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在香港以外司法权区派发本公告或会受到法律限制。持有本公告的人士须自行了解并遵守任何该等限制。不遵守任何该等限制或会违反任何有关司法权区的证券法例。
本公告或其任何副本概不得在美国,或在刊发或派发本公告属违法的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内刊
发或派发。境外优先股及境外优先股转换时可发行的H股并未且将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份或其他司法权区的证券法律登记,并且除非获豁免遵守美国证券法及任何适用州份或地方证券法的登记规定或有关交易不受限於美国证券法及任何适用州份或地方证券法的登记规定,境外优先股亦不会於美国境内要约发售或出售。本行无意将本公告所述的任何证券的任何部份於美国登记或於美国进行证券公开发售。
BANK OF CHONGQING CO., LTD.*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63)
建议发行境外优先股
及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建议发行境外优先股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7年3月21日,董事会决议批准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据此,本行计划进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境外优先股,以募集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亿元的资金,用於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境外优先股将根据相关发行规则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监管机构核准後, 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或分次发行。境外优先股的上市�u交易安排将於发行文件中 载列。本行有权在若干特定事件发生时将境外优先股全部或部份强制转换成H股。
发行境外优先股须受限於若干先决条件,其中包括(i)由内资股股东在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H股股东在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分别以特别决议案批准;及(ii)就建议发行境外优先股经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就本行建议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而言,本行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联合指导意见,并参考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部份条款。关於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详情将载列於就相关议案寄发予股东的通函中。建议修订公司章程须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批准及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核准。经修订的公司章程将自本次境外优先股首次发行之日起生效。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须注意,建议发行境外优先股须满足若干先决条件,故建议
发行境外优先股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因此,於买卖本行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
I. 建议发行境外优先股
为提升本行综合竞争实力,增强本行的持续发展能力,本行计划进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境外优先股,以募集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亿元的资金,用於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联合指导意见,并参考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行认为本行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的条件。
境外优先股将根据相关发行规则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监管机构核准後 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或分次发行。境外优先股的上市�u交易安排将於发行文件中载列。本行有权在若干特定事件发生时将境外优先股全部或部份强制转换成H股。
於2017年3月21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并决议提请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并批准该议案。建议发行境外优先股须由内资股股东在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H股股东在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分别以特别决议案批准。董事会亦决议授权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本行其他执行董事共同组成的授权委员会在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提交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前,根据香港联交所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决定(授权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即可)对拟提交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的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建议发行境外优先股经相关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议批准後,仍需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
有关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告附录。
II.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就本行建议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而言,本行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联合指导意见,并参考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部份条款。关於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详情将载列於就相关议案寄发予股东的通函中。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须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批准及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核准。经修订的公司章程将自本次境外优先股首次发行之日起生效。
III. 寄发通函
特别决议案将予提呈以(其中包括)(i)於H股类别股东会议批准发行境外优先股,及(ii)於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发行境外优先股及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建议发行境外优先股及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资料的通函,预期将於2017年4月11日或前後寄发予股东。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须注意,建议发行境外优先股须满足若干先决条件,故建议发行境外优先股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因此,於买卖本行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
IV.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其他一级资本」 指 定义见中国银监会於2012年6月7日颁布并於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於2014年3月21日颁布的《优先股试
点管理办法》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行审议并通过(其中包括)发行境外优先股及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公司章程」 指 本行的公司章程(经不时修订)
「本行」 指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ChongqingCo.,
Ltd.),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H股於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会」 指 本行董事会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
重庆监管局」 管局
「类别股东会议」 指 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u或H股类别股东会议
(视情况而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 本行董事
「内资股类别 指 本行拟於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
股东会议」 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於该会议上内资股股
东将审议及批准(其中包括)发行境外优先股
「内资股」 指 本行於中国发行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
通股,以人民币认购或入账列作缴足
「内资股股东」 指 内资股持有人
「H股类别 指 本行拟於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
股东大会」 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於该会议上H股股东将审
议及批准(其中包括)发行境外优先股
「H股」 指 本行股本中於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H股股东」 指 H股持有人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合指导意见」 指 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於2014年4月3日联合
颁布的《关於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
的指导意见》
「境外优先股发行 指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方案」 方案》
「境外优先股」 指 本行拟根据本公告附录所载的境外优先股发行
方案在境外发行的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亿
元的优先股股票
「境外优先股股东」指 境外优先股持有人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股份」或「普通股」指 本行内资股及H股
「股东」或 指 股份持有者
「普通股股东」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指导意见」指 中国国务院於2013年11月30日颁布的《国务院
关於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承董事会命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甘为民
中国重庆,2017年3月21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本行之执行董事为甘为民先生、冉海陵先生、刘建华先生及黄华盛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黄汉兴先生、邓勇先生、吕维女士及杨骏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和先生、杜冠文先生、孔祥彬先生、王彭果先生及靳景玉博士。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并非一家认可机构,并非
受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及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附录:
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以中文书就,并无正式英文翻译。英文翻译仅供参考,若
中、英文版本出现任何不一致,应以中文版本为准。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完整版本如下: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
一、 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本次境外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优先股。
二、 发行数量和规模
本次拟发行境外优先股总数不超过5,000万股(含),总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亿元(含),具体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境外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境外优先股拟采用平价或溢价发行,具体发行币种和发行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四、 存续期限
本次境外优先股无到期日。
五、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境外优先股将根据相关发行规则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监管机构核准後,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或分次发行。如本次境外优先股采取分次发行的方式,每次发行无需另行取得本行已发行优先股股东的批准。
每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200名的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合格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境外优先股。
六、 限售期
本次境外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七、 股息分配条款
