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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确科技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3)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业绩公布
新确科技有限公司(「本公 司」)董事 会(「董事 会」或「董 事」)欣然公布,本公司及
其附属公 司(统称「本集 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
合业绩,连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3 263,523 301,514
销售成本 (218,370) (259,875)
毛利 45,153 41,639
其他收入及收益 4 11,880 1,521
分销及销售开支 (22,631) (35,341)
经营开支 (51,853) (62,462)
商誉之减值亏损 �C (10,403)
可供出售投资之减值亏损 �C (18,978)
持作买卖投资之未变现(亏损)�u收益 (38,809) 135,667
持作买卖投资之已变现收益 4,052 �C
财务成本 5 (14) (724)
除税前(亏损)�u溢利 (52,222) 50,919
所得税支出 7 (130) �C
本年度(亏损)�u溢利 6 (52,352) 50,919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续)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其他全面收入�u(亏损)
可能於其後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可供出售投资
-公平值变动 7,118 (18,978)
-对计入损益之减值亏损作出重新分类调整 �C 18,978
换算海外业务之汇兑差额
-年内产生之汇兑亏损 (476) (2,243)
6,642 (2,243)
本年度全面(亏损)�u收益总额 (45,710) 48,676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内(亏损)�u溢利 (52,352) 50,919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内全面(亏损)�u
收益总额 (45,710) 48,676
每股(亏损)�u盈利(港仙) 9
-基本 (0.34) 0.35
-摊薄 (0.34) 0.34
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2,456 2,671
可供出售投资 14,140 7,022
按金 205 �C
16,801 9,693
流动资产
应收贸易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 10 90,802 120,451
应收贷款 11 169,066 �C
附有全面追索权之应收贴现票据 12 941 1,245
持作买卖投资 13 240,486 237,420
现金及银行结余
-独立账户 11,453 �C
-自有账户 125,842 312,380
638,590 671,496
流动负债
应付贸易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14 60,530 54,591
预支附有全面追索权之应收贴现票据之垫款 941 1,245
银行贷款 �C 488
即期税项负债 1,351 1,221
62,822 57,545
流动资产净额 575,768 613,951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592,569 623,644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股本及储备
股本 4,564 4,564
储备 588,005 619,080
总权益 592,569 623,644
附注:
1. 一般资料
新确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为根据百慕达公司法在百慕达注册成立之受豁免
有限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本公司之注册办
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地址分别为ClarendonHouse,2ChurchStreet,HamiltonHM11,
Bermuda及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12楼1201-05室。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本集 团」)主要於香港从事电话及相关产品之设计及销售、
二手电脑相关组件之处理及贸易、提供经 纪、配售及包销服务、放债服务及企业对
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
2. 应用新订及经修订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於本年度首次应用以下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於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一
月一日或其後开始之财政年度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准则、修订及诠释(「新订及经修
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年度改进
(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投资实体:应用合并豁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修订本)收购於合营经营的权益的会计处理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 监管递延账目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本) 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澄清可接受的折旧及摊销方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修订本)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农业:生产性植物
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修订本)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修订本) 独立财务报表的权益法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年度改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年度改 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包 括对不同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的多项修订,概述如下。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的修订於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引入特定指引,处理实体
将资产(或出售组别)由持作出售重新分类至持作分派予拥有人(或反之亦然)的时
间,或终止持作分派会计处理的时间。该等修订按未来适用法应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修订披露-抵销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提供额外指引,澄
清就有关已转让资产的披露规定而言,一项有效合约是否持续参与一项已转让资产, 并澄清并非明文规定须就所有中期期间作出抵销披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颁布并 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的期间生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修订中 引入)。然而,简明中期财务报表可能须载有相关披露,以符合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 中期财务报告。
