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YangtzeOpticalFibreandCableJointStockLimitedCompany*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9)
建议发行A股
有关A股发行之其他议案
为建议A股发行之目的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建议采纳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建议采纳其他公司治理制度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及
有关未来的新股权融资计画之议案
建议A股发行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公告,当中宣布(其中包括)
本公司建议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申请A股首次公开发行,向合资
格投资者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A股,且申请该等A股股票於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有关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公告内的建议
A股发行方案中的定价方式,其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告内。
*仅供识别
�C1�C
有关A股发行之其他议案
董事谨此宣布,有关及实施建议A股发行必需之附加议案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获审议及通过,包括关於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A股发行有关事项的建议;关於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夥)为A股发行之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夥)报酬之建议;关於委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A股发行之专项法律
顾问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报酬之建议;关於A股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於A股发行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的建议;关於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之议案;关於A股发
行上市後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的建议;关於A股发行後未来三年(二零一七
年至二零一九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建议;关於A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的建议;及关於将於A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
的建议。
为建议A股发行之目的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建议采纳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建议采纳其他公
司治理制度
为优化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架构以筹备A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公司建议(i)
修订公司章程;(ii)修订(其中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及(iii)
采纳(其中包括)下列之公司治理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辨法、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细
�C2�C
则。对於公司章程将於A股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期起生效的主要建议
修订(其中)包括反映因建议A股发行而出现之股权变动的条款及因A股上市之
所需或相关条款。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由於若干内资股股东之间发生股份转让,本公司拟增设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及调
整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职位名称,本公司建议就公司章程作出若干修订,於取得
股东批准之日生效。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该等建议修
订已获董事会批准。
有关未来的新股权融资计划之议案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Draka作为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之26.37%的
本公司之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第64条就有关未来的新股权融资计划的审议及实
施程序向董事会提呈书面议案,并根据现行公司章程第60(13)条及第90条,要求
於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提呈该议案以供审议及
批准。
一般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将予召开,以供股东
审议及(倘认为适合)批准(其中包括)建议A股发行及若干有关A股发行之其他
议案。为A股发行之目的之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建议修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之建议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之建议采纳及其他公司治理
制度之建议采纳亦须获得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
本公司将於股东大会上寻求对(其中包括)公司章程於生效日期生效的建议修订
的批准。
�C3�C
董事会亦已批准於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提呈Draka
提出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案方式供股东审议及批准。
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多项与A股发行有关之建议决议案的进一步资料、有关於
生效日期生效之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的资料、有关未来的新股权融资计划之议
案的资料,连同召开本公司股东大会及股份类别股东大会之通知的通函将於适
当时候寄发予股东。
1.建议A股发行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公告,当中宣布(其中包
括)本公司建议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申请A股首次公开发行,
向合资格投资者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A股,且申请该等A股股票於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公
告内的建议A股发行方案的定价方式,进一步详情如下所示:
定价方式 :结合发行时资本市场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采用通
过网下向发行对象询价的方式,或者由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
法可行的方式确定A股发行的发行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可
按等於或超过其股票面值之价格发行,惟不得低於
股票面值。由於本公司拟根据A股发行而发行的A
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因此A股的发行价格将不
低於每股人民币1.00元。根据前述的规定,建议A
股发行未设定发行底价。
�C4�C
确定A股之实际发行价格时本公司将考虑下列因
素:(i)本公司的财务业绩;(ii)本公司同业其他A股
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iii)市场状况;(iv)H股的
交易价格;(v)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vi)相关监
管机构的规则及政策。
倘A股建议发行价未能反映本公司的实际价值或低
於H股的交易价,董事会将考虑当时市场状况、本
公司当时的实际资金需要及发展策略、可比公司当
时的交易倍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决定是否进行
建议A股发行。
据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顾问所建议,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政策及方针,本公
司A股的发行价不可少於A股发行前最新经审计之每股资产净值;此外,根据现
时生效的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根据A股发行项下将发行之A股的实际发行价概
无限制,惟须符合相关监管机构於申请过程中不时发出之监管意见。於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经审计每股资产净值为人民币6.12元(乃基於根据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之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仅供参考。
建议A股发行方案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获得董事会批准,并应根据现
行公司章程第60(10)条及第90条、上市规则第19A.38条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及
法规,提呈该等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供股东审议及批准。建议A股发行方
案项下的各个项目将分别进行投票,且应以特别决议案的形式批准。谨请留意,
A股发行亦须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为遵守上市规则
