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
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浩沙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份,务请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一并送交买家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家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通函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HOSAINTERNATIONALLIMITED
浩沙国际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200)
建议宣派末期股息、
建议授出
发行及购回股份的
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浩沙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至5页。
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8楼1804A室金钟会议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的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7至20页。无论 阁下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须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尽快填妥该表格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
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2017年3月27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ii
董事会函件................................................................ 1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6
附录二- 将获重选董事的详情............................................. 1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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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指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7至20页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2017年4月28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夏
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8楼1804A室金钟会议中心举行的股东
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於本通函提呈的决议案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浩沙国际有限公司,一间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於2010年9月2日
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公司法」 指 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1961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及修
订)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发行授权」 指 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
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总面值不超过相关决议案於股东
周年大会上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20%的新股份及其他
证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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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最後可行日期」 指 2017年3月17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的
最後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股东名册」 指 本公司於开曼群岛或香港分别存置的股东名册总册或分册
「购回授权」 指 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本公
司股本中之股份,数额最多为相关决议案於股东周年大会上
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10%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收购守则」 指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
「%」 指 百分比
�Ciii�C
董事会函件
HOSAINTERNATIONALLIMITED
浩沙国际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200)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施洪流先生(董事长) CricketSquare
施鸿雁先生(副董事长及行政总裁) HutchinsDrive
施志雄先生 P.O.Box2681
雷伟铭先生(首席财务官)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独立非执行董事:
高玉兰女士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姚 戈先生 香港
何文义先生 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
19楼1902室
敬启者:
建议宣派末期股息、
建议授出
发行及购回股份的
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关於宣派末期股息、发行授权、购回授权
及重选退任董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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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决议案,其中包括,供股东批准(i)建议宣派末期股息;(ii)建议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iii)扩大发行授权以包括根据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及(iv)重选退任董事。
宣派末期股息
根据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3月21日的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公布,董事会建议向股东派发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现金股息每股股份2.3港仙(相当於约人民币2.1分)。
建议派付末期股息将须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倘建议派付末期股息的决议案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将於2017年7月7日(星期五)或前後向於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末期股息。
本公司将於2017年5月8日(星期一)至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获取拟派末期股息,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於2017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以供登记。
�C2�C
董事会函件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单独的普通决议案:
(a) 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及发行总面值不超过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的股份。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共有1,667,276,000股已发行股份。待授予董事发行授权的提呈决议案通过後及根据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之前不会发行或购回股份的基准,本公司将获准根据发行授权发行最多333,455,200股新股份。发行授权将於(a)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或(b)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或(c)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该授权之日三者的最早日期届满;
