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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提供財務資助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23)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甲及担保人乙已订立贷款融资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不多於人民币200,000,000元(相等於224,400,000港元)之贷款融资,为期两年,并可经相互协议後延长一年。 贷款金额於年期首两年按年利率18%计息,并於年期第三年(倘如此延长)按年利率20%计 息。贷款金额以质押及担保作为抵押。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贷款金额之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得出)超过5% 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供贷款金额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 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由於提供予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超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计 算得出资产比率之8%,故贷款金额须履行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 任。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贷款融资协议。 贷款融资协议的主要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1― 贷款融资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订约方: (a) 贷款人; (b) 借款人,其主要於中国广东省湛江市从事物业发展; (c) 担保人甲;及 (d) 担保人乙。 本金额: 不多於人民币200,000,000元(相等於约224,400,000港元) 年期(「年期」): 自提取贷款金额的实际日期起计两年,并可经订约方相互同意 下延长一年 利率: 按每年360日的基准计算,年期首两年的年利率为18%,年期 的第三年(倘如此延长)的年利率为20% 抵押品: (a)由深圳方鼎提供借款人55%股权的质押,当中借款人持有一 个位於中国广东省湛江市的项目(「质押」);及(b)担保人甲及担 保人乙各自提供的个人担保(「担保」) ―2― 付款及还款: 借款人须於完成贷款融资协议日期(「完成日期」)一笔过向贷款 人支付首六个月的利息人民币18,000,000元,而其後所有利息 须於每季支付。 借款人须(a)於完成日期起18个月後偿还贷款金额的20%(即人 民币40,000,000元 );( b )於完成日期起21个月後偿还贷款金额 的10%(即人民币20,000,000元);及於完成日期起24个月後偿 还贷款金额余额。 倘借款人提早还款,借款人可於完成日期起六个月後向贷款人 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各项提早还款须为人民币10,000,000元的 倍数。 主要提取条件 (a) 贷款人及其顾问已完成彼等对借款人之尽职调查工作及有 (其中包括条件): 关尽职调查结果令人信纳; (b) 贷款融资协议及所有其他交易文件已签署,包括但不限於 有关抵押及担保之该等协议;及 (c) 借款人已就贷款金额提供合法及可实施抵押品作抵押,包 括但不限於签署有关抵押及担保之该等协议及完成抵押及 担保生效之所有必要登记。 贷款金额的用途: 贷款金额将由借款人仅作以下协定用途:(a)经借款人批准25% (即人民币50,000,000元)用作偿还借款人债务;(b) 20%(即人 民币40,000,000元)用 作借款人的物业发展项目的翻新及装修 工程;(c)15%(即人民币30,000,000元)用作申请有关一幅土地 (「该土地」)的项目的相关牌照及开展项目;(d) 31%(即人民币 62,000,000元)作为开发该土地之建设工程;及(e) 9%(即人民 币18,000,000元)作为向贷款人支付年期首六个月的利息垫款。 ―3―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除本公布所披露与本集团之贷款关系外,借款人、担保人甲及担保人乙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概无关连。 贷款资金 贷款融资协议项下的贷款金额将由本集团之可用内部资源拨付。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不同类型之印刷线路板。此外,本集团也进行财务投资(包括投 资於证券)及其他有关活动;及就证券提供意见及为专业投资者进行资产管理业务。 订立贷款融资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贷款融资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包括利率)乃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甲及担保人乙经参考现行正常商业惯例及贷款金额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认为贷款金额及贷款融资协议乃基於本集团对借款人、担保人甲及担保人乙进行之信贷评估并按正常商业条款而订立。经计及借款人之资产保证令人满意及预期贷款金额将产生回报,董事认为贷款融资协议项下之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贷款融资协议项下提供之贷款金额构成由贷款人提供之一项财务资助。 由於有关贷款金额之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得出)超过5%但 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贷款金额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 公告之规定。由於提供予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超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计算得出资产 比率之8%,故贷款金额须履行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4― 释义 於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文所载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借款人」 指 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 公司,由深圳方鼎拥有97.66%及由担保人甲拥有2.34%股权 「本公司」 指 中国港桥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23),一间於百慕达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担保人甲」 指 陈观武,深圳方鼎90%股权的持有人及借款人2.34%股权的持 有人 「担保人乙」 指 黄秋梅,深圳方鼎10%股权的持有人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 之第三方 「贷款人」 指 至卓飞高企业管理谘询服务(韶关)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 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5― 「贷款金额」 指贷款人根据贷款融资协议将向借款人借出之本金额人民币 200,000,000元(相等於224,400,000港元) 「贷款融资协议」 指 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甲及担保人乙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三月二十二日之贷款融资协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深圳方鼎」 指 深圳市方鼎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97.66%股权之持有 人,并由担保人甲及担保人乙分别拥有90%及10%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除本公布另有所指外,以人民币计值之金额已按人民币1元兑1.122港元之汇率兑换为港元, 仅供说明用途。概不表示任何以港元及人民币列值之金额已经或理应或可於本公布日期或任何其他日期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互相兑换。 承董事会命 中国港桥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刘廷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刘廷安先生、卓可风先生及周伙荣先生;非执行董事毛裕民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吴文拱先生、魏伟峰博士及刘斐先生组成。 ―6―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767 PACIFIC PLYWOOD 0.24 61.07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1329 首创钜大 0.48 43.28
00770 SHANGHAI GROWTH 0.07 40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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