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115)
有关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
之主要及关连交易
之补充协议
兹提述钧濠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内容有关(其
中包括)建议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公告(「该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 义。
补充协议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如果该协议的先决条件未能於最後期限日(即二零一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或买卖双方书面另订之日前完成,在不影响在此之前一方因违反该协议条
款对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的情况 下,买方有权废止该协 议。
因先决条件需要额外时间完成,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联交所交易时间结束
後),本公司、买方与卖方为该协议订立补充协议,据此,缔约方同意将最後期限日延
後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或该协议缔约方书面协定之较迟日期)。
*仅供识别
除延後最後期限日 外,该协议所有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并仍具十足效力及效 用。
收购事项须待该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後,方告完成,而该协议未必会进行至完
成。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 事。
承董事会命
钧濠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马学绵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之成员包括四名执行董事马学绵先生、郭小彬先生、周桂华女
士及郭小华女士;一 名 非 执行董事曾芷彤女士(郭小彬先生为其替任董 事 );以及三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许培伟先 生、刘朝东先生及崔卫红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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