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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北車金融服務框架協議下的 持續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作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 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98) 公告 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下的 持续关连交易 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鉴於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届满,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与 北车财务订立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据此,北车财务同意根据该协议所载的条 款及条件向本集团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北车财务及本公司 亦同意於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生效後终止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中车集团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中国中车合共约55.91%的股权。中 国中车直接持有母公司的全部股权。母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北车财务由中 国中车及中车集团公司分别持有91.66%及8.34%,故为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本公司 关连人士。因此,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 连交易。 北车财务拟根据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服务将构成关连人士 为本集团利益提供的财务资助。由於该等服务乃按照与在中国从独立第三方获得 可资比较服务的条款相若或更优惠的一般商务条款订立,且本集团不会就贷款服 务抵押任何资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贷款服务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 十四A章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C1�C 由於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存款服务及本集团就北车财务所提供的其他金 融服务应付北车财务的费用总额建议年度上限的一项或以上的适用百分比率(定 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无论单独及共同计算时均超过0.1%但不足5%,北车财 务将提供予本集团的存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构成本公司不获豁免的持续关连交 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 准规定。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1条所载相关规定於本公司下一份刊发的 年报及账目中披露相关详情。 背景 由於中国南车集团公司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进行合并及於其後合并後公司的内部业务重组,南车财务与北车财务合并,而且其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合同以及所有其他权利及义务均转移至北车财务。 鉴於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届满,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与北车财务订立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据此,北车财务同意根据该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向本集团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北车财务及本公司亦同意於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生效後终止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及 �C2�C (2) 北车财务 条款: 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年期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年期」)。 重要条款: 根据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北车财务将向本集团提供的服务包括下文所述的存款 服务、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北车财务须确保基金管理系统的平稳运作,以保障基金、监察信贷风险及满足本集团的付款需求。 订约方已同意就根据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提供的各项服务订立单独协议,而该等 协议的条款须符合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所订定的原则及条款。 定价政策: 存款服务 本集团於北车财务存款的利率高於(i)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类存款颁布的基准利率; (ii)中国其他主要商业银行须就可资比较存款向本集团支付的利率;及(iii)北车财务 须就可资比较存款向中车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支付的利率。 贷款服务 北车财务授予本集团的贷款利率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於同期间就同类贷款颁布的基准利率,且低於(i)本集团须就可资比较贷款向中国其他主要商业银行支付的利率;及(ii)中车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须就可资比较贷款向北车财务支付的利率。 �C3�C 其他金融服务 北车财务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就同类金融服务颁布的基准费,且不得高於(i)中国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就可资比较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及(ii)中车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就可资比较金融服务向北车财务支付的费用。 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下的历史数据 下文载列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下的历史交易记录概要: 截至 二零一六年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九月三十日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止九个月 (人民币百万元) 本集团存置於南车财务的最高每日 存款余额(包括其任何应计利息) 345.0 337.9 330.7 南车财务授予本集团的最高每日 贷款余额(包括其任何应计利息) 0 0 0 本集团就南车财务所提供的其他 金融服务支付的费用 0 0 0 年度上限及年度上限的基准 存款服务 本公司估计,经计及(a)本集团日益增加的资产总值;及(b)北车财务受到中国银监 会的监管及其将维持良好的风险控制、令人满意的经营业绩以及受到良好监管的管 理及结算系统的事实;及本公司与北车财务的合作将使之拥有良好的风险控制,能 �C4�C 减少财务支出、增加存款利息收入及减少结算费用的事实,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期间,存款服务的建议年度上限(即与北 车财务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任何应计利息)应为人民币7亿元。 贷款服务 本公司估计,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期间, 贷款服务的建议年度上限(即与北车财务的每日最高贷款余额,包括任何应计利息) 应为人民币7亿元,乃经参考本集团於年期内的预期业务发展及财务需要後厘定。 其他金融服务 北车财务可能向本集团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於投资及财务顾问和谘询服务、信用担保及相关谘询和代理服务、协助收取及支付交易所得款项、提供担保、委托贷款、承兑及贴现票据、集团内公司间转账及结算服务、提供结算解决方案与融资租赁。 本公司估计,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期间, 其他金融服务的年度上限(即本集团须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向北车财务支付的费用) 应为人民币10百万元,乃经参考(a)本集团於年期内的预期业务发展及对其他金融 服务的需求;及(b)本集团根据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支付的 历史费用(如上文「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下的历史数据」一节所示)後厘定。 