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 的修订澄清,估 计离职福利贴现率所采用优质企业债 券,应 以
与支付福利相同的货币发行。该等修订将导致从货币层面评估优质企业债券的市场
深度。该等修订由首次应用该等修订的财务报表所呈列的最早比较期间开始应用。
所产生的任何初始调整应於所呈列的最早比较期间的期初保留盈利中确认。
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的修订澄清关於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规定於中期财务报告内其
他部份呈列的资料的规定。该 等修订规 定,有 关 资料应以与中期财务报表相互参照
形式,按 与中期财务报表相同的用 语,载 入使用者与中期财务报表同时取得的中期
财务报告其他部分。
应用上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并无对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0号、香 港 财务报告准则 第12号 及香港会计准 则 第28号 之修订
投资实体:应用合并豁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综合财务报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披露於其他实体
的权益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於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的修订澄清,豁免编制
综合财务报表乃适用於属投资实体的附属公司的母公司实体,即使投资实体根据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0号按公平值计量其所有附属公司。该等修订亦澄 清,有 关投资
实体将一家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乃为提供与投资实体母公司的投资活动有关的服
务及活动)综合入账的规定仅适用於本身并非投资实体的附属公司。
由於本集团并非投资实体及并无任何合资格成为投资实体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或
合营企 业,应用此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0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2号及香港会
计准则第28号的修订并无对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修订收购於合营经营的权益的会计处理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的修订就如何为收购构成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
并所界定业务的联合经营作会计处理提供指 引。具体而言,该等修订规定,有关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3号 所述业务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有关原则及其他准则(如香港
会计准则第36号,内容有关已分配收购联合经营产生商誉的现金产生单位(「现金产
生单 位」)的 减值测试)应予采用。倘 及只有参与联合经营的其中一方向联合经营注
入现有业务时,则成立联合经营亦须应用相同规定。
联合经营者亦须披露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及业务合并的其他准则规定的有关资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的修订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
开始的年度期间。应用此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的修订并无对本集团的综合财
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的修订旨在进一步鼓励公司应用专业判断,以 厘定於其财务报
表中所披露的资 料。例 如,有 关修订明确指出重要资料适用於整份财务报 表,而 包
含非重要资料会抑制财务披露的效 用。此外,有关修订澄清公司须运用专业判断,
以厘定资料须在财务披露中呈列环节及次序。
应用此等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的修订并无对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澄清可接受的折旧及摊销方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的修订禁止实体就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使用以收益为基础的
折旧 法。香 港会计准则第38号的修订引入可推翻的假 设,即 收益并非无形资产摊销
的合适基准。有关假设仅可於以下两种有限情况下被推翻:
a)当无形资产以收益来衡量;或
b)当可证明收益与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存在密切关联时。
有关修订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目前,本集团采用直线法就其机器及设备进行折旧。本 公司董事 相 信,直 线法为反映有关资产的经济效益内在消耗的最适当方 法,因此,应用此等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的修订并无对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的修订独立财务报表的权益法
有关修订允许实体按以下方式将於附属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公司的投资在其独立
财务报表入账:
按成本;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或就尚未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的实体而言,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
按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於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所述运用权益法。
会计选项必须按投资类别应用。
有关修订亦澄清当母公司不再为投资实 体,或成为投资实 体 时,须 由地位改变当日
起将相关变动入账。
除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的修订外,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亦有後续修 订,避免与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综合财务报表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纳香港财务报
告准则出现潜在冲突。
本公司董事预期应用此等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的该等修订不会对本集团的综合财务
报表构成重大影响。
於本年度应用其他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不会对本集团於本年度及过往
年度的财务表现及状况以及此等综合财务报表所载披露构成重大影响。
本集团并无提早应用以下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修订本)股份支付交易的分类及计量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修订本)保险合约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的资产出售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修订本) 或注资4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客户合约收益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修订本)澄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约收益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3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修订本) 披露计划1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1