(b) 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回总面值不超过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本公司已发行的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的已发行股份。於最後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1,667,276,000股股份。待批准授出购回授权的建议普通决议案通过後,且於股东周年大 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166,727,600股股份,相当於有关购回授权的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10%。购回授权将 於(a)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或(b)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或(c)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该授权之日三者的最早日期届满;及
(c) 待上述有关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通过後,透过加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有关
数目股份,扩大根据发行授权将予发行及配发的股份数目。
根据上市规则,说明函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一,以向 阁下提供一切合理所需之资料,以便 阁下
於股东周年大会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购回授权的提呈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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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重选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4(1)条,施洪流先生、施鸿雁先生及姚戈先生各自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董事职务。上述董事将符合资格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为董事。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重选施洪流、施鸿雁先生先生及姚戈先生。
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施洪流先生、施鸿雁先生及姚戈先生的履历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将於2017年4月28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8楼1804A室金钟会议中心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考虑及酌情批准载於本通函第17至20页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决议案。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上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须按照
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尽快填妥该表格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销论。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的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66条就股东周年大会的每一项决议案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责任声明
本通函(董事就此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於所有重大方面均为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无遗漏其他事宜,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本身产生误导。
�C4�C
董事会函件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宣派末期股息、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於2017年4月25日(星期二)至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2017年4月24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以供登记。
提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的其他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浩沙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长
施洪流
谨启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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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本附录一为一份说明函件,按照上市规则第10.06(1)(b)条及其他条文规定,提供就建议购回授权而言属必须的资料。
1. 有关购回股份的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容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在若干限制下可於联交所及公司证券上市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以及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交易所购回其股份。
於该等限制中,上市规则规定该公司股份须全数缴足及该公司所有股份购回须事先按一般购回授权或有关特定交易的特定批准方式获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
2. 股本
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共有1,667,276,000股已发行股份。待授出购回授权的决议案通过後及根据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期间不会发行或购回其他股份的基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获准购回最多166,727,600股股份,即有关决议案於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10%。
3. 购回股份的理由
董事现无意於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任何股份,但认为可购回股份将为本公司提供额外的灵活性,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因为该等购回或会使本公司的资产净值及�u或其每股盈利增加(视乎当时的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而董事只会在认为该项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时才进行。
董事认为,倘建议购回於建议购回期间全面进行,相较本公司於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於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最近经审核财务报表披露),不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资本负债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倘行使购回授权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於有关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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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4. 购回资金
本公司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获授权购回其股份。於购回股份时,本公司只可应用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可合法拨作该用途的资金。根据公司法,本公司购回股份的付款只可自溢利或自就此发行新股份所得款项或本公司资本中拨付。购回股份的应付溢价金额则只可自溢利或自本公司的股份溢价中,或自本公司资本中拨付。
