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LNGGROUP LIMITED
中国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31)
内幕消息
就液化天然气业务
与珠江船务订立意向书
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内幕消息条文刊发本公布。
本公司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与珠江船务订立意向书,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在位於珠三角地区的珠江船务的客运及货运码头投资建设液化天然气加气码头、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及液化天然气仓库以及为珠江船务提供融资服务以购置液化天然气船舶及汽车并将其现有船舶及汽车由使用燃油改用液化天然气。
董事会谨此强调,於本公布日期,并无就液化天然气业务达成最终条款及条件。此外,订约各方须就根据意向书达成的具体合作签署最终协议。意向书所拟交易会否进行尚属未知。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适时就意向书另行刊发公布。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布乃由中国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 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本公布旨在让本公司股东(「股东」)及公众人士评估本集团之状况。
意向书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与珠江船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江船务」)订立意向书(「意向书」),内容有关在位於珠三角地区的珠江船务的客运及货运码头投资建设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加气码头、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及液化天然气仓库以及为珠江船务提供融资服务以购置液化天然气船舶及汽车并将其现有船舶及汽车由使用燃油改用液化天然气(「合作」)。
就本公司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珠江船务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根据意向书,合作如下:
(1) 珠江船务同意提供其在珠三角地区的客运及货运码头的适当位置,以建设供液化天然气客运及
货运船舶及汽车使用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码头、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及液化天然气仓库;
(2) 就将客运及货运船舶及汽车由使用燃油改用液化天然气以及购置液化天然气重卡车而言,本公
司同意与一个或多个大型国有企业合作以投资及提供技术支持;
(3) 就将客运及货运船舶及汽车由使用燃油改用液化天然气以及购置液化天然气重卡车而言,本公
司同意为珠江船务提供融资服务;及
(4) 订约双方同意在西江及北江加快发展液化天然气业务以及内河航运及建设,使其成为珠三角地
区的繁荣航道。
合作的详尽条款及条件尚有待相互进一步协商,而订约各方须就根据意向书达成的合作签署最终协议。
有关珠江船务的资料及订立意向书的理由
珠江船务於一九六二年成立,主营香港到珠江三角洲及沿海的航运物流、水路高速客运以及相关辅助业务。
本公司主要从事於中国发展液化天然气业务(尤其是分布式能源工业点供设备融资租赁及相关液化天然气销售及液化天然气车辆及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证券经纪及交易、保证金融资及证券投资、物业投资及於香港透过放债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在中国的液化天然气业务为本集团的关键重点领域。为配合中国政府所推动的绿色能源战略,於二零一五年二月,本公司开始经营液化天然气车辆、船舶及工业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及在二零一六年七月开始经营液化天然气销售。
本集团一直致力於透过从事液化天然气车辆、船舶及工业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投资液化天然气中下游项目,缓解中国的污染问题,从而促进液化天然气的使用。
因此,本公司已与珠江船务订立意向书,共同推动液化天然气在港、澳、粤及珠江三角洲、西江和北江的应用,推进这些区域的客运及货运船舶及汽车使用液化天然气的改造,推进这些区域的陆上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岸基式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水上移动式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和陆上液化天然气中心站储备站建设。本公司将发挥专业优势,引进国内大型专业国企共同合作,并为合作提供资金和专业技术支持。
一般事项
董事会谨此强调,於本公布日期,并无就液化天然气业务达成最终条款及条件。此外,订约各方须就根据意向书达成的具体合作签署最终协议。意向书所拟交易会否进行尚属未知。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适时就意向书另行刊发公布。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简志坚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简志坚先生、陈立波先生及李继贤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马世民先生及
林家礼博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少锐先生、欧阳宝丰先生及林伦理先生。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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