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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業績公告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股份代号:01250)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末期业绩公告 摘要 本集团录得营业收入约2,890.2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约288.9百万港元),较 去年同期增加约900%。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溢利约505.1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约38.5百万港元), 较去年同期增加约1,212%。 除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约889.2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约78.1百万 港元),较去年同期增加约1,039%。 年内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分别为1.40港仙(二零一五年:0.27港仙) 及1.04港仙 (二零一五年:0.12港仙)。 董事会不建议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发末期股息。 2 业绩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董事( 「 董事」) 会( 「 董事会」) 欣然公布本公 司及其附属公司( 「 本集团」)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业绩及本 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综合财务状况表,连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损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营业收入 3 2,890,176 288,930 销售成本 (2,073,176) (159,837) 毛利 817,000 129,093 其他收入及收益净额 3 98,662 21,494 附属公司之议价收购收益 9 78,669 �C 销售及分销开支 (3,565) (5,299) 行政开支 (219,664) (76,726) 其他经营开支净额 (760) (85) 财务费用 5 (103,857) (2,514) 除税前溢利 4 666,485 65,963 所得税开支 6 (137,238) (27,471) 年内溢利 529,247 38,492 下列各方应占: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 505,101 38,492 非控股权益 24,146 �C 529,247 38,492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每股盈利 8 基本 1.40港仙 0.27港仙 摊薄 1.04港仙 0.12港仙 3 综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年内溢利 529,247 38,492 其他全面亏损 期後将重分类至损益的其他全面收入�u(亏损): 可供出售投资: 公平值变动 7 492 计入综合损益表之收益之重新分类调整 -出售收益 (499) �C (492) 492 换算境外业务产生的汇兑差额 (364,421) (39,188) 年内其他全面亏损(已扣税) (364,913) (38,696) 年内全面收入�u(亏损) 总额 164,334 (204) 下列各方应占: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 141,785 (204) 非控股权益 22,549 �C 164,334 (204) 4 综合财务状况表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9,412,975 397,666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 130,059 20,616 商誉 167,568 �C 经营权 369,955 �C 其他无形资产 2,434 77 可供出售投资 �C 24,482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757,139 235,874 其他可收回税项 862,575 �C 其他非流动资产 270,784 250,359 递延税项资产 18,844 �C 非流动资产总额 11,992,333 929,074 流动资产 存货 33,073 29,601 应收合约客户款项 550,784 �C 贸易应收款项及应收票据 10 1,295,107 404,963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 4,732 494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1,386,711 167,123 其他可收回税项 296,410 134,267 受限制现金及已抵押银行存款 386,251 15,85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633,214 1,098,040 流动资产总额 5,586,282 1,850,345 流动负债 贸易应付款项及应付票据 11 1,144,347 185,820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 3,828,795 122,739 计息银行借款和其他借款 1,583,540 181,212 融资租赁应付款项 142,974 �C 应付所得税 114,441 18,456 流动负债总额 6,814,097 508,227 流动资产�u (负债) 净额 (1,227,815) 1,342,118 资产总额减流动负债 10,764,518 2,271,192 5 非流动负债 计息银行借款和其他借款 3,244,597 147,444 融资租赁应付款项 2,663,202 �C 其他非流动负债 271,459 �C 递延税项负债 100,384 5,241 非流动负债总额 6,279,642 152,685 资产净值 4,484,876 2,118,507 权益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权益 股本 49,995 26,950 储备 4,399,603 2,091,557 4,449,598 2,118,507 非控股权益 35,278 �C 总权益 4,484,876 2,118,507 综合财务状况表(续)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6 附注: 1.1 呈列及编制基准 呈列基准 尽管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流动负债净额1,227.8百万港元、若干潜在投资及有 资本承担2,368.0百万港元,董事基於本集团之溢利预测及现金流量预测认为本集团将会有足够 可用资金供其持续经营。相关预测已计及本集团过往营运表现及下列各项: (a) 本集团的光伏及风力发电站业务於年末後及直至本公告日期期间自已完成订立的融资租 赁安排取得本金共计人民币1,774.3百万元(相当於1,983.6百万港元),为期9至15年。所收 到的款项已用於再融资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流动负债; (b) 本集团於本公告日期之现有银行融资,并假设有关融资将可继续自本集团之往来银行取 得; (c) 未来可就收购及投资事项自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取得充足融资; (d) 本公司主要权益持有人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北控水务集团」) 有意於可见将来继续 直接或间接维持拥有本公司不少於30%之权益;及 (e) 根据本集团的发展计划,若干上述潜在投资及资本承担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後落实。 因此,该等财务报表乃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并假设(其中包括) 於日常业务过程中变现资产及 支付负债。 编制基准 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 「香港会计师公会」) 所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 报告准则」)(包括所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准则( 「香港会计准则」) 及诠释)、香港公 认会计原则及香港公司条例之披露规定编制。除可供出售投资按公平值计量外,该等财务报表 乃按历史成本惯例编制,并以港元( 「港元」) 呈列。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数值均按四舍五入原则 约整至最接近之千位。 综合账目基准 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附 属公司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包括结构性实体)。当本集团对参与被投资公司业务 的浮动回报承担风险或享有权利以及能透过对被投资公司的权力(即赋予本集团现有能力对被 投资公司之相关业务作出指示之现有权利) 影响该等回报时,即取得控制权。 倘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少於被投资公司大多数投票或类似权利的权利,则本集团於评估其是 否拥有对被投资公司的权力时会考虑一切相关事实及情况,包括: (a) 与被投资公司其他投票持有人的合约安排; 7 1.1 呈列及编制基准(续) 编制基准(续) 综合账目基准(续) (b) 其他合约安排所产生的权利;及 (c) 本集团的投票权及潜在权利。 