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
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中国铝罐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送
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
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ALUMINUM CANS HOLDINGS LIMITED
中 国 铝 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98)
建 议 授 出
发 行 及 购 回 股 份 的 一 般 授 权 、
重 选 董 事
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中 41号盈置大厦 22楼会议
室-Diamond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的召开大会通告载於本
通函。随本通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於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www.6898hk.com)。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指示填妥,及尽快且无
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
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目 录
�C i �C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 3
1. 绪言 ............................................................................................................... 3
2. 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 4
3. 重选董事 ........................................................................................................ 5
4.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 5
5. 按股数投票表决 ............................................................................................. 6
6. 责任声明 ........................................................................................................ 6
7. 推荐建议 ........................................................................................................ 6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 7
附录二 ―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 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5
释 义
�C 1 �C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时正假座香
港干诺道中 41号盈置大厦 22楼会议室-Diamond召开
的股东周年大会
「细则」 指 本公司采纳的组织章程细则,经本公司股东不时以决
议案方式修订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主席」 指 董事会主席
「公司法」 指 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本公司」 指 中国铝罐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其证券於联交所上市
「控股股东」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指连运
增先生、高秀媚女士及 Wellmass International Limited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扩大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致使根据购回授
权购回的任何股份加入根据发行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
的股份总数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C 2 �C
「发行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
力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超过於股东周年大
会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20%的股份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中所
载若干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购回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使彼等可於有关
期间购回面值总额不超过於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有关决
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10%的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
及合并守则
「 %」 指 百分比
董 事 会 函 件
�C 3 �C
CHINA ALUMINUM CANS HOLDINGS LIMITED
中 国 铝 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98)
执行董事:
连运增先生 (主席)
董江雄先生
高秀媚女士
连兴隆先生
非执行董事:
郭德宏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连达鹏博士
郭杨女士
锺诒杜先生
叶伟文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et,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上环
文咸西街 59/67号
金日集团中心 20楼 G室
敬启者:
建 议 授 出
发 行 及 购 回 股 份 的 一 般 授 权 、
重 选 董 事
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将於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有关批准 (a)发行授权;(b)购回授权;
(c)扩大授权;及 (d)重选董事的决议案的资料。本通函载有说明函件,旨在向股东提供一切
合理所需资料,以便就表决赞成或反对於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 15至 19页。
董 事 会 函 件
�C 4 �C
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根据当时股东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举行的本公司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普
通决议案,董事获授 (a)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於相关普通决议案
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20%的股份;(b)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购回面值总额
不超过於相关普通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10%的股份;及 (c)藉加入相
当於本公司根据上文 (b)项所述购回证券的授权所购回股份面值总额的数额,扩大上文 (a)
项所述一般授权的权力。
上述一般授权将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於股东周年大会将提呈(其中包括)下列
决议案:
(a) 授予董事发行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最多为於该
项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20%的股份;
(b) 授予董事购回授权,让彼等可购回最多为於该项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面值总额 10%的股份;及
(c) 授予董事扩大授权,藉加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数目,增加根据发行授权可
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
上述决议案全文载於本通函第 15至 19页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 5至 7项决议案。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 598,197,000股股份。假设於股东周
年大会日期前将不会进一步购回或发行任何股份,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59,819,700股股份,并根据发行授权发行最多 119,639,400股股份,分别占於最後实际可行
日期的已发行股份 10%及 20%。
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将於以下时间届满(以最早发生者为准):(a)本公司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b)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
法例规定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或 (c)股东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之前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有关授权之时。
