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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全年業績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 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8)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全年业绩 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会(「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 核综合业绩,连同二零一五年之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3 1,117 7,399 其他收入 4 807 8,408 经消耗存货成本 (14) (5,281) 员工成本 6 (9,366) (11,882) 经营租赁租金 (4,396) (3,287)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折旧 (749) (679) 燃油费及水电费 (172) (410) 持作买卖之金融资产之公平价值亏损 (1,434) (44,648) 无形资产减值 10 (100,000) (1,057,000) 勘探及评估资产减值 10 (24,000) (256,000) 出售附属公司之收益 15 776 �C 应收贷款减值拨回之收益 11 �C 22,783 注销可换股票据之收益 13 �C 92,459 其他经营开支 (21,553) (26,572) 融资成本 5 (6,505) (9,209) 除所得税前亏损 6 (165,489) (1,283,919) 所得税抵免 7 2,801 2,483 本年度亏损 (162,688) (1,281,436) *仅供识别 �C1�C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其他全面收益 其後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换算境外业务产生之汇兑差额 (127,749) (166,830) 本年度全面收益总额 (290,437) (1,448,266) 下列应占亏损: 本公司拥有人 (162,688) (1,281,436) 非控股权益 �C �C (162,688) (1,281,436) 下列应占全面收益总额: 本公司拥有人 (290,437) (1,448,266) 非控股权益 �C �C (290,437) (1,448,266)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年度每股亏损 9 ―基本及摊薄 (1.71)港仙 (13.48)港仙 �C2�C 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3,396 4,252 勘探及评估资产 380,420 433,832 无形资产 10 1,571,240 1,792,785 递延税项资产 86,373 89,796 2,041,429 2,320,665 流动资产 应收贷款及利息 11 26,235 46,803 持作买卖之金融资产 58,862 68,442 其他应收款项、订金及预付款项 6,798 6,995 应收一间关连公司款项 �C 9,137 现金及银行结余 203,719 204,278 295,614 335,655 总资产 2,337,043 2,656,320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12 �C 2,889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 432,939 463,889 应付一名股东款项 40,402 40,402 473,341 507,180 流动负债净值 (177,727) (171,525)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1,863,702 2,149,140 �C3�C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负债 可换股票据 13 58,039 52,234 递延税项负债 �C 53 58,039 52,287 资产净值 1,805,663 2,096,853 权益 股本 475,267 475,267 储备 1,330,396 1,620,833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 1,805,663 2,096,100 非控股权益 �C 753 总权益 1,805,663 2,096,853 �C4�C 附注: 1.编制基准 (a)合规声明 此综合财务报表乃根据所有适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 计准则(「香港会计准则」)及诠释(以下统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以及香港公司条例 的披露规定编制。此外,综合财务报表载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所规定的适用披露内容。 (b)计量基准及持续经营假设 (i)计量基准 综合财务报表乃根据历史成本基准编制,惟若干金融工具除外,该等金融工具 乃按公平价值计量。 (ii)持续经营基准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产生亏损162,688,000港元(二零 一五年:1,281,436,000港元),而於报告期末,本集团流动负债较其流动资产多出 177,727,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71,525,000港元)。此外,诚如下文所述,倘起诉导 致定罪及石油合约成为无效,本集团未必能够行使在石油合约下之权利。该等 状况反映存在重大不明朗因素,可能对本集团能否持续营运构成重大疑问,因此, 本集团或不能於日常业务过程中变现其资产及解除其负债。 本公司董事获告知,王国巨先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检察当局正式起诉 从事非法经营(「该控罪」),可能涉及其就於中国塔里木盆地喀什北区块钻探、勘 探、开采及生产石油及天然气,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集团」)取得 石油合约(「石油合约」)时有不当行为,经考虑本集团向其中国法律顾问取得之 法律意见後,本公司董事认为,由於该控罪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截 至迄今尚未进展至判决阶段,本公司董事未能评估该控罪可能对本集团之石油 及天然气业务及财务状况之影响。根据本集团之中国法律顾问之法律意见,倘 王国巨先生就获得石油合约时有不当行为被判罪成,可能令合约成为无效,则 本集团未必可行使在石油合约下之权利。然而董事认为彼等与中石油集团一直 维持长期而恒常的工作关系,而且至今并无接获中石油集团任何知会宣称石油 合约无效,故彼等预期石油合约将继续有效及将按计划执行。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董事与中石油集团仍在磋商售气协议(「售气协议」), 预期蹉商将於二零一七年完成。与中石油集团订立之售气协议包含多项条文, 例如售气协议条款、数量承诺、天然气质素、价格条款、交付责任及交付点等。 本集团与中石油集团有待磋商的重点是天然气单位价格。天然气价格改革调整 了天然气定价机制,是本集团与中石油集团磋商定价条款之主要参考点。 �C5�C 本集团已在现场进行勘探及评估活动,并与专业人士合作编制总体开发方案(「总 体开发方案」)所需数据及资料,以供政府审批,其後方可正式开展全面生产。於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之批文。廷迟敲 定总体开发方案是尚未取得政府批文之主因。根据董事现时可得之资料,董事 预期总体开发方案将於二零一八年准备就绪。开发及生产期将於取得有关政府 批文後立刻开展。 作为签署售气协议前加强本集团现金流量的临时措施,喀什项目联合管理委员 会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讨论及协定天然气初步共享方案(「该方案」),联合 管理委员会由中石油集团与本集团之代表组成。根据该方案,本集团将收取於 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前开采及付运的试点生产的天然气建议分派。联合管理委 员会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讨论及协定天然气第二个共享方案(「第二个方案」), 涵盖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开采及付运的天然气。截至此等综 合财务报表获批准日期,本公司尚未与中石油集团签署另一份涵盖於截至二零 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开采及付运的试点生产的天然气共 享方案。然而,该等初步共享方案之单位价格仅用作初步分配的初步单位价格, 最终单位价格仍会作出变动,并仅将於售气协议获正式签订後,方会确定。