附属公司之财务报表以与本公司相同之报告期间按与本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附属公司之 业绩乃由本集团取得控制权当日起综合入账,直至有关控制权终止当日为止。 损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各部份归入本集团母公司权益持有人及非控股权益,即使此举导致非控股 权益出现亏绌结余。所有与集团公司间交易有关之集团内部资产及负债、权益、收入、开支及现 金流量均於综合账目时悉数抵销。 倘事实及情况显示上文所述之三项控制权因素之一项或多项出现变动,则本集团将重新评估其 是否对被投资公司拥有控制权。附属公司拥有权权益之变动(并无失去控制权) 以股权交易形 式列账。 倘本集团失去对附属公司之控制权,则须终止确认(i)该附属公司之资产(包括商誉) 及负债、 (ii)任何非控股权益之账面值及(iii)计入权益之累计汇兑差额;并确认(i)已收代价之公平值、(ii) 任何获保留投资之公平值及(iii)因此而记入损益之任何盈余或亏绌。本集团所占以往在其他全 面收入中确认之部份按与本集团直接出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情况下所须采纳之相同基准重新 分类至损益或保留溢利(如适用)。 1.2 会计政策及披露的变动 本集团已就本年度之财务报表首次采用下列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2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二零一一年) 之修订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入账的例外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修订 收购联合经营权益之会计法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 监管递延账目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 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 澄清折旧及摊销之可接受方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之修订 农业:生产性植物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二零一一年) 之修订 独立财务报表之权益法 二零一二至二零一四年周期之年度改进 多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 除与编制本集团财务报表无关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香港会 计准则第28号(二零一一年) 之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4 号、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之修订、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二零一一年) 之 修订以及二零一二至二零一四年周期之年度改进所载若干修订外,该等修订之性质及影响说明 如下: (a)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载有对财务报表的呈报及披露范畴内具针对性的改进。该等修 订厘清: (i)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内的重大性规定; 8 1.2 会计政策及披露的变动(续) (ii) 损益表及财务状况表内之特定项目可予细分; (iii) 实体就彼等呈列财务报表附注的顺序拥有灵活性;及 (iv) 使用权益法入账的分占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其他全面收入必须作为单独项目汇 总呈列,并且在将会或不会其後重新分类至损益的该等项目间进行归类。 此外,该等修订厘清於财务状况表及损益表内呈列额外小计时适用的规定。该等修订不 会对本集团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b)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澄清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 准则第38号中的原则,即收益反映自经营业务(该资产为其一部份) 产生的经济利益而非 通过使用资产消耗的经济利益的模式。因此,收益法不得用於折旧物业、厂房及设备,并 且仅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可用於摊销无形资产。该等修订获提前应用。该等修订不会对 本集团的财务状况或表现产生影响,原因是本集团并未使用收益法计算其非流动资产的 折旧。 (c) 於二零一四年十月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二零一二至二零一四年周期之年度改进 载列 多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该等修订详情如下: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 持作出售之非流动资产及终止经营业务」:厘清向权益持 有人进行出售或作出分派的计划的变动不应被视为一项新的出售计划,而应被视为 原计划的延续。因此,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的规定并无变动。该等修订亦厘 清变更处置方式不会改变持作出售之非流动资产或出售组别的分类日期。该等修订 获提前应用。由於本集团於本年度并无任何出售计划,故该等修订对本集团并无影 响。 2. 经营分类资料 为向管理层呈报,本集团按其产品及服务组织业务单位,并有两个须呈报经营分类概述如下: (a) 投资、开发、建造、营运及管理光伏发电站、光伏发电相关业务以及风力发电相关业务; 及 (b)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卷烟包装的设计、印刷及销售 管理层会独立监察本集团经营分类之业绩,以就资源分配及表现评估方面作出决定。分类表现 乃根据呈报分类溢利作出评估,其为经调整除税前溢利之计量。经调整除税前溢利之计量与本 集团除税前溢利一致,惟有关计量不包括总部及公司收入�u(开支) 以及财务费用。 9 2. 经营分类资料(续) 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光伏发电及风力发电业务 卷烟包装业务 总计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分类营业收入: 销售予外部客户 2,721,564 49,243 168,612 239,687 2,890,176 288,930 分类业绩 792,857 43,128 7,462 46,301 800,319 89,429 对账: 未分配收益 604 11 公司及其他未分配开支 (30,581) (20,963) 财务费用 (103,857) (2,514) 除税前溢利 666,485 65,963 所得税开支 (137,238) (27,471) 年内溢利 529,247 38,492 地区资料 由於本集团从外部客户获得之营业收入90%以上均来自中国大陆且本集团90%以上之资产均位 於中国大陆,故并无呈列地区资料。因此,董事认为呈列地区资料无助於为此等财务报表读者 提供额外有用之资料。 10 3. 营业收入、其他收入及收益净额 营业收入指:(i)光伏发电及风力发电业务产生之电力销售及电价补贴(经扣除增值税);(ii)有 关光伏发电相关业务之建造合约适当比例之合约收入(经扣除增值税);(iii)就光伏发电相关业 务所提供技术谘询服务之价值(经扣除增值税);(iv)光伏发电相关业务之委托经营服务之价值 (经扣除增值税);(v)光伏发电相关业务产生之贸易代理收入(经扣除增值税);及(vi)出售货物 扣除退货及贸易折扣後的发票净值之总和。 本集团的营业收入、其他收入及收益净额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营业收入 光伏发电相关业务: 电力销售及电价补贴* 214,643 �C 建造服务 2,233,966 �C 技术谘询服务 109,628 26,415 委托经营服务 114,332 �C 贸易代理收入 27,964 22,828 风力发电相关业务: 电力销售及电价补贴* 21,031 �C 销售卷烟包装 168,612 239,687 2,890,176 288,930 其他收入及收益净额 银行利息收入 4,967 1,592 政府补助 # 78,874 �C 汇兑收益净额 10,548 19,454 拨回撇减存货至可变现净值 �C 72 出售可供出售投资之公平值收益(出售时由权益转拨) 499 �C 其他 3,774 376 98,662 21,494 * 电价补贴指本集团之光伏及风力发电业务之政府机关补贴。 # 年内确认的政府补助包括(其中包括)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就本集团於该区域的 投资而提供之一项投资奖励人民币66,400,000元(相当於77,588,000港元)。 11 4. 除税前溢利 本集团除税前溢利已扣除: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电力销售成本 94,840 �C 建造服务成本 1,840,041 �C 有关光伏发电相关业务之技术谘询服务成本 7,625 3,202 有关委托经营服务之成本 6,896 �C 有关卷烟包装业务之已售存货成本 117,689 128,558 折旧 112,615 9,087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摊销* 1,216 514 经营权摊销* 4,869 �C 其他无形资产摊销 # 127 6 * 年内之预付土地租赁款项及经营权摊销计入综合损益表之「销售成本」。 # 年内之其他无形资产摊销计入综合损益表之「行政开支」。 12 5. 财务费用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银行和其他借款之利息 96,374 2,514 融资租赁之利息 7,483 �C 103,857 2,514 6. 所得税开支 由於本集团并无於年内自香港产生任何应课税溢利,因此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拨备(二零 一五年:无)。 中国大陆业务之中国企业所得税拨备已根据现行法例、诠释及有关惯例就年内估计应课税溢利 按适用税率计算。根据中国大陆相关税务法规法例,本公司的部份附属公司因从事营运光伏及 风力发电站等原因享有所得税豁免及减免。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即期-中国大陆 138,116 25,568 即期-预扣税 1,321 889 递延 (2,199) 1,014 本年度税项开支总额 137,238 27,471 7. 股息 董事不建议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发任何股息(二零一五年:无)。 13 8.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每股盈利 每股基本盈利金额乃根据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年内溢利及年内已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优先 股加权平均数计算。 年内每股摊薄盈利金额乃根据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年内溢利及用以计算每股基本盈利的年 内已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优先股加权平均数以及假设由於可转换优先股之远期合约影响而已 发行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 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乃按下列各项数据计算: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盈利 用以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的本公司权益持有人 应占年内溢利 505,101 38,492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普通股及可转换优先股数目 用以计算每股基本盈利及就股份拆细 (附注) 调整的 年内已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优先股加权平均数 36,065,518,446 14,053,273,355 摊薄影响-可转换优先股远期合约产生之普通股加 权平均数 12,342,339,733 18,854,225,211 用以计算每股摊薄盈利及就股份拆细 (附注) 调整的 普通股及可转换优先股加权平均数 48,407,858,179 32,907,498,566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每股基本盈利 1.40港仙 0.27港仙 每股摊薄盈利 1.04港仙 0.12港仙 附注: 根据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通过的普通决议案,本公司股本 中每一股每股面值0.010港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拆细为十股每股面值0.001港元的股 份,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起生效。於股份拆细完成後,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为20,000,000 港元,分为2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1港元的普通股,其中3,200,000,000股普通股为已 发行及缴足或入账列为缴足。 14 9. 业务合并 年内所收购附属公司的可识别资产及负债於各收购日期的临时公平值载列如下: 二零一六年 千港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 7,800,259 预付土地租赁付款 104,335 经营权 391,555 递延税项资产 15,563 存货 3,288 贸易应收款项及应收票据 382,482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147,567 其他可收回税项 873,499 受限制现金及已抵押银行存款 40,89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81,375 贸易应付款项及应付票据 (114,834)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 (8,779,442) 应付所得税 (21) 递延税项负债 (97,889) 按公平值计值之可识别净资产总额 848,634 非控股权益 (13,183) 835,451 商誉 175,124 议价收购收益 (78,669) 931,906 本集团收购附属公司之详情载於本公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的重大 投资、重大收购及出售」内。 15 10. 贸易应收款项及应收票据 於报告期末的贸易应收款项及应收票据基於发票日期及扣除拨备後的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贸易应收款项及应收票据 865,311 404,963 电价补贴* 429,796 �C 贸易应收款项及应收票据总额 1,295,107 404,963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已开票: 三个月内 761,964 397,912 四至六个月 76,569 4,955 七至十二个月 21,733 2,094 一年以上 5,045 2 865,311 404,963 未开票* 429,796 �C 1,295,107 404,963 * 应收电价补贴指根据现时政府政策向国家电网公司收取的可再生能源政府补贴。於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应收电价补贴429,796,000港元(二零一五年:无) 乃就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所发电力而产生。 并无个别或统一视为减值的贸易应收款项及应收票据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既无逾期亦无减值 596,013 317,770 逾期少於一个月 117,914 27,813 逾期一至三个月 118,859 52,328 逾期四至六个月 25,505 5,991 逾期七个月至一年 7,018 1,059 逾期超过一年 2 2 865,311 404,963 16 11. 贸易应付款项及应付票据 於报告期末的贸易应付款项及应付票据基於发票日期的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三个月内 1,100,274 178,881 三至六个月 43,651 6,698 六至十二个月 198 �C 一至二年 224 �C 二至三年 �C 241 1,144,347 185,820 12. 报告期後事项 (a)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本公司与新泰市人民政府订立项目开发协议,内容有关於中国山 东省新泰市建造、发展及管理100兆瓦光伏发电站,总投资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20,000,000 元(相当於916,713,000港元)。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之 公告。 (b)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本公司与微山县人民政府订立项目开发协议,内容有关於中国 山东省微山县建造、发展及管理50兆瓦光伏发电站。总投资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20,000,000 元(相当於581,330,000港元)。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之公告。 17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 业务回顾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投资、开发、建 造、营运及管理光伏发电站、光伏发电相关业务( 「 光伏发电业务」) 及风电相关 业务( 「 风电业务」) 以及从事设计、印刷及销售卷烟包装( 「 卷烟包装业务」)。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的收入、纯利及本公司权益持有 人应占溢利分别约为2,890.2百万港元、529.2百万港元及505.1百万港元,相较截 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别上升约900%、1,275%及1,212% ,主要 由下文「光伏发电业务」一节所阐释的光伏发电业务的表现所带动。 1.1 光伏发电业务 光伏发电业务於年内主要涉及(i)投资、开发、建造、营运及管理集中式光伏发电 站;(ii)开发及建造分布式光伏发电站; (iii)为光伏发电相关项目提供工程、采购 及建造服务以及提供与光伏发电相关业务有关的技术谘询服务;及(iv)贸易代理 收入。 1.1.1 集中式光伏发电业务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的光伏发电业务透过自独立第三 方收购业务及开发及建造光伏发电站获得显着增长。