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部份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
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所有名下之卓能( 集团) 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附奉
之选择表格( 如适用) 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
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所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CHEUK NANG (HOLDINGS) LIMITED
卓 能(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131)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赵世曾博士 ( 主席) 香港
赵式芝 ( 副主席) 湾仔
翁峻杰 港湾道18号
何秀芬 中环广场
49楼4901室
非执行董事:
赵式浩
李鼎尧
独立非执行董事:
孙秉枢博士
丁午寿
林家威
敬启者: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个月之中期股息
以股份代替现金股息选择
绪言
卓能 ( 集团) 有限公司 ( 「 本公司」) 董事会决议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六个月之中期股息,按本公司每股已发行股份( 「 股份」) 0.065港元予於二零一七年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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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二十九日办公时间完结後名列股东名册上之股东。同时亦决议将以现金或以遵
照本公司章程细则配发入账列为缴足之新股份以派发该等股息,而股东亦可选择全
部或部份收取股份股息以代替现金股息。股东可收取股息之最後过户日期为二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本 公 司 已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十九日( 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内不会登记股
份之转让。
中期股息详情
有关是次中期股息,各位股东可选择如下:
(i) 每股中期股息现金0.065港元;或
(ii) 由本公司以折让市值 ( 定义见下文) 配发已缴足股款之新股 ( 「 新股」) ,获发
之新股数目相等於股东应可选择收取现金股息每股0.065港元之总额,惟须
受下文所述规限,任何零碎股份配额将不予理会;或
(iii) 部份收取新股及部份收取现金。
为计算应配发新股之数目,每股新股之折让市值( 「 折让市值」) 指於二零一七年
三月二十七日( 即本通函付印前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当日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之收市价折让15%( 向下调整至小数後一位)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股份
之收市价为5.30港元,折让市值为4.50港元。
因此,股东如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或之前把选择收取股份作为股息的表格
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其名下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已登记之
现有股份可收取之新股数目将按下列之公式计算: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0.065港元
应收新股股数 =
持有选择收取股份之现有股数 x 4.50港元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数目为523,749,311股。因应
中期股息而将发行之新股最多将为7,565,267股,即为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44%及已扩大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42%。
股东有权作出上述选择之最後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下午四时三十分。
根据以股代息安排可予发行之新股将在各方面与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 ( 截
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股息除外) ,可十足享有日後所宣布、
作出或派发之全部股息及分派。任何股东概无权根据以股代息安排发行零碎之股份。
零碎之股份配额将不予配发,其利益拨归本公司所有。由於股东已获提供机会可选
择收取现金或新股份或现金加新股份,因此,本公司将不会为股东提供现金代替零
碎之新股份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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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代息之优点
以股代息可令股东在无须支付买卖费用或印花税的情况下增加其股份之持股量。
对本公司而言,以股代息亦属有利,股东就全部或部份股息选择收取新股後,原来应
派予股东之现金将可由本公司保留作为营运资金之用。
以股代息之影响
倘股东没有就其名下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已登记之全部现有股份选择收
取股份,则本公司须支付之现金股息总额将约为34,043,705,22港元。
本公司股东务请留意,以股代息可能引致一些股东 ( 其可能於本公司中拥有须具
报权益) 须遵照证券及期货条例之规定作出通知。本公司股东如对此等规定对其带来
之影响有任何疑问,应谘询个别专业顾问之意见。
选择表格
随函附奉选择表格。倘 阁下拟收取现金作为 阁下有权收取之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全数中期股息,则无须办理任何手续。惟倘 阁下拟全数
收取股份代替现金作为股息,或部份以现金,而余额以配发新股份作为股息,则须将
随 附 之 选 择 表 格 按 照 其 上 印 列 之 指 示 填 妥,最 迟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下 午
四时三十分前交回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倘 阁下签妥选择表格但未注明意欲收取新股之股数,或倘 阁下所选择收取
股份之股数较登记名下者多,则在此任何一种情况下, 阁下将被视作已选择名下全
部股份收取股份。交来之选择表格将不会获发给收据。
选择表格不会寄予之前已选择长期全数以现金或全数以新股收取所有未来股息
之股东。该等股东无须填交任何其他选择表格,其名下现时所登记之股份将以长期
选择内所指明之形式收取股息。任何股东如欲改变其现有长期收取股息之选择,请
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与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联络。
海外股东
所有居於香港以外地区之股东应谘询彼等之银行家或其他专业顾问,彼等是否
必须获得政府方面或其他方面之同意或办理其他手续,方可收取股份作为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股息。任何於香港以外地区之人士如接获本
通函及�u或选择表格,概不得将有关文件视作向其发出之邀请 ( 若该项邀请可在有关
地区向其合法地发出而毋须符合任何未办理之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规定则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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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函及选择表格将不会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注册。股份并未根据香港
以外任何司法地区之适用证券规例登记。本公司已按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第13.36(2)条之规定,就居於香港以外地区之股东参与以股代息计划所涉及法律及监
管限制而向身居香港以外之股东所在地之法律顾问作出查询。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
二十九日,本公司有四名海外股东分别位於英国、瑞士及葡萄牙,由於需要办理注册、
登记或其他手续以符合当地有关证券法例,因海外股东数目甚少,如要符合此等手
续将为不合实际。为节省行政费用,将不会把选择表格寄发予注册地址位於海外之
股东( 统称为「 除外股东」) 。因此,除外股东只将获寄本通函作参考。除外股东将全
部以现金收取彼等之股息。
股份上市及买卖
本公司之股份已被纳入为可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管理之中央结算及
交收系统存放及交收之合资格证券。投资者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交收买卖本公司股份。
而投资者应就此等交收安排详情及此等安排对其权利及权益之影响程度向其证券经
纪或其他顾问徵询意见。
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及挂牌买卖,本公司股份之任何部份概无
在任何其他股票交易所上市或挂牌买卖,亦无进行或计划在其他股票交易所申请上
市及挂牌买卖。有关批准根据以股代息安排可予发行之新股上市及挂牌买卖之申请
已提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预期有关该等股份之股票及股息单将於二零一七年
四月二十六日邮寄予股东;如有邮误,概由收件人负责。预期该等股份可於二零一七年
四月二十七日开始买卖。倘在极不可能之情况下,新股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前不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准上市,选择表格将不被理会,全数股息将以现
金按其登记之股份支付予应得之股东。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
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本公司的董事愿就本通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
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章程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
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
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推荐意见
在此等情况下,股东应否行使其权利,选择收取股份股息以代替现金,为股东
之责任。股东不论全部或部份收取现金或新股,对其有利与否,与其个人本身之情况
有关。各股东所受到之税务影响,将视乎其个别情况而定。 阁下如对於应采取之行
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专业顾问。身为信托人之股东应谘询专业顾问之意见,
以确定根据有关信托契约内之条款其是否有权选择收取现金或新股及其影响。
此致
诸位股东 台照
执行主席
赵世曾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卓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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