截 至批准此等综合财务报表日期,本集团尚未获得初步共享方案协定的款项,而 董事尚未与中石油集团厘定付款时间表。 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流动负债主要源於应付勘探及评估费用, 金额为392,569,000港元(二零一五年:421,119,000港元)。本公司董事确认,该等承 建商知悉本公司尚未收取天然气初步共享方案之款项,而本集团将成功说服该 等承建商磋商,在中石油集团结付天然气初步共享方案协定之所得款项前,不 坚持偿付建筑费用。然而,无法保证该等承建商将不会於本公司收取中石油集 团之所得款项前要求还款。 监於流动负债净额状况及该控罪之情况,董事根据下列若干相关假设,对本集 团由报告期末起计不少於十二个月期间的现金流量预测进行详细审阅:(i)石油 合约继续有效;(ii)中石油集团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支付天然气 初步共享方案内所协定的款项;(iii)本集团将能成功说服承建商在本公司收到 中石油集团天然气初步共享方案之所得款项前,不坚持偿付建筑费用;及(iv)本 集团将能透过股本集资活动筹集足够资金。经考虑上述假设,本公司董事认为 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个月内将有足够营运资金,满足其 财务责任。 诚如本公布「诉讼」一节内披露,遵照禁制令附带之条款,为求让本公司有可能 进行股本集资活动,本公司将需要向开曼群岛法庭申请许可,以获同意进行可 行的股本集资活动。 �C6�C 有关上述事件或条件的结果涉及重大不肯定性,可能对本集团持续经营的能力 构成重大疑问,因此,本集团可能无法於正常业务过程中变现资产及清偿债务。 倘使用持续经营基准编制综合财务报表被厘定为并不恰当,则须进行调整,将 本集团资产之账面值撇减至可变现价值,并就可能产生之任何额外负债作出拨备, 以及将非流动资产及非流动负债分别重新归类为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该等调 整之影响并未於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 (c)功能及呈报货币 此等综合财务报表以港元(「港元」)呈列,港元亦为本公司的功能货币。 2.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a)采纳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 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年度改进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 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 澄清折旧及摊销之可接受方法 准则第38号之修订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之修订 独立财务报表之权益法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入账之例外情况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 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修订 收购共同经营权益之会计法 采纳该等修订对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 (b)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以下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可能与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相关,属已颁布 但尚未生效及并无获本集团提早采纳。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 披露计划 1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 确认未变现亏损之递延税项资产 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之修订 以股份为基础付款交易之分类 及计量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客户合约收益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修订 客户合约收益(厘清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第15号)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 3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香港 投资者及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间 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 出售或注入资产 4 1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其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2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其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3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其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4该等修订原订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其後开始之期间生效。生效日期现已递延�u 取消,惟仍可提早应用该等修订。 �C7�C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披露计划 该等修订引入一项补充披露,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价因融资活动产生的负债 变动。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确认未变现亏损之递延税项资产 该等修订与确认递延税项资产及澄清若干必要考虑因素有关,包括与按公平价值计 量的债务工具有关的递延税项资产之会计处理方式。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之修订―以股份为基础付款交易之分类及计量 有关修订对以下三项范畴的会计处理方法作出规定:归属及非归属条件对计量以现 金结算以股份为基础付款项的影响;为履行预扣税责任而具有净额结算特徵的以股 份为基础付款之交易;以及使交易类别由现金结算变更为股权结算之以股份为基础 付款之条款及条件的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引进金融资产分类及计量之新规定。按业务模式持有资产 而目的为收取合约现金流的债务工具(业务模式测试)以及具产生现金流之合约条款 且仅为支付本金及未偿还本金利息的债务工具(合约现金流特徵测试),一般按摊销 成本计量。倘实体业务模式的目的同时为持有及收取合约现金流以及出售金融资产, 则符合合约现金流特徵测试的债务工具以按公平价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计量。实体 可於初步确认时作出不可撤销的选择,以按公平价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计量并非持 作买卖的股本工具。所有其他债务及股本工具以按公平价值计入损益的方式计量。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对并非按公平价值计入损益的所有金融资产引入新的预期 亏损减值模式(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之已产生亏损模式)以及新的一般对冲会计 规定,以让实体於财务报表内更清楚反映风险管理活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贯彻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有关金融负债确认、分类及计量 的规定,惟指定按公平价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负债除外,其因负债信贷风险变动而产 生之公平价值变动金额於其他全面收入确认,惟会引致或扩大会计错配问题者除外。 此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保留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有关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及 金融负债的规定。