本集团自本集团光伏发电 站所产生的电力销售录得收入约214.7百万港元,占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总收入的7.4%。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所持有及共同开发的光伏发电站项目共 有43个,总容量超过2,000兆瓦( 「 兆瓦」),覆盖中国10个省份及2个自治区。该等 项目均位於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划分的II类及III类光伏资源区,管理层认 为有关地区有利於本集团光伏发电业务的发展。 18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6座本集团持有之集中式光伏发电站已投入营 运,该等光伏发电站之总上网容量达945.88兆瓦,分析如下: 位置 电站数目 概约 总上网容量 概约 电力销售量 (附注) (兆瓦) (兆瓦时) # 河北省 9 252.19 67,046 安徽省 5 175.32 23,848 河南省 2 154.00 68,128 山东省 2 59.14 25,054 陕西省 2 159.48 6,012 江西省 2 46.71 5,654 湖北省 1 26.66 13,240 山西省 1 20.14 8,524 西藏自治区 1 30.00 4,470 云南省 1 22.24 �C 总计 26 945.88 221,976 # 兆瓦时 附注: 指(i)就本集团收购项目,自对应收购日起至报告期末止;及( ii ) 就本集团发展的项目,自 对应开始营运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概约电力销售量。由於本集团集中式光伏发电站大部 份於二零一六年下半年後投入营运或自独立第三方购得,上述电力销售量并无反映出该 等业务全年的营运表现。 就光伏领跑者计划( 「 领跑者计划」) 而言,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本集团已获若干地方政府授予根据领跑者计划建造四座光伏发电站的资 格,总容量为300兆瓦。领跑者计划乃经中国国家能源局批准并载列中国光伏行 业之先进技术基准。获得领跑者计划的光伏发电站项目显示本集团之综合技术 优势,并象徵其於中国光伏行业之行业认可及市场领导地位。 除本集团光伏发电站所产生的电力销售外,本集团向独立第三方就光伏发电项 目提供委托经营服务,年内确认的收入约为114.3百万港元,占本集团年内总收 入4.0%。 19 1.1.2 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积极发掘与分布式光伏发电业 务有关的商机,旨在基於有稳定业务的长期客户以发展其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 其中,於二零一六年五月,本集团已分别与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北控水务 集团」)、北京建设(控股) 有限公司( 「 北京建设」) 及中国南山开发(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南山」) 订立三份框架协议。 根据该等协议: (a) 北控水务集团同意将於其水处理厂提供合适的厂区水池、屋顶、绿化带及 其他闲置空地用於本集团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投资、建造及营运。於二零 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北控水务集团於中国及海外拥有391座水处理厂,覆盖 延伸至中国19个省、2个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 (b) 北京建设同意将提供约410,000平方米的合适场地资源,用於本集团分布式 光伏发电站的建造、营运及维护。於未来三年,北京建设拟购入并发展约 1,000,000平方米的土地,并将该土地提供予本集团用於北京建设及本集团 之合作用途(倘技术允许);及 (c) 中国南山同意按本公司应付的合理租金费用向本公司提供由中国南山及其 联属公司拥有的合适建筑屋顶、绿化带及其他闲置空地,用於本公司分布 式光伏发电站的投资、建造及营运。於未来三年,中国南山拟发展并可用於 本公司及中国南山之合作用途(倘技术允许) 的土地约3,000,000平方米。 除上文所述者外,本集团亦将与本公司股东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启迪控股」) 以及其他有稳定 业务的长期客户协商,以在彼等场地资源扩展其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於本公告 日期,本集团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已全面进行中。 20 1.1.3 工程、采购及建造服务以及技术谘询服务 本集团从事向独立第三方就光伏发电相关业务提供工程、采购及建造服务,并於 光伏及其他电力相关项目的设计、工程及建造方面拥有若干资质及丰富经验。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於中国提供工程、采购及建造服务的光 伏发电相关项目为18个,总容量超过650兆瓦,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确认的收入合共约为2,234.0百万港元,占本集团年内总收入的77.3%。 就技术谘询服务而言,本集团成功向其他业界参与者推广上述资质及经验。截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确认收入约为109.6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 约26.4百万港元),占本集团年内总收入的3.8%。 1.1.4 贸易代理收入 因拓展光伏发电业务,贸易代理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22.5%至约28.0百万港元(二 零一五年:约22.8百万港元)。 1.2 风电业务 除光伏发电业务以外,本集团亦积极发掘在其他清洁能源业务方面的商机。截 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向独立第三方收购一个於中国山 东省营运48兆瓦风力发电站业务的全部股权,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 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之公告。风力发电站於收购前已全面开始营运,本集团於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确认风力发电销售收入约为21.0百万港 元。年内相关毛利率为53.9%。 21 1.3 卷烟包装业务 本集团卷烟包装业务的产品主要包括三个卷烟品牌的纸质卷烟包装,产品主要 销往中国国有卷烟制造商省级中烟工业公司。年内,卷烟包装业务收入及毛利较 去年同期分别减少29.7%及38.7%,主要由於卷烟包装业务剧烈的竞争环境以及 劳动力成本及生产原材料成本上升所致。 1.4 其他清洁能源业务 本集团一直探索储能、微网技术、地热发电、冷能利用及区域能源系统等新兴清 洁能源发电业务,积极布局电力销售等业务领域,并探索国际机遇,以进行策略 开发及多元化发展。 2. 财务分析 2.1 收入及毛利率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录得收入约2,890.2百万港元(二 零一五年:约288.9百万港元)。该增加乃主要由於发展光伏发电业务。其中,(i) 电力销售及委托经营服务合共实现约329.0百万港元之收入;及(ii)向独立第三方 提供建造服务之建造收入约为2,234.0百万港元。 22 毛利率按业务性质分类如下: 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营业收入 毛利率 营业收入 毛利率 (百万 港元) (%) (百万 港元) (%) 光伏发电业务: 电力销售 214.7 57.5 �C �C 建造服务 2,234.0 17.6 �C �C 技术谘询服务 109.6 93.0 26.4 87.8 委托经营服务 114.3 94.0 �C �C 贸易代理收入 28.0 不适用 22.8 不适用 风电业务: 电力销售 21.0 53.9 �C �C 卷烟包装业务: 销售卷烟包装 168.6 30.2 239.7 34.7 总额 2,890.2 28.3 288.9 44.7 上述业务分析载於「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项下「业务回顾」一节。 毛利率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44.7%降至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28.3% ,此乃主要由於收入组合於该年度内发生变动。 其中,来自光伏发电业务之建造服务收入占年内收入总额之77.3%。由於该等建 造服务的毛利率为17.6%,较其他业务分部相对较低,导致本集团的毛利率整体 降低。 2.2 附属公司之议价收购收益 该款项来源自年内收购若干附属公司。本集团於年内收购之光伏及风力发电站 项目之公平值已由合资格独立专业估值师评估。倘收购附属公司之代价低於所 收购资产净值之公平值,其差额於损益表内确认为附属公司之议价收购收益。 2.3 其他收入及收益净额 年内,本集团的其他收入及盈利净额约为98.7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约21.5百 万港元)。该增加乃主要由於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於年内就本集团於该区 域的投资提供一项约77.6百万港元的投资奖励。 23 2.4 销售及分销开支 本集团的销售及分销开支主要来源於卷烟包装业务,主要包括付运费、员工成本 及差旅费。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销售及分销开支与卷 烟包装业务的收入比率与二零一五年相若。 2.5 行政开支 行政开支主要包括员工成本及总办事处开支(如法律及专业费用)。