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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Greenland Broad Greenstate Group Company Limited
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
(前称博大绿泽国际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5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二)
下午二时正假座中国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699号上海圣诺亚皇冠假日酒店5号会议室举行
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是否经修订)为本公
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浙江雨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岸卖方」)就买卖杭州萧山
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之20%股权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在岸购股
协议(「在岸购股协议」,一份注有「A」字样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副本
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Golden Spring Landscape Limited(「离岸卖方」)就买卖National
Landscape Limited之全部已发行股本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离岸购股
协议(「离岸购股协议」,一份注有「B」字样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副本
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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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批准、确认及追认根据离岸购股协议按每股代价股份1.1875港元之发行价向离岸卖方配
发及发行35,920,957股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5港元之普通股(「代价股份」);及
(d)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董事(「董事」)於彼�u彼等认为就或有关执行及使在岸购股
协议、离岸购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向离岸卖方配发及发行代价
股份)生效属必要、适宜或权宜时进行一切行动或事项及订立一切有关文件。」
承董事会命
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及执行董事
吴正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注:
1.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除主席以诚信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
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而投票结果将根据上
市规则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发布。
2.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代其出席大会并投票。持有
两股股份或以上之股东有权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
公司股东。倘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相关委任须指明各名受委代表涉及之股份数目及类别。於投票表
决时,亲身出席会议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每位股东均有权就其持有的每股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经核证副本,必须於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
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的文据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4.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本通函。
5.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於任何大会上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
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如有一位以上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代表出席任何大会,本公司将接纳排名首位的
联名持有人的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则不获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
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的排名次序而定。
6.为确定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二)。为符合资格
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本公司所有尚未登记之股份持有人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於本通告日期,我们的执行董事为吴正平先生、肖莉女士、朱雯女士及王磊先生,而我们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为戴国强先生、张清先生及金荷仙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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