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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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其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Future Bright Holdings Limited
佳景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70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佳景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
时正时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68�C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1楼澳门赛马会香港会
所黄金阁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普通事项:
1.省览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
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批准及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特别末期股息每股
1.0港仙。
3.重选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金。
4.续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金。
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各项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5. 「动议: (a)在本决议案下列条文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 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行使此等权力之 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包括债券、票据、认股权证、债权证及可转 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仅供识别 �C1�C(b)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
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终止後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包括债券、票据、认股权证、债权证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
(c)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
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20%,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
文);(ii)因任何现有特权(包括行使根据本公司所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
或任何债券、票据、债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之认
购或转换权利)而发行之股份;(iii)本公司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
或类似安排;及(iv)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发行本公司股份代替全部
或部分本公司股份之股息则除外;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项之最早日期止之期
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 给予之授权时;及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 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该等股份比例发售股份(惟本公司 董事有权在必须或权宜之情况下就零碎股权或香港或香港以外任何 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 定而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另作安排)。」 �C2�C6. 「动议:
(a)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证券交易所」)购回本
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惟须遵守及遵从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以
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b)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获授权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10%;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项之
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7.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通告」)所载第5及6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
根据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额外
股份之一般授权,扩大之数额为本公司自根据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授予
本公司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起根据该一般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数目。」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梁汉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C3�C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et
HamiltonHM11
Bermuda总办事处兼香港主要营业地点: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1409室附注:1.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为两股或以上股份之 持有人)多名代表代彼出席大会,并於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时代彼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 本公司股东。2.随函附奉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 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送达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惟 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於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方为有效。3.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身或由代表於会上就该等股 份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代表出席大 会,则就该等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名列首位之出席人士为唯一可就该等股份表决之 人士。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 决。倘股东於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大会,则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销论。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i)董事总经理陈泽武先生;(ii)主席兼执行董事陈思杰先生;(iii)副主席兼执行董事黎经洪先生;(iv)执行董事梁衍茵女士及(v)独立非执行董事张汉杰先生、余锦远先生及陈百祥先生。 �C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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