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约收益 新准则设立单一收益确认框架。框架主要原则为实体应确认收益,以说明实体按反 映交换商品及服务预期可收取金额的代价向客户转让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事实。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取代现有收益确认指引,现有收益确认指引包括香港会计 准则第18号「收益」、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约」及相关诠释。 �C8�C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要求采用五个步骤确认收益: 步骤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约 步骤2:识别合约之履约责任 步骤3:厘定交易价格 步骤4:分配交易价格至各履约责任 步骤5:於履行各履约责任後确认收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载有对可能改变目前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所采纳方法 之特定收益相关事宜的特定指引,亦显着加强有关收益之定性及定量披露。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修订―客户合约收益(厘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修订包括对识别履约责任、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应用;知 识产权许可;及过渡规定的澄清。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由生效当日起将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及相关诠 释,引入单一承租人会计处理模式,并规定承租人就为期超过12个月之所有租赁确 认资产及负债,除非相关资产为低价值资产则作别论。具体而言,根据香港财务报 告准则第16号,承租人须确认可使用相关租赁资产之权利为租赁资产(即有使用权 资产)及代表须支付租赁款项之责任为租赁负债。因此,承租人应确认有使用权资产 折旧及租赁负债利息,并将租赁负债之现金还款分类为本金部分及利息部分,并於 现金流量表内呈列。此外,有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初步按现值基准计量。计量包 括不可撤销租赁付款,亦包括承租人合理地肯定将行使选择权延续租赁或行使选择 权终止租赁之情况下,将於选择权期间内作出之付款。此会计处理方法与承租人会 计法显着不同,後者适用於根据前准则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分类为经营租赁之租赁。 就出租人会计处理而言,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大致继承了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 之出租人会计处理规定。因此,出租人继续将其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 并且对两类租赁进行不同之会计处理。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投资者及其联营公司或合 营企业之间出售或注入资产 该等修订厘清了当实体向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出售或注入资本时将予确认的收 益或亏损之范围。当交易涉及一项业务则收益或亏损悉数确认,反之当交易涉及不 构成业务之资产,则仅就非关联投资者於合营企业或联营公司权益确认收益或亏损。 本集团尚未能说明该等新订准则是否会导致本集团会计政策及综合财务报表出现 重大变动。 �C9�C 3.收益及分部资料 本集团根据主要营运决策者定期审阅的内部报告,厘定其经营分部,以向分部调配资源 并评估其表现。根据本集团的内部组织及报告架构,经营分部乃按业务性质划分。 本集团有下列三个可呈报分部: 勘探及生产分部,从事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业务。 销售食品及饮料业务分部,从事销售食品及饮料之业务。 放债业务分部,从事提供贷款予第三方。 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可呈报分部向董事会提供的分 部资料如下: (a)有关可呈报分部收益、溢利或亏损的资料及其他资料 销售食品 勘探及生产及饮料业务 放债业务 总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外部客户收益 �C 14 1,103 1,117 可呈报分部(亏损)�u溢利 (140,456) (914) 1,090 (140,280) 其他分部资料: 无形资产减值 (100,000) �C �C (100,000) 勘探及评估资产减值 (24,000) �C �C (24,000) 利息收入 3 �C �C 3 利息开支 (700) �C �C (700)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 (503) (246) �C (749) 所得税抵免 2,801 �C �C 2,801 递延税项资产 86,373 �C �C 86,373 非流动资产添置 33 �C �C 33 可呈报分部资产 2,045,126 15,578 26,235 2,086,939 可呈报分部负债 (429,252) (3) �C (429,255) �C10�C 销售食品 勘探及生产及饮料业务 放债业务 总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外部客户收益 �C 5,399 2,000 7,399 可呈报分部亏损 (1,323,202) (3,857) (53) (1,327,112) 其他分部资料: 无形资产减值 (1,057,000) �C �C (1,057,000) 勘探及评估资产减值 (256,000) �C �C (256,000) 利息收入 6 �C �C 6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 (536) (143) �C (679) 所得税抵免 2,483 �C �C 2,483 递延税项资产 89,796 �C �C 89,796 非流动资产添置 67 1,963 �C 2,030 可呈报分部资产 2,361,683 15,016 46,803 2,423,502 可呈报分部负债 (449,660) (9,116) �C (458,776) �C11�C (b)可呈报分部溢利或亏损、资产及负债之对账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除所得税前亏损 可呈报分部除所得税前亏损 (140,280) (1,327,112) 其他收入 22 4,008 持作买卖之金融资产之公平价值亏损 (1,434) (44,648) 融资成本 (5,805) (9,209) 拨回应收贷款减值收益 �C 22,783 注销可换股票据收益 �C 92,459 未分配总办事处及公司开支 (17,992) (22,200) 除所得税前亏损 (165,489) (1,283,919)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资产 可呈报分部资产 2,086,939 2,423,502 其他应收款项、按金及预付款项 1,885 1,610 持作买卖之金融资产 58,862 68,442 现金及银行结余 189,357 162,766 总资产 2,337,043 2,656,320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负债 可呈报分部负债 429,255 458,776 递延税项负债 �C 53 可换股票据 58,039 52,234 应付一名股东款项 40,402 40,402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 3,684 8,002 总负债 531,380 559,467 (c)地区资料 下表载列本集团有关来自外部客户之收益及非流动资产(递延税项资产除外)(「指定 非流动资产」)的分析。 来自外部客户之收益 指定非流动资产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香港(注册地点) 1,117 7,399 1,711 1,970 中国 �C �C 1,953,345 2,228,899 1,117 7,399 1,955,056 2,230,869 �C12�C 4.其他收入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银行利息收入 25 11 汇兑收益净额 782 4,394 杂项收入 �C 3 撇销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 �C 4,000 807 8,408 5.融资成本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可换股票据利息(附注13) 5,805 9,209 其他应付款项利息 700 �C 6,505 9,209 6.