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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1)
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票据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经牵头经办人认购发行人发售之票据,有关指令已获确认,及本公司获分配总认购额为10,000,000美元之票据。
由於认购事项有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於25%,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认购指令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为认购人
2. 发行人发售票据之牵头经办人
据董事所知、全悉及确信,牵头经办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认购事项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经牵头经办人认购发行人发售之票据,有关指令已获确认,及本公司获分配总认购额为10,000,000美元( 相当於约78,000,000港元)之票据。本集团将部分以内部资源及部分由本公司可得之银行融资提供认购事项之全部认购款项。
票据之主要条款
发行人: PrimeBloomHoldingsLimited(盛茂控股有限公司)
本金总额: 345,00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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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 本金额之98.196%加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包括当日)起直至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不包括当日)的累计利息
面值: 票据将以记名形式发行,面值为200,000美元,倘超过该面值,则
为1,000美元之倍数。
票息: 票据将由原发行日期起计息,年利率为7.50%,须每半年期末支
付。
交收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发行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到期日: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票据之地位: 票据为:
― 发行人之一般责任;
― 就还款权利而言,优先於发行人表明次於票据还款权利之发
行人任何现有及未来责任;
― 就还款权利而言,最少与发行人之所有其他无抵押、非从属
负债具有相同地位(受限於根据适用法律所赋予该等无抵押、
非从属负债之任何优先权);
― 在若干限制之规限下,票据由母公司担保人及附属公司担保
人按优先基准担保;
― 实际上次於非担保人附属公司之所有现有及未来责任;及
― 实际上次於发行人、母公司担保人及附属公司担保人现有及
未来有抵押责任(如有),惟以该等责任之抵押品之价值为
限。
於到期时赎回: 根据条款及条件,除非先前赎回或购回或注销,票据将於到期日
按其本金额赎回。
选择性赎回票据: (i) 发行人可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前任何时间选择赎回全
部(而非部分)票据,赎回价相等於所赎回票据本金额之
100%,加相关适用溢价,以及累计及未付利息(如有),计息
期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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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发行人可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前任何时间及不时选择
赎回上限为票据本金总额之35%,赎回款项来自股本发售中
一次或多次出售母公司担保人普通股之现金所得款项净额,
赎回价为所赎回票据本金额之107.5%,加累计及未付利息
(如有),计息期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惟於该次赎回後,
原发行日期发行之票据本金总额最少有65%依然未赎回,以
及任何有关赎回於相关股本发售交割後60日内进行。
因税务原因赎回: 倘发生以下事项,发行人可选择於发出不少於30日及不超过60日
之通知予票据持有人及受托人(该通知为不可撤回)後,於任何时
间赎回全部(而非部分)票据,赎回价相等於相关本金额之100%,
连同未付股息,累计至所厘定之赎回日期:
1. 一个相关税务司法权区之法例或条约出现或作出影响税务之
任何变动或修订;或
2. 有关该等法例、规例或裁决之应用或诠释之现有官方立场或
官方立场声明出现任何变动,
就发行人、母公司担保人或任何初始或未来附属公司担保人
而言,为原发行日期或之後,而就根据票据而到期或成为到
期之任何付款而言,发行人、母公司担保人或附属公司担保
人(视情况而定)须支付契约项下之额外款项,而不可采取合
理措施而规避该项规定;
惟倘有关票据付款当时将会到期,该项赎回通知不能於发行人、
母公司担保人或附属公司担保人(视情况而定)将有责任支付该等
额外款项之最早日期90天之前发出。
不论条款及条件有任何相反表述,倘就中国预扣税应付之额外款
项,其税率为:(i)10%或以下(倘就中国所得税作出预扣);或(ii)
16.72%或以下(就中国所得及增值税作出之预扣),发行人不可赎
回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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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控制权变更触发 不迟於控制权变更触发事件後30日(定义见下文),发行人或母公
事件时购回票据: 司担保人将提出要约,以收购全部未赎回票据,购买价为有关本
金额的101%,加累计及未付利息(如有),计息期至(但不包括)要
约至购买付款日期。
控制权变更触发事件(「控制权变更触发事件」)包括发生一项或多
项以下事件,前提是票据获最少一间评级机构评级,票据评级跌
至低於投资级别:
(1) 母公司担保人与另一个实体(一名或多名许可持有人除外)合
并、兼并或整合(或因此成为另一个实体),或母公司担保人
之全部或绝大部分合并资产出售予另一名人士(不包括一名或
多名许可持有人或条款及条件指定之母公司担保人之受限制
附属公司);
(2) 许可持有人为持有母公司担保人普通股总投票权不足26%的
实益拥有人;
(3) 任何人士或组别为目前或将会直接或间接持有母公司担保人
普通股总投票权的实益拥有人,而有关总投票权多於许可持
有人实益持有的总投票权;
(4) 於原发行日期组成母公司担保人董事会的个别人士(或获投票
成为其成员),因任何原因不再组成母公司担保人董事会大部
分成员;或
(5) 采纳有关母公司担保人清盘或解散的计划。
发生国家外汇管理 完成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行办理母公司担保後,母公司担保
局不合规事件时购 人须向受托人办事处送交一份主管证书,附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回: 山东分行取得之有关登记证书,并核实该文本为真确文本。倘登
记手续未能於发行日期後第90个营业日或之前完成(「国家外汇管
理局不合规事件」),发行人及母公司担保人将须根据条款及条件
作出要约,收购全部票据,收购价为所赎回票据本金额之101%,
加累计及未付利息,计息期至但不包括购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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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持有人在违约 倘条款及条件指定之违约事件发生及持续,受托人或当时未赎回
事件之赎回权: 票据本金总额最少25%之持有人藉发出书面通知予发行人(倘该
通知由票据持有人发出,则发予受托人),可(及受托人在获得其
满意之弥偿及�u或抵押之前提下按该等票据持有人之书面指示)
宣布票据之本金、溢价(如有)及累计及未付利息将立即到期及应
付。於宣布加速情况後,该本金溢价(如有)及累计及未付利息将
立即到期及应付。
上市: 票据已获得原则上批准於新加坡证券交易有限公司上市及报价。
评级: 票据预期将获标准普尔评级服务评为B-及获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
评为B3级。票据之临时评级预期将於母公司担保人向国家外汇管
理局完成办理登记手续後获有关评级机构确认。
转让限制: 在美国证券法之若干限制下,票据可自由转让。
