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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基础股份有限公司
HNA InfrastructureCompany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5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海航基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海南省海口市美兰机场办公楼三楼本公司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以普通决议案方式
1.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董事会(「董
事会」)工作报告书;
2.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监事会工作
报告书;
3.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截至该日
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
4.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二
零一六年末期股息」)分派计划;
5.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董事及监事二零一七年报酬方案;
6. 省览及批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任本公司
核数师,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以及授权董事长厘定彼等的酬金;及
* 仅供识别
7. 省览及批准持有於该大会上有表决权的股份5%或以上的任何本公司股东
於该大会上提出的提案(如有)。
以特别决议案方式
8. 「动议
(1)在下列条件的规限下,授予董事会无条件一般授权,以单独或同
时配发、发行及买卖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 份(不论是内资股或H
股),或就该等事项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购股权或认股证: (a) 有关该项授权之有效期不可超过有关期间,惟董事会可在有关 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於有关期间内或有关期间届满後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或认股证;
(b) 由董事会根据该等授权批准配发、发行及买卖或有条件或无条
件同意配发、发行及买卖的内资股或H股股份面值总额分别不
得超过:
(i) 如为内资股,於通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内资股总
面值的20%;及
(ii) 如为H股,於通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H股总面值的
20%;及
(c)董事会只会在符合中国公司法,中国证券法,相关法律及法
规,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不时经修订
为准),并且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u或其他有关
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如 需要)的情况下,方会行使上述的权
力;及
(2) 在董事会决定根据本决议案第(1)分段决议发行股份的规限下,授权
董事会:
(a) 批准、签订、作出或促使签订及作出所有其认为是与发行该等
新股有关的所有文件、契约和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i) 厘定将予发行的股份类别及数目;
(ii) 厘定新股份的发行价;
(iii) 厘定发售新股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iv) 厘定发售新股所得款项用途;
(v) 厘定将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份(如有)的类别及数目;
(vi) 因行使该等权力而可能需要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及
购股权;及
(vii)若向本公司的股东提呈发售或配发股份,但因海外法律或
规例制定的禁止或规定,或因董事会认为必要或权宜的某
些其他原因,不包括居住在中国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以外地方的股东;
(b) 根据本决议案第(1)分段发行股份增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向中
国的有关机构注册经增加的资本,并对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
作出其认为合适的修改,以反映本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及
(c) 於中国、香港及�u或向其他有关机关作出必需的存档及注册。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发生者的日期止的期间:
(a) 在本决议案通过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b) 在本决议案通过後十二个月届满之日;或
(c) 於股东大会上本公司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
作出授权之日。」
9. 省览及批准於该大会上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或以上的任何本公司股东於
该大会上提出的提案(如有)。
承董事会命
海航基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贞
中国海口市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i)四位执行董事,分别为王贞先生、杨小滨先生、周锋先生及刘善斌先生;(ii)三位非执行董事,分别为胡文泰先生、陈立基先生及燕翔先生;及(iii)四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邓天林先生、冯征先生、孟繁臣先生及何霖吉先生组成。
附注:
(A)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
尾两日)的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
票,股东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一)(包
括首尾两日)的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享有二零一六年末期股息,股东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经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後,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五)或之前派发二零一六年末期股息。
(B)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四)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所存
置的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以H股形式)的持有人,於完成所需登记
手续後,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二)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存置於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以H股形式)持有人进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後,均可获发二零一六年末期股息。
(C) 拟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H股及内资股持有人,须不迟於股东大会日期前二十日(即二
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填妥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书面回覆,并交回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本公司H股及内资股持有人可亲自、以邮递或传真方式交回书面回覆。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的详情如下:
中国海南省海口市
美兰机场办公楼
电话:(86-898)69966999
传真:(86-898)69968999
(D) 凡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的各H股持有人,有权以书
面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不论该人士是否为本公司股东)代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已委任多於一名代表的股东的代表仅可於记名表决时投票。
(E)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表,由委托人或股东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人士签署。倘委任代表的
委托书由委任人的委托人签署,则授权该委托人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
公证人证明。任何H股持有人(为法人团体)的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盖上该H股持有人的公司印鉴,或由其董事会主席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代表委任表格(及如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而获授权代表委任者的人士签署代表委任表格,则连同经过公证的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於二十四小时送达 本公司H股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12-1716室,上述文件方为有效。
(F) 本公司内资股持有人,均可以书面委任一名或以上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为公司股东)作
为其代表,代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附注(D)及附注(E)亦适用於本公司内资股持有人,惟有关的代表委任表格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其地址已於以上附注(C)列明,上述文件方为有效。
(G) 受委任代表於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时,应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经由该名股东委托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文件。法人股股东如委派法定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该名法定代表应出示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作为该名法定代表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倘法人股股东委派其法定代表以外的公司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该名代表必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加盖法人股股东印章并经由其法定代表正式签署的授权文件。
(H) 股东周年大会预期不会超过一日,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交通及食宿费用
自理。
(I)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须以投票
方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要求以投票方式就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所有决议案表决。
(J) 二零一七年,本公司董事及监事的税後津贴为:执行董事为人民币70,000元�u人;非执
行董事为人民币50,000元�u人;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人民币100,000元�u人;监事为人民币
20,000元�u人。自二零一三年起,由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和监事不再享受相应的职务津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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