(一) 票面股息率确定原则
本次境外优先股采取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该股息率基於境外优
先股发行价格进行计算,以下同)。发行时的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结合相关政策法规、发行时的市场状况、投资者需求和本行 具体情况等因素,通过市场定价方式确定。本次境外优先股在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内以约定的相同股息率支付股息,随後每隔一定时期重置一次。
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部份,其中固定溢价以本次境外 优先股发行定价时确定的股息率扣除发行定价时的基准利率後确 定,一经确定不再调整。在重定价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内的股息率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加发行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股息率不高於发行前本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
(二) 股息发放条件
1. 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本行公司章程
规定,本行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
准备後,在有可分配税後利润2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境外优先
股股东派发股息。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的顺序在普通
股股东之前,股息的支付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h,也不随评
级的变化而调整。
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
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确定,以归属於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口径进行计算。
2 可分配税後利润来源於按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未
分配利润,且以较低数额为准。
2. 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本行有权取消
部份或全部本次境外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
可以自由支配取消派息的收益用於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消本
次境外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股息分配限制外,不构成
对本行的其他限制。本行宣派和支付全部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
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若取消部份或全部本次
境外优先股派息,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行决定取消本次
境外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应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本
次境外优先股股东。
3. 如本行取消部份或全部本次境外优先股派息,自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次日起,直至恢复全额支付股息3前,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
股东分配利润。
(三) 股息支付方式
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以现金形式支付。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计息本金 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境外优先股总金额(即境外优先股发行价格与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境外优先股发行股数的乘积,以下同)。本次境外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方式,计息起始日为相应期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缴款截止日。
(四) 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境外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本行决议取消部份或全部本次境外优先股派息的情况下,当期未向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份不累积至之後的计息期。
(五) 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获得股息後,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3 恢复全额支付股息,指本行决定重新开始向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派发全额股息,但由於本
次境外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因此本行不会派发以前年度已经被取消的股息。
八、 强制转股条款
(一) 强制转股触发条件
1. 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即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
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时,本行有权在无需获得本次境外优
先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
股按照总金额全部或部份转为H股普通股,并使本行的核心一
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以上。在部份转股的情形下,本次
境外优先股按同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当本次境外优先股转
换为H股普通股後,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
2. 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有权在无需获得本次境
外优先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
优先股按照总金额全部转为H股普通股。当本次境外优先股转
换为H股普通股後,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其中,
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1)中
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2)相
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
行将无法生存。
当发生上述触发强制转股的情形时,本行需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审查并决定,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二) 强制转股期限
各期境外优先股的强制转股期自其发行完成後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三) 强制转股价格及调整方式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本行公告的截至2016年末
合并报表口径经审计的归属於本行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并以港币计价(按照审议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兑港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并向上取至小数点後两位)。
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行H
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低於H股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或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後顺序,依次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但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不会导致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N�u(N+n);
H股低於H股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K)�u(N+n);
K=n×A/M;
其中:P1为调整後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P0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该次H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前本行H股普通股总股份数量,n为该次H股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所发行的新增股份数量,A为该次H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该次H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公告)前一个交易日H股普通股收盘价。
当本行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
行股份类别、数量和�u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境外
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本行将有权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调整强制转股价格。该等情形下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机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四) 强制转股比例、数量及确定原则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董事会将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所需进行强制转股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总金额,对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实施全部或部份强制 转股。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折算汇率。本次境外优先股强制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余额,本行将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进 行处理;监管规定未明确的,按照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其中Q为 每一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转换为H股普通股的股 数;V为每一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所需进行强制转股的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份数量乘以其发行价格;P为本次境外优先股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折算汇率以审议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对港币和相关期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币种进行计算。
当触发事件发生後,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将根据上 述计算公式,全部转换或按照同等比例部份转换为对应的H股普通股。
(五) 强制转股年度有关普通股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境外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本行H股普通股享有与原H股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普通股股利分配股权确定日当日终止时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境外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H股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九、 有条件赎回条款
(一) 赎回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有,并以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为前提。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本次境外优先股,且不应形成本次境外优先股将被赎回的预期。
本次境外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无权向本行回售其所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
(二) 赎回条款及赎回期
本次境外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之後(含),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符合相关要求,本行有权赎回全部或部份本次境外优先股,具体赎回期起始时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状况确定。本次境外优先股赎回期自赎回期起始之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本行行使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赎回权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 本行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并
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
替换;或者
