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
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并不构成於美国或该等要约、招揽或销售根据任何其他司法权区证券法於注册或取得资格前乃属违法
的任何该等司法权区出售任何证券之要约或招揽购买任何证券之要约。概无证券可在未有注册或获得适用之
豁免遵守注册的规定的情况下於美国提呈或出售。凡在美国公开发售证券,均须基於章程进行,而有关章程
将载有关於作出要约之公司及管理层的详细资料,亦将包括财务报表。本公司无意於美国进行任何证券公开
发售行动。
CHINA EVERGRANDE GROUP
中国恒大集团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3333)
发行10亿美元2024年到期的9.50%优先票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有关建议票据发行的公告。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7年3月24日,本公司与(其中包括)中信银行(国际)、招商证券
(香港)及海通国际就发行10亿美元2024年到期的9.50%优先票据。
票据的发售价将为票据本金额的100%及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包销折让及佣金以及就票据
发行应付的其他估计开支後将约为10亿美元,本公司拟将该笔款项用於为本集团的现有
债务进行再融资。
本公司已收到新交所原则上批准票据於新交所上市及挂牌。新交所就本公告内所作任何
陈述、发表的意见或所载报告的正确性概不负责。新交所原则上批准票据进入新交所正
式名单并於新交所上市及挂牌不应被视为发售、本公司或票据的价值指标。本公司并无
寻求票据在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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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有关建议票据发行的公告。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7年3月24日,本公司与(其中包括)中信银行(国际)、招商证券(香
港)及海通国际就发行10亿美元2024年到期的9.50%优先票据订立购买协议。
购买协议
日期:2017年3月24日
购买协议订约方包括:
(a)本公司(作为发行人);
(b)中信银行(国际()作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c)招商证券(香港()作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d)海通国际(作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及
(e)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作为本公司於票据项下之责任的附属公司担保人)。
票据的条款(包括票据的本金总额及发售价)乃由中信银行(国际)、招商证券(香港)及海通
国际(作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透过询价圈购方式厘定。就提呈发售及销售
票据而言,中信银行(国际)、招商证券(香港)及海通国际亦为票据的初步买家。据董事作
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招商证券(香港)及海通国际均为独立第三方且并
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票据并无及将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份或其他司法权区的证券法登记,亦不会
於美国境内提呈或出售,惟根据美国证券法及美国任何适用州份或地方证券法获豁免遵守
注册规定或毋须遵守该等注册规定的交易则除外。票据将不会於香港向公众人士提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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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主要条款
提呈发售的票据
待达成若干完成条件後,本公司将发行本金总额为10亿美元的9.50%优先票据,除非根据
票据条款获提早赎回,否则票据将於2024年3月29日到期。
发售价
票据的发售价将为其本金额的100%。
利息
票据将自2017年3月29日(包括该日)起按年利率9.50%计息,每半年於期末支付。
票据地位
票据为(1)本公司的一般责任;(2)较列明其收款权利从属於票据的本公司任何现有及日後责
任享有优先收款权利;(3)最低限度与现时享有同等权益有抵押债务及本公司所有其他无抵
押非後偿债务之收款权利享有同等地位,惟须不影响根据适用法律有关无抵押非後偿债务
的任何优先权;(4)由附属公司担保人及联合附属公司担保人(如有)以优先基准作担保,惟
须符合适用法律的若干限制;(5)实际从属於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及联合附属公司担保
人的其他有抵押责任,惟以就此作为抵押品的资产(就票据设置的抵押除外)价值为限;
及(6)实际从属於并无就票据提供担保的本公司附属公司的全部现有及日後责任。
违约事件
票据违约事件其中包括:(a)於到期、提早还款、赎回时或其他时间拖欠任何到期及应付之
票据本金(或溢价,如有);(b)拖欠任何到期及应付之票据利息,而该违约事件於连续30日
期间持续发生;(c)不履行或违反若干契诺、本公司未能提出或完成购买要约或本公司未能
就契约项下之抵押品设置或促使其若干附属公司设置留置权(受任何获许可留置权及相互
债权人协议所限);(d)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属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契约或票据项下之任何其他
契诺或协议(上文(a)、(b)或(c)项所述之违约事件除外),及该违约或违反自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作为受托人或持有票据本金总额的25%或以上之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後於连续30日期间持续发生;(e)本公司或其若附属公司拖欠未偿还本金总额为20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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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上之债务;(f)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属公司被颁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付款的最终判决或命令
且款项未获支付或解除的期间超过连续60日,而所有该等未执行及未支付或未解除的最终
裁决或命令所涉及须支付予所有有关人士的总金额超逾20,000,000美元(超逾本公司保险公
司根据适用保单而同意支付之金额),且於该期间并无因等待上诉或其他情况而暂缓执
行;(g)针对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属公司而提出之非自愿破产或清盘程序;(h)本公司或其若干
附属公司自愿提出破产或清盘程序,或同意展开类似行动;(i)任何附属公司担保人或联合
附属公司担保人拒绝或否认其於确保履行票据项下责任之担保项下之责任,或除契约所准
许外,任何该等担保被确定为不可执行或无效或基於任何理由不再具有全面效力及效
用;(j)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担保人抵押人未能履行其於根据票据提供之抵押文件项下的
责任,而於任何重大方面,对根据票据设置抵押品的适用留置权的可执行性、效力、完成
或优先权构成不利影响,或对有关抵押品整体的状况或价值构成不利影响;或(k)本公司或
任何附属公司担保人抵押人拒绝或否认其於根据票据提供的抵押文件项下的责任,或除根
据契约及根据票据提供的相关抵押文件外,任何该等相关抵押文件不再或现时不具十足效
力及效用,或抵押品代理人不再於根据票据提供的抵押品中享有抵押权益(受任何获许可
留置权及相互债权人协议所限)。
倘发生契约项下之违约事件(上文(g)及(h)项所述之违约事件除外)及违约事件持续存在,受
托人或持有当时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最少25%之持有人可宣布票据的本金、溢价(如有)及
应计但未支付的利息即时到期及应付。
票据契诺