此外,根据公司法,除非公司於紧随建议付款日期後可以於日常业务过程中於债项到期时偿付债项,否则公司自资本中拨付购买其本身股份即属违法。根据公司法,就此购回的股份将被视作注销,但法定股本总额则不会减少。
5. 董事、彼等的联系人及关连人士
概无董事或(彼等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彼等任何联系人现有意在股东授出购回授权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概无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已知会本公司其现有意在股东授出购回授权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已承诺其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所持有的任何股份。
6. 董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适用的情况下,彼等将根据上市规则、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按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的权力进行购回。
�C7�C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7.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行使其权力购回股份时,某一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比例增加,则按照收购守则规则32的规定,该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多名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的股东可取得或巩固本公司控制权,因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或规则32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於最後可行日期,就董事所深知,本公司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即浩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伟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洪流先生、施鸿雁先生及吴长达先生(「控股股东」),共同控制行使本公司股东大会上约49.81%的投票权。
倘董事全面行使根据购回授权建议获授的购回股份权力,则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量将增加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5.34%。该增加将导致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或规则32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的责任。
倘一间公司在联交所购回股份导致该公司的公众持股量少於该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或联交所厘定的其他指定最低百分比),则上市规则禁止进行购回股份。倘购回将导致股份的公众持股量少於指定最低百分比,则董事不拟购回股份。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於最後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於联交所或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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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9. 股份价格
股份於联交所买卖,於截至最後可行日期前以下各月份,股份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2016年
3月 2.83 2.09
4月 2.63 2.11
5月 2.60 2.40
6月 2.70 2.46
7月 2.85 2.51
8月 2.68 2.49
9月 2.84 2.60
10月 2.74 2.33
11月 2.78 2.47
12月 2.88 2.41
2017年
1月 2.83 2.42
2月 2.78 2.53
3月(截至最後可行日期) 2.57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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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将获重选董事的详情
重选连任的董事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施洪流先生
51岁,浩沙品牌的创办人。他於2010年9月2日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长及执行董事。施先生在服装行业拥有超过28年的经验,主要负责本集团的企业策略规划和整体业务发展。从1983年至1996年,他是服装行业的个体经营者,主要於北京、上海及广州从事经销女装运动服饰。从1996年至2011年,他於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浩沙制衣」)担任多个职位。他从1996年9月至2000年3月担任浩沙制衣品牌总经理,负责制定和实施品牌战略及提升浩沙品牌的竞争力。他从2000年3月至2006年3月担任浩沙制衣总经理,负责发展和实施业务发展策略及主管该公司的整体行政和业务活动。从2006年3月至2011年2月,他曾任浩沙制衣的监事。自从1997年11月起,他一直为浩沙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浩沙香港」)的董事,负责监督浩沙香港的营运、发展战略以及公司投资活动。自2005年10月起,作为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浩沙实业」)的创办人之一,他一直担任董事会主席,负责主管浩沙实业的营运和投资活动,并自2011年1月起担任总经理。施洪流先生为施鸿雁先生的胞兄。除担任董事外,施先生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
施先生於2007年的中国国际时装周获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评选为「十大功�炱笠导摇怪�一,并於2010年获品牌中国产业联盟评选为「品牌中国(服装行业)年度人物」。他亦为上海晋江商会名誉会长。
施先生於2008年12月完成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的总经理课程。
施洪流先生负责制订集团整体未来策略、融资及营运策略及管理福建晋江及北京总办公室的整体营运。施先生亦为中国附属公司会计管理及集团财资职能的最终负责人。
�C10�C
附录二 将获重选董事的详情
本公司与施先生就委任彼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订有服务合约,初步固定任期由2011年12月16日开
始,为期三年,而该服务合约可於其後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款项代替通知的形式终止。该服务合约於到期後自动续新。根据服务合约,施先生享有基本年薪(可由薪酬委员会每年酌情作出调整)人民币1,040,000元。有关酬金乃参考本公司的表现及盈利能力,以及行业薪酬标准及现行市况厘定。施先生於2016年录得的总酬金(包括退休�利计划供款)约为人民币966,000元。
浩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伟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由施先生实益拥有49.85%,故施先生被视为於浩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伟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合共829,884,859股股份中拥有权益。此外,施先生直接持500,000股股份。除上文所述者外,施先生并无於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其他权益。
施鸿雁先生
48岁,於2010年9月2日获委任为本公司副董事长、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施鸿雁先生在服装行业拥有超过20年经验,主要负责发展及实施本集团的营运计划以及监督整体生产活动。从1988年至1996年,他是服装行业的个体经营者,主要於北京、上海及广州从事经销女装运动服饰。从1996年至2011年,他於浩沙制衣担任多个职位。他从1996年9月至2000年3月担任浩沙制衣董事,负责制定管理系统及主管行政和业务营运。从2000年3月至2006年3月,他担任生产总经理,负责制定和实施生产计划及监督生产过程。从2006年3月至2011年2月,他担任浩沙制衣的董事及总经理。自2005年10月起,他一直担任浩沙实业的董事会副主席。他从2005年10月至2011年1月担任浩沙实业总经理,负责实施生产计划及主管生产营运。他自2011年1月起一直担任浩沙实业的副总经理。施鸿雁先生为施洪流先生的胞弟。除担任董事外,施鸿雁先生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
�C11�C
附录二 将获重选董事的详情
施鸿雁先生目前於多个机构担任领导职位,详情於下表载列。
任期 职位 机构名称
2004年8月至今 首届常务委员会委员 泉州市商标协会