除所得税前亏损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除所得税前亏损已扣除: 核数师酬金 990 960 员工成本(包括董事酬金) ―工资及薪金及其他福利 9,289 11,794 ―退休计划供款 77 88 9,366 11,882 7.所得税抵免 综合全面收益表内的税额代表: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即期税项 ―本年度税项 (9) (2) 递延税项 ―临时差异之产生及拨回 2,810 2,485 所得税抵免总额 2,801 2,483 香港利得税乃根据年内估计应课税溢利按16.5%( 二零一五年:16.5%)税率计算。中国企 业所得税乃根据年内估计应课税溢利按税率25%(二零一五年:25%)计算。 �C13�C 本年度所得税抵免可与综合全面收益表内之除所得税前亏损对账如下: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除所得税前亏损 (165,489) (1,283,919) 按香港利得税税率16.5%(二零一五年:16.5%)之税务影响 (27,306) (211,847) 於其他司法权区经营之附属公司税率不同之影响 (964) (888) 非课税收入之税务影响 (133) (20,441) 不可扣税开支之税务影响 25,022 229,337 未确认之未动用税项亏损之税务影响 580 1,356 年内所得税抵免 (2,801) (2,483) 8.股息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派付或拟派任何股息(二零一五年:无),自 报告期末起亦无拟派任何股息(二零一五年:无)。 9.每股亏损 (a)基本 每股基本亏损乃由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 (162,688) (1,281,436) 股份数目 股份数目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9,505,344,000 9,505,344,000 港仙 港仙 每股基本亏损 (1.71) (13.48) (b)摊薄 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股摊薄亏损与每股基本 亏损相同,此乃由於涉及可换股票据之潜在普通股具反摊薄性质。 �C14�C 10.无形资产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成本 於一月一日 2,849,785 2,994,689 汇兑差异 (193,206) (144,904)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2,656,579 2,849,785 累计减值 於一月一日 1,057,000 �C 减值亏损(附注) 100,000 1,057,000 汇兑差异 (71,661) �C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1,085,339 1,057,000 账面值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1,571,240 1,792,785 附注: 无形资产指於石油合约之权益,其按生产单位法摊销。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计提摊销拨备。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因勘探及生产分部之现金产生单位之账面值超 过其可收回金额而确认之无形资产以及勘探及评估资产减值亏损分别为100,000,000港元 及24,0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分别为1,057,000,000港元及256,000,000港元)。勘探及生产分 部之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为1,954,0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2,230,000,000港元),该 金额乃根据使用价值计算及参考独立估值师编制的估值报告。减值亏损乃由於尚未取得 总体开发方案之批文,导致喀什项目生产时间表出现延误。本公司管理层预期发展及生 产期将於总体开发方案取得相关政府批文後立刻开展。因此,修订喀什项目余下合约期 之产量预测为有必要及合适。 11.应收贷款及利息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应收贷款及利息 ―放债业务(附注a) 26,235 46,803 ―其他(附注b) 37,100 37,100 63,335 83,903 减:应收其他人士贷款之减值拨备 (37,100) (37,100) 26,235 46,803 �C15�C 应收贷款减值拨备变动如下: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於一月一日 37,100 59,883 应收贷款减值拨回(附注c) �C (22,783)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37,100 37,100 附注: (a)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金额为26,0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46,000,000港元) 之应收贷款及约235,000港元(二零一五年:803,000港元)之相关应收利息乃由一名(二 零一五年:两名)独立第三方结欠。该贷款按年利率3%(二零一五年:介乎12%至18%) 计息。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额约为26,235,000港元之应收贷款及利息尚未逾期 亦未减值,并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悉数偿还。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金 额为40,000,000港元之应收贷款已逾期不足一个月,并产生逾期应收利息约735,000港元, 其於二零一六年二月连同相关应收利息一并悉数偿还。余款尚未逾期亦未减值。 (b)应收一名独立第三方成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成报」)贷款为无抵押、按每月利率1% 计息,并须於一年内偿还,该款项已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悉数 减值。应收成报贷款由一名第三方的个人担保作抵押。 成报股份之前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然後於二零一五年 八月十八日除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成报被颁下清盘令,而 本集团亦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向成报的清盘人提交债权证明表。本集团现正积 极考虑采取适当行动以保障本集团的地位。 (c)应收贷款减值拨回22,783,000港元为应收伯明翰环球控股有限公司(「伯明翰」)之贷款, 该公司於香港联交所上市。应收伯明翰贷款为无抵押。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伯明翰向本集团结付总额22,783,000港元,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该款项被确认为应收贷款减值拨回收益。 12.应付账款 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据发票日期之应付账款账龄分析 如下: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即期至三个月 �C �C 一年以上 �C 2,889 应付账款总额 �C 2,889 �C16�C 13.可换股票据 收购共创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共创交易」)後,本公司已发行本金额为2,558,000,000 港元之可换股债券(「第一批可换股票据」)予U.K.ProlificPetroleumGroupCompanyLimited(「UK Prolific」),该等债券附有权利按转换价每股0.168港元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股份」),而UK Prolific为共创交易卖方(「卖方」)提名之有关债券承配人。根据共创交易之条款,第一批可 换股票据中本金额1,279,000,000港元(「差额票据」)已存放於托管代理,而差额票据仅应在 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收到由合资格估算师出具之书面证书,确定「第 一指定地区」(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之通函(「通函」)可以「不具风险 经济估算为基准」(定义见通函)评估後,方可交予卖方(或按卖方之指示交予UKProlific)。 