1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早应用。
2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早应用。
3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早应用。
4 於待定日期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於二零零九年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引进有关金融资产分类及计量的新规
定。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其後於二零一零年修订,加入有关金融负债分类及计量
以及取消确认的规定,并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加入有关一般对冲会计处理方法的新
规定。於二零一四年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另一个经修订版本主要包括a)
金融资产的减值规定及b)藉为若干简单债务工具引入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按
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计量类别,对分类及计量规定作出有限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之主要规定
属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范围内的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後须按摊销成本或公
平值计量。特别是,目标为收取合约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中所持有及合约现金
流量均纯粹为本金及尚未偿还本金的利息付款的债务投资,一般於後续报告期
末按摊销成本计量。所有其他债务投资及股本投资均於後续会计期末按公平值
计量。此外,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实体可作出不可撤回的选 择,於 其
他全面收益呈列股本投资(并非持作买 卖 )公平值後续变 动,仅 股息收入一般
於损益中确认。
就指定为按公平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计量而言,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
因金融负债信贷风险有变而导致其公平值变动的款额乃於其他全面收益呈列, 除非於其他全面收益确认该负债信贷风险变动的影响会引致或增加损益的会 计错配,则作别论。因金融负债的信贷风险变动而导致的公平值变动其後不会 重新分类至损益。根 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指定为按公平值计入损益的金融 负债的全部公平值变动款额於损益呈列。
就金融资产的减值而言,与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项下按已产生信贷亏损模式计
算相反,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9号 规定按预期信贷亏损模式计算。预期信贷亏
损模式要求实体於各报告日期将预期信贷亏损及该等预期信贷亏损的变动入账, 以反映信贷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的变动。换言之,毋须再待发生信贷事件即可 确认信贷亏损。
新的对冲通用会计规定保留三种对冲会计处理类别。然而,符合对冲会计资格
交易的类型已引入更大弹性,尤其是扩阔符合对冲工具资格的工具类型及符合
对冲会计资格的非金融项目的风险成份类 型。此外,成效测试已作重 整,并 以
「经济关系」原则取代。对冲成效亦毋须进行追溯评估,并引入增加有关实体风
险管理活动披露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预期,日後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可能对本集团於综合财务报表
所报告及披露的金额构成影响。然 而,於 详细审阅完成前提供有关影响的合理估计
并不切实可行。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的修订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
企业的资产出售或注资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的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已引入一般要求全数确认收益或亏损的例外情况,以
处理与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运用权益法入账者)进行交易而失去附属公司控
制权(不包含业务)的情况。
所引入的新指引规定,交易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於母公司损益确认,以无关联投
资者於该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为限。同样,按公平值重新计量於已成为
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以权益法列账)的任何前附属公司的保留投资所产生的
收益及亏损,於母公司损益确认,以无关联投资者於新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的
权益为限。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的修订:
有关实体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进行交易所产生的收益及亏损的规定已修
订为仅涉及不构成一项业务的资产。
引入一项新规定,即倘实体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进行的顺流交易所涉及的
资产构成一项业务,则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须於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全面确认。
新增一项规定,即实体需考虑於独立交易中出售或注入的资产是否构成一项业
务,以及应否入账列为一项单一交易。
本公司董事预期应用此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的修订不
会对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约收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颁布,其制定一项单一全面模式供实体
用以将客户合约所产生的收益入账。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於生效後将取代香港
会计准则第18号收益、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约及相关诠释等现行收益确认指
引。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核心原则为实体於确认描述向客户转让承诺货品或服务
的收益时,金 额应能反映该实体预期就交换该等货品或服务有权获得的代 价。具体
而言,该准则引入确认收益的五个步骤: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约。
第二步:识别合约中的履约责任。
第三步:厘定交易价。
第四步:将交易价分配至合约中的履约责任。
第五步:於实体完成履约责任时(或就此)确认收益。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实体於完成履约责任时(或就此)确认收益,即於特