2005年9月至今 首届理事会副会长 晋江市纺织服装协会
2006年2月至今 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晋江市工商联
2008年7月至今 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泉州市品质技术监督协会
2008年8月至今 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福建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
2009年至今 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晋江市
委员会
施鸿雁先生於2005年4月获选为首届泉州青年优秀创业人才之一,并於2006年11月获选为福建省优秀青年企业家。
施鸿雁先生於2003年完成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的企业总裁高级研修班课程。
施鸿雁先生主要负责集团的公共关系,包括出席不同的仪式�u活动。彼在此等仪式�u活动中担任发言人。
本公司与施先生就委任彼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订有服务合约,初步固定任期由2011年12月16日开
始,为期三年,而该服务合约可於其後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款项代替通知的形式终止。该服务合约於到期後自动续新。
根据服务合约,施先生享有基本年薪(可由薪酬委员会每年酌情作出调整)人民币910,000元。施先生的酬金乃参考本公司的表现及盈利能力,以及行业薪酬标准及现行市况厘定。於2016年录得的施先生总薪酬(包括退休�利计划供款)约为人民币846,000元。
�C12�C
附录二 将获重选董事的详情
浩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伟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由施先生实益拥有26.23%。除上文所述者外,施先生并无於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其他权益。
姚戈先生
57岁,於2011年6月7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毕业後,姚先生从1994年9月至1994年年底於日本进行日本传统成衣以及其整体服饰市场发展的独立考察。1994年12月,他返回中国并进行中国服饰市场及工业纺织架构的独立考察。他於1996年10月开始在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市场推广中心任职,其後於1999年12月获晋升为副秘书长,并於2001年2月获晋升为市场推广中心主管。他於2002年7月获委任为中国职业时装模特委员会副主任。自2003年5月起,他一直为北京东方宾利文化发展中心董事会主席。除担任董事外,姚先生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
姚先生於1993年获颁东京第21届服饰流行画和手工艺展银奖,并於1994年获颁日本服饰流行设计比赛表彰奖。
姚先生於1988年11月取得渖阳广播电视大学新闻系大专文凭,并於1990年赴日本进修。他於
1992年9月完成朝日国际学校的两年日文课程,并於1994年9月完成于东京清水学院的两年成衣设计进修,取得成衣设计证书。
於最後可行日期,姚先生并无於本公司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任何权益。姚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其委任期将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至少每三年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一次,并膺选连任。根据委任函的条款,姚先生有权收取每年人民币180,000元的董事袍金,乃经参考市价及其投放於本公司事务的时间、工作及专业知识,以及本公司的薪酬政策而订。於2016年录得的姚先生总酬金(包括退休�利计划供款)约为人民币180,000元。
�C13�C
附录二 将获重选董事的详情
其他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上述各董事(除本节所披露者外)概无於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界定的任何权益。
除本节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在过往三年於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亦并无於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此外,除本节所披露者外,董事与任何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除本节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上述董事而须股东垂注的事宜,亦并无有关上述董事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任何规定予以披露的其他资料。
股东提名他人选举为董事的程序
组织章程细则第85条规定:
「除非获董事推荐参选,否则除会上退任董事外,概无任何人士有资格於任何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除非由正式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并非拟参选人士)签署通告,其内表明建议提名该人士参选的意向,另外,由获提名人士签署通告,表明愿意参选。该等通告须呈交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惟可发出该等通告的最短期限为至少七(7)日,倘该等通告是於寄发有关该推选的股东大会通告後呈交,则呈交该等通告的期间由不早於寄发有关该推选的股东大会通告日期起计至不迟於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7)日止。」
就组织章程细则而言:
(i) 「总办事处」指董事不时厘定为本公司总办事处的本公司办事处;
(ii) 「股东」指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不时正式登记持有人;
�C14�C
附录二 将获重选董事的详情
(iii) 「通告」指书面通告(除另有特别指明及组织章程细则另有界定者外);及
(iv) 「过户登记处」指就任何类别股本而言,由董事会不时厘定以存置该类别股本的股东分册及
(除非董事会另有指示)递交该类别股本的过户或其他所有权文件以作登记及将予登记的地点。
因此,倘任何股东欲提名他人参选董事,必须不迟於股东周年大会前7日於本公司在香港的总办事处或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提交下列文件,即(i)其有意於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的通知;(ii)获提名候选人表示愿意获委任且已签署的通知;(iii)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须予披露的该名候选人的资料及下文「获股东提名候选人须提交的资料」项下所载的其他资料;(iv)候选人同意发布其个人资料的同意书。
获股东提名候选人须提交的资料
为了让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作出知情的决定,上述有关股东拟提出决议案的意向通知应附有获提名候选人的下列资料:
(a) 全名及年龄;
(b) 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担任的职位(如有);
(c) 经验,包括(i)过去三年在其证券於香港及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上市公司担任的其他董
事职位,及(ii)其他重要委任及专业资格;
(d) 候选人现时的工作以及股东应了解的其他有关候选人能力或诚信的资料(可能包括业务经验
及学历);
(e) 服务本公司或拟服务本公司的时间长短;
�C15�C
附录二 将获重选董事的详情
(f)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的关系,或否
定此等关系的合适声明;
(g) 在股份的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或否定此等权益的合适声明;
(h) 获提名候选人就上市规则第13.51(2)(h)至(w)条规定须予披露的资料所作出的声明,或否定
存有根据任何该等规定须披露的资料,且概无任何其他有关该名拟选举为董事的获提名候选人的事宜应敦请股东垂注的合适声明;及
(i) 联络详情。
提名候选人的股东须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朗读其提呈的决议案。
�C16�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HOSAINTERNATIONALLIMITED
浩沙国际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200)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8楼1804A室金钟会议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一般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本集团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
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2.3港仙(相当於约人民币2.1分);
3. (a) 重选施洪流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施鸿雁先生为执行董事;