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并无收到有关书面证书。根据共创交易之条款, 差额票据已退回公司予以注销。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注销差额票 据後录得收益92,459,000港元。 可换股票据本金额、负债部分及权益部分之变动如下: 账面值 负债部分 权益部分 千港元 千港元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135,484 2,005,233 利息开支(附注5) 9,209 �C 注销可换股票据 (92,459) (1,309,405)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2,234 695,828 利息开支(附注5) 5,805 �C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8,039 695,828 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可换股票据获兑换。 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可换股票据之未偿还本金额为679,670,000 港元,而到期日为发行日(即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起计满三十年。 �C17�C 14.报告期後事项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集团与(其中包括)克拉玛依恒鼎置业有限公司(卖方)及 张秀财先生(卖方之担保人)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收购克拉玛依伟润燃 气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主要从事新疆天然气管道投资及天然气买卖)的间接控股股权, 总代价为人民币3千2百万元,分为人民币1千万元、人民币6百万元及人民币1千6百万元 三期支付,并分别受限於架构重组完成、建设工程完成及若干已保证燃气产量达成之条件。 该交易须待若干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告作实,其中一项为目标公司重组集团架构。截至批 准此等综合财务报表日期,目标公司仍处於重组阶段,因此收购交易尚未完成。故此,收 购完成前,目前提供业务合并之初步会计及该公司之其他财务资料,并不切实可行。 15.出售附属公司 (a)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集团订立买卖协议,出售若干附属公司,代价为 50,000港元,而已出售附属公司於出售日期之负债净值如下: 於出售日期已出售的资产及负债: 千港元 其他应收款项、按金及预付款项 52 应收一间关连公司款项 9,137 现金及银行结余 7 贸易应付款项 (2,889)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 (6,227) 递延税项负债 (53) 非控股权益 (753) 已出售负债净值: (726) 出售附属公司所得收益 776 已收代价 50 (b)源自出售附属公司之现金流 千港元 现金代价 50 已出售之现金及银行结余 (7) 43 �C18�C 独立核数师报告摘录 不发表意见 吾等不会就贵集团综合财务报表发表意见。鉴於吾等报告内「不发表意见之 基准」一节所述事宜之重要性,吾等尚未能取得足够及适当的审核凭证,以就 该等综合财务报表以及综合财务报表是否已遵守香港公司条例之披露规定妥 为编制提供审核意见基准。 不发表意见之基准 1.范围限制―无形资产、勘探及评估资产及递延税项资产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综合财务状况表包括账面值分别为 1,571,240,000港元、380,420,000港元及86,373,000港元(二零一五年:分别为 1,792,785,000港元、433,832,000港元及89,796,000港元)之无形资产、勘探及评 估资产以及递延税项资产(统称为「该等资产」)。该等资产主要由贵集团 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透过向王国巨先生所控制的公 司收购共创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共创投资」)及其附属公司之100%股 权而获得(「共创交易事项」)。诚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6、17及19进一步所 披露,无形资产指於石油合约之权益,该合约由中国年代能源投资(香港) 有限公司(共创投资之附属公司)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 团」)订立,当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塔里木盆地喀什北区块的石 油及天然气之钻井、勘探、开采及生产业务(「石油合约」)。勘探及评估资 产指已拨作资本的勘探井之直接相关成本(钻探成本及其他),而递延税项 资产与勘探及评估活动有关。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贵公司董 事已估计该等资产之可收回金额。於该两个年结日之无形资产及勘探及 评估资产的账面值均超出该等资产所属现金产生单位之可收回金额。因此, 已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无形资产及勘探及评估资 产分别确认减值亏损100,000,000港元及24,0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分别为 1,057,000,000港元及256,000,000港元)。於估计两个年结日之现金产生单位 之可收回金额时,贵公司董事作出的若干假设包括油气业务的未来业务 计划及石油合约将按计划执行。 �C19�C 诚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2(b)进一步所阐释,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贵公司董事知悉,王国巨先生(为共创交易事项卖方之 担保人)因进行非法经营而於中国被检察当局正式起诉(「该控罪」),其中 可能涉及其於获得石油合约时有不当行为。於编制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时,贵 公司董事就该控罪取得法律意见,认为该控罪尚未进展至判决阶段,结果 难以预计。法律意见亦表示,倘王国巨先生在取得石油合约时被判行为不 当,可能导致石油合约失效, 贵集团亦可能无法行使其於石油合约下之 权利。 经考虑有关该控罪的潜在後果之法律意见後,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贵公司已於开曼群岛大法院展开法律程序,被告包括 王国巨先生及卖方,而法律程序於二零一六年并无进展。尽管出现该控罪,  贵公司董事认为於本年度及於二零一五年石油合约将继续有效,并会 持续执行,因 贵集团与中国石油集团一直持紧密的合作关系。截至董事 批准综合财务报表当日,中国石油集团仍无表明提出申索,或质疑石油协 议是否有效。 於本报告日期,该控罪尚未有任何裁决。因此,吾等未能就(i)石油合约之 有效性,因而对无形资产之拥有权(为贵集团勘探及生产分部主要资产 之一)及(ii)该等资产之可收回金额及减值拨备是否已适当地确认,取得充 足及适当的审核凭证。该等资产之账面值如需作出任何调整,将减少贵 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资产净值、增加贵集团截至该日止 年度之年度亏损以及影响综合权益变动表及综合现金流量表之相关组成 部分。由於上述事宜,连同下文第2点所述之事宜,就吾等对截至二零一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之审核,吾等就此不发表意见。 2.有关持续经营的不明朗因素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贵集团之流动负债净额为177,727,000港元, 并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产生亏损162,688,000港元( 二 零一五年:分别为171,525,000港元及1,281,436,000港元)。再者,诚如上文第1 点所详述,倘该控罪成立及石油合约成为无效, 贵集团可能无法行使其 於石油合约下之权利。该等状况於本年度及於二零一五年反映存在重大 不明朗因素,可能对贵集团能否持续营运构成重大疑问。 �C20�C 尽管上文所述, 贵公司董事已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此举 是否合适主要取决於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b)(ii)所述的相关假设结果,特别 包括:(i)石油合约继续生效;(ii)中国石油集团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支付天然气初步共享方案所协定之款项(「所得款项」);(iii)贵集团将 能成功说服承建商在贵公司在中石油集团结付天然气初步共享方案之 所得款项前,不要求偿付建筑费用;及(iv)贵集团将能透过股贵集团活 动筹集足够资金。 