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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 OF CHONGQING CO., LTD.*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63)
须予披露交易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
董事会宣布,本行近日收到中国银监会发出日期为2016年12月29日的《关於筹
建重庆�d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覆》(银监覆[2016]450号),据此,本行
(作为主要发起人)获批筹建金融租赁公司,而筹建工作应於批覆日期起计六个月内完成。
由於有关筹建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低於25%,筹建金融租赁公司构成本行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绪言
董事会宣布,本行近日收到中国银监会发出日期为2016年12月29日的《关於筹建
重庆�d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覆》(银监覆[2016]450号),据此,本行(作
为主要发起人)获批筹建金融租赁公司,而筹建工作应於批准日期起计六个月内完成。於完成筹建工作後,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向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申请开业批准。
金融租赁公司
1. 发起人
i. 本行,作为主要发起人
ii. ��迪控股
iii. 天舜墙体
iv. 亿金铝业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和所信,��迪控股、天舜墙体、亿金铝业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本行及其关连人士的独立第三方。
2. 经营范围
拟筹建之金融租赁公司之主要业务将为人民币或外币金融租赁。金融租赁公司之建议经营范围将如下:
(1) 融资租赁业务;
(2) 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3)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4)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 吸收非银行股东三个月或以上之定期存款;
(6) 同业拆借;
(7) 向金融机构借款;
(8) 境外借款;
(9) 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及
(10)经济谘询。
金融租赁公司之具体经营范围最终将以金融许可登记及工商登记为准。
3. 注册资本及出资
金融租赁公司之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30亿元,分为30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股份。初始投资安排由本行及其他发起人於2016年9月28日订立。金融租赁公司之建议注册资本结构将如下:
认缴
公司名称 股份数额 出资额 持股比例
(人民币)
1.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00股 1,530,000,000 51%
2.��迪控股 690,000,000股 690,000,000 23%
3.天舜墙体 570,000,000股 570,000,000 19%
4.亿金铝业 210,000,000股 210,000,000 7%
总计: 3,000,000,000股 3,000,000,000 100%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的资格及最终注册资本结构将以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的批准为准。
金融租赁公司之注册资本额及各发起人之出资额乃经发起人根据金融租赁公司之预期资本需求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协定。本行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出资。
发起人将於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後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足额缴付彼等各自之出资。
金融租赁公司将於设立後成为本行之附属公司。
倘金融租赁公司日後出现支付困难,发起人应提供流动性支援。倘金融租赁公司蒙受亏损导致其资产净值跌至低於其注册资本额,发起人应及时以现金作出有关进一步出资。
4. 经营期限
金融租赁公司之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5. 董事会及监事会
金融租赁公司之董事会将由七名董事(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组成。五名非独
立董事当中,三人将由本行提名、一人由��迪控股提名及一人由天舜墙体提名,全部将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金融租赁公司之董事会将设有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将由本行提名,而副董事长将由第二大股东提名,两人将根据金融租赁公司之公司章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金融租赁公司之监事会将由三名监事组成,将设有监事长,并由过半数监事选举产生。��迪控股及亿金铝业各自将提名一名监事。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将设有总裁、副总裁及若干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而总裁将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聘。
6. 禁售期
各发起人或股东所持金融租赁公司之全部股份,自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之日起计5年内不得转让(银行监管机构依法责令转让除外)、抵押或作出信托安排。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之理由及益处
本行目前在中国西部区域经营(包括重庆、四川、贵州及陕西),并主要从事吸收公司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董事认为,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将扩大本行在全国的经营范围及巩固本行在具发展潜力之金融租赁业务方面之实力,并可扩大其收入来源及最终提升其股东价值。
董事认为,发起人筹建金融租赁公司之条款乃经发起人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协定,属正常商业条款,且有关条款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筹建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低於25%,筹建金融租赁公司构成本行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本行」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交所主机板上市,主要从事吸收公
司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
「董事会」 本行董事会;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本行董事;
「金融租赁公司」 重庆�d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即按照中国有关政府部
门之批准及登记将於中国设立的一间金融租赁公司;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发起人」 本行、��迪控股、天舜墙体及亿金铝业,而「发起人」应指
以上任何一家公司;
「��迪控股」 ��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
公司,主要从事物业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投资管
理;资产管理;经济贸易谘询;企业管理谘询;企业管
理;市场调查;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谘
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人民币」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天舜墙体」 龙口天舜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
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砖及其
他砖之生产及销售;铝产品及其他装饰材料之生产、安装
及销售等业务;
「亿金铝业」 重庆亿金铝业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
公司,主要从事铝钢门窗之安装、生产、加工及销售;合
金材料或其他金属材料之生产及加工等业务;
「%」 百分比
仅为识别使用,本公告所载中国实体之英文名称为其中文名称之非官方译名。
承董事会命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甘为民
中国重庆,2017年1月3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本行之执行董事为甘为民先生、冉海陵先生、刘建华先生及黄华盛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黄汉兴先生、邓勇先生、吕维女士及杨骏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和先生、杜冠文先生、孔祥彬先生、王彭果先生及靳景玉博士。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并非一家认可机构,并非
受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及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須予披露交易 籌建金融租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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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
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