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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正式通过。
兹提述(1)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之通函(「通
函」);(2)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会」)通告(「股东特别
会通告」)。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载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告」)之决议案已於股东
特别大会上获正式通过。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缶�与通函所定义者相同。
1. 股东特别会投票表决结果
(i) 股东特别会召开情况
股东特别大会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时正於中国深圳龙岗区坂雪岗工业区五和大道北元征工业园之会议室举行。
(ii) 股东特别会出席情况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建议决议案由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於股
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29,160,000股(包括164,160,000股H股和
165,000,000股内资股)。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
的股份总数329,160,000股,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100%。如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
载,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须於会上放弃投票赞成决议案且概无股东
须根据上市规则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持有163,171,269股(由145,380,500股内资股股
份及17,790,769股H股股份组成 )具有投票权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49.57%)
之本公司股东或彼等之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构成股东大会之法定人数。股东於股东特
别大会上就建议决议案的投票并无受任何限制。
(iii)股东特别会会议表决结果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决议案之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特别决议案 票数(%) 总计
赞成 反对
1. 考虑及批准通函所载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七 163,171,269 0 163,171,269
及十八条的决议案。 (100%) (0%) (100%)
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有超过三分之二之票数(包括受委代表)投票赞成上述特别决议案,
故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特别决议案。
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监票人核算投
票结果。
承董事会命
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新
中国深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 仅供识别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刘新先生(董事长)、刘均先生、黄兆欢女士及蒋仕文先生,非执行董事刘庸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刘远先生、张燕女士及宁波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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