 5月 15.10 13.64 6月 15.80 14.22 7月 17.28 15.10 8月 17.86 16.34 9月 19.32 17.24 10月 17.94 16.90 11月 17.74 15.94 12月 17.82 15.86 2017年 1月 19.22 16.48 2月 20.10 19.08 3月(直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20.70 19.26 �C13�C 此乃白页 特此留空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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