及适用的中国法律及法规,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建议A股发行(特别是当建议A
股发行的详细条款(如发行价及发行量)获确定後)作出进一步公告。
�C5�C
有关建议A股发行方案的其他资料,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
三日之公告。
建议A股发行受限於一些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於市场状况、於该等股东大会上
股东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及�u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之批准,因此,建议A股发
行未必会达至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H股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
行事。
2.关於A股发行之其他议案
以下所列为有关及实施建议A股发行必需之附加议案,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举行之董事会会议上获审议及通过。
2.1.关於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A股发行有关事项的建议
建议授予董事会全权办理A股发行之所有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於:
(1)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A股发行方案及根据相关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根
据实际情况,实施A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於确定具体的
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规模、定价方式、发行价格、网上网下发
行比例、申购方法及与A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2)办理与A股发行相关的申请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向有关政府机构、监
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及结算机构办理相关审批、登记、
备案及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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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签署、执行、修改、补充及递交任何与A股发行相关的协议、
合约或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
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股东通知以及监管机构规定
的各种说明函件或承诺书;
(4)根据於建议A股发行申请及审批过程中相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及本公
司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定义见下文)及募集资金用途的计划进行
调整,包括但不限於对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投资分配比率的调整及
签署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协议或合同;
(5)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决定服务费及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如
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等;
(6)根据需要於A股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储存专用帐户;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国有股份转持的相关手续;
(8)於A股发行完成後,根据A股发行结果,修改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相
应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於A股发行完成後,办理A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及相
关股份锁定事宜;
(10)如证券监管部门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法规、政策有新的规
定,则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新规定,授权董事会对A股发行方案作
出相应调整;及
�C7�C
(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的公司章程
之相关规定及股东通过的决议案内容,确定并办理与A股发行相关
的其他事宜。
在上述授权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後,同意授权董事长或任何一
名执行董事签署与A股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招股意向
书、招股说明书、承诺函、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中介机构
的聘用或委任函、各种公告及股东通知。
上述授权自该议案经於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公告所载,该议案已於二
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获得董事会批准,并应根据现行公司章程第
60(10)条及第90条提呈该等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供股东审议及批
准。
2.2.关於聘请建议A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建议
为A股发行之目的,本公司拟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夥)担任审计机构,并拟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专项法律
顾问,并授权董事会决定相关中介机构的报酬。
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公告所载,有关议案已於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获得董事会批准,并应根据现行公司章程第
60(11)条提呈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供股东审议及批准。
�C8�C
2.3.关於A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据估计,於扣除发行费用後的A股发行所募集资金(「A股发行募集资金
净额」)为约人民币20亿元,当中(1)人民币14亿元拟投资长飞光纤潜江有
限公司自主预制棒及光纤产业化二期、三期扩产项目(「募投项目」),(2)
人民币3亿元拟用於偿还银行贷款,及(3)人民币3亿元拟用作补充流动
资金。上述拟用於各项用途的人民币14亿元、人民币3亿元及人民币3亿
元金额分别为各个项目所需要的投资总额的全数金额。
倘实际的A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所需之投资金额,超出的
部分将用於补充本公司营运资金或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予以使用;倘
实际的A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少於上述项目所需的投资金额,则本公司
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等方式解决资金缺口。A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前,本公司将依照该等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有资金
和银行贷款支持上述项目的实施。待A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後,按上述
项目的建设顺序及本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A股
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有资金或偿还先期银行贷款。以上所述的建议A
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如有任何偏离,则将以本公司就A股发行而正式发
布的招股说明书当中的相应披露内容为准。
就所涉及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的概要详情将载录於通函内,并於适当时候
向股东寄发。
有关议案(连同可行性分析)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获得董事会批
准,并应根据现行公司章程第60(1)条及第60(10)条提呈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案方式供股东审议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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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关於A股发行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建议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之规定,本公司已进行A股发行而摊薄即期回
报之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此外,为确保填补回报措施
得到切实履行,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作出了若干承诺。
有关A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之分析、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
详情将载录於通函内,并於适当时候向股东寄发。
有关议案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获得董事会批准,并应根据现行