定履约责任相关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移交客户时。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已就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加入更明确的指 引。此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要求作出
更详尽的披露。
本公司董事预期,日後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可能对本集团於综合财务报表
所报告及披露的金额构成重大影响。然 而,於 本 集团进行详细审阅前提供有关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影响的合理估计并不切实可行。
本集团现正评估首次应用其他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潜在影响,惟尚未
能确定其他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会否对本集团的财务表现及状况构成
重大影响。
3. 收益及分部资料
收益代表本集团年内向外界客户出售货品之已收及应收款 项(扣除退货及折扣)、
提供放债服务之利息收入以及提供经纪、配售及包销服务佣金收益与提供电子商务
服务之收入总额。
就资源分配及分部表现评估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即主要经营决策者)所呈报之资料,
着重於交付或提供之产品或服务之类 型。本 集团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划分
之须予申报及经营分部如下:
(i)设计及销售电话及相关组件
(ii)处理及买卖二手电脑相关组件
(iii)放债服务
(iv)提供经纪、配售及包销服务
(v)企业对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
分部收益及业绩
以下为按须予申报及经营分部分析本集团之收益及业绩。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提供经纪、 企业对企业
电话及 二手电脑 配售及 跨境电子
相关设备 相关组件 放债 包销服务 商务及支付 总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对外销售及服务 177,462 55,053 12,616 7,417 10,975 263,523
分 部( 亏 损 )�u溢 利 (2,682) 360 12,599 3,151 (10,563) 2,865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6
持作买卖投资之未变现亏损 (38,809)
持作买卖投资之已变现收益 4,052
可供出售投资之股息收入 11,421
未分配开支 (31,743)
融资成本 (14)
除税前溢利 (52,222)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电话及 二手电脑
相关设备 相关组件 总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对外销售 252,993 48,521 301,514
分部溢利�u(亏损) 2,464 (10,786) (8,322)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20
持作买卖投资之未变现收益 135,667
可供出售投资之减值亏损 (18,978)
未分配开支 (56,744)
融资成本 (724)
除税前亏损 50,919
经营分部的会计政策与本集团的会计政策相同。分类溢利�u亏损代表在并无分配利
息收入、股 息收入、持作买卖投资之已变现�u未变现收益�u(亏损)、可供出售投资
之减值亏 损、未 分配开支如中央行政成本及融资成本 下,各分部所赚取之溢利�u录
得之亏损。此为就资源分配及分部表现评估而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汇报之方法。
分部资产及负债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提供经纪、 企业对企业
电话及 二手电脑 配售及 跨境电子
相关设备 相关组件 放债 包销服务 商务及支付 总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资产
分部资产 23,188 7,683 170,058 90,815 14,792 306,536
未分配资产 348,855
655,391
负债
分部负债 (39,556) (1,726) (134) (12,404) (3,604) (57,424)
未分配负债 (5,398)
(62,822)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电话及 二手电脑
相关设备 相关组件 总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资产
分部资产 38,500 7,950 46,450
未分配资产 634,739
681,189
负债
分部负债 (53,501) (1,655) (55,156)
未分配负债 (2,389)
(57,545)
就监察分部表现及分部间之资源分配而言:
所有资产均分配至经营分部,惟可供出售投资、持作买卖投资以及其他未分配
企业资产除外;及
所有负债均分配至经营分部,惟银行贷款及其他未分配企业负债除外。
其他分部资料
二零一六年
提供经纪、 企业对企业
电话及 二手电脑 配售及 跨境电子
相关设备 相关组件 放债 包销服务 商务及支付 未分配 总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计量分部损益或分部资产所包括的金额:
添置物业、厂房及设备 �C �C �C 301 537 �C 838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 �C �C �C 155 239 595 989
应收贸易账款之减值亏损 156 �C �C �C �C �C 156
二零一五年
电话及 二手电脑
相关设备 相关组件 未分配 总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计量分部损益或分部资产
所包括的金额:
添置物业、厂房及设备 �C �C 2,873 2,873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 �C �C 319 319
商誉之减值亏损 �C 10,403 �C 10,403
地区资料
本集团之主要营运位於香港。本集团按客户地理位置划分来自外界客户之收益之资
料以及按资产地理位置划分之非流动资产之资料详述如下:
来自外界客户之收益 非流动资产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包括香港) 78,562 72,994 2,456 2,671
马来西亚 25,829 40,922 �C �C
西班牙 13,971 28,326 �C �C
英国 356 419 �C �C
新加坡 21,400 11,585 �C �C
意大利 25,141 61,395 �C �C
荷兰 4,680 8,417 �C �C
印度 32,208 32,184 �C �C
韩国 9,040 11,487 �C �C
埃及 4,022 5,892 �C �C
印尼 11,329 �C �C �C
澳洲 10,092 �C �C �C
其他 26,893 27,893 �C �C
263,523 301,514 2,456 2,671
附注: 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工具。
有关主要客户之资料
於相应年度占本集团总收益逾10%之客户收益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客户甲(附注1及2) �C 40,922
客户乙(附注1及2) �C 61,395
客户丙(附注1) 51,464 49,021
附注:
1.来自电话及相关设备之收益。
2.由於该等客户占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收益少於
10%,故并无披露有关本年度营业额之资料。
4. 其他收入及收益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银行存款之利息收入 6 20
管理费收入 85 252
汇兑收益净额 �C 377
股息收入 11,421 �C
杂项收入 368 872
11,880 1,521
5. 财务成本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以下各项之利息:
-银行借贷 14 60
-承付票据 �C 664
14 724
6. 本年度(亏损)�u溢利