票据、契约、附属公司担保及联合附属公司担保(如有)将限制本公司及若干附属公司进行
以下各项的能力,其中包括:
(a)产生或担保额外债务及发行不合格或优先股本;
(b)就其股本宣派股息或购买或赎回股本;
(c)作出投资或其他指定受限制付款;
(d)发行或出售其若干附属公司的股本;
(e)担保其若干附属公司的债务;
(f)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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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设置留置权;
(h)订立售後租回交易;
(i)为限制其若干附属公司派息、转让资产或提供公司间贷款的能力订立协议;
(j)与股东或联属公司进行交易;及
(k)进行综合或合并。
赎回
(1)於2021年3月29日或之後,本公司可能会在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形下按下列赎回价(以本
金额百分比表示)另加截至(但不包括)适用的赎回日期已赎回票据的应计及未付利息
(如有()倘於下文所示年度3月29日开始的十二个月期间赎回)赎回全部或任何部份的票
据:
年度 赎回价
2021年 104.75%
2022年 102.375%
2023年及之後 100.0%
(2)於2021年3月29前任何时间,本公司可选择按相等於已赎回票据本金额的100%另加截
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的适用溢价以及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的赎回价,赎回全部而
非部份票据。
(3)本公司可於2021年3月29前随时及不时按已赎回票据本金额35%,另加截至(但不包括)
赎回日期的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赎回票据本金总额的最多109.5%,及出售其若干
类别股本所得款项,惟须受若干条件规限。
上市及评级
本公司已收到新交所原则上批准票据於新交所上市及挂牌。新交所就本公告内所作任何陈
述、发表的意见或所载报告的正确性概不负责。新交所原则上批准票据进入新交所正式名
单并於新交所上市及挂牌不应被视为发售、本公司或票据的价值指标。本公司并无寻求票
据在香港上市。
票据预期将被穆迪及惠誉分别授予B3及B-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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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发行所得款项用途
票据的发售价将为票据本金额的100%及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包销折让及佣金以及就票据发
行应付的其他估计开支後将约为10亿美元,本公司拟将该笔款项用於为本集团的现有债务
进行再融资。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局」 指董事局;
「中信银行(国际)」 指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有关票据发行的联席牵头经办人及
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招商证券(香港)」 指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有关票据发行的联席牵头经办人及
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本公司」 指中国恒大集团,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获豁免有限责任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现时享有同等权益 指(i)
本公司或附属公司担保人於原发行日期尚未偿还的银行贷
有抵押债务」 款,该贷款由票据项下设立的抵押品作抵押及受相互债权人协
议规限;(ii)本公司於2018年到期之8.75%的优先票据之任何及
全部未赎回票据;(iii)本公司於2019年到期之8.0%优先票据之
任何及全部未赎回票据;(iv)本公司於2019年到期之7.8%优先
票据之任何及全部未赎回票据;(v)本公司於2020年到期之
12.0%优先票据之任何及全部未赎回票据;(vi)本公司於2020年
到期之7.0%优先票据之任何及全部未赎回票据;及(vii)本公司
於2020年到期之8.25%优先票据之任何及全部未赎回票据;
「惠誉」 指 Fitch Ratings Ltd(.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惠誉集团之附属
公司,由Fimalae,S .A.及Hearst Corporation,以及其继任者共同拥有
的附属公司;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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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国际」 指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有关票据发行的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
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契约」 指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及花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及
抵押品代理人)於截止日期或前後将予订立之规管票据的契
约;
「联合附属公司 指任何联合附属公司担保人就本公司履行契约及票据项下的责任
担保」 作出之任何担保;
「联合附属公司 指除附属公司担保人以外提供担保的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以担
担保人」 保本公司履行票据项下的责任;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穆迪」 指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及其联属
公司;
「票据」 指本公司将发行於2024年到期以美元结算之9.50%优先票据,本
金总额为10亿美元;
「票据发行」 指本公司发行票据;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
「购买协议」 指 由(其中包括)本公司与中信银行(国际)、招商证券(香港)及海
通国际就票据发行所订立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之协议;
「新交所」 指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担保」 指任何附属公司担保人就本公司履行契约及票据项下的责任作出
之任何担保;
「附属公司担保人」 指於票据发行日期将提供担保的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以担保本
公司履行票据项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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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公司担保人 指将於票据发行日期扩大其所持有的附属公司担保人股份现有抵
抵押人」 押的利益的若干附属公司担保人,以确保本公司履行契约及票
据项下的责任,以及有关附属公司担保人履行其就确保本公司
履行票据项下责任而提供的担保项下的责任;
「美国证券法」 指 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
「美国」 指美利坚合众国;及
「美元」 指美元,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承董事局命
中国恒大集团
主席
许家印
香港,2017年3月24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许家印先生、夏海钧先生、何妙玲女士、潘大荣先生、徐文先生及黄贤贵先生;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周承炎先生、何琦先生及谢红希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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