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申请表格编号
重要提示
兹提述珠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就供股刊发之供股章程(「供股章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供股章程所界定之词汇与本表格所采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额外申请表格具有价值,但不可转让,并仅供以下拟申请认购除暂定配发之供股股份以外之额外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使用。本额外申请表格应即时处理。本文件及随附之暂定配额通知书所载之供股建议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截止。
阁下如对本额外申请表格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专业顾问。
本额外申请表格副本连同其他章程文件之副本及供股章程附录三「专家及同意书」一段所述之同意书,已遵照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之规
定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任何此等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
股份以及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买卖可通过香港结算营运之中央结算系统结算。 阁下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以了解结算安排详情以及有关安排可能如何影响 阁下之权利及权益。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并符合香港结算之股份收纳规定後,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自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各自开始买卖当日或香港结算决定之其他日期起,在中央结算系统记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间於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中央结算系统之一切活动均须依照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结算对本额外申请表格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额外申请表格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包销协议载有条文,赋予包销商权利於发生若干事件时终止其责任,该等事件载於供股章程「终止包销协议」一节。倘若包销协议并未成为无条件或根据其条款终止,则供股将不会进行。供股条件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供股章程「董事会函件」一节「供股条款-供股条件」一段。
股份已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星期四)起按除权基准进行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预期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四)期间(包括首尾两日)买卖。倘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较後时间及∕或日期)或之前,供股之条件未获达成或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则供股将不会进行。任何於直至供股之全部条件获达成当日(及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之权利届满当日)买卖或拟买卖股份之股东或其他人士,及任何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四)期间(包括首尾两日)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股东或其他人士,将须承担供股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或不会进行之风险。任何买卖或拟买卖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股东或其他人士应谘询彼等本身之专业顾问。
本额外申请表格及据此提出之所有申请均须受香港法例监管并按其诠释。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 ZHUGUANGHOLDINGSGROUPCOMPANYLIMITED 注册办事处:
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 ClarendonHouse
香港 珠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ChurchStreet
皇后大道东183号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HamiltonHM11
合和中心 (股份代号:1176) Bermuda
22楼 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三股股份获发一股供股股份之基准
香港总部及主要办事处:
按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8港元 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
以供股方式发行1,606,104,312股供股股份 国际金融中心第二期
股款须不迟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接纳时缴足 57楼5702-5703室
额外申请表格
合资格股东之姓名及地址
只供本栏所指定之合资格股东作出申请
致:珠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列位董事 台照
敬启者:
本人╱吾等为上文列名之股份登记持有人,现不可撤回地根据供股以每股供股股份0.8港元之认购价申请认购 股
额外供股股份,并随附另行缴付款项为 港元之支票或银行本票,注明抬头人为「ZhuguangHoldingsGroupCompanyLimited—Excess
ApplicationAccount」及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方式划线开出,作为申请认购上述数目额外供股股份须全数支付之股款。本人╱吾等谨要求 阁下配发予本人╱吾等所申
请(或任何较少数目)之额外供股股份,并按上列地址将本人╱吾等就本认购申请所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之股票及╱或任何有关应退还予本人╱吾等之申请款项之退款支票以平邮投递方式寄予本人╱吾等,邮误风险概由本人╱吾等自行承担。本人╱吾等明白,董事将按已作出超额认购申请之合资格股东所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按比例向彼等配发额外供股股份,当中不会涉及分配任何零碎供股股份,亦概不会就旨在将碎股补足为完整买卖单位作出之申请给予优先处理。
本人╱吾等承诺接纳按供股章程及本额外申请表格所载条款及在 贵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规限下可能配发予本人╱吾等之上述额外供股股份之数目。就配发予本人╱吾等之任何额外供股股份而言,本人╱吾等授权 阁下将本人╱吾等之姓名列入 贵公司股东名册作为该等供股股份之持有人。
1. 2. 3. 4.