年内(亏损)�u溢利乃於扣除以下各项後达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董事酬金 2,060 10,105
其他员工成本 12,630 6,560
雇员福利开支总额 14,690 16,665
核数师酬金 950 750
出售货品及服务成本确认为支出 218,370 259,875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折旧 989 319
应收贸易账款减值 156 �C
汇兑亏损净额 440 �C
7. 所得税支出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即期税项:
-香港利得税 130 �C
香港利得税乃根据两个年度之估计应课税溢利按税 率16.5%计算。中 国附属公司於
两个年度须按25%之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并无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作出中国企业所得税拨备,原因为中国附属公司於两个年
度内并无任何应课税溢利。
8. 股息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派付或建议派付股息,自报告期间结束
以来亦无建议派发任何股息(二零一五年:无)。
9. 每股(亏损)�u盈利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u盈利乃根据以下数据计算: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亏损)�u盈利
用於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u盈利之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内(亏损)�u盈利 (52,352) 50,919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股份数目
用於计算每股基本(亏损)�u盈利之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5,215,731 14,550,961
潜在摊薄普通股之影响:
-购股权 �C 648,575
用於计算每股摊薄(亏损)�u盈利之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5,215,731 15,199,536
计算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股摊薄亏损时乃假设本公司之购
股权不会获行使,原因为有关行使将令到每股亏损减少。
10. 应收贸易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证券交易买卖业务之日常业务
过程产生的应收贸易账款:
-现金客户 689 �C
-结算所 157 �C
846 �C
其他日常业务过程产生的应收贸易账款
(证券交易买卖业务除外): 27,590 32,701
减:呆账拨备 (156) �C
27,434 32,701
於经纪公司之按金 53,553 81,490
按金、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 8,969 6,260
应收贷款、应收贸易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总额 90,802 120,451
证券买卖业务产生之应收贸易账款
本集团寻求严格控制其未收回之应收贸易账款,并设有程序及政策评估其客户的信
贷质素以及界定各客户的信贷限额。所有客户接受及信贷限额均由指定审批人员根
据客户的信誉批准。
於证券经纪服务之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应收客户及结算所贸易账款的正常结算
期为贸易日期後两个交易日。
应收现金客户的应收贸易账款以客户的证券(为於香港公开买卖之上市股本证券)
作抵押。证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公平值约为124,121,000港 元。於 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所 有 结余乃按个别基准由充足抵押品作抵押。於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 一 日,所 有应收现金客户之贸易账款既无逾期亦无减值,及本公司董
事认 为,该等款项可予收回。已 逾期但并无减值之应收现金客户之账款乃由管理层
参考香港最优惠利率加若干基点之利率酌情计息。
此外,本集团设有政策,根据对可收回性的评估与账款账龄分析及管理层的判断(包
括每名客户的信用、抵押品及过往收回记 录 )厘定未提供充足抵押品的应收贸易账
款减值拨备。
於厘定应收贸易账款之可收回性时,本集团考虑应收贸易账款自初始授出信贷日期
起直至报告日期止信贷质素及所持抵押品之公平值之任何变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就应收贸易账款确认减值亏损拨备(二
零一五年:无)。
其他业务产生之应收贸易账款
本集团授予其客户30至90日之信贷期。应收贸易账款(扣除呆账拨备)於报告期间结
束时根据发票日期呈列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0至30日 15,078 19,943
31至60日 8,208 6,918
61至90日 763 2,632
90日以上 3,385 3,208
27,434 32,701
11. 应收贷款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0至90日 12,331 �C
91至180日 3,720 �C
181至365日 153,015 �C
减:呆账拨备 169,066 �C
169,066 �C
客户贷款已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偿付。
12. 附有全面追索权之应收贴现票据
本集团给予其贸易客户之信贷期为三十至九十日。有关附有全面追索权之应收贴现
票据於报告期间结束时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零至三十日 941 1,245
13. 持作买卖投资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於香港上市之股本证券,按公平值 240,486 237,420
公平值乃参考市场所报之买入价而厘定。
14. 应付贸易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於证券交易买卖业务之正常业务过程
中所产生的应付贸易账款:
-现金客户 12,202 �C
-结算所 94 �C
於购买货品而非其他正常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
应付贸易账款,惟证券交易买卖业务除外 30,028 37,924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 18,206 16,667
60,530 54,591
买卖证券业务所产生的应付贸易账款
证券经纪服务业务正常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应付贸易账款一般於交易日期後两个
交易日内结算,惟 代客户於独立银行账户持有之资金须按需偿还。由於本公司董事
认为,监於业务性质,账龄分析并无额外价值,故并无披露账龄分析。
其他业务所产生的应付贸易账款
於报告期末,按发票日期之应付贸易账款之账龄分析呈列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0至30日 12,676 22,262
31至60日 8,867 12,405
61至90日 8,098 3,040
超过90日 387 217
30,028 37,924
购买货品信贷期介乎30日至60日。
董事报告
本人谨代表新确科技有限公司(「本 公司」)董事 会(「董事 会」或「董 事」),向 阁
下提呈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 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之全年业绩。
业务回顾
於回顾年度,本集团继续(i)专注发展根据摩托罗拉之特许授权为其品牌从事家居
电话产品之设计、销售及市场推广业务,而本公司为摩托罗拉之家居及办公室使
用有线及无线品牌电话在欧洲、俄罗斯联邦、中东、非洲及亚洲(包括中国、印度、
东南亚及澳洲)之独家获许可 人;及(ii)二手电脑相关组件之处理及贸易业务。於
回顾年度,本集团亦从事(iii)提供放债业务;(iv)证券经纪及包销业务及(v)企业对