董 事 会 函 件
�C 5 �C
董事表示暂无计划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或根据发行授权配发及发行任何新股份。
本通函附录一载有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须向股东刊发的说明函件,以提供一切合理所
需资料供股东就表决赞成或反对授出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
重选董事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执行董事为连运增先生、董江雄先生、高秀媚女士及连兴隆先
生;非执行董事为郭德宏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连达鹏博士、郭杨女士、锺诒杜先生
及叶伟文先生。
根据细则第 108(a)条,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董事将轮值退任,或倘
董事人数并非三或三的倍数,则退任董事人数以最接近但不低於三分之一的人数为准,惟
每名董事(包括指定任期的董事)须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退任董事将符合资格重选连任。
高秀媚女士、郭杨女士及锺诒杜先生将於股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彼等将符合资格并愿意
重选连任。
根据细则第 112条,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叶伟文先
生将仅任职至股东周年大会止,并符合资格及愿意重选连任。
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拟於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各退任董事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 15至 19页。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於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www.6898hk.com)。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务请将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签署及尽快且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
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 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 22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
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
董 事 会 函 件
�C 6 �C
按股数投票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条,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任何表决均须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
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对此共同及个别地承担
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
重大方面均为准确及完备,亦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且本通函并无遗漏其他事项,致使其中
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推荐建议
将於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决议案包括与 (a)建议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及 (b)建议重选各退任董事有关的普通决议案。董事认为所有建议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
东整体最佳利益,故建议全体股东表决赞成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该等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中国铝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连运增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 录 一 说 明 函 件
�C 7 �C
本附录为上市规则所规定说明函件,以向 阁下提供考虑购回授权的所需资料。
有关购回证券的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作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可在若干限制下在联交所及公司证券上
市所在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股份。有关
限制当中,上市规则规定,有关公司的股份必须已缴足股款,而有关公司进行所有股份购
回时,必须事先经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以一般授权或就一项特定交易给予特定批准的方式
批准。
股本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合共 598,197,000股股份。
购回授权将让董事购回不超过於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有关普通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面值总额 10%的股份。待授出购回授权的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後,假设股东周年大会举
行前将不会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则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59,819,700股股
份。
购回授权将於以下时间的最早者届满:(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b)本公司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
限届满;或 (c)股东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前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该
授权之时。
购回资金
本公司须动用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细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规例可合法拨作
购回证券用途的资金进行购回。
按照现时计划,购回任何股份的资金将会以本公司溢利、就购回发行新股所得款项或
从本公司资本中拨付,惟本公司须於紧随购回股份的翌日仍有能力於一般业务过程中偿还
到期的债项。
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最近期经审核账目日期)的财政状况比较而
言,董事认为,购回授权於建议购回期间获悉数行使不会对本公司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
附 录 一 说 明 函 件
�C 8 �C
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在当时情况下,购回股份将对董事认为本公司宜不时维持
的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水平(与最近期刊发的经审核账目所披露状况比较而言)有重大不利
影响,董事无意行使购回授权。
进行购回的原因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
定,股份购回可提高每股资产净值及�u或每股盈利,并仅会於董事相信该购回将对本公司
及股东整体有利的情况下作出。
董事、彼等的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概无董事或(就彼等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彼等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
上市规则)目前有意於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批准购回授权的情况下,根据购回授权向本公司
出售任何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表示其目前
有意在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批准购回授权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承诺不会如此行
事。
董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适用情况下,彼等将根据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行使
权力根据购回授权进行购回。
收购守则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倘一名股东在购回公司的表决权所占权益比例因股份购回而增加,则是项增加就收购
守则而言被视为收购表决权。因此,一名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视乎股东权益的增幅)可
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的控制权,并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第 26条及第 32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
议。
附 录 一 说 明 函 件
�C 9 �C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深知及确信,控股股东於本公司的持股详情如下:
姓名�u名称 身分�u权益性质 所持股份数目
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
概约百分比
连运增先生(「连先生」) 受控法团的权益
(附注 1)
268,000,000 44.8%
实益拥有人
(附注 2)
