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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布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告
兹 通 告 上 述 公 司 ( 「 本 公 司」) 谨 订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时 正 假 座 香 港 中 环 遮 打 道 18号 历 山 大 厦 25楼 举 行 股 东 特 别 大 会,以 考 虑 及
酌 情 通 过 下 列 决 议 案:
普 通 决 议 案
「 动 议:
(a) 批 准 Mida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 勤 达 集 团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卖 方」,连
同 其 附 属 公 司 统 称「 卖 方 集 团」) 以 卖 方 身 份 与 本 公 司 ( 连 同 其 附 属 公 司 统
称「 本 集 团」) 以 买 方 身 份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订 立 之 买 卖 协 议 ( 「 买
卖 协 议」,其 注 有「 A」 字 样 之 印 本 已 提 呈 本 大 会,并 由 本 大 会 主 席 简 签 以
资 监 别) 及 买 卖 协 议 所 拟 定 之 交 易,据 此 根 据 并 依 照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八 日 之 通 函 ( 「 通 函」) 所 载 之 条 款 及 条 件 卖 方 集 团 将 出 售 而 本
集 团 将 购 入 聚 福 宝 机 构 有 限 公 司 ( 「 目 标 公 司」) 之 全 部 已 发 行 股 本 及 目 标
公 司 负 欠 卖 方 集 团 之 全 数 贷 款 或 债 项,总 代 价 为 人 民 币 398,000,000元,将
以 现 金 人 民 币 174,000,000元 及 物 业 代 价 ( 定 义 见 通 函) 人 民 币 224,000,000元 支
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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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授 权 本 公 司 董 事 ( 「 董 事」) 按 其 全 权 酌 情 认 为 必 要、合 适、恰 当 或 权 宜 而 签
署 一 切 有 关 之 其 他 文 件 和 采 取 一 切 有 关 行 动 及 步 骤,以 执 行 及 /或 使 买 卖
协 议 及 其 拟 定 之 交 易 全 面 生 效。」
承 董 事 会 命
Chuang’s 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
( 庄 士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李 慧 贞
公 司 秘 书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八 日
注 册 办 事 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 港 总 办 事 处
及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香 港
中 环
遮 打 道 18号
历 山 大 厦 25楼
附 注:
1. 凡 有 权 出 席 上 述 通 告 召 开 之 大 会 及 投 票 之 股 东 均 可 委 派 多 於 一 名 代 表,代 其 出 席 大 会 及
投 票。受 委 代 表 毋 须 为 本 公 司 股 东。
2. 依 循 规 定 格 式 之 委 派 代 表 书 连 同 签 署 人 之 任 何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 如 有)或 经 证 明 之
授 权 书 或 授 权 文 件 副 本,必 须 於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 视 乎 情 况 而 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48小 时
前 送 达 本 公 司 在 香 港 之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分 处 及 转 让 办 事 处 卓 佳 广 进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22楼,方 为 有 效。股 东 填 妥 及 交 回 委 派 代 表 书 後,届 时 仍
可 亲 身 出 席 大 会 或 其 续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而 在 此 情 况 下,先 前 交 回 之 委 派 代 表 书 将 被 视
为 已 予 撤 回。
3. 如 为 本 公 司 股 份 联 名 登 记 持 有 人,则 任 何 一 位 该 等 联 名 持 有 人 均 可 於 大 会 上 亲 身 或 委 派
代 表 以 该 等 股 份 投 票,犹 如 其 为 唯 一 有 权 投 票 者,惟 倘 超 过 一 位 有 关 之 联 名 持 有 人 亲 身
或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大 会,则 於 本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内 排 名 首 位 之 有 关 联 名 持 有 人 方 有 权 以 该 等
股 份 投 票。
於 本 公 布 日 期,李 美 心 小 姐、庄 家 彬 先 生、庄 家 丰 先 生、彭 振 杰 先 生 及 卢 永 祥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之 执 行 董 事,而 石 礼 谦 先 生、朱 幼 麟 先 生 及 范 骏 华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之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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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士中国
201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