行政开支增 加至约219.7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约76.7百万港元) 乃主要由於年内扩张光伏 发电业务导致员工成本增加约57.5百万港元及其他开支的增加所致。 2.6 财务费用 本集团的财务费用增加约101.4百万港元至约103.9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约2.5 百万港元),此乃主要由於年内本集团之平均银行及其他借款结余以及融资租赁 应付款项结余增加所致。 2.7 所得税开支 本集团主要於中国开展业务,相关标准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因若干本集团营运 附属公司享有税项减免优惠,本集团的实际税率低於中国标准企业所得税率。 2.8 物业、厂房及设备 物业、厂房及设备主要指营运及在建的光伏发电站项目的账面值,其年内增加乃 主要由於收购及开发光伏发电站项目所致。本集团於年内所作的重大投资详情 载於「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收购及出 售」一节。 2.9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 增加乃主要由於收购及开发光伏发电站项目所致。本集团年内所作的重大投资 之详情载於「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收 购及出售」一节。 24 2.10 商誉 本集团之商誉来源於年内收购附属公司。重大收购之详情载於「管理层讨论与分 析」内「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收购及出售」一节。 2.11 经营权 经营权指营运光伏及风力发电站项目之权利。该增加与光伏发电业务及风电业 务之扩展一致。 2.12 可供出售投资 年内,本集团出售当时之非上市权益投资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予一名独立第三方,代价为人民币20.4百万元(相当於约23.8百万港元)。 由於该出售,本集团於综合财务报表确认收益499,000港元。 2.13 其他非流动资产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他非流动资产约为270.8百万港元(二零一五 年:约250.4百万港元)。较上一年度增加约20.4百万港元乃主要由於销售及交付 予独立第三方以发展光伏发电站项目之材料及设备增加所致。 2.14 应收合约客户款项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应收合约客户款项约550.8百万港元(二零一五 年:无),乃主要由於本集团提供光伏发电站项目的建造服务予独立第三方所 致,其增加与本集团於年内提供建造服务之增加相关。 25 2.15 贸易应收款项及应收票据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贸易应收款项及应收票据约1,295.1百万港元(二 零一五年:约405.0百万港元),乃主要来源於光伏发电业务的(i)电力销售;及(ii) 建造服务。该增加乃由於年内的业务扩张所致。 光伏发电业务电力销售之贸易应收款项约494.5百万港元包括(i)向国有企业国家 电网公司( 「 国家电网」,主要从事国家供电网络的发展及营运) 销售电力之应收 款项;及(ii)中央政府就集中式光伏发电站项目所发放并由国家电网代为收取并 支付予本集团之可再生能源补贴。此外,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光伏发 电业务建造服务之贸易应收款项约为507.6百万港元。 2.16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可收回税项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可收回税项增加合共约2,765.5百万港 元至合共约3,302.8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约537.3百万港元)(非流动部份及流 动部份分别增加合共约1,383.8百万港元及合共约1,381.7百万港元),此乃主要由 於发展光伏发电业务而向供应商预付之款项、若干光伏发电站项目潜在收购之 投资按金、就若干融资租赁安排应收之销售收益以及由於收购及发展光伏发电 站所投入之可收回增值税的增加所致。 2.1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约535.2百万港元至约1,633.2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约 1,098.0百万港元),该增加乃主要由於年内(i)银行及其他借款以及融资租赁应付 款项之净额增加;(ii)发行本公司普通股及可转换优先股所收取之所得款项净额 (如下文「 2.22流动资金及财务资源」各段所详述);(iii)发展及收购光伏及风力 电站项目之现金流出(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的重大 投资、重大收购及出售」一节所详述);及(iv)於年内收到贸易应收款项的净影响 所致。 26 2.18 贸易应付款项及应付票据 贸易应付款项及应付票据约为1,144.3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约185.8百万港 元),较上一年度增加约958.5百万港元,主要原因为年内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建造 服务之贸易应付款项及应付票据增加。 2.19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约3,828.8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约122.7百万港元) 较 上一年度增加约3,706.1百万港元,主要原因为(i)於收购附属公司时承担若干建 造责任;及(ii)发展光伏发电站项目,而导致应付承包商及供应商之款项增加。 2.20 计息银行借款及其他借款及融资租赁应付款项 计息银行借款及其他借款及融资租赁应付款项合共约为7,634.3百万港元(二零 一五年:约328.7百万港元),较上一年度合共增加约7,305.6百万港元(非流动部 份及流动部份分别增加合共约5,760.3百万港元及合共约1,545.3百万港元),该增 加乃主要由於为发展光伏发电业务及风电业务而提取银行及其他借款以及融资 租赁应付款项所致。 2.21 资本开支 年内,本集团的资本开支总额约为9,970.1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约353.4百万港 元),包括(1)建造及收购光伏发电站项目及其他物业、厂房及设备合共约1,654.2 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约353.3百万港元);(2)增加预付土地租赁款项约17.2百 万港元(二零一五年:无);(3)收购其他无形资产约2.6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 约0.1百万港元);及(4)收购附属公司权益约8,296.1百万港元(二零一五年:无)。 2.22 流动资金及财务资源 本集团实行稳健的财务政策,严格控制现金及风险管理。本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主要以港元( 「 港元」) 及人民币( 「 人民币」) 计值。现金盈余一般存作短期 港元及人民币存款。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约为1,633.2百万港 元(二零一五年:约1,098.0百万港元)。 27 发展光伏发电业务及风电业务需要大量投资,本集团以下列方式为相关发展拨 资:(i)本集团的内部资源(主要来自发行本公司普通股( 「 普通股」) 及本公司可 转换优先股( 「 可转换优先股」) 所得款项净额);及(ii)长期银行及其他借款及融 资租赁应付款项(如下文所阐述)。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借款总额约为7,634.3百万港元(二零 一五年:约328.7百万港元),包括(i)银行及其他借款约4,828.1百万港元(二零 一五年:约328.7百万港元);及(ii)融资租赁应付款项约2,806.2百万港元(二零 一五年:无)。除一项1年期贷款人民币15.0百万元(相当於约16.8百万港元)(二 零一五年:无) 按固定利率计息外,本集团银行及其他借款及融资租赁应付款项 均按浮动利率计息,年期介乎1至15年。本集团约77%借款均为长期借款。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尚未动用的银行融资额度约为238.5百万 港元,年期介乎1至12年。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权益总额约为4,484.9百万港元(二零 一五年:约2,118.5百万港元)。该增加乃主要由於(i)年内合共发行18,999,735,120 股可转换优先股并於年内接获合共约1,501.0百万港元的所得款项净额;及(ii) 年内向启迪科创有限公司( 「 启 迪 科 创」,为启迪控股之全资附属公司) 发行 4,045,000,000股普通股并於年内接获约687.7百万港元的所得款项净额所致。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资产负债比率(界定为银行及其他借 款及融资租赁应付款项(经扣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除以总权益) 约为134%。由 於本集团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可悉数偿还其银行 借款,故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并无呈列资产负债比率。资产负债比率增 加主要由於银行及其他借款及融资租赁应付款项增加,以用作发展光伏发电业 务及风电业务的资金。 28 3. 未来展望 随着巴黎协定的正式生效及「十三五」规划的制定,中国二零二零年非化石能源 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将达到15%的发展目标。