122,694,000 20.5%
Wellmass International Limited
(「 Wellmass」)
实益拥有人
(附注 1)
268,000,000 44.8%
附注 1: Wellmass由连先生全资实益拥有。由於高秀媚女士(「高女士」)为连先生的配偶,故高
女士被视为於连先生所持 Wellmass股份中拥有权益。因此,连先生及高女士被视为於
Wellmass所持股份中拥有权益。
附注 2: 由於高女士为连先生的配偶,故高女士被视为於连先生所持股份中拥有权益。
附注 3: 连先生於本公司为数约 636,400,000港元的可换股票据中拥有权益,该等可换股票据可
按兑换价 1.08港元兑换为 589,222,222股股份。由於高女士为连先生的配偶,故高女士
被视为於连先生所持可换股票据中拥有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连先生、高女士及 Wellmass合共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65.31%。
倘董事悉数行使根据决议案建议授出的权力购回股份,则 Wellmass、连先生及高女士
於本公司的合并权益将增至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72.57%,而该增加将不会招致根据收购
守则第 26及 32条提出强制收购建议的责任。倘购回将导致公众持股量减至低於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的 25%,本公司将不会购回股份。
附 录 一 说 明 函 件
�C 10 �C
本公司购回股份
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期间,本公司已於联交所购回合共 19,164,000股股
份,详情如下:
购回日期 购回股份数目
已付每股价格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910,000 1.47 1.45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14,100,000 1.50 1.48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984,000 1.60 1.57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1,130,000 1.64 1.62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940,000 1.69 1.65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500,000 1.71 1.67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600,000 1.54 1.52
总计 19,164,000
股价
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每月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每股价格
月份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
三月 1.31 1.08
四月 1.33 1.17
五月 1.55 1.19
六月 2.00 1.50
七月 1.90 1.60
八月 1.75 1.42
九月 1.72 1.20
十月 1.50 1.17
十一月 1.80 1.36
十二月 1.72 1.40
二零一七年
一月 1.65 1.30
二月 1.52 1.30
三月 (附注) 1.40 1.30
附注: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附 录 二 建 议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重 选 的 退 任 董 事 详 情
�C 11 �C
以下为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将於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1) 高秀媚女士
高秀媚女士,50岁,为创办人兼执行董事。彼负责制订企业策略及监督本集团的整体
业务。
高女士在铝包装行业拥有逾 14年经验。彼联同连先生於二零零二年成立广东欧亚包装
有限公司(「欧亚包装」)从事铝质气雾罐的制造及销售,及於二零零零年成立保赐利化工从
事气雾剂的生产及销售。
高女士自二零零二年及二零零零年起分别为欧亚包装及保赐利化工的董事。高女士为
连运增先生的妻子及连兴隆先生的母亲。除上文披露者外,高女士与本公司任何现任董
事、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层概无关连。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 根 据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高 女 士 被 视 为 於 连 先 生 持 有 之
711,916,222股股份及 Wellmass (由连先生全资实益拥有)所持 268,00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
益,相当於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163.81%。除上文披露者外,高女士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
相联法团的股份及其他证券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的任何其他权益。
高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初步固定任期为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计三
年,其後将继续生效直至任何一方於该初步固定任期後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
月的书面通知时终止,而彼可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退任及重选连任以及根据细则辞任。
高女士有权就彼出任执行董事每年收取 500,000港元,在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建议及董事会批
准下,亦有权收取参照本集团经营业绩及其表现酌情分派的花红,惟任何财政年度应付全
体执行董事的花红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东应占相关年度的本集团除税及少数股东权益
後但未计非经常性项目前经审核综合纯利的 5%。
高女士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往三年内概无於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概
无有关高女士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 (v)条作出披露。除本文披露者外,概
无其他事宜须促请股东垂注。
附 录 二 建 议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重 选 的 退 任 董 事 详 情
�C 12 �C
(2) 郭杨女士
郭杨女士,55岁,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本公司审核委
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郭女士於二零零一年修毕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的经济管理专业
课程,并於一九八六年完成北京广播电视大学的工业企业管理专业课程。
郭女士於包装行业积逾 20年经验,自二零一一年七月起出任中国包装联合会属下气雾
剂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於一九八八年一月至二零一一年七月期间,彼在中国包装联合会
工作并历任以下职务:秘书处主任科员、财务办公室副主任、行业部部长及副部长、气雾
剂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无菌包装委员会秘书长及循环经济委员会副秘书长。彼亦曾担任观
图(北京)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管理部经理及中国包装企业家联合会办公室主任。
郭女士已确认於过往三年概无於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郭女士与任何现任董
事、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层概无任何关连,亦无於股份中拥有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
郭女士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日与本公司订立一项服务合约,自服务合约日期起计为
期一年,并将於其後续期,惟本公司或郭女士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
随时终止委任。有关委任将在郭女士因任何理由不再担任董事的情况下自动终止。郭女士
须根据细则退任及於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及离任。郭女士有权就其获委任而每年
享有酬金 181,500港元。
概无有关郭女士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 (v)条作出披露。除本文披露者
外,概无其他事宜须促请股东垂注。
(3) 锺诒杜先生
锺诒杜先生,50岁,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本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本公司审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彼拥有逾 20年财务经验,尤其精於衍生工具、
期货及商品范畴。
附 录 二 建 议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重 选 的 退 任 董 事 详 情
�C 13 �C
锺先生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为平和金融有限公司可从事
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 1类(证券交易)、第 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第 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
意见)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彼於二零一二年十月至二零一三年四月期间在金融服务公司