公司章程第90条提呈各该等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供股东审议及
批准。
2.5.关於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之议案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之要求,本公司已编制有关非公开配售募集资
金之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完成非公开配售,据此,本公司发行
了11,869,000股H股及30,783,000股内资股。非公开配售募集资金净额总额
(於扣除承销费用及相关发行开支後)为约人民币25.1亿元(相当於约30.2
亿港元)。本公司已确认自非公开配售完成日期起,非公开配售募集资
金之实际用途与本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开披露的内容一致。
有关该等前次募集资金之使用情况报告的详情将载录於通函内,并於适
当时候向股东寄发。
有关建议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获得董事会批准,并应根据现行
公司章程第60(1)条提呈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供股东审议及批准。
�C10�C
2.6.关於A股发行上市後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的建议
为於A股股票发行上市後稳定A股的价格,本公司已根据相关中国法律
及法规制定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计三年内之A股
稳定价格预案。该等预案载有(其中包括)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以及
本公司、於A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外籍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之董事)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不含外籍人士)各自采取之具体措施。
有关A股发行上市後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的详情将载录於通函内,
并於适当时候向股东寄发。
有关建议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获得董事会批准,并应根据现行
公司章程第60(8)条、第60(10)条及第90条提呈该等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案方式供股东审议及批准。
2.7.关於A股发行後未来三年(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之建议
根据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需要,进一步强化本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健全
完善的分红政策和长效沟通机制,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其他治理制度,本公司已制定於A股发行後未来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规划载有(i)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
素;(ii)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iii)A股发行後三年的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详情;(iv)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及(v)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生效日期。
有关A股发行後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详情将载录於通函内,并
於适当时候向股东寄发。
�C11�C
有关建议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获得董事会批准,并应根据现行
公司章程第60(7)条提呈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供股东审议及批准。
2.8.关於A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建议
於A股发行完成前,本公司可根据由董事会制定并於本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於A股发行完成後,本公司於A
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A股发行完成後新老股东按其各自持股比
例共同享有。
有关建议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获得董事会批准,并应根据现行
公司章程第60(7)条及第90条提呈各该等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供
股东审议及批准。
2.9.关於将於A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建
议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之要求,发行人及境内主要股东、发行人之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拟对将於A股发行刊发之公开募集 及上市文件中作出若干承诺。 本公司及A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份的境内主要股东、本公司之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C12�C本公司及A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本公司之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
任何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会监
督。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之《关於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
求,本公司将对A股发行刊发之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及完整性以及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出具相关承诺。
(1)关於A股发行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及(2)关
於责任主体约束措施之承诺函之形式将载录於将於适当时候向股东寄
发之通函。
建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本公司董事长、总裁
共同或单独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相关
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对承诺函的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
有关建议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获得董事会批准,并应根据现行
公司章程第60(8)条、第60(10)条及第90条提呈各该等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案方式供股东审议及批准。
�C13�C
3.为建议A股发行之目的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建议采纳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建议采纳
公司治理制度
为优化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以筹备A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公司建议
(i)修订公司章程;(ii)修订(其中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iii)采纳(其中包括)下列之公司治理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
辨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
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旨在改善及加强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并确保本公司遵守
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之上市规则。对於公司章程将於A
股股票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的主要建议修订,(其中)包括
反映因建议A股发行而出现之股权变动的条款及因A股上市之所需或相关条
款。於A股发行完成後,A股的实际发行数目才能获悉,本公司之股权架构亦
会因A股发行项下所发行之A股而出现变动。该等变动将须於公司章程内反
映,然而除非及直至A股发行完成,否则无法确认。董事会将根据股东於该等
股东大会上授出之授权於A股发行完成後填补第19条及第22条之相关资料。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之建议修订的详情将载录於
通函内,并於适当时候向股东寄发。建议采纳之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
�C14�C
治理制度包括募集资金管理辨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详情亦将载录於通函内,并於适当
时候向股东寄发。
有关议案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获得董事会或监事会(视乎情况而定)
批准。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应根据现行公司章程第60(12)条提呈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案方式供股东批准,亦须获得相关中国机构批准,且将於A股於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期起生效。在此之前,将於生效日期起生效之公司