本集团的资料 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研究、开发、制造及销售铁路机车车辆变流器与控制系统以及其他车载电气系统,并从事开发、制造及销售城轨车辆电气系统。此外,本集团也设计、制造和销售铁路业、城轨业及非铁路用途的电气组件。 �C5�C 中车集团公司的资料 中车集团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新能源、节能环保装备的研发、销售、租赁、技术服务;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起重机械、各类机电设备及部件、电子设备、环保设备及产品的设计、制造、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後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有关北车财务的资料 北车财务为一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而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北车财务主要从事向中车集团各成员单位提供(以及根据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向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於存款服务、贷款及委托贷款服务、贴现服务及结算服务。 订立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考虑到(1)北车财务向本集团提供的贷款及存款的利率将优於中国其他商业银行提 供的利率;(2)北车财务受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监管,须按照及符合该等监管 机构的规则及营运要求提供服务;(3)本集团预计将受惠於北车财务对本集团营运有 较佳认识,可提供方便及高效率的服务(例如与中国其他商业银行相比,预期北车 财务批核贷款可能更为高效);及(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的相关条例, 北车财务的客户限於中车集团(包括本集团)内各实体,因此降低了北车财务或会面 临的风险(倘其客户包括与中车集团或本集团概无关联的其他实体),董事认为北车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将以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更好地利用有关盈余现金,及以有效管理 的贷款及存款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来满足本集团的日常运营需要。存款交易并不影响 本集团的资产及负债。此外,自存款交易赚取的利息可为本集团带来令人满意的经济回报。 �C6�C 由於存在利益冲突,丁荣军先生及邓恢金先生已就批准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董 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者外,概无董事於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并无其他董事就有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不包括丁荣军先生及邓恢金先生,但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乃於本集团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按更佳商业条款於本集团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且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条款和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各自的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中车集团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中国中车合共约55.91%的股权。中国 中车直接持有母公司的全部股权。母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北车财务由中国中车及中车集团公司分别持有91.66%及8.34%,故为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北车财务拟根据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服务将构成关连人士为本集团利益提供的财务资助。由於该等服务乃按照与在中国从独立第三方获得可资比较服务的条款相若或更优惠的一般商务条款订立,且本集团不会就贷款服务抵押任何资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贷款服务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存款服务及本集团就北车财务所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付北车财务的费用总额建议年度上限的一项或以上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无论单独及共同计算时均超过0.1%但不足5%,北车财务将提 �C7�C 供予本集团的存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构成本公司不获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须遵 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本 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1条所载相关规定於本公司下一份刊发的年报及账目中 披露相关详情。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 指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前称株洲南车时 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H股在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北车财务」 指 中国北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北车金融服务框架 指 北车财务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协议」 订立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年期由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C8�C 「中国中车」 指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A股及H股分别於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联交所上市;中国中车由中车集团公司直接及 间接持有合共约55.91%,并持有母公司的全部股 权 「中车集团公司」 指 中国中车集团公司,一家中国国有企业及中国中 车的控股股东 「中车集团」 指 中车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包括本集团) 「南车财务」 指 南车财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且与北车财务合并 「南车金融服务框架 指 南车财务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订立的 协议」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关南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 四月二日的公告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母公司」 指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前称南车株洲 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为中国 中车的全资附属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C9�C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丁荣军 中国株洲,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长兼执行董事为丁荣军;本公司副董事长兼非执行董事为邓恢金;其他 执行董事为刘可安及言武;非执行董事为马云昆;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锦荣、浦炳荣及刘春茹。 �C10�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813 世茂房地产 0.57 60.56
00482 圣马丁国际 0.17 60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2708 艾伯科技 0.06 42.22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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