政府将继续大力支持清洁能源行 业的发展,推动低碳循环发展,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能源技术创新,建设清洁低 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本集团的发展方向与国家战略规划高度一致,将 继续紧抓战略机遇,把握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方向,为清洁能源的发展书 写新篇章。 「风物长宜放眼量」,二零一七年将是清洁能源行业发展迅猛的一年,同时也将 是充满挑战与变革的一年。面对云诡波谲的市场环境,本集团将秉持“有担当、 有价值、有分享”的价值观,坚持以光伏为主、多种清洁能源耦合互补的发展思 路,充分发挥本集团综合实力优势,扩大优质地面电站及风电等清洁能源资产规 模,快速发展分布式光伏、积极布局储能、微电网、电力销售、地热、冷能利用及 区域能源等清洁能源业务,继续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为股东创造稳定增长 的回报。 雇员及薪酬政策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共雇用831名雇员(二零一五年:425名)。截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产生员工总成本约为119.1百万港元(二零一五 年:54.8百万港元)。本集团的薪酬组合一般参考市场通用条款及个人表现而制订。 本公司亦已采纳一项购股权计划,作为给予董事及合资格雇员之奖励。自於二零一三 年六月十一日采纳购股权计划之日期起直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概无购股 权授出、行使、注销或失效,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 并无尚未行使购股权。 29 本集团资产抵押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已抵押银行及其他借款以及融资租赁应付 款项乃以下列各项作抵押: (i) 本集团若干物业、厂房及设备之质押; (ii) 本集团若干贸易应收款项之质押; (iii) 本集团於若干附属公司之股权之质押; (iv) 本公司及�u或其附属公司提供之担保;及�u或 (v) 本集团若干银行结余之质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就本集团资产作出任 何抵押。 或然负债 於报告期末,本集团并无尚未於财务报表中计提拨备之重大或然负债。 外汇风险 本公司之大部份附属公司在中国经营业务,而其交易大多以人民币列值及结算。汇率 波动将於本集团编制综合账目时由於货币换算而影响本集团资产净值。倘人民币兑 港元升值�u贬值,则本集团将会录得资产净值增加�u减少。目前,本集团并无使用衍 生金融工具以对冲其外币风险。 30 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收购及出售 (a) 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清清洁能源投资有限 公司( 「北清清洁能源」)、江苏迪盛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迪盛」)、武 小华、张鑫(统称「拥有人」)、唐县东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唐县东昊」) 及江 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溧阳」) 订立合作框架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同 意就建造位於中国河北省的30兆瓦光伏发电站进行合作。待(其中包括) 发电站 的建造工程全面竣工及成功并网发电後,北清清洁能源及拥有人将就拥有人向北 清清洁能源转让於唐县东昊的全部股权订立买卖协议。於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後, 北清清洁能源将向江苏迪盛及江苏溧阳支付第一笔预付款项人民币68,250,000 元,并於发电站成功并网发电至15兆瓦後向江苏迪盛及江苏溧阳支付第二笔预 付款项人民币40,950,000元。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北清清洁能源、拥有人、唐县东昊、江苏溧阳及中 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 订立更替 契据,据此,江苏溧阳於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之所有权利、利益及责任将由中国能 源建设代其承担。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北清清洁能源、拥有人、唐县东昊及 中国能源建设订立补充协议,以修订合作框架协议之若干条款。进一步详情载於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六年 六月八日之公告。 (b) 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北清清洁能源、天津中兴能源绿谷科技有限公司( 「天 津中兴」)、曲阳绿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曲阳绿谷」) 及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 司( 「重庆四联」) 订立合作框架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同意就建造位於中国河北 省30兆瓦的光伏发电站进行合作。待(其中包括) 发电站的建造工程全面竣工及 成功并网发电後,北清清洁能源及天津中兴将就天津中兴向北清清洁能源转让 於曲阳绿谷的全部股权订立买卖协议。於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後,北清清洁能源将 向重庆四联支付第一笔预付款项人民币40,725,000元,并於发电站成功并网发电 後向重庆四联支付第二笔预付款项人民币108,600,000元。 31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北清清洁能源、天津中兴、曲阳绿谷及重庆四联订 立补充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同意修订及补充合作框架协议之若干条款。於二零 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天津中兴与北清清洁能源之代名人天津富欢企业管理谘 询有限公司( 「天津富欢」,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据此,天津中兴同意出售而天津富欢同意收购曲阳绿谷的全部股权,代价为人 民币3,000,000元。曲阳绿谷拥有一座位於中国河北省的32.2兆瓦的光伏发电站。 股权转让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完成,而曲阳绿谷已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及二零一六年六月 二十三日之公告。 (c)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天津富欢、河南旭光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旭光」)、 赵红英及杜爱丽(统称「 「河南旭光拥有人」」) 订立合作框架协议,内容有关转 让河南旭光的全部股权之安排及有关开发河南旭光所持有位於中国河南省的两 个10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的安排。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天津富欢与河南旭光拥有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 此天津富欢同意收购及河南旭光拥有人同意出售河南旭光的全部股权,代价为 零。股权转让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完成,故河南旭光已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 属公司。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二零一五年十月 十六日及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之公告。 (d)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蔚县北控新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与蔚县人民政府就於中国河北省蔚县建造25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发电 站(总投资为人民币215,000,000元) 订立合作协议。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之公告。 (e)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高青创赢农牧科技有限 公司与高青县人民政府就於中国山东省高青县建造30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发电 站(总投资为人民币324,000,000元) 订立合作协议。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之公告。 32 (f)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公司与金寨县人民政府就於中国安徽省金寨县 建造200兆瓦大型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站(总投资约为人民币1,600,000,000元) 订立合作协议。