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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交易 – 債權轉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关连交易�C债权转让 於2016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本公司主要股东洛玻集团订立债权转让 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转让该债权给洛玻集团,而洛玻集团同意受 让该债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930,000元(相当於约11,220,900港元)。 洛玻集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约19.94%。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洛玻集团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债 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关 连交易。 由於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债 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 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C1�C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6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本公司主要股东洛玻集团 订立债权转让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转让该债权给洛玻集团,而洛玻 集团同意受让该债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930,000元(相当於约11,220,900 港元)。 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债权转让协议 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订约方 (1)本公司,作为转让方;及 (2)洛玻集团,作为受让方。 转让详情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同意转让本公司对起重机厂(作为债务人)的 该债权(包括本公司因该债权而享受的一切权利)给洛玻集团,而洛玻集 团同意受让该债权。 转让价格及支付条款 债权转让协议项下该债权应付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930,000元(相当於 约11,220,900港元),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并参考该债权的评估值人民币 9,930,000元(相当於约11,220,900港元)後厘定。该债权的评估值由中国独立 专业估值师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洛玻集团须於债权转让协 议生效且交割後起五(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向本公司一次性付清转 让价格。 �C2�C 该债权截至2016年12月1日的账面原值为人民币9,930,000元(相当於约 11,220,900港元)。於本次转让该债权前,已计提坏账准备人民币4,965,000 元(相当於约5,610,450港元)。於本次转让该债权完成後,本公司预期将转 回坏账损失人民币4,965,000元(相当於约5,610,450港元),增加利润人民币 4,965,000元(相当於约5,610,450港元)。本公司拟将转让所得款项用作一般 营运资金。 交割 本公司须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日(即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後,并经本公司 及洛玻集团的有权审批机构批准之日)後三(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 债务人起重机厂本次转让。本公司以书面通知起重机厂本次转让之日即 为债权转让协议的交割日。 自本公司以书面通知起重机厂本次转让该债权之日起,洛玻集团即取代 本公司成为该债权的债权人,并有权依法行使债权人的各项权利,以及 自行承担该债权追索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和损失。 交付 本公司自收到洛玻集团支付的转让价格後五(5)个工作日内,须将该债权 有关的债权凭证及书面通知债务人的送达回执等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给 洛玻集团。洛玻集团对本公司移交的资料核对无误後,须向本公司出具 接收证明。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配合洛玻集团追索该债权,并提供必要 的协助。 订立债权转让协议的原因及裨益 转让该债权有利於本公司盘活资产,提高现有资产质量,增加现金流。 债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 行董事)认为债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在本集团的 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团 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C3�C 本公司及洛玻集团的资料 本公司主营业务为超薄电子玻璃的生产及销售。 洛玻集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主要从事浮法玻璃的生产及销售、玻璃 加工技术的进出口及内销业务、工程设计及承包、劳务输出等。 上市规则涵义 如上所述,洛玻集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约 19.94%。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洛玻集团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 士。债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 的关连交易。 由於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债权转 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 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本公司执行董事张冲先生及马炎先生和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张宸宫 先生、谢军先生及汤李炜先生与洛玻集团或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有关连 关系,故被视为不能独立向董事会作出任何建议,因此彼等已就债权转 让协议於董事会会议上放弃投票。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内所用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洛玻集团」 指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於 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股 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约19.94% �C4�C 「本公司」 指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之股 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别在联交所主板 (股份编号:1108)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编号: 600876)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起重机厂」 指 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债权」 指 本公司对起重机厂(作为债务人)的债权,包括 本公司因该债权而享受的一切权利 「债权转让协议」指 本公司与洛玻集团於2016年12月30日订立的债 权转让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转让该债权给 洛玻集团,而洛玻集团同意受让该债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包括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适用於一项 交易 �C5�C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相同涵义 「%」 指 百分比 就本公告而言,人民币兑港元汇率为: 人民币1.00元=1.13港元。 承董事会命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张冲 董事长 中国洛阳 2016年12月30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张冲先生、倪植森先生、王国强 先生及马炎先生;三名非执行董事:张宸宫先生、谢军先生及汤李炜先 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晋占平先生、刘天倪先生、叶树华先生及 何宝峰先生。 *仅供识别 �C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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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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