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 证(定 义见下文)及�u或卓能(集
团)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
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
内容所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CHEUK NANG (HOLDINGS)LIMITED
卓能(集团)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票代号:131)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赵世曾博士(主席) 香港
赵式芝女士(副主席) 湾仔
翁峻杰先生 港湾道18号
何秀芬女士 中环广场
49楼4901室
非执行董事:
赵式浩先生
李鼎尧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孙秉枢博士
丁午寿先生
林家威先生
敬启者:
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代号:1457)
所附之认购权届满
卓能(集团)有 限公 司(「本 公司」)董事 会(「董事会」)谨 此知会本公司所发行红利
认股权 证(认股权证代号:1457)(「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 证」)之持有 人(有关认股权
证附有权利可以现金按认购价每股4.30港元认购本公司股本中之新股份(「股份」)),
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起将不再买卖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
权证。
董事会谨此提醒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之持有人,根据构成二零一七年
四月认股权证之文据(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之条款及条件,二 零一七年四月
认股权证所附之认购权(「二零一七年认购权」)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正到期。其後,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或之前仍
未行使之任何二零一七年认购权将逾期失效,而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之证书将
不再有效作任何用途。
本公司因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即将到期,已就此作出下列有关买卖、转让
及行使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所附之认购权之安排:
1.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之最後交
易日期将为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而 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
於联交所之买卖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 日(星 期二)下 午四时正後终止。
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於联交所之上市地位将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
日(星 期五)营 业时间结束时起被撤销,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由二零一七
年四月二十一 日(星期 五)营业时间结束时起,撤销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
证之上市地位;
2. 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之登记持有人如欲行使彼等之二零一七年认购权,
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 日(星期 五)下午四时正之前,将下列各项送
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处」)(地址
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i) 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之有关证书;
(ii) 填签妥当之认购表格;及
(iii) 有关认购款项之汇款。
3.尚未以其名义登记所持有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之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
权证持有人,如欲行使彼等之二零一七年认购权,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
二十一 日(星 期五)下 午四时正之前,将下列文件送达位於上述地址之股份
过户处:
(i)经正式签署及盖章之有关转让文据及�u或其他所有权文件;
(ii)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之有关证书;
(iii)填签妥当之认购表格;及
(iv)有关认购款项之汇款。
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 期五)下午四时正後送达股份过户处之认购表格
及相关随附文件将不获受理。根据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文据之条款,新股份将
於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所附之认购权获行使当日之後21日内配发及发行。
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之持有人如对其有关状况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
应谘询本身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之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股份及二零
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在联交所之收市价分别为每股股份5.48港元及每份认股权证1.17
港元。根据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所附之认购权被行使时将予发行之股份一经发
行後,在各方面将会与当时之现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
此致
列位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持有人 及
(仅供参考)列位本公司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卓能(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何秀芬
谨启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卓能(集团)
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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