章程应维持生效(假设建议修订已获得股东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建议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之建议修订、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之建议采纳须根据
现行公司章程第60(12)条提呈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供股东批准,并於
通过相关决议案之日起生效(惟有关A股发行相关条款除外,其应在A股於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期起生效)。募集资金管理辨法、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须获得股东
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批准,原因是根据现行公司章程第60条,此等
管理辨法、管理制度及工作细则规范之事项乃股东大会之权力范围。该等管
理辨法、管理制度及工作细则将於通过相关决议案之日起生效(惟有关A股发
行相关条款除外,其应在A股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此外,管理辨法及管理制度亦订明,倘此等管理辨法及管理制度之中的任何
事项与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之上市规则出现
不一致的情况,则以该等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之
上市规则为准。
�C15�C
4.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由於若干内资股股东之间发生股份转让,本公司拟增设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及
调整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职位名称,本公司建议就公司章程作出若干修订,此
等修订於取得股东批准之日起生效。该等建议修订如下所示:
(i)由於武汉睿腾管理谘询合夥企业(有限合夥)(「武汉睿腾」)分别向武汉睿
图管理谘询合夥企业(有限合夥)(「武汉睿图」)及武汉睿越管理谘询合夥
企业(有限合夥)(「武汉睿越」)转让1,648,000股及25,000股内资股,因此武
汉睿腾、武汉睿图及武汉睿越的股权出现变动。因此,本公司拟就於该
转让後股东持有的股份数目及持股比例修订公司章程第19条。
(ii)本公司根据内部治理需要,拟在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中增加一名人
力资源总监,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第104条、第116条、第117条、第189条
相关内容。
(iii)本公司拟将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位名称分别调整为总裁、副总裁,并
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涉及该等职位的条款。
有关建议修订现行公司章程的详情将载录於通函内,并於适当时候向股东寄
发。
有关建议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获得董事会批准,并应根据现行公司
章程第60(12)条提呈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供股东审议及批准。
�C16�C
5.有关未来的新股权融资计划之议案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Draka作为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之26.37%
的本公司之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第64条就有关未来的新股权融资计划的审议
及实施程序向董事会提呈书面议案,并根据现行公司章程第60(13)条及第90
条要求於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提呈该议案以
供股东审议及批准。
为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参与权,让彼等针对公司未来的新股权融资计划充分
发表意见,谨建议任何新股权融资计划仅於该等计划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於股
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作审议及批准并以投票
方式采纳後方可实施;而本公司将不考虑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日後在每间
隔12个月新发行不超过已发行内资股20%的内资股,或新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H股20%的H股(「一般性授权」)且不考虑未来向股东大会提呈授出发行及配发
公司任何新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6.一般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将予召开以供审议
及(倘认为适合)批准(其中包括)建议A股发行及若干有关A股发行之其他议
案。为A股发行之目的之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建议修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之建议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之建议采纳及其他公司治
理制度之建议采纳亦须获得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
本公司将於股东大会上寻求对(其中包括)公司章程於生效日期生效的建议修
订的批准。
董事会亦已批准分别於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
提呈Draka提出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案方式供股东审议及批准。
�C17�C
预期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多项与A股发行有关之建议决议案的进一步资料、
有关於生效日期生效之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的资料、有关未来新股权融资之
议案的资料,连同召开本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之通知的通函将於适
当时候寄发予股东。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A股」 指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将由本公司
根据A股发行而发行,并以人民币认购
「A股发行」 指本公司建议的不超过75,790,510股A股的首次公开发
行,该等股份拟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章程」 指本公司不时修订之公司章程
「董事会」 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含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C18�C
「内资股」 指本公司普通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以人民币
认购及缴足
「Draka」 指 DrakaComteqB.V.,在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於荷兰
注册成立之公司,由DrakaHoldingB.V.全资拥有,於
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之股东,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26.37%
「生效日期」 指载录於上文「4.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修订
议案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批准之日期
「员工持股计划」 指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批准的二零一五年
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该等股东大会」 指将予召开之本公司之临时股东大会以及H股类别股东
大会及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供股东审议及(倘认
为适合)批准建议A股发行及相关议案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股」 指本公司股本中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以港元买卖的每
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C19�C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之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之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之议事规则
「非公开配售」 指为执行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配售30,783,000股新内资
股及1,205,000股新H股,及向独立专业机构投资者配
售10,664,000股新H股
「人民币」 指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股份」 指内资股及�u或H股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含义
「监事」 指本公司之监事
承董事会命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YangtzeOpticalFibreandCableJointStockLimitedCompany*
主席
马杰
中国武汉,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庄丹及范德意;非执行董事马杰、姚井明、
菲利普范希尔、皮埃尔法奇尼、熊向峰及郑慧丽;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魏伟峰、
叶锡安、李平及李卓。
*仅供识别
�C20�C
长飞光纤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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