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之收益约为263,500,000港元,较二
零一五年之收益约301,500,000港元,轻微下降约12.6%。就本集团之收益而言,约
67.4%来自销售电话产品、20.9%来自二手电脑相关组件处理及贸易业务、4.8%来
自放债业务赚取之利息收入、2.8%由经纪及包销业务贡献及4.1%由企业对企业跨
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贡献。
回顾年度之经营毛利约为45,100,000港元,较二零一五年同期之毛利约41,600,000港
元增加 约8.4%。本集团之本年度亏损净额约为52,400,000港 元,乃主要由於本年度
确认之持作买卖投资之公平值亏损约38,800,000港元所致。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持有之贷款组合约为169,100,000港元,而截
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自放债业务赚取之利息收入约为12,600,000
港元。
展望及前景
监於市场环境不断变化,除 了销售及设计家居无线电话以及电脑组件贸易之核心
业务活动外,本 集团根据业务发展计划及扩展计 划,更积极地推动本公司业务界
别多元化发展,包括放债业务、证券买卖及其他金融投资。
摩托罗拉业务方 面,相 信以摩托罗拉品牌在欧洲、俄罗斯联邦、中东、非洲、美国
及亚 洲(包括中国、印度、东南亚及澳洲)从事电话产品之设计、销售及市场推广
业务活动於二零一七年之前景将继续稳健。
就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而言,我们定有若干合约及开始有关业务,包括为京
东国际跨境电商之供应商提供跨境采购服务,鉴 於二零一六年中国大陆对跨境电
商政策有所变更,经营环境比较困难,该业务虽然已经起步,但是发展速度还未达
预期,本集团将继续於适当时候物色更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机会。
本集团将继续发掘可配合本集团业务分部之商机。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概览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录得收益约263,500,000港元,较截
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相应数额减少约12.6%。
回顾年度之毛利约为45,100,000港元,上一年度则约为41,600,000港元。
於本年度,本集团继续专注发展根据摩托罗拉之特许授权为其品牌从事家居电
话产品之销售及市场推广业务以及二手电脑相关组件之处理及贸易业务。此 外,
本集团旗下从事证券经纪及包销业 务、放 债 业务及企业对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及支
付业务之经纪行亦於本年度为本集团之收益作出贡献。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收益、毛利及纯利�u(亏损)载列如下:
电话 二手电脑 电子
相关设备 相关组件 证券经纪 放债业务 商务业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177,462 55,053 7,417 12,616 10,975
毛利 21,795 2,241 7,417 12,616 1,084
纯利�u(亏损) (2,682) 360 3,151 12,599 (10,563)
流动资金及财政资源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流动比率 10.18 11.67
资本负债比率 无 0.08%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持有现金约137,300,000港元、流动资产净值
约638,500,000港元、资产总额约655,300,000港元及股东权益约592,600,000港元。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资本负债比率为0.08%,乃根据本集团合
共约500,000港元之未偿还银行贷款以及本集团约623,600,000港元之股东资金计算。
本集团一般透过内部产生之现金流量及股东权益为其营运提供资金。
股本架构
法定股本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法定股本为600,000,000港元(分为
2,00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3港元之股份)。於本年度,法定股本并无变动。
已发行股本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为4,564,719港元(分为
15,215,731,320股每股面值0.0003港元之股份 )。於 本年度,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
目并无变动。
汇率
本年度内之大部分销售均以美元列 值,而本集团之开支大部分以美元、人民币及
港元列 值。尽管本集团目前并无设有任何对冲政策以对冲上述交易可能产生之外
汇风险,惟管理层团队将会持续评估外汇风险,旨在将外汇波动对本集团业务营
运之影响减至最低。
集资活动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完成配售,及配售之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492,000,000港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议决改变未获动用之所得
款项净额约372,000,000港元之用途。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公布。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已动用约40,900,000港元用於向海外商户进
行市场推广及宣传以及於中国及欧洲设立办事处及市场推广团队,约14,500,000港
元用於企业对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约276,500,000港元用於在香港证券
投 资、证 券经纪及放债业务业务,约22,000,000港 元用於偿还本公司所发行之承兑
票据及约40,300,000港元拨作一般营运资金或用於潜在收购机遇。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拥有未获动用之所得款项净额约97,800,000
港元,其中约18,500,000港元将用於证券投资、证券经纪业务及放债业务,约
34,500,000港元将用於企业对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约33,100,000港元将
用於继续向海外商户进行市场推广及宣传,及设立全球性的市场推广团 队,及约
11,700,000港元将拨作一般营运资金或用於潜在机遇。
重要投资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持作买卖投资之总市值约为240,500,000港元,指香港上市股本证券。於 本年度录得公平值亏损 约38,800,000港元,此乃主要源自於汉华专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港股份代号:8193)(「汉华」)及�舐】毓捎邢薰�司(香港股份代号:8021)(「�舐 梗┲�投 资。董 事会将市值占本集团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资产总值5%以上之投资视为重大投资。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持有(i)233,000,000股汉华之股份(已发行股
本总额约4.80%)及(ii)152,000,000股 �舐≈�股份(已发行股本总额约1.19%)。重大
投资(就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市值而言)详情如下: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於二零一六年 投资
十二月 占本集团 公平值
三十一日 总资产 变动收益�u
之市值 之比例 (亏损) 已收股息
公司名称 千港元 % 千港元 千港元
汉华 149,120 22.8 (27,960) �C
�舐� 34,960 5.3 (19,760) �C
其他 56,406 8.6 8,911 �C
240,486 36.7 (38,809) �C