Tullett Prebon (Hong Kong) Limited的中国离岸利率衍生工具部任职副经理。於二零零六年
十一月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期间,彼担任明富环球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外汇及上市衍生产品
销售的高级副总裁,管理一支提供 24小时环球上市期货(如能源及金属市场固定收益及商
品)服务的团队。彼於二零零七年四月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期间为明富环球香港有限公司可
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 1类及第 2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负责人员;以及於二零一一年七
月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期间为该公司可从事第 4类及第 5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负责人员。就
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全面披露而言,根据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的法院指令,明
富环球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被指令进行债权人自动清盘。明富环球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在
任何情况下均并非锺先生所造成或与其有关。因此,本公司认为明富环球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清盘并不影响锺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七月至二零零六年十一月期间,锺先生在 Credit Suisse (Hong Kong)
Limited任职,最後担任的职位为定息收入部副总裁。於二零零四年五月至二零零五年七月
期间,彼在 HSBC Futures, Singapore Pte Ltd (香港分行)任职,负责营销商品期货,最後担
任的职位为联席董事。於一九九八年二月至二零零四年四月期间,彼受雇於 ABN AMRO
Bank N.V.,最後担任的职位为荷银结算及执行服务的荷银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销售部助
理副总裁。
锺先生已确认於过往三年概无於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锺先生与任何现任董
事、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层概无任何关连,亦无於股份中拥有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
锺先生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与本公司订立一项服务合约,自服务合约日期起计
为期一年,并将於其後续期,惟本公司或锺先生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至少一个月书面通
知随时终止委任。有关委任将在锺先生因任何理由不再担任董事的情况下自动终止。锺先
生须根据细则轮值退任及於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及离任。锺先生有权就其获委任
而每年享有酬金 181,500港元。
除本文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锺先生的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 (v)条作
出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促请股东垂注。
附 录 二 建 议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重 选 的 退 任 董 事 详 情
�C 14 �C
(4) 叶伟文先生
叶伟文先生,47岁,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主席、本公司提名
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叶先生於一九九四年五月获纽芬兰纪念大学
(Memorial University of Newfoundland)颁授商业学士学位。彼为新南威尔士大学评议会及
雪梨大学参议会会员,并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叶先生於二零零一年
一月成为澳洲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於一九九六年九月成为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
计师,後於二零零二年二月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叶先生具备逾 14年财务管理经验。彼於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二零零一年九月任职安永会
计师事务所。於二零零二年二月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叶先生获奕达电子有限公司聘任为
财务监控员。彼於二零零五年二月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任职 Funmobile Limited,最後职位为
财务总监。
叶先生曾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四年三月担任 GPRO Technologies Berhad (现
称为 G Nepture Berhad,其股份於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GNB (0045)))董事,
及於二零一三年一月至二零一四年二月担任 Industronics Berhad (其股份於马来西亚 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Berhad主板上市 (Itronic (9393)))董事。
叶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彼出任独立非独立执行董事之初步任期固定为自二
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计一年,并将於其後继续生效,直至任何一方於初步固定任期後
任何时间向对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为止,且彼须根据细则於本公司股东
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及接受重选。根据服务合约,叶先生有权就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收取年
薪 181,500港元,亦或有权收取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经考虑本集团经营业绩及叶先生之表现後
所建议并获董事会批准之酌情花红,惟於任何财政年度可向全体执行董事派发之花红总额
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东应占相关年度之本集团除税及少数股东权益後但未计非经常性项目前
经审核综合纯利之 5%。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叶先生概无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
之任何权益。除上文披露者外,彼於过去三年并无在任何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与
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
则」))亦无任何关系。
除本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叶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 (v)条作
出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促请股东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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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LUMINUM CANS HOLDINGS LIMITED
中 国 铝 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98)
兹通告中国铝罐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时正假座
香港干诺道中 41号盈置大厦 22楼会议室-Diamond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经
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以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本公司普通股 1.5
港仙。
3. (A) (i) 重选高秀媚女士为执行董事;
(ii) 重选郭杨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ii) 重选锺诒杜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iv) 重选叶伟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的酬金。
4. 续聘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的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下文 (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
市规则」)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未发行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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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但不限於可兑换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
证、债券及债权证);
(b) (a)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可