2. 本行行使赎回权後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於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
管资本要求。
(三) 赎回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当期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息。
十、 表决权限制与恢复条款
(一) 表决权限制
一般情况下,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无权召集及出席任何股东大会,
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次境外优先股股
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
所持每一境外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行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 修改本行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 本行一次或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 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 本行发行优先股;或
5.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
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 表决权恢复条款
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後,在本次境外优先股存续期间,本行累计三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 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境外优先股股份享有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恢复表决权的本次境外优先股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为:Q=V/P×折算汇率,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其中:Q为每一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恢复为H股普 通股表决权的份额;V为恢复表决权的每一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总金额;P为折算价格,初始折算价格等於本次境外优先股初始强制转股价格;折算汇率以审议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对港币和相关期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币种进行计算。
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行H
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低於H股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或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後顺序,依次对折算 价格P进行累积调整,调整方式与「八、强制转股条款」中对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一致。
(三) 表决权恢复的解除
本次境外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後,表决权恢复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境 外优先股股息之日止。表决权恢复解除之後,本行未按约定支付股息的,重新适用「(二)表决权恢复条款」的要求。
十一、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规定,本行进行清算时,本行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本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 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
(四) 缴纳所欠税款;
(五) 清偿本行债务;
本行财产按照前述规定分配後的剩余财产,由本行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与本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同顺位受偿,优先於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剩余财产。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应获得的清偿金额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总金额与当期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息之和。不足以支付的,按照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总金额占全部优先股总金额合计的比例分配。
本行财产按前款规定分配予境外优先股股东後的剩余财产,由本行普通股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十二、担保情况
本次境外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十三、评级安排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具体评级安排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市场情况确定。
十四、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境外优先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後,全部用於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十五、上市�u交易安排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上市�u交易安排将在发行文件中予以明确。
十六、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十七、本次境外优先股有关授权
(一) 与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
为保证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的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可转授权),在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框架和 原则下、在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的授权期限的有效期内,全权办理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於:
1. 制定和实施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於:
(1) 在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总数量和总规模内,确定具体发
行次数及每次发行数量和规模;
(2) 确定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股息率定价方式及具体股息率、重
置期限;
(3) 根据发行前市场情况,确定平价或溢价发行及本次境外优
先股的发行价格、认购币种、具体赎回期起始时间和赎回
条件以及发行方式;
(4) 根据监管审批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时
机(含中止、终止等)、分次发行相关安排、转让安排、具
体发行对象及对各个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等事项;
(5) 确定其他与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相关事宜,包括但不
限於评级安排、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支付股息相关的税
务安排、申购程序安排、优先股股东名册存放地及优先股
挂牌事宜等,并且根据最新监管规定或监管部门的意见对
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进行必要 调 整(调整包括中止、
终止等,下同),但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
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2. 如发行前国家对优先股有新的规定、有关监管部门有新的政策
要求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需对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
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根据有关监管部门(包 括香港联交所,下 同)的要求制作、修
改、签署、执行、报送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和转让相关的申报
材料及发行和转让等其他文件(在适用情况下为募集说明书、
发售通函、招股说明书等),并处理有关监管部门的审批、登
记、备案、核准、同意等相关事宜,并做出获授权人士认为与
本次优先股发行、转让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4. 制作、修改、签署、执行、递交、发布与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
及转让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保荐及承
销协议等与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所签署的其他
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合同、公
告、通函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
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本
行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方案和条款(包括但
不限於强制转股条款的相关设置)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
6. 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的结果并结合
本行的实际情况,修改本行公司章程中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条
款,办理公司章程变更涉及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向工商管理机关
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
7. 办理与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的授权期限为本授权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本行於授权期限届满时仍未完成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则授权将失效,但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授权期限或者批准新的授权。
(二) 本次境外优先股存续期间相关事宜的授权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可转授权)在本次境外优先股存续期间,在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规定允许并符合股东 大会、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1. 在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转股期内强制转股触发条件发生时,全权
办理本次境外优先股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确定
转股时间、转股比例、转股执行程序、发行相应H股普通股,
并在实际可行时间内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理监管审批手
续及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2. 在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赎回期内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赎回事
宜,并在实际可行时间内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
管机构的批准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3. 根据发行文件的约定,决定并办理向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
股息事宜。 但在取消全部或部份本次境外优先股派息的情形
下,仍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八、董事会有关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的转授权事宜
为增加决策效率,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把握市场时机,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述「十七、本次境外优先股有关授权之(一)与本次境外优先股发 行相关事宜的授权」後,且在授权有效期内,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由董事 长、本行其他执行董事共同组成的授权委员会(董 事长担任召集 人),在 遵守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原则下,共同决定(授权委员会四分之三(含)以上成员同意即可)与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相关的所有事宜,并由授权委员会授权任一成员或其他人士具体办理前述相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和范围见前述「十七、本次境外优先股有关授权之(一)与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
建議發行境外優先股 及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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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
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