汉华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 (i)资产顾问服务及资产评估;(ii)企业服务及谘询;
(iii)媒体广告;及(iv)金融服 务。�� 隆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i)提供棚架及精装修
服务;(ii)管理合约服务及其他建造及建筑工程之服务;(iii)借贷业务及(iv)证券投
资业务。
此外,本集团之非上市基金投资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市值约为
14,100,000港元。於回顾年度,已收到并於损益确认之股息收入约11,400,000港元及
就非上市基金投资於权益确认公平值收益约7,100,000港元。
除本集团持有之於汉华专业服务有限公司及�舐】毓捎邢薰�司之投资外,於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概 无本集团持有之其他持作买卖投资价值超过本集团总
资产之5%。展望未来,董事相信,本集团持有之上市投资之未来表现将为不稳定,
并受整体经济环境、股票市况、投资者情绪及被投资公司之业务表现及发展之重
大影响。
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之股份权益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董事、主要行政人员及彼等之联系人士在本公司
及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
有(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须通知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及淡
仓(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之有关条文彼等被计作或视为拥有之权益及淡仓);
或(i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记录於根据该条所存置之登记册之权益或淡仓;
或(iii)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之《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
准守则」)而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及淡仓如下:
好仓
本公司每股面值0.0003港元之普通股
就根据购股权
计划授出之 占本公司
购股权而持有之 已发行股本
董事姓名 所持股份数目 相关股份数目 之百分比
王振东 �C 126,800,000 0.83
MalcolmStephenJACOBS-PATON 2,500,780 20,000,000 0.15
附注:
1.该股权百分比是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已发行股本
15,215,731,320股计算。
购股权
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采纳一项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
划」),据此,董事可按其酌情权授出购股权予合资格人士(包括董事、雇员及顾问),
以认购本公司股份。董 事会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根据购股权计划向合资格承授
人授出156,631,500股每股面值0.0003港元之普通股的购股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十日,董事会根据购股权计划向合资格承授人授出可认购1,268,000,000股每股面值
0.0003港元之普通股的购股权。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董事会根据购股权计划向
合资格承授人授出可认购1,51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3港元之普通股的购股权。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根据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可予行使之购股权涉及之
股份数 目 为1,853,860,600股,相 当於本公司在该日之已发行股份 约12.18%。目前所
有购股权是由本集团董事、雇员及顾问持有。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购股权获行使。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於年内任何时间概无订立任何安排,以使董事可透过收购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团之股份或债权证而获益。
主要股东之股份权益
除下文所披露者外,就本公司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所知,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下人士(本公司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除外)於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
或视为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而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第2及3分 部之条文
向本公司及联交所披露,或 直接或间接拥有在任何情况可於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
公司之股东大会上投票之任何类别股本面值5%或以上权益。
占本公司
持有超过5%股权之 已发行股本之
股东姓名�u名称 身份 权益性质 好仓或淡仓 股份数目 百分比
(附注1)
OrchidTouchLimited(附注2) 受控制公司之权益 公司权益 好仓 904,930,000 5.95%
苏嘉欣(附注2) 实益拥有人 实益权益 好仓 904,930,000 5.95%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受控制公司之权益 公司权益 好仓 1,000,000,000 6.57%
CloudDynasty(Macau)Limited 受控制公司之权益 公司权益 好仓 1,000,000,000 6.57%
(附注3)
陈倩萤(附注3) 实益拥有人 实益权益 好仓 1,000,000,000 6.57%
宋君媛 实益拥有人 实益权益 好仓 1,016,370,000 6.68%
EugeneFinanceInternationalLimited 受控制公司之权益 公司权益 好仓 1,300,000,000 8.54%
(附注4)
肖梨利(附注4) 实益拥有人 实益权益 好仓 1,300,000,000 8.54%
附注:
1. 该股权百分比是根据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15,215,731,320股计算。
2. OrchidTouchLimited(「OrchidTouch」)直接拥有904,930,000股本公司股份之权益。
OrchidTouch由苏嘉欣全资拥有。因此,苏嘉欣被视为於904,930,000股本公司股份中
拥有权益。
3. CloudDynasty(Macau)Limited(「CloudDynasty」)直接拥有1,000,000,000股本公司股
份之 权 益。CloudDynasty由陈倩萤全资拥有。因此,陈倩萤被视为於1,000,000,000股
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权益。
4. EugeneFinanceInternationalLimited(「EugeneFinance」)直接拥有1,300,000,000股
本公司股份之权益。EugeneFinance由肖梨利全资拥有。因此,肖梨利被视为於
1,300,000,000股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权益。
董事於重大合约之权益
於年终或年内任何时间,本 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订立任何重大且任何董事
直接或间接拥有重大权益之合约。
重大收购或出售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概 无进行重大收购或出售附属公司
及联营公司。
或然负债
本公司两间全资附属公司万达铃通讯有限公 司(「万达铃通讯」)及 新确通讯有限