能须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後发行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
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
证);
(c) 本公司董事将依据上文 (a)段的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或发行
(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
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 20%,惟依据 (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i)行使根据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及�u
或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士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的购股权计划
或任何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下授予的购股权而作出的股份发行;或 (iii)任何
旨在根据本公司细则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以股代息计
划或类似安排;或 (iv)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授出的特别授权除外,而上述批
准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时间的较早者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
议案撤销、修订或重续时。
「 供股」指在本公司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的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接纳此要约的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按
彼等当时持有的股份(或(如适用)其他证券)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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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附带权利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
可就零碎配额或顾及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地区法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当地
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须或合宜的豁免
或其他安排)。」
6.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下文 (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或本公司
股份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
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惟须受限於及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u或
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经不时修订);
(b)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上文 (a)段的批准获授权购回本公司股
份的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
10%,而根据上文 (a)段授出的授权须以此为限;
(c) 待本决议案 (a)段及 (b)段获通过後,撤回任何本决议案 (a)段及 (b)段所述类别
已授予本公司董事且仍然生效的先前批准;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时间的较早者
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
议案撤销、修订或重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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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的通告第 5及第 6段所载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召开
本大会的通告第 5段所载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任何未发行
股份的一般授权,在本公司董事依据此项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
件配发的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中,加入本公司依据召开本大会的通告第 6段所载普
通决议案授出的权力所购回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的数额,惟扩大的数额不得超过
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 10%。」
承董事会命
中国铝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连运增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连运增先生、董江雄先生、高秀媚女士及连兴隆先生;非
执行董事为郭德宏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连达鹏博士、郭杨女士、锺诒杜先生及叶
伟文先生。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任何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代表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
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指定形式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最迟须於大会
或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 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 22楼,方为有效。
3. 委任代表文件必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委托的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
加盖公司印章或由行政人员、授权代表或其他正式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4.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召开的大会及於会上表决,在此情况下,代表委
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
5. 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任代表在大会
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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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仅排名最先的上述人士或排名较先者(视情况而定)方有权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投票。就此而
言,排名先後按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的排名次序而定。
6. 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人士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
加盖公司印章或由行政人员、授权代表或其他正式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7. 为厘定本公司股东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表决及获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建议末期股息(「 末期股息」)的资格,本公司将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股东登记手续」),详情
如下:
(i) 就厘定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表决的资格而言:
递交过户文件的最後时限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星期五)至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星期四)
(包括首尾两天)
记录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星期四)
(ii) 就厘定获派末期股息的资格而言:
递交过户文件的最後时限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星期五)至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星期二)
(包括首尾两天)
记录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星期二)
於上述期间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以及获
派末期股息,务请於上述最後时限前将本公司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 22楼,以办
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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