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金寨金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 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本公司代名人) 与金寨县人民政府订立协议,据此,本 集团於项目之总投资额变更为约人民币1,400,000,000元。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 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 二十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之通函。 (g)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控光伏」,本 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山东国之晟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国之晟」)、济南中 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中晟」) 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机国 能」) 订立合作协议,据此已有条件协定(其中包括) 山东国之晟及北控光伏(或 其代名人) 将就向北控光伏转让山东国之晟於济南中晟之全部股权订立买卖协 议。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北控光伏、天津富欢、山东国之晟、济南中晟及中 机国能订立补充协议,以修订及补充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之合作协议 及相关工程、采购及建造服务合约之若干条款。此外,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 日,山东国之晟、北控光伏及北控光伏之代名人天津富欢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 此,山东国之晟同意出售而天津富欢同意收购济南中晟的全部股权,代价约为 人民币840,000元。济南中晟持有一座位於中国山东省的40兆瓦光伏发电站。股 权转让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完成,而济南中晟已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及二零一六年六月 二十二日之公告。 (h) 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北清清洁能源、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 东猛狮」) 及润峰电力(郧西) 有限公司( 「润峰电力」) 订立投资框架协议,该协 议经天津富欢、北清清洁能源、广东猛狮及润峰电力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订立之补充协议进一步修订及补充。根据投资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 充) 之条款,天津富欢将向广东猛狮收购润峰电力之全部股权,惟须待订立最终 买卖协议後方可作实。 33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天津富欢与广东猛狮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经上述 补充协议进一步修订及补充),据此天津富欢同意收购而广东猛狮同意出售润 峰电力的全部股权,总代价(包括代表润峰电力结清未偿付付款责任) 为人民币 207,909,000元。润峰电力持有位於中国湖北省上津镇的26.655兆瓦光伏发电站。 股权转让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完成,而润峰电力已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之公告。 (i)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天津富欢、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 创能」)、湖南博发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博发」)、山东鲁萨风电有限 公司( 「山东鲁萨」) 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之补充 协议修订),据此,天津富欢须於若干先决条件获达成後分别自南京创能及湖南 博发收购山东鲁萨60%及40%的股权,最高总代价(包括代表山东鲁萨结清未偿 付付款责任) 为人民币471,800,000元。山东鲁萨持有位於中国山东省的48兆瓦风 力发电站。股权转让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完成,而山东鲁萨已成为本公司之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之公告。 (j)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北控光伏、东方日升(宁波) 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东方日 升」) 及河南日升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日升」) 订立合作协议,该协议经 相同的订约方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订立之补充协议进一步修订及补充。根 据合作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 之条款,北控光伏将向东方日升收购河南 日升之全部股权,惟须待订立最终买卖协议後方可作实。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北控光伏与东方日升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北控光 伏同意收购而东方日升同意出售河南日升的全部股权,总代价(包括代表河南日 升结清未偿付付款责任) 为人民币468,720,000元,根据合作协议(经补充协议修 订及补充) 之条款结算。河南日升持有一座位於中国河南省淇县之50兆瓦(地面) 加4兆瓦(分布式) 光伏发电站。股权转让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完成,而河南日升 已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九月十四日之公告。 34 (k)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天津富欢、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合聚 新能」)、颍上聚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颍上聚安」) 及颍上聚铭光伏发电有限公 司订立合作协议,据此(其中包括),订约各方同意根据协议所载条款就中国安 徽省阜阳市之光伏发电站(分两期建造,两期装机容量分别为60兆瓦及90兆瓦) 的第一期项目展开合作。订约各方亦同意,待协议所载之若干条件获达成後,合 聚新能与天津富欢将就颍上聚安之股权转让订立买卖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合聚新能与天津富欢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合 聚新能同意出售而天津富欢同意收购颍上聚安的全部股权,总代价(包括代表颍 上聚安结清未偿付付款责任) 为人民币477,600,000元。颍上聚安持有位於中国安 徽省阜阳市60兆瓦的光伏发电站。股权转让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完成,而颍上聚 安已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 年九月二十六日之公告。 (l)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安徽同策新能源投资发展合夥企业(有限合夥) 与方 今(统称「庐江东升拥有人」)、天津富欢及庐江光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庐江 光福」) 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庐江东升拥有人、天津富 欢、庐江东升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庐江东升」)、庐江光福、中国水利水电第 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债务清理协议。根据股权 转让协议及债务清理协议,庐江东升拥有人同意出售而天津富欢同意收购庐江 东升的全部股权,最高总代价(包括代表庐江东升结清未偿付付款责任) 约为人 民币336,996,000元。庐江东升持有位於中国安徽省庐江县的两座20兆瓦光伏发 电站。股权转让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完成,而庐江东升已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 附属公司。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之公告。 