公 司(「新确通讯」)原 先收到一间律师行(代表正在清盘的本公司前附属公司)发
出的两项法定要求偿债书通知(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要求万达铃通讯及
新确通讯分别向上述的前附属公司支付应付的91,177,872港元及128,785,748港元(「申索」)。本公司已於其後寻求法律意见并已对申索提出积极抗 辩。万 达铃通讯及新确通讯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就有关申索再一次收到相同的法定要求偿债书通知。
就董事所 知,新 确实业有限公司(「新确实业」)(清盘中)在其针对新确通讯及万
达铃通讯之两份法定要求偿债书通知中所提出之申 索,乃 关 於新确通讯及万达铃
通讯先前在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账册中已悉数撇销或计提减
值之债 务,因此於新确通讯及万达铃通讯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财
政年度之账目及记录中并无有关新确实业之任何相关债务。
根据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作出之命令,清盘人获准以新确实业(清盘中)之名义
及代其向本公司、新 确通讯及万达铃通讯提出法律程 序。然 而,直至本文日期,清
盘人并无对本公司或新确通讯或万达铃通讯采取法律行动或清盘程序。
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出售其於新确通讯及万达铃通讯之全部权益。根据所
取得之法律意 见,本 公 司出售新确通讯及万达铃通讯将不会影响法院於二零一一
年六月一日作出之命 令。然而,诚如上文所载,根 据所取得之法律意 见,由 於有关
申索已经悉数抵销,因 此新确实业之清盘人对本公司提出之任何申索并无有力的
法律理据。
除了有关申索以及新确实业的清盘人就新确实业於清盘前的营运而对本公司及其
董事提出无根据的申诉,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概无成员公司涉
及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就 董事所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亦概无面临任何待决或
可能提出之重大诉讼或申索。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及本公司并无任何重大或然负债。
雇员
本集团之酬金政策,乃参考市况就雇员之表现而制定。董事会可酌情授予执行董
事及雇员购股权,作为彼等对本集团贡献之奖励。於回顾年度,本集团并无根据购
股权计划向董事及雇员授出购股权。
股息
董事会建议不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二零一五年:
无)。
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就有关本公司审核工作范围内的事宜为董事会与本公司核数师之间提
供重要连系。审 核委员会於二零零零年三月成立并以书面方式订明职权范围,目
前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审核委员会负责每年检讨核数师的委任,包括检讨审核范围及核数费用;确 保核
数师保持客观和独 立;与核数师会面商讨年终审核时出现的事项及核数师建议讨
论的任何事 宜;检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充足有效;委聘专业顾问为本集团
之内部核数师以履行本集团之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职务;根 据会计政策及规例及
有关会计准 则、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审阅年度及中期报 告;就 有关财务汇报的职
责担当其他董事与核数师之间的沟通焦点。
审核委员会获提供充裕资源以履行其职 务,并可按本公司政策在有需要时寻求独
立专业意见。
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业绩公布已经由审核委员会审阅, 其认为有关业绩已根据适用会计准则及规定而编制,并已作出充分披露。
企业管治
本公司致力维持高水平之良好企业管治常规及程 序。本公司之企业管治原则着重
优秀之董事会、健全之内部监控、透明度、独立性及向全体股东问责。
於二零一六年财政年度,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期间已应用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附 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
及企业管治报告(「企业管治守则」)所载的原则,惟另有说明董事会认为未宜遵守
者除外。
本公司定期审阅其企业管治常规,确保本公司能够持续符合企业管治守则之规定。
本公司采纳之主要企业管治原则及常规概述如下: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A.2.1,主席及行政总裁之角色应予区分及不应由同
一人兼任。然而,监於本公司目前之性质,董事会认为毋须委任主席或行政总裁,
而本集团之日常运作乃授权予执行董事、部门主管及不同委员会负责。有监於此,
董事会认为目前之常规已经回应企业管治守则在此方面之关注。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A.4.1,非执行董事之委任应有指定任 期,并 须接受
重新选举。概无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以指定任期委任,此举构成与企业管治守则
之守则条文A.4.1之偏离。然而,根据公司细则,於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全体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均须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有监於此,董事会认为目
前之常规已经回应新企业管治守则在此方面之关注。
根据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之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6.5条,全体董
事均须进行持续专业发展,以增进并更新其知识及技能。有关规定旨在确保各董
事在知情情况下董事会作出切合需要的贡 献。截 至本公布日期,全体董事已出席
培训课程或阅览有关企业管治及规例之资料,藉以参与持续专业发展。
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之标准守 则,作为本身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
之行为守则。根 据对全体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後所 知,董事於二零一六年财政年度
已遵守标准守则所载之规定标准。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之上市证券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於年内概无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证券。
致谢
本人谨代表董事会,衷心感谢一众客户、供应商及员工一直的支持以及於年内为
本集团作出之贡献。
承董事会命
新确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王振东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两名执行董事王振东先生及MalcolmStephenJacobs-Paton
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陆蓓琳女士、李浩尧先生及满圆先生组成。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業績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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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确科技
201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