诚如上文第1点所述,倘王国巨先生在取得石油合约时行为不当的罪名成立, 石油合约可能视为无效。无形资产拥有权及该等资产(为贵集团勘探及 生产分部内的重要资产)之可收回金额或存疑,贵集团可能无法进行相关 勘探、开采及生产及销售天然气业务。此外,贵公司尚未取得任何书面确 认,称中国石油集团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前支付所得款项及贵公司未从中国石油集团 收取所得款项前,承建商不会坚持要求贵公司支付应付建筑费用。 因此,吾等无法厘定董事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是否恰当。吾等并无替代性审核程序,令 吾等可信纳持续经营基准是否恰当。倘认为持续经营基准并不恰当,则须 进行调整,将 贵集团资产的账面值撇减至其可变现价值,并就可能产生 之额外负债作出拨备,以及将非流动资产及非流动负债分别重新归类为 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该等调整之影响并无於综合财务报表内反映。 贵公司董事亦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二零一五年综合财务报表」),所采纳之基础假设与上 述二零一六年所采纳者相近。於吾等对二零一五年综合财务报表之审核中, 吾等亦未能就石油合约之有效性及其他假设之可行性,取得足够及适当 的审核凭证。连同上文第1点所详述之事宜,吾等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不发表意见。 �C21�C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经营业绩 於本年度,本集团录得收益约1,117,000港元(二零一五年:7,399,000港元),较去 年减少85%。本集团已於去年开展放债业务分部,并产生收益1,103,000港元, 占本年度收益99%。销售食品及饮料业务分部所产生收益减少99%,而勘探及 生产分部并无为本集团产生任何收益。 本集团录得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约162,688,000港元,而去年则录得亏损约 1,281,436,000港元。亏损减少乃主要由於(1)无形资产及(2)本集团勘探及生产分 部之勘探及评估资产减值亏损分别下跌91%及91%至100,000,000港元(二零一五 年:1,057,000,000港元)及24,000,000港元( 二零一五年:256,000,000港元)。本公司 拥有人应占每股亏损为1.71港仙(二零一五年:13.48港仙)。 业务回顾 勘探及生产分部 本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共创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共创投 资集团」)已与中国石油集团订立了石油合约,以於中国新疆塔里木盆地喀什 北区块之指定地盘钻探、勘探、开发及生产石油及�u或天然气(「石油合约」)。 石油合约年期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起,为期30年。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本集团对共创投资集团之卖方开展法律诉讼,更多详情 载於本公告「诉讼」一节。 根据石油合约,本集团将采用适当及先进的技术及管理专才,并指派称职的 专家在该地盘进行勘探、开发及生产天然气及�u或石油。根据石油合约,倘在 该地盘内发现任何油田及�u或气田,中国石油集团及本集团将分别按51%及 49%的比例承担开发成本。 根据石油合约,勘探期为6年。管理层在期内在勘探和研究方面投入大量资源。 �C22�C 任何油气田的开发期将由总体开发方案(「总体开发方案」)完成之日起开始。 总体开发方案乃须於开发工程展开前经由有关政府机关批准的文件。总体开 发方案包括以调查结果和相关研究作依据的正式发展工程计划,以及完整的 经济分析和开发工程的运作时间表。然而,敲定总体开发方案文件有所延迟。 生产期将於总体开发方案取得有关政府的批准後立即启动。 尽管於回顾期间及截至本公布日期,管理层已多次提醒及不断努力,惟尚未 与中国石油集团订立售气协议,而标志喀什项目由勘探阶段进入开发阶段的 总体开发方案还在准备中。另外,所需的合作区块储量报告已递交予中国政 府以待批准。於二零一五年三月,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正式提出如下申请: 由於合作区块内的勘探工作尚未完成,而喀什项目之勘探期限原订於二零 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到期,所以向中国石油集团申请将勘探期限延长两年。 截至本公布日期为止,本集团仍尚未接获中国石油集团之正式延期通知。本 集团将会持续尽其所能於喀什项目方面取得进展,同时於适当时间会寻求法 律意见以维护其权利。 收购共创投资集团後,已在工地进行试点生产。於本年度已开采180,930,000(二 零一五年:142,820,000)立方米天然气。研究及试产所获得的信息将构成提交 审批之总体开发方案所载信息的一部分。试点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天然气已 售予地盘邻近区域的当地客户。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收购油气田蕴藏的概约估计後备资源包含 47.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47.4)千桶石油及11,544(二零一五年:11,633) 百万立方米天然气(根据本集团於石油合约的49%净所有权权益计算)。该等 後备资源为估计石油及天然气数量,可藉着进行开发工程而可能从已知储量 开采获得,然而目前由於一项或更多之或然因素,而不认为可进行商业性开采。 有关该等後备资源之风险包括以下事项:(i)尚未确定具体的售气协议或缺乏 未来售价的准确资料;(ii)日後总体开发方案仍有待制定及批准;及(iii)油气田 位於偏远地区。 年内,勘探及生产分部并无贡献任何收入,而本集团仍在就价格条款与中国 石油集团磋商。分部除所得税前亏损约为140,456,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1,323,202,000港元)。由於无形资产及勘探及评估资产之账面值超过其可收回 金额,本年度已确认无形资产及勘探及评估资产减值亏损分别为100,000,000 港元(二零一五年:1,057,000,000港元)及24,0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256,000,000 �C23�C 港元)。可收回金额乃参考独立估值师编制之估值报告厘定。概无根据石油合 约进行开发及生产活动。试点生产并不视作生产活动,因为石油合约仍处於 勘探阶段,且总体开发方案尚未获批准。勘探及生产分部之经营业绩,以及 勘探及评估资产收购及勘探活动产生之成本载列如下: (a)勘探及生产分部之经营业绩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客户净销售额 �C �C 其他收入 785 4,400 经营开支 (16,038) (14,066) 折旧 (503) (536) 无形资产减值 (100,000) (1,057,000) 勘探及评估资产减值 (24,000) (256,000) 融资成本 (700) �C 除所得税开支前经营业绩 (140,456) (1,323,202) (b)勘探及评估资产收购及勘探活动产生之成本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勘探成本 �C �C 油气田及後备资源总量的资料 根据石油合约,勘探期涵盖6年,由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开始。本集团已向中 国石油集团提出正式申请,以申请将石油合约的勘探期由原限期二零一五年 五月三十一日延长两年,因为合作区块内的勘探工作尚未完成。於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有5个勘探井。勘探及评估资产的账面值约为 380,420,000港元。收购共创投资集团後,已根据石油合约进行勘探活动。於本 年度,本集团已产生约16,038,000港元之经营开支,以及在试点生产中开采 180,930,000立方米天然气。概无根据石油合约进行开发及生产活动,而试点生 产并不视作生产活动,因为石油合约仍处於勘探阶段,且总体开发方案尚未 获批准。 �C24�C 储备评估乃根据石油资源管理系统(国际认可储备标准及指引)作出,有关资 料详情载於本公司之通函(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附录五的合资格人 士之报告。相比先前於合资格人士之报告的披露,除生产时间表因落实总体 开发方案以及批准及签署售气协议而延後外,假设方面概无重大改变。 下表概述石油合约中本集团占後备资源总量的49%净所有权权益的估计数字: 石油 天然气 (千桶)(百万立方米)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47.4 11,633 年内之试产活动 �C (89)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7.4 11,544 食品及饮料销售业务 年内,本集团从销售食品及饮料业务录得收益约14,000港元(二零一五年:5,399,000 港元),相比去年减少99%。