(d) 重选姚戈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5. 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特别事项
6.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
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
行使上述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17�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a)段所述批准将於已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外并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
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交换或转换
的权利;
(c) 董事根据(a)段所述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的
股本总面值并非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批准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iii)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以配发股份代替全部或 部分本公司股份的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惟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日期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而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起至下列日期(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
期限届满;或
(iii) 本决议案所载的授权於股东大会上以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的日期;
及
「供股 」指 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普通股持有
人,按其当时的持股比例发售股份的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香港以外 任何地区的法例或任何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下任何限制或责任後在彼等可能认为必须或权宜的情况下作出除外安排或其他安排)。」
7.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按照及根据
所有适用法例及经不时修订的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买本
公司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
�C18�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a)段所述批准将於已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外并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
内促使本公司以董事所厘定的价格购买其股份;
(c) 根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授权董事购买的本公司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
过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而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起至下列日期(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
期限届满;或
(iii)本决议案所载的授权於股东大会上以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的日
期。」
8.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上文第6项及第7项决议案获通过後,藉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第7项决议案授予的授权所购买的本公司股本总面值的数额,以扩大根据第6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惟此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
承董事会命
浩沙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长
施洪流
香港,2017年3月27日
�C19�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如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多名受委代
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於投票表决时,股东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代其投票。
(2) 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就该股份投票,犹
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如多於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只有排名最前的亲身出席股东或其受委代表就联名登记持有的股份作出的投票方被接纳,而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的投票则不被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概以联名持有人就联名持有股份而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次序为准。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的授权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有关副
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代表委任表格将刊载於联交所网站。
(4) 本公司将於2017年4月25日(星期二)至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2017年4月24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以供登记。
本公司将於2017年5月8日(星期一)至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获取拟派末期股息,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於2017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以供登记。
(5) 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如 阁下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则 阁下的受委代表的权限将予撤回。
(6) 於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
票,而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派付末期股息後,於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东则有权获得末期股息。
(7) 继施洪流先生、施鸿雁先生及姚戈先生退任後,三个董事职位将有待於上述会议上填补空缺。倘股
东欲提名某位人士(「候选人」)参选董事,(i)由正式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其本人除外)就有意建议候选人参选而签署的通告;(ii)由候选人就有意参选而签署的通告;(iii)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的候选人资料;及(iv)候选人就公开其个人资料的书面同意书,须於至少七日的最短通知期内送交本公司总办事处或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送交通知期间由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寄发日期後之日开始至不迟於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前七日止。
�C20�C
建議宣派末期股息、建議授出發行及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重選退任董事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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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沙国际
201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