申请人签署(所有联名申请人均须签署)
支票╱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名称: 支票╱银行本票号码:
日期:二零一六年 月 日 联络电话号码:
*仅供识别
申请手续
本额外申请表格填妥及签署後,连同按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数目支付每股供股股份0.8港元之款项的支票或银行本票,须不迟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
正前交回登记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所有股款须以港元缴付并以香港持牌银行户口开出之支票或以香港持牌银行发出之银
行本票支付并均须注明抬头人为「ZhuguangHoldingsGroupCompanyLimited—ExcessApplicationAccount」并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方式划线开出。所有有关本
额外申请表格之查询均须寄交登记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应注意,交回本额外申请表格并不保证 阁下将获配发超出 阁
下暂定配额之任何供股股份。
所有支票及银行本票将於收到後随即兑现,而有关申请股款所赚取之全部利息(如有)将拨归本公司所有。填妥及交回本表格连同缴付所申请认购超额供股股份股款之支票或银行本票,即表示 阁下保证该支票或银行本票将於首次过户时获兑现。倘本表格所附之任何支票或银行本票於首次过户时不获兑现,则本表格可遭拒绝受理。 阁下须於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时支付应付准确金额,支付金额不足的申请会遭拒绝受理。在多缴申请金额的情况下,只有多缴申请金额等於100港元或以上才会获得退款支票。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星期四)以公告方式通知合资格股东额外申请供股股份之配发结果。倘 阁下未获配发额外供股股份,则预期於申请时缴付之股款将会全数以退款支票退还予 阁下,退款支票预期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五)或之前以平邮邮寄予 阁下,邮误风险概由 阁下自行承担。倘 阁下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少於所申请之数目,则多出之申请股款将会以退款支票退还予 阁下,退款支票预期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五)或之前以平邮邮寄予 阁下,邮误风险概由 阁下自行承担。任何上述支票将以名列本表格之人士(或倘为联名申请人,则为名列首位人士)为收款人。额外供股股份之股票预期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五)或之前寄出。 阁下(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除外)将会就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配额获发一张股票。
派发本额外申请表格及其他章程文件
本额外申请表格只可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并无且将不会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任何适用证券法例进行登记。
本公司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以批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地区提呈发售供股股份或派发章程文件。因此,任何人士如在香港以外任何地区接获任何章程文件副本,除非在该地区可合法提呈有关要约或邀请而毋须遵守其任何登记或其他法律或监管规定,否则不可视作提呈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要约或邀请。
任何身处香港以外地区之人士如有意申请供股股份,必须确保本身全面遵守有关司法权区之适用法律及规例,包括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方面同意及缴付任何税项及徵费。填妥、签署及交回本额外申请表格後,供股股份之每名认购人将被视为已向本公司及包销商保证,彼等已全面遵守该等当地注册、法律及监管规定。为免生疑问,香港结算及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概不受限於上述任何声明及保证。倘 阁下对本身之情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专业顾问。
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出现下述情况,包销商可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随时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包销协议:
(i) 包销商合理认为供股之成功将因以下各项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a)引入任何新法规或任何现有法例或法规(或其司法诠释)之变动,或发生其他属任何性质之事件,而包销商可能合理认为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或对供股而言属重大不利;或
(b)发生政治、军事、财务、经济或其他性质(不论是否与前述任何一项同类)之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事件或变动(不论是否构成於包销协议日期之前,及╱或之後发生
或持续之连串事件或变动之部份),或性质为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骚动或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之升级,或影响本地证券市场,而包销商可能合理认为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c)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有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
(d)由於出现特殊之财政状况或其他原因而全面禁止、暂停或严格限制股份在联交所之买卖;或
(ii) 市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包括但不限於财政或货币政策或外汇或货币市场变动,或证券买卖被暂停或受到限制以及货币状况变动,包括香港货币与美利坚合众国货
币汇价挂鈎体系变动),而导致包销商合理认为进行供股为不宜或不智;或
(iii)有关供股之供股章程刊发後载有於包销协议日期前并未由本公司公开宣布或刊发之资料(不论有关本集团之状况或有关本集团遵守任何法例或上市规则或任何适用法
规),而包销商可能合理认为对本集团整体而言乃属重要,并可能会对供股之成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审慎投资者不申请认购其於供股项下供股股份之暂定配额。
根据包销协议,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发生以下事项,包销商亦有权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撤回包销协议:
(i) 包销商知悉本公司严重违反任何载於包销协议之保证或承诺;或
(ii) 包销商知悉於包销协议日期或之後及最後终止时限前出现或发生任何事件或事项,而倘有关事件或事项於包销协议日期前出现或发生,将会导致本公司於包销协议内作
出之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於任何重大方面变为不实或不准确。
倘包销商行使该等权利,供股将不会进行。
倘包销商行使权利终止或撤销包销协议或倘供股章程「董事会函件」一节「供股条款一供股条件」一段所载之供股条件未能於包销协议订明之时间及日期或之前达成,则登
记处将就接纳供股股份所收取之款项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五)或之前不计利息以支票方式退还予 阁下或已获有效转让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其他人士(或倘为联名接纳人,则为名列首位之人士),并以平邮方式寄往 阁下各自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 阁下自行承担。
一般事项
除另有说明者外,本额外申请表格内所提及之时间及日期为香港时间及日期。
倘若填妥、签署及交回本额外申请表格, 阁下同意向本公司及╱或登记处及╱或彼等各自之顾问及代理披露个人资料及彼等所需而有关 阁下或 阁下为其利益而申请额外供股股份的人士之任何资料。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给予证券持有人权利可确定本公司或登记处是否持有其个人资料,索取有关资料之副本,以及改正任何不准确之资料。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本公司及登记处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之要求收取合理费用。有关查阅资料或改正资料或有关政策及惯例以及持有资料种类之资料的所有要求,应寄往(i)本公司之香港总部及主要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国际金融中心第二期57楼5702-5703室)或根据适用法律不时通知之地点并以本公司公司秘书为收件人,或(ii() 视情况而定)於上文所示地址之登记处。
每份申请须随附独立开出之支票或银行本票
本公司将不另发股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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