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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ALUMINUMCANS HOLDINGS LIMITED
中国铝罐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9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铝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时正假座
香港干诺道中41号盈置大厦22楼会议室-Diamond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经
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以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本公司普通股1.5
港仙。
3. (A) (i) 重选高秀媚女士为执行董事;
(ii) 重选郭杨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ii)重选锺诒杜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iv) 重选叶伟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的酬金。
4. 续聘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的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未发行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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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但不限於可兑换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a)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可
能须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後发行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
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本公司董事将依据上文(a)段的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或发行
(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
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20%,惟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i)行使根据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及�u
或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士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的购股权计划
或任何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下授予的购股权而作出的股份发行;或(iii)任何
旨在根据本公司细则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以股代息计
划或类似安排;或(iv)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授出的特别授权除外,而上述批
准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时间的较早者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
议案撤销、修订或重续时。
「供股」指在本公司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的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接纳此要约的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按
彼等当时持有的股份(或(如适用)其他证券)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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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附带权利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 可就零碎配额或顾及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地区法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当地 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须或合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6.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 股份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 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惟须受限於及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u或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经不时修订);
(b)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 )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获授权购回本公司股
份的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
10%,而根据上文(a)段授出的授权须以此为限;
(c) 待本决议案(a)段及(b)段获通过後,撤回任何本决议案(a)段及(b)段所述类别
已授予本公司董事且仍然生效的先前批准;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时间的较早者
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
议案撤销、修订或重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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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的通告第5及第6段所载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召开
本大会的通告第5段所载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任何未发行
股份的一般授权,在本公司董事依据此项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
件配发的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中,加入本公司依据召开本大会的通告第6段所载普
通决议案授出的权力所购回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的数额,惟扩大的数额不得超过
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10%。」
承董事会命
中国铝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连运增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连运增先生、董江雄先生、高秀媚女士及连兴隆先生;非
执行董事为郭德宏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连达鹏博士、郭杨女士、锺诒杜先生及叶伟文先生。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任何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代表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
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指定形式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最迟须於大会
或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委任代表文件必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委托的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
加盖公司印章或由行政人员、授权代表或其他正式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4.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召开的大会及於会上表决,在此情况下,代表委
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
5. 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任代表在大会
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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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仅排名最先的上述人士或排名较先者(视情况而定)方有权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的排名次序而定。
6. 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人士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
加盖公司印章或由行政人员、授权代表或其他正式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7. 为厘定本公司股东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表决及获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建议末期股息(「末期股息」)的资格,本公司将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股东登记手续」),详情
如下:
(i) 就厘定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表决的资格而言:
递交过户文件的最後时限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星期五)至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星期四)
(包括首尾两天)
记录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星期四)
(ii) 就厘定获派末期股息的资格而言:
递交过户文件的最後时限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五)至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二)
(包括首尾两天)
记录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二)
於上述期间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以及获
派末期股息,务请於上述最後时限前将本公司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
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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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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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罐
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