除税项开支前分部亏损约为914,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3,857,000港元)。年内收益大幅减少,主要由於本集团拟减少对销售食品及饮 料的依赖。本集团将继续观察经济环境,并於必要时审核未来的资源分配。 放债业务 於本年度,本集团继续透过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能财务有限公司所营运的 放债业务产生收益,该公司为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注册之持牌 放债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应收贷款及利息为约26,235,000港元(二 零一五年:46,803,000港元)。本集团自放债业务录得收益约1,103,000港元(二零 一五年:2,000,000港元),除所得税前分部溢利为约1,09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除所得税前亏损约53,000港元)。本集团继续采纳严格信贷政策以减轻放债业 务产生的信贷风险,导致收益较上一年度减少44%。 �C25�C 财务回顾 流动资金、财务资源及资本架构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未偿还计息借款(二零一五年:无)。 本集团之现金及等同现金约为203,719,000港元(二零一五年:204,278,000港元)。 本集团之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比流动负债)约为62.5%(二零一五年:66.2%)。本 集团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率约为22.7%(二零一五年:21.1%)。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偿还可换股票据之本金额为679,670,000港元, 於二零四一年到期及不计息,并且附有权利可将可换股票据兑换为本公司普 通股。兑换价为每股0.168港元( 可予调整),而倘可换股票据附带之兑换权获 悉数行使,可配发及发行最多4,045,654,761股股份。年内并无可换股票据兑换 为本公司普通股。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本集团向可换股票据之持有人开展法律诉讼,更多详情 载於本公布「诉讼」一节。 资产抵押 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概将无本集团之资产抵押为任 何银行信贷及借款之担保。 外汇风险 本集团的主要营运地区为香港和中国,其面对的汇兑风险主要来自港元兑人 民币汇率的波动。汇率波幅及市场动向一向深受本集团关注。本集团的一贯 政策是让经营实体以其相关地区货币经营业务,尽量降低货币风险。在检讨 当前承受的风险水平後,本集团年内并无为降低汇兑风险而订立任何衍生工 具合约。然而,管理层将密切留意外币风险,必要时会考虑对冲重大外币风险。 资本承担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就勘探及评估开支以及对一间附属公 司之注资分别有资本承担约131,677,000港元及115,5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141,254,000港元及123,900,000港元)。 �C26�C 诉讼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七日、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二零 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之 公布(「该等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就於二零一一年收购「共创交易」事项 之100%股权针对卖方、王国巨先生、UKProlificPetroleumGroupCompanyLimited (「UKProlific」)、王汉宁先生及其他人士(「被告人」)展开诉讼。 诚如该等公布披露,董事会知悉王国巨先生被中国检察当局正式起诉(其中包 括)非法经营罪(「该控罪」),其中可能涉及其於获得石油合约时作出不当行为。 经考虑关於本公司为维护其权利而应采取之补救行动之法律意见後,於二零 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开曼群岛时间),本公司於开曼群岛大法院开展法律程序(「诉 讼」),被告包括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创交易事项之卖方)、王国巨先生(卖 方之担保人)、UKProlific(卖方提名之第一批可换股债券之承配人)及王汉宁 先生(UKProlific之拥有人及控制人),据此,本公司向法院寻求(其中包括)关於 共创交易事项之收购协议(「共创协议」)无效的声明,或本公司获允许撤销共 创协议的声明的替换救济,以及其他救济措施(包括赔偿),理由为(其中包括) 该控罪对以下事项构成重大疑问:(a)卖方及王国巨先生就石油合约给予之保 证(本公司依赖该等保证方会进行共创交易);及(b)共创协议(包括本公司据此 向UKProlific发出的第一批可换股债券,连带其导致UKProlific是否有权拥有本 公司任何股权一事)的有效性。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开曼群岛时间),经本公司申请,开曼群岛大法 院已发出禁制令(「禁制令」),在本公司关於诉讼之传讯令状终结或法院另作 判令前(其中包括): 1.就本公司1,860,000,000股已发行股份(作为共创协议代价之一部份),被告必 不可:(a)出售、转让、买卖或减损其价值;或(b)行使任何相关权利或权利(包 括但不限於股东大会及�u或特别股东大会之投票权),及�u或(c)订立任何协 议使上述者生效;及 2.被告必不可完成及�u或促使转换涉及本公司13,366,190,476股相关股份之可 换股票据(作为共创协议代价之一部份)。 �C27�C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开曼群岛时间),在本公司承诺,於现有诉讼之审 讯结束或未有进一步颁令前,本公司未经法院解除禁令之情况下,不会配发、 发行或处置额外股份,或作出或授出有关发行任何额外股份或证券(包括股份 之任何衍生权益)之要约、协议或期权後,开曼群岛大法院作出颁令,指有关 禁制令将会持续,直至现有诉讼之审讯结束或作出进一步颁令为止,而本公 司就UKProlific传票招致之费用将由UKProlific按标准支付。 由於诉讼尚未进展至审判阶段,董事会未能评估对本集团油气业务及财务状 况之潜在影响。考虑到法律意见,倘王国巨先生在取得石油合约时被指控行 为不当,可能导致合约失效,董事会认为,石油合约可能无效及本集团未必 能行使其於石油合约下的权利。董事会将於适当时间就诉讼之任何重大发展 另行发表公布,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 或然负债 除本公布披露之任何诉讼可能产生之任何或然负债外,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任何其他重大或然负债。 雇员资料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共有18名(二零一五年:28名)员工。本 集团雇员之薪酬与彼等之工作表现、工作经验、专业资格及现行市场惯例挂�h。 展望 天然资源行业 由於关於喀什项目之该控罪尚未进展至判决阶段,本公司将继续密切监察项 目之情况,尽其所能维护及保障本公司之最佳利益、投资成本及我们对该项 目回报之期望。 销售食品及饮料业务 管理层已采取严格措施管理食品及饮料分部的营运。本集团会不时评估该分 部的价值及业绩,继续观察经济环境并於必要时审核未来的资源分配。 �C28�C 放债业务 本集团将继续推广其放债业务及扩大其贷款组合和客户基础,以发展其为客 户提供流动资金的服务平台。本集团将争取企业及个人贷款健康增长,进一 步发展此项业务,与此同时亦维持强大信贷质素及信贷风险管理,以为本集 团获取稳定收入来源。 其他新业务 本集团不时寻求投资机会,以扩阔本集团之收入来源。於回顾年度,本集团 已签立协议,以收购中国新疆克拉玛依的天然气管道业务。董事会认为多元 化发展可减低本集团对油气及食品及饮料分部的倚赖。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证券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 购买、赎回或出售本公司任何上市证券。 企业管治常规 本公司致力维持良好之企业管治标准及程序。 联交所已公布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企业 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 一直遵守全部企业管治守则及报告,惟下列各项除外: a.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第A.2.1条,主席及行政总裁之角色应予以区分并不应 由同一人担任,以及主席及行政总裁之职责应以书面清楚界定。年内,赵 国强先生担任本公司行政总裁。