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40)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上市规则第13.09条
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作出的公布
恢复买卖
本公布乃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作出。
迅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
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据本公司主席、行政总裁、执
行董事兼控股股东黄志深先生(「黄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陈洪光先生(「陈先
生」)、本公司执行董事邓惠珊女士(「邓女士」)及本公司执行董事区维胜先生(「区
先生」)通知,由黄先生实益全资拥有的皓天控股有限公司(「皓天」)、陈先生、邓
女士及区先生(统称「售股股东」)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就可能销售本公司股本中
的普通股402,550,665股(相当於本公布日期售股股东所持全部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67.09%()「可能交易」)与一名独立第三方(「潜在买方」)订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
忘录」)。潜在买方及其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
则)且与上述人士概无关连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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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备忘录
可能交易须待订约方进一步磋商及签立正式买卖协议後方告作实。根据谅解备忘
录,自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计两个月期间(「独家期间」),售股股东不得就可能交易
与任何其他人士直接或间接进行磋商或达成协议。谅解备忘录将於(i)独家期间届
满或(ii)就可能交易签立正式协议(以较早者为准)时终止。
谅解备忘录并无就可能交易对订约方构成任何具法律约束力的责任,惟有关独家
期间、保密性、支销及管制法律的条款则具法律约束力。
可能交易倘落实进行,将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出现变动及收购守则规则26.1项下的
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於本公布日期,尚未就可能交易订立任何正式协议,有关
商讨仍在进行,故可能交易不一定进行。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有已发行普通股(「股份」)600,000,000股。除上述者外,於
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皓天、陈先生、邓女士及区先生现时分别直接实益持有股份327,242,688股、
33,031,758股、15,428,853股及26,847,366股,分别相当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全部已
发行股本约54.54%、5.51%、2.57%及4.47%。售股股东合共持有股份402,550,665
股,相当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7.09%。
每月最新消息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本公司将每月作出公布,直至宣布确实有意根据收购守则
规则3.5提出收购要约或决定不继续进行要约为止。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或有需要
时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视乎情况而定)另行作出公布。
交易披露
就收购守则而言,要约期被视为自本公布日期(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开始。
本公司谨此提醒本公司联系人(定义见收购守则,包括但不限於持有某一类别有
关证券5%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买卖本公司任何证券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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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规定,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的全文转载如下: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
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
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
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
的任何有关证券之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万元,这规定将
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
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
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
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
重要提示:概不保证可能交易将会落实或最终将会完成,有关商讨可能会或可能
不会导致收购守则规则26.1项下的全面收购要约。可能交易不一定进行。股东及
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彼等如对本身的状况有任何疑
问,应谘询彼等的专业顾问。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短暂停止买
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上午九
时正起恢复买卖。
承董事会命
迅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黄志深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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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黄志深先生、陈洪光先生、邓惠珊女士及区维
胜先生;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黄定干先生、彭婉珊女士、张灼祥先生及
陈振彬博士。
本公司董事愿就本公布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
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布内发表的意见乃经周详审慎考虑後始
行达致,且本公布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布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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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环球控股
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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