母公司担保: 母公司担保人将担保妥善及按时支付票据之本金、溢价(如有)及
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中国注册成立实体担保因发行离岸债券产生之国外债务须向国家
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母公司担保人计划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
登记,以履行母公司担保下之责任。
附属公司担保: 初始附属公司担保人将担保妥善及按时支付票据之本金、溢价(如
有)及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根据条款及条件规定之若干条件,母公司担保人应或可促使其他
附属公司向票据持有人提供附属公司担保。
发行人之资料
根据发行人发行之票据发售通函,发行人为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为母公司担保人之全资附属公司,除发行票据及进行相关其他活动外,目前并无业务或营运。母公司担保人及其附属公司为领先服装品牌营运商,具备综合纺织品及服装产能,以及多元化产品供应,包括羊毛及棉制面料及服装。母公司担保人持有两间上市公司:山东济宁如意 �C5�C
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2193),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Renown
Incorporated(株式会社レナウン)(股份代号:TYO:3606),於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於本公告日期,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发行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资产管理、企业融资顾问服务、证券经纪、商品及期货经纪、财务策划服务及保险经纪。
认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认购票据作投资用途。董事认为认购事项可为本集团提供机会,令其证券投资组合达致均衡,以及为本集团产生稳定回报。
董事认为认购事项之条款符合正常商业条款,诚属公平合理,以及认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认购事项有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於
25%,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在使用时具有以下涵义:
「额外款项」 指倘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须作出任何预扣或扣减税项,发行
人、母公司担保人及附属公司担保人应付予票据持有人之额
外款项,使票据持有人将可获得有关款项,金额有如倘毋须
作出预扣或扣减而可获得之款项
「适用溢价」 指 就一份票据於任何赎回日期而言,为以下两项中较高者:(1)
该票据本金额之1.00%;及(2)(A)该票据之赎回价於该赎回日
期之现值,加该票据之全部规定余下按期利息付款(按贴现率
计算),超过(B)该票据於该赎回日期之本金额之差额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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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指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11)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该等人士连同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
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人士
「发行人」 指 Prime Bloom Holdings Limited(盛茂控股有限公司),一间
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及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到期日」 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非担保人附属公司」指 母公司担保人旗下并无根据条款及条件就票据提供附属公司
担保之附属公司
「票据」 指 定息优先有担保无抵押票据,本金总额345,000,000美元,於
到期日到期
「票据持有人」 指 票据之目前持有人
「指令」 指 认购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就认购事项下达之指令
「原发行日期」 指 根据构成票据之契约,首批票据之原定发行之日期(即二零一
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母公司担保」 指 母公司担保人根据条款及条件,就发行人之责任及债务向票
据持有人提供之担保,就还款权利而言,其优先於母公司担
保人表明次於母公司担保还款权利之母公司担保人所有现有
及未来责任;实际上次於母公司担保人现有及未来有抵押责
任(如有),惟以该等责任之抵押资产之价值为限;最少与母
公司担保人所有其他无抵押、非从属负债具有相同地位;以
及实际上次於非担保人附属公司所有现有及未来责任
「母公司担保人」 指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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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持有人」 指 邱亚夫先生及其联属人士及上述指明之一名或以上人士拥有
80%或以上投票股份之任何实体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评级机构」 指 (1)标准普尔评级服务;(2)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及(3)惠誉公
司,或其他母公司担保人根据条款及条件可能选定之全国认
可之证券评级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指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事项」 指 本公司认购本金额10,000,000美元(相当於约78,000,000港元)
之票据
「附属公司担保」 指 附属公司担保人根据条款及条件,就发行人之责任及债务向
票据持有人提供之担保;实际上次於该附属公司担保人有抵
押责任(如有),惟以该等责任之抵押资产之价值为限;就还
款权利而言,其优先於附属公司担保人表明次於附属公司担
保付款权利之附属公司担保人所有现有及未来责任;最少与
附属公司担保人所有其他无抵押、非从属负债具有相同地
位;以及实际上次於非担保人附属公司所有现有及未来责任
「附属公司担保人」指 母公司担保人旗下不时向票据持有人提供附属公司担保之附
属公司
「条款及条件」 指 票据之条款及条件
「受托人」 指 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
「美元」 指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刘敏聪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C8�C
本公告内以美元计值的金额乃按1美元兑7.80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惟仅供说明用途。
此汇率换算并不表示任何有关金额已按、原应可按或可按任何汇率兑换。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以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 龚智坚先生(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刘敏聪先生
非执行董事: 周国伟先生
郑奕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洪木明先生
夏执东先生
刘晓峰先生
网址:http://www.cinda.com.hk
�C9�C
信达国际控股
00111
信达国际控股行情
信达国际控股(00111)公告
信达国际控股(00111)回购
信达国际控股(00111)评级
信达国际控股(00111)沽空记录
信达国际控股(00111)机构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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