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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CHINACOMMUNICATIONSCONSTRUCTIONCOMPANY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00)
公告
持续关连交易
中交财务公司与中交集团订立金融服务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於2016年8月12日刊发的公告。中交财务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与中交集团於2016年8月12日订立原金融服务协议,据此,中交财务公司同意於2016年8月1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向CCCG集团提供金融服务。
为了续订原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中交财务公司与中交集团於2017年3月28日订立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为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於本公告日期,中交集团乃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约63.84%的权益,故为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中交财务公司与CCCG集团於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中交财务公司向CCCG集团提供存款服务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符合本集团利益,且本集团并无就有关存款服务向CCCG集团作出任何资产抵押,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0条的规定,中交财务公司向CCCG集团提供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预计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中交财务公司向CCCG集团提供贷款的每日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将不超过人民币10.44亿元。由於最高可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5%,故中交财务公司向CCCG集团提供贷款服务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公告及年度审阅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於2016年8月12日刊发的公告。中交财务公 司(本公司附属公 司)与中交集团於
2016年8月12日订立原金融服务协议,据此,中交财务公司於2016年8月1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同意向CCCG集团提供金融服务。
为了续订原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中交财务公司与中交集团於2017年3月28日订立金融服
务协议,协议期限为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2017年3月28日
订约方
(1) 中交财务公司;及
(2) 中交集团
期限
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主要服务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中交财务公司同意按以下列示的主要条款内容向CCCG集团提供存款服
务、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a) 存款服务
中交财务公司将向CCCG集团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利率的规定,由订约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各自自身利益为本公平协商确定。存款利率上下限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规定,同时不高於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贷款。
(b) 贷款服务
中交财务公司将向CCCG集团提供贷款。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贷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作为参考,由订约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各自自身利益为本公平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不低於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c) 其他金融服务
中交财务公司将根据CCCG集团的要求和自身的条件,在遵守金融服务协议的前提下,向CCCG集团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中交财务公司向CCCG集团提供其他金融 服务前,双方需另行订立独立的合同�u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u协议必须符合金融服务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司及中交财务公司将就其他金融服务适时履行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合规要求,包括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如适用)。中交财务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
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建议上限
贷款服务每日最高贷款余额及厘定基准
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中交财务公司向CCCG集团提供贷款的每日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应不超过CCCG集团在中交财务公司日均存款余额的75%,并且不超过人民币10.44亿元。
在达致上述每日贷款余额上限时,董事会已考虑下列因素:(i)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指引及规
例;及(ii)贷款服务的预计财务需求。
内部监控及企业管治措施
为保障股东权益,本公司及中交财务公司已就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采纳如下内控程序及企业管治措施:
(1) 中交财务公司根据相关中国金融服务法律法规,制定了若干与管理及控制营运风险及信贷
风险有关的内部规则及政策,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
(2) 中交财务公司建立了规范的企业管治结构以确保内控有效,包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
理责任制,根据决策、执行及监管制度建立组织架构,并根据职责不同而制定不同的工作程序及风险控制系统;
(3) 中交财务公司采用集中管理及安全有效的业务系统,能够及时监控交易情况;
(4) 中交财务公司将按月向本公司递交关於向CCCG集团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和其他金融
服务情况的报告,按季度提供其财务报表,以及提供其呈交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报告副本;及
(5)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核数师将对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进行年度审阅。
董事会认为上述内控程序及企业管治措施乃属恰当,且能够给予股东充分保证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将由本公司适当监督。
理由及裨益
中交财务公司为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本公司亦预期受惠於中交财务公司提供贷款服务产生的收益。此外,中交财务公司向CCCG集团提供金融服务有助本集团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及提高中交财务公司提供专业及全面金融服务的能力,符合本集团经营发展需要。
香港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中交集团乃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约63.84%的权益,故为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中交财务公司与CCCG集团於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中交财务公司向CCCG集团提供存款服务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符合本集团利益,且本集团并无就有关存款服务向中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作出任何资产抵押,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0条的规定,中交财务公司向CCCG集团提供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预计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中交财务公司向CCCG集团提供贷款的每日余额(包括
应计利息)将不超过人民币10.44亿元。由於最高可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5%,故中
交财务公司向CCCG集团提供贷款服务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公告及年度审阅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董事会确认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金融服务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
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亦认为,该协议项下交易的条款及
相关每日最高贷款余额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刘起涛先生及陈奋健先生均为中交集团的董事,故被视为於上述持续关连交易中拥有重大权
益,并已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该等董事外,并无董事於上述交易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重大权益。
有关公司的背景及一般资料
本公司为中国领先的交通基建集团,主要从事基建建设、基建设计、疏浚及装备制造业务。中交财务公司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属於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交集团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国有企业,於本公告日期,乃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约63.84%权益。中交集团主要从事船舶制造、船舶租赁及维修、海洋工程、船舶及港口配套设备技术谘询服务、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及其他业务。
释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中交财务公司」 指 中交财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中交集团」 指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国有
企业,乃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CCCG集团」 指 中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不包括本集团)
「本公司」 指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H股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股份代号:
1800),其A股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1800)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金融服务协议」 指 中交财务公司与中交集团於2017年3月28日订立的金融服务
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原金融服务协议」 指 中交财务公司与中交集团於2016年8月12日订立的金融服务
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地区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承董事会命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刘文生
公司秘书
中国,北京
2017年3月28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为刘起涛、陈奋健、傅俊元、刘茂勋、刘章民#、梁创顺#及黄龙#。
#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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