汪永光先生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获委任为本公司主席,而随後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辞任本公司董 事及主席。随汪永光先生辞任後,主席一职悬空,董事会有意物色合适的 人选以填补空缺。 b.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第E.1.2条,董事会主席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於二零 一五年内,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举行的二零一五年股东周 年大会及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均由本公司 当时在任主席汪永光先生主持。随汪先生辞任後,主席一职悬空,董事会 有意物色合适的人选以填补空缺。 �C29�C c.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第A.4.1及A.4.2条,非执行董事须按指定任期委任,并须 膺选连任,而全体董事须至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於回顾年度,本公司 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非按指定任期委任,惟须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 则之规定轮值告退。 d.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第I(f)条,董事会应由最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自汪永光先生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由独立非执行董事调任为非执 行董事後,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人数低於上市规则第3.10(1)条之最低人数规定。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傅荣国先生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郑振鹰先 生及李文泰先生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於委任郑�抻ハ壬�及李文泰 先生後,本公司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条项下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最低人 数规定。 e.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所公布,汪永光先生获调任为非 执行董事。由於汪永光先生调任,(i)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未能符合上市规则 第3.21条规定,大部分成员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及(ii)本公司薪酬委员 会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25条规定,大部分成员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於郑振鹰先生及李文泰先生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获委任为独立非 执行董事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之成员後,本公司已符合(i)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按上市规则第3.21条规定,大部分成员由独立非执行董 事组成之规定;及(ii)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按上市规则第3.25条规定,大部分 成员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规定。 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 (「标准守则」),作为本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行为守则。所有候任董事确 认於回顾年度彼等已遵守标准守则所载之规定准则。 �C30�C 审核委员会 於本年度直至本公布日期,审核委员会之成员包括: 李文泰先生(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获委任) 顾全荣博士(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获委任) 宗科涛先生(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获委任) 郑振鹰先生(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获委任) 汪永光先生(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获委任、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 日调任及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辞任) 於本公布日期,本集团已成立由一名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组成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已采纳职责条款,其与企业管治守则一致。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已由审 核委员会审阅,其认为该等报表已符合适用会计准则、上市规则及其他法例 规定,并已作出充分披露。 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之工作范围 本集团之核数师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同意,本公布内本集团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全面收益表、综合财务状况表 连同相关附注之有关数字,乃与本集团於本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呈 列之金额相符。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此执行的工作不构成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审计准则、香港审阅聘用准则或香港核证准 则而进行的核证聘用,因此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不对本公 布作出保证。 刊发年度业绩及二零一六年年报 本业绩公布已刊登於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http://www.cnenergy.com.hk)。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二零一六年年报,将尽快寄发予股东及刊登於上述网站。 �C31�C 前瞻性声明 概不保证本公布所载关於本集团业务发展之任何前瞻性声明,或任何事宜将 可达成、将真实发生或将实现或属完整或准确。本公司股东及�u或潜在投资 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不应过份依赖本公布披露之资料。 本公司任何证券持有人或潜在投资者倘有疑问,应寻求专业顾问之意见。 承董事会命 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 赵国强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赵国强先生(行政总裁及顾全荣博士 之替任董事);非执行董事顾全荣博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宗科涛先生、郑 振鹰先生及李文泰先生。 �C32�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82 圣马丁国际 0.17 60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2708 艾伯科技 0.06 42.22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0117 天利控股集团 0.4 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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