35 (m)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东投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恒阳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及北京东投恒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统称「靖边东投拥有人」)、天津富欢、靖边 县东投能源有限公司( 「靖边东投」) 及深圳天宝天投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深圳天宝」) 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同日,靖边东投拥有人、天津富欢、靖边东投、 深圳天宝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立债务清理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 及债务清理协议,靖边东投拥有人同意出售而天津富欢同意收购靖边东投的全 部股权,总代价(包括代表靖边东投结清未偿付付款责任) 为人民币425,000,000 元。靖边东投持有一座位於中国陕西省靖边县50兆瓦的光伏发电站。股权转让已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完成,而靖边东投已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进一 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之公告。 (n)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天津富欢、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 「 YCCS拥有 人」) 及榆林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 YCCS」) 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天津 富欢同意收购而YCCS拥有人同意出售YCCS的全部股权,最高总代价为人民币 358,976,000元。YCCS持有一座位於中国陕西省榆林市小壕兔乡100兆瓦的光伏 发电站。股权转让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完成,而YCCS已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 资附属公司。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公告。 (o)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庄格及郭玉兰(统称「邢台万阳拥有人」)、天津 富欢及邢台万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万阳」) 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於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邢台万阳拥有人、天津富欢、邢台万阳及湖南长高高压 开关集团股份公司订立债务清理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债务清理协议,邢 台万阳拥有人同意出售而天津富欢同意收购邢台万阳的全部股权,最高总代价 (包括代表邢台万阳结清未偿付付款责任) 为人民币482,633,000元。邢台万阳持 有一座位於中国河北省邢台市50兆瓦的光伏发电站。股权转让已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完成,而邢台万阳已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进一步详情载於本 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公告。 36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进行有关 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收购及出售。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上市证券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出售或 赎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证券。 末期股息 董事会不建议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付末期股息(二零一五年: 无)。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厘定合资格出席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举行之应届股东周 年大会( 「 股东周年大会」) 并於会上投票的人士,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 日(星期四) 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首尾两日包括在内) 暂停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为符合资格出席应届股东周年大会 并於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转让表格连同有关之股票,务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 二十四日(星期三)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以 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企业管治守则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一直遵守上市规则附录 十四所载列之企业管治守则之全部适用守则条文。 董事进行证券交易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 标准 守则」) 作为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行为守则。经向全体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後,本 公司确认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体董事已遵守标准守则内所 载规定标准。 37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 「 审核委员会」) 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福军先生(审核委员会 主席)、许洪华先生及赵公直先生组成。审核委员会之主要责任包括审查及监察本公 司之财务汇报程序以及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审核委员会已审阅及批准截至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业绩。审核委员会认为在编制有关业绩时已采纳适 当之会计政策,已遵守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且已作出足够披露。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之工作范围 有关初步公告所载的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状况 表、综合损益表、综合全面收益表以及相关附注的数字已经由本公司核数师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 「 安永」) 与本集团本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所载金额核对一致。根据香港会 计师公会所颁布之香港核数准则、香港审阅委聘准则或香港核证委聘准则,安永就此 所进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核证委聘,因此安永并无就初步公告作出任何保证。 刊发末期业绩及年度报告 本公告刊载於本公司网站(www.bece.com.hk)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本公 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寄发予本 公司股东并将於适当时候分别在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刊载。 致谢 董事会谨此向本集团全体员工一直以来的支持及尽心服务致以衷心谢意。 承董事会命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胡晓勇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即执行董事胡晓勇先生、石晓北先生、黄卫 华先生、王野先生及文辉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福军先生、许洪华先生及赵公直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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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5 104.92
08169 环康集